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會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公益基金會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傳真: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傳真:風險提示:

公益基金會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甲乙雙方本着弘揚人道主義,構建和諧社會,推動公益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宣揚和樹立捐贈單位良好社會形象,合作共贏的原則,_____________福利基金會現將集善工程系列救助_____________公益項目工程,授權委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具體施行。經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合作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協議中各項條款。

一、合作期限經雙方協商,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權在本協議到期前_____________天內向對方提出續約通知,否則協議到期後將自行終止。

二、合作方式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由甲方授權委託乙方面向全社會發起公益慈善募捐活動給甲方提供贊助(包含基金會募捐網站維護管理及網上募捐款項、愛心單位捐贈款項、物資、康復器械等)。甲方和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利用該項目向社會募捐。

三、雙方義務與權利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一)甲方義務在本公益項目開展募捐活動中,甲方根據贊助單位款項的額度情況,提供以下主要宣傳方式或宣傳載體供贊助單位選擇:

1、活動獨家冠名。

2、活動邀請函。

3、活動現場安排場地整體宣傳及主席台背景板、橫幅宣傳。

4、志願者文化衫、帽(由志願者在活動期間穿戴)。

5、活動過程中邀請捐贈單位領導出席並致辭(或者由主持人介紹贊助單位以宣傳捐贈單位良好社會形象,彰顯各企事業單位對_____________事業的關注、關心、關愛和大力支持)。

6、活動現場派發宣傳捐贈單位及其產品的宣傳單。

7、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對進行特別捐贈的單位(捐贈款項不低於_____________萬元),由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_____________工作委員會授予愛心大使榮譽稱號並頒發愛心大使榮譽證書及牌匾,並以特別捐贈單位名稱冠名本次公益活動項目。

9、活動結束後,對所有捐贈單位和個人在_____________登報鳴謝。

(二)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在收到協議所列由捐贈方提供的現金或實物贊助之後,準備開展相關宣傳活動。

2、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甲方提供並支配由乙方通過公益活動所募捐款項的_____________%,作為乙方在公益傳播活動中的系列宣傳、策劃、製作、場地租用、公益廣告宣傳和差旅費等所需費用(毎到賬_____________萬元包含_____________萬元以上轉賬到乙方賬户一次),募捐所得物資全部歸_____________福利基金會所有。(如有不易保存、保存期限受限物品通過乙方變現,乙方收取_____________%的勞務費)。

(三)乙方義務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募捐,並將所募捐款項由捐贈單位以轉賬的方式轉入_____________福利基金會提供的賬户,募捐物資由乙方或捐贈單位交付_____________福利金基金會,由甲方出具款項和物資接收清單給乙方存檔保留。

(四)乙方權利有權在向甲方交付社會募捐款項和實物贊助後,按照協議在規定範圍內提取公益活動中所需的系列宣傳、策劃、製作和差旅費用,並積極協助_____________基金會開展相應的宣傳或諮詢活動。

四、免責條款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緻,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一)雙方應對自己所提供的宣傳信息的真實性和版權等負責,因真實性和版權等問題發生的法律糾紛由宣傳信息的提供方承擔。

(二)因人力不可抗因素導致的責任,雙方互不承擔。

五、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六、協議生效與終止

(一)協議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二)協議中止:本協議遇下列情況發生時可由任何一方中止任何一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1、任何一方未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對方有權中止本協議。

2、任何一方有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對方及相關聯用户權益的行為,對方有權中止本協議。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益基金會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傳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本着“弘揚人道主義,構建和諧社會,推動公益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宣揚和樹立捐贈單位良好社會形象,合作共贏”的原則,_____________福利基金會現將“集善工程”系列救助_____________公益項目工程,授權委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具體施行。經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合作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協議中各項條款。

一、合作期限

經雙方協商,合作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權在本協議到期前_____________天內向對方提出續約通知,否則協議到期後將自行終止。

