合作技術開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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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技術開發合同的效力

合作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中的一種開發形式,區別於委託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各方為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成立後各方當事人必須忠實履行以下義務:

第一,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這是合作開發各方當事人最基本的義務。這裏所稱的投資,是指當事人以提供資金、設備、材料、場地、試驗條件、技術情報資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方式,對研究開發項目所作的投入。

第二,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合作開發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進行研究開發的權利和義務。各方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合作研究的各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配合,以保證研究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

此外,各方當事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對合作開發過程中取得的技術成果以及對方提供的相關情報資料承擔保密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誠實信用地履行上述的法定或者約定義務,則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一,合作開發合同的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合作開發合同的任何一方逾期一定期間不進行投資或者不履行其他約定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給他方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