二、合作方式

由甲方授權委託乙方面向全社會發起公益慈善募捐活動給甲方提供贊助(包含基金會募捐網站維護管理及網上募捐款項、愛心單位捐贈款項、物資、康復器械等)。甲方和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利用該項目向社會募捐。

三、雙方義務與權利

(一)甲方義務

在本公益項目開展募捐活動中,甲方根據贊助單位款項的額度情況,提供以下主要宣傳方式或宣傳載體供贊助單位選擇:

1、活動獨家冠名。

2、活動邀請函。

3、活動現場安排場地整體宣傳及_____台背景板、橫幅宣傳。

4、志願者文化衫、帽(由志願者在活動期間穿戴)。

5、活動過程中邀請捐贈單位領導出席並致辭(或者由主持人介紹贊助單位以宣傳捐贈單位良好社會形象,彰顯各企事業單位對_____________事業的關注、關心、關愛和大力支持)。

6、活動現場派發宣傳捐贈單位及其產品的宣傳單。

7、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對進行特別捐贈的單位(捐贈款項不低於_____________萬元),由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_____________工作委員會授予“愛心大使”榮譽稱號並頒發“愛心大使”榮譽證書及牌匾,並以特別捐贈單位名稱冠名本次公益活動項目。

9、活動結束後,對所有捐贈單位和個人在_____________登報鳴謝。

(二)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在收到協議所列由捐贈方提供的現金或實物贊助之後,準備開展相關宣傳活動。

2、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甲方提供並支配由乙方通過公益活動所募捐款項的_____________%,作為乙方在公益傳播活動中的系列宣傳、策劃、製作、場地租用、公益廣告宣傳和差旅費等所需費用(毎到賬_____________萬元包含_____________萬元以上轉賬到乙方賬户一次),募捐所得物資全部歸_____________福利基金會所有。(如有不易保存、保存期限受限物品通過乙方變現,乙方收取_____________%的勞務費)。

(三)乙方義務

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募捐,並將所募捐款項由捐贈單位以轉賬的方式轉入_____________福利基金會提供的賬户,募捐物資由乙方或捐贈單位交付_____________福利金基金會,由甲方出具款項和物資接收清單給乙方存檔保留。

(四)乙方權利

有權在向甲方交付社會募捐款項和實物贊助後,按照協議在規定範圍內提取公益活動中所需的系列宣傳、策劃、製作和差旅費用,並積極協助_____________基金會開展相應的宣傳或諮詢活動。

四、免責條款

(一)雙方應對自己所提供的宣傳信息的真實性和版權等負責,因真實性和版權等問題發生的法律糾紛由宣傳信息的提供方承擔。

(二)因人力不可抗因素導致的責任,雙方互不承擔。

五、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六、協議生效與終止

(一)協議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二)協議中止:本協議遇下列情況發生時可由任何一方中止任何一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1、任何一方未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對方有權中止本協議。

2、任何一方有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對方及相關聯用户權益的行為,對方有權中止本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公益基金會合作協議書 篇3

鑑於:

1、由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法律在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管理和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的能力和資格。

2、本有限合夥協議於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本協議所列明並簽署本協議之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共同訂立。

本協議中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協議之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各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釋義

1.1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説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本條所指含義:

1.1.1 “本協議”指《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有限合夥協議》及其經適當程序通過的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版本。

1.1.2 “《合夥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__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1.1.3 “有限合夥企業”指本協議各方根據《合夥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即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1.4 “合夥人”除非另有説明,指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

1.1.5 “普通合夥人”及“執行事務合夥人”指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 “有限合夥人”指作為有限合夥人簽署本協議、認繳有限合夥企業出資並由普通合夥人決定接納的人,以及通過受讓有限合夥企業權益而入夥的有限合夥人。

1.1.7 “違約合夥人”指違反本協議約定並由普通合夥人認定為“違約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人。

1.1.8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夥人承諾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並由普通合夥人決定接受的現金金額。

1.1.9 “實際出資額”指某個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約定實際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現金金額。

1.1.10“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有限合夥人承諾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並由普通合夥人決定接受的出資現金總額與普通合夥人承諾將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出資現金額之和。

1.1.11 “初始認繳出資總額”指有限合夥企業設立時的總認繳出資額。

1.1.12 “有限合夥企業權益”指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享有的權益:對有限合夥人而言,是指其基於實際出資額而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享有的財產份額,包括收回投資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權利;對於普通合夥人而言,除基於實際出資額所享有的上述權益外,還包括其對合夥事務的執行及管理權以及基於本協議約定取得激勵分紅的權利。

1.1.13 “最低募集規模”指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的總認繳出資額不得低於_________元人民幣(RMB______________元)。有限合夥企業達到最低募集規模後,普通合夥人有權宣佈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

1.1.14 “最高募集規模”指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的總認繳出資額不應超過_________元人民幣(RMB______________元)。

1.1.15 “募集截止日”指以下列日期孰早者:(1)全體合夥人簽署本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認繳的總認繳出資額達到或者超過普通合夥人約定的最低募集規模人民幣_________元(RMB______________元)後,普通合夥人宣佈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之日;(2)全體合夥人簽署本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認繳的總認繳出資額達到最高募集規模人民幣_________元(RMB______________元)後,普通合夥人宣佈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之日。

1.1.16 “登記機關”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機構,或任何其他被授權向有限合夥企業頒發營業執照的政府部門或機構。

1.1.17 “成立日”指有限合夥企業獲得登記機關簽發的營業執照之日。

1.1.18 “付款日”指本協議第3.5.2條所述含義。

1.1.19 “繳付出資日”指有限合夥人根據普通合夥人通知的指示,應當繳納其最後一期認繳出資額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夥人應當繳付其最後一期出資的付款日不同的,則以最後一個付款日為準。

1.1.20 “交割日”指有限合夥人根據普通合夥人通知的指示,實際繳納其最後一期認繳出資額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夥人實際繳付其最後一期出資的日期不同的,則以最後一個實際繳付日期為準。

1.1.21 “募集完成日”指交割日後,普通合夥人宣佈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募集完成之日。

1.1.22 “後續募集”指成立日後至募集截止日期間的募集。

1.1.23 “項目公司”指有限合夥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並持有其股權或相關權益的公司、經濟組織或者實體。

1.1.24 “項目投資”指有限合夥企業對項目公司進行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

1.1.25 “臨時投資”指本協議第6.3條所指含義。

1.1.26 “管理費”指作為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企業提供合夥事務執行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夥企業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的報酬。

1.1.27 “合夥費用”指由有限合夥企業自身承擔的費用開支。

1.1.28 “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

1.1.29 “決策委員會”指普通合夥人按照7.1條組建的有限合夥企業投資決策機構。

1.1.30 “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31 “會計年度”指從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1.1.32 “季度”指一個日曆季度。

1.1.33 “元”若非特別指出幣種,指人民幣元。

1.1.34 “可供分配現金”指有限合夥企業因項目退出收到的現金,或是從項目公司和臨時投資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關税費後可供分配的部分。

1.2 解釋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範圍。如未特別説明,本協議數字均包括本數。

第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

2.1 設立依據

各方同意根據《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共同設立本有限合夥企業。

2.2 名稱

2.2.1 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暫定名,最終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名稱為準)。

2.2.2 根據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夥人經單方書面決定,可變更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但應在變更時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並應於變更後三十(30)個日曆日內書面通知有限合夥人。

2.3 註冊地址

2.3.1 有限合夥企業的註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根據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夥人經單方書面決定,可變更有限合夥企業的註冊地址,但應在變更時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並應於變更後三十(30)個日曆日內書面通知有限合夥人。

2.4 目的

通過從事對處於各個發展階段的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增長潛力的企業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為主的投資事業,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為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2.5 經營範圍

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為:從事非證券類股權投資活動,投資管理及相關的諮詢服務。

2.6 經營期限

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叁(3)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經營期限屆滿,根據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夥人可決定延長經營期限。如果經普通合夥人決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後,有限合夥企業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資產未能變現,經普通合夥人提議並經合夥人大會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繼續延長經營期限。

2.7 普通合夥人權利

2.7.1 受限於本協議其他各條款約定,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擁有《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獨佔及排他的執行權,包括但不限於:

(1)決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2)根據本協議約定,取得、擁有、管理、維持和處分有限合夥企業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性資產、非投資性資產、知識產權等;

(3)採取為維持有限合夥企業合法存續、以有限合夥企業身份開展經營活動所必需的一切行動;

(4)開立、維持和撤銷有限合夥企業的銀行賬户,開具支票和其他付款憑證;

(5)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夥企業提供服務;

(6)訂立與有限合夥企業日常運營和管理有關的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服務協議、託管協議;

(7)按照本協議約定批准有限合夥人轉讓有限合夥企業權益;

(8)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決定提起訴訟或應訴,進行仲裁;與爭議對方進行妥協、和解等,以解決有限合夥企業與第三方的爭議;採取所有可能的行動以保障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安全,減少因有限合夥企業的業務活動而對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及其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9)根據國家税務管理規定處理有限合夥企業的涉税事項;

(10)採取為實現合夥目的、維護或爭取有限合夥企業合法權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動;

(11)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對外簽署、交付和執行文件;

2.3 授權

2.3.1 全體有限合夥人通過在此簽署本協議向普通合夥人進行一項不可撤銷的特別授權,授權普通合夥人代表全體及任一有限合夥人在下列文件上簽字:

(1)修改內容為本協議規定的合夥人決定事項時,普通合夥人可憑達到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實際出資額約定數量的有限合夥人的書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其他內容普通合夥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夥人簽署。

(2)有限合夥企業所有的企業登記/變更登記文件。

(3)當普通合夥人擔任有限合夥企業的清算人時,為執行有限合夥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2.4 普通合夥人委派的代表

2.4.1 普通合夥人應以書面通知有限合夥企業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負責具體執行合夥事務。普通合夥人應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並遵守本協議約定。

有限合夥企業設立時,普通合夥人委派的代表為___________。

2.4.2 普通合夥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有限合夥企業,並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有限合夥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夥人。

2.5 合夥費用

2.5.1 有限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有限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有限合夥企業之設立和募集的相關費用;

(2)有限合夥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

(3)有限合夥企業之會計、審計、顧問、律師費用;

(4)年度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會議費用;

(5)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諮詢委員會委員津貼;

(6)所有因對擬投資項目公司的投資、持有、運營、出售而發生的法律、 審計、評估及其它任何費用;其中能由擬投資項目公司承擔的,普通合夥人應儘可能使擬投資項目公司承擔;

(7)税收和政府收費;

(8)託管費;

(9)管理費;

(10)訴訟費和仲裁費;

(11)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為有限合夥企業利益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2.5.2 上述(1)至(5)項每年的費用在整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有限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三(3%),如超過該比例,超過部分由普通合夥人承擔。

2.5.3 有限合夥企業設立之前,普通合夥人或其關聯人墊付的開辦費等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在設立後立即予以報銷或返還。

2.5.4 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普通合夥人同意免去有限合夥企業應該支付的管理費。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普通合夥人承擔:

(1)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2)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人相關的辦公場所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設施費用;

(3)其他日常行政事務費用;

(4)普通合夥人的僱員完成合夥企業投資管理相關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如差旅費、招待費等。

2.5.5 合夥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支付,並在所有合夥人之間根據其認繳出資額按比例分攤。

第三條 合夥人及其出資

3.1合夥人

3.1.1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名稱、住所如下表所列:

普通合夥人名錄

有限合夥人名錄

3.2認繳出資

3.2.1 有限合夥企業的初始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RMB1____________元)。

3.2.2 各有限合夥人認繳的出資額如下表所列:

3.2.3 本合夥企業不允許公開募集。

3.3 出資方式

所有合夥人之出資方式均為貨幣出資。

3.4 合夥人登記冊

普通合夥人應在其經營場所置備合夥人登記冊,登記各合夥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際出資額及其他普通合夥人認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夥人並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情況隨時更新合夥人登記冊。

3.5 繳付出資

3.5.1 各合夥人認繳的有限合夥企業出資根據各方約定及普通合夥人的繳付出資通知分期繳付,每一期出資均由各合夥人按照其認繳出資的比例分別繳付。

3.5.2 普通合夥人要求繳付出資款時,應向每一合夥人發出繳付出資通知,列明該合夥人該期應繳付出資的日期(“付款日”)與金額,該合夥人應於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將該期出資款足額繳付至普通合夥人指定的有限合夥企業賬户。

3.5.3 有限合夥企業賬户設立後,普通合夥人將向合夥人發出首次繳付出資通知,各合夥人應按照通知要求分別繳付。合夥人實際繳付首期出資後,普通合夥人負責向登記機關申請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登記。

3.5.4 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各合夥人完全繳付其認繳出資額。

3.6 逾期繳付出資

3.6.1 若任何合夥人未能在首次出資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額繳付首期出資,視為其單方解除本協議,普通合夥人有權將該合夥人從附件一所列合夥人名單中刪除,並要求該合夥人支付其認繳出資額百分之一的違約金;在此種情況下,視為該合夥人自始未參與有限合夥企業,本協議對於普通合夥人和其他有限合夥人的效力不受此影響。

3.6.2 若任何合夥人未能於首期出資付款日之外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額繳付出資,逾期達五個工作日後,普通合夥人可以獨立判斷並認定該有限合夥人違反了本協議,從而成為一名“違約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可要求違約合夥人按如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有限合夥企業支付逾期出資違約金。屆時,普通合夥人將向違約合夥人發出書面催繳通知,自此通知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催繳期”),違約合夥人應履行繳付出資的義務,並支付本款規定的違約金。

(2)若違約合夥人在催繳期內仍未能履行繳付出資義務,則自催繳期屆滿之日起,違約合夥人在上述第(1)款項下應付違約金的比例增加為每日千分之一。屆時,普通合夥人可獨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違約合夥人的方式再次給予違約合夥人十五個工作日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催繳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寬限期內,違約合夥人應履行繳付出資的義務,並支付本條上述第(1)款和本第(2)款規定的違約金。普通合夥人亦可單方面決定不給與違約合夥人本款所述的寬限期,而直接依據本條下述第(4)和第(5)款之規定追究違約合夥人的違約責任。

(3)若違約合夥人在催繳期或寬限期內繳付了全部應繳出資,但未支付全部應付違約金,則自該違約合夥人實際繳付當期出資之日起,該違約合夥人還應就應付而未付的違約金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有限合夥企業支付滯納金;普通合夥人有權獨立決定從該違約合夥人未來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條上述第(1)款、第(2)款規定違約金及其滯納金。

(4)就因其違約行為給有限合夥企業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1)有限合夥企業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資義務、支付費用和償還債務而對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所受到的損失;2)有限合夥企業向違約合夥人追索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等所發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普通合夥人有權獨立決定從該違約合夥人未來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規定的賠償金。

(5)若違約合夥人未能在催繳期內履行繳付出資義務,或在普通合夥人決定給予違約合夥人寬限期的情況下,違約合夥人未能在寬限期內履行繳付出資義務,則普通合夥人有權獨立決定:

(6)該違約合夥人無權再作為合夥人繳付後續出資,違約合夥人對本協議項下所有由有限合夥人同意的事項均失去表決權並不應被計入表決基數(但本協議規定必須由所有合夥人全體一致同意的事項除外),並且代表該違約合夥人的決策委員會成員(如有)應被視為自動去職。

1)普通合夥人有權將違約合夥人應繳未繳的認繳出資額(下稱“欠繳出資額”)在其他非違約合夥人之間按其當時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或接納新的有限合夥人履行違約合夥人的後續出資承諾,或相應縮減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原由違約合夥人認繳而由其他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所對應的有限合夥企業費用仍由違約合夥人承擔。

2)每次有限合夥企業按照本協議第八條規定以實際出資額為依據計算應分配收入時,應分配給該違約合夥人的收入金額以其減半後的實際出資額為依據計算。

3.6.3 本3.6.1和3.6.2條規定的違約金、滯納金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其他收入,不應計為支付該違約金或滯納金之合夥人的出資額。

3.6.4 對於合夥人在繳付出資方面發生的違約,普通合夥人從有利於有限合夥企業的角度可採取下列措施:

(1)在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實際出資額的非違約合夥人同意的前提下,免除違約合夥人包括違約未能繳付出資當期開始的所有後續出資的繳付義務及權利,並將該免除部分從有限合夥企業之初始認繳出資總額中減去。

(2)與違約合夥人就違約追責之事宜達成本協議所規定的追責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該和解方案應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實際出資額的非違約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

3.7 出質禁止

任何合夥人均不得將其持有的有限合夥企業權益出質。

第四條 普通合夥人

4.1 執行事務合夥人

4.1.1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唯一條件是經有限合夥人同意接納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4.1.2 全體合夥人簽署本協議即視為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選定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4.2 執行合夥事務

4.2.1 普通合夥人為有限合夥企業之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排他性的擁有有限合夥企業及其投資業務以及其他活動之管理、控制、運營、決策的全部權力,該等權力由普通合夥人直接行使或通過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4.2.2 普通合夥人有權以有限合夥企業之名義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其自主判斷為必須、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況下,為有限合夥企業締結合同及達成其他約定、承諾,管理及處分有限合夥企業之財產,以實現有限合夥企業之經營宗旨和目的。

4.2.3 普通合夥人管理職能,具體管理職責由普通合夥人跟有限合夥企業簽訂《委託管理協議》進行確定。

4.3 普通合夥人之行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約束力

普通合夥人及其委派的代表為執行合夥事務所作的全部行為,包括與任何第三人進行業務合作及就有關事項進行交涉,均對有限合夥企業具有約束力。

4.4 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5 違約處理辦法

普通合夥人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有限合夥企業謀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夥企業受到損害或承擔債務、責任,普通合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6 責任的限制

4.6.1 普通合夥人及其關聯人不應被要求返還任何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本金,亦不對有限合夥人的投資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還及投資回報均應源自有限合夥企業的可用資產。

4.6.2 除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行為,普通合夥人及其管理人員不應對因其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有限合夥企業或任何有限合夥人的損失負責。

4.7 免責保證

各合夥人同意,普通合夥人及其僱員、普通合夥人聘請的代理人、顧問等人士為履行其對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企業的各項職責、處理有限合夥企業委託事項而產生的責任及義務均及於有限合夥企業。如普通合夥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職責或辦理受託事項遭致任何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損失、承擔費用、罰款,有限合夥企業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是由於各該人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

4.8 普通合夥人除名及更換

4.8.1 因普通合夥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夥企業受到重大損害或承擔有限合夥企業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時,有限合夥企業可按照4.8.2規定的程序將普通合夥人除名。

4.8.1 普通合夥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序:

(1)經本協議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機構裁決有限合夥企業可依4.8.1條規定將普通合夥人除名;

(2)上述裁決作出後六十(60)日內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實際出資的合夥人同意將普通合夥人除名。

4.8.2 合夥人在作出將普通合夥人除名之決定同時,經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實際出資的合夥人同意可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否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4.8.3 普通合夥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1)合夥人在決定將普通合夥人除名之同時做出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之決定;

(2)新的普通合夥人簽署書面文件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並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應由普通合夥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自4.8.2條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普通合夥人退出有限合夥企業,停止執行有限合夥企業事務並向合夥人同意接納的新的普通合夥人交接有限合夥企業事務。

被除名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仍有權獲得其被除名之前因管理有限合夥事務而應獲得的報酬、應分配的收益以及合夥權益;如有限合夥在除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同時接納了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亦有權選擇以其可接受的第三方評估價值為依據向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轉讓其獲得上述報酬、分配的權益以及合夥權益。

第五條有限合夥人

5.1 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5.2 不得執行合夥事務

5.2.1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5.2.2 有限合夥人行使除名、更換、選定普通合夥人權利時,應遵守本協議的明確規定。

5.2.3 本協議所有規定均不構成有限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企業介紹投資的責任或對有限合夥人其他投資行動的限制。有限合夥人行使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限合夥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夥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夥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

5.3 有限合夥人地位平等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所有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權利沒有優先與劣後之分,在收回投資及獲取有限合夥企業可能分配的其他財產方面,任何有限合夥人均不擁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夥人優先的地位。

5.4 身份轉換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5 有限合夥人的陳述和保證

有限合夥人在此向普通合夥人陳述和保證,於本協議簽署之時:

5.5.1 如有限合夥人為自然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如本協議非其本人簽署,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法律法規、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5)其系根據自己的獨立意志判斷決定參與有限合夥企業,其認繳有限合夥出資並不依賴於普通合夥人提供的法律、投資、税收等建議;

(6)其己閲讀本協議並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5.5.2 如有限合夥人為非自然人:

(1)其系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實體;

(2)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並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法律法規、其章程(如適用)、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5)其系根據自己的獨立意志判斷決定參與有限合夥企業,其認繳有限合夥出資並不依賴於普通合夥人提供的法律、投資、税收等建議;

(6)其已仔細閲讀本協議並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5.5.3 有限合夥人進一步向普通合夥人陳述和保證,於本協議簽署之時:

(1)系使用自有的資金進行投資,其出資不存在信託、代持或其他任何可能導致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權益產生潛在爭議或糾紛之情形;

(2)其繳付至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來源合法,不存在非法集資或其他法律、法規禁止之情形;

(3)其向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提交的有關其主體資格、法律地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適用)的資料或信息真實、準確。

如有限合夥人違反本條項下陳述和保證內容導致有限合夥企業遭受任何投資或退出的限制(包括項目公司公開發行上市的限制)、損失、費用、責任或索賠,普通合夥人有權認定有限合夥人為違約合夥人,並追究其違約責任,包括要求違約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使有限合夥企業免受損害,及要求違約合夥人將其合夥權益轉讓給其自選的合格投資人或按照普通合夥人確定的合理價格將其合夥權益轉讓給普通合夥人指定的合格投資人。為本條之目的,合格投資人是指符合本條項下陳述與保證事項、受讓權益不會導致有限合夥企業違反《合夥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人。

第六條 投資業務

6.1 投資目標

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目標為主要對國內或吉林省文化產業中穩健型和價值型及穩健成長型的產業、動漫科技產業、航天航空高科技產業及新型文化科技產業領域的項目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以期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

6.2 投資限制

6.2.1 有限合夥企業原則上不應以獲取短期交易差價為目的買賣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股票。

6.2.2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對他人之負債提供擔保;

6.2.3 單個項目投資額度不超過有限合夥企業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50%),但投資決策委員會一致同意的除外。

6.3 臨時投資

6.3.1 為實現有限合夥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夥人可將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的現金在商業合理原則之下用於臨時投資。臨時投資限於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七條 有限合夥企業治理結構

7.1 決策委員會

7.1.1 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設立後5個工作日內組建決策委員會,決策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三名由普通合夥人提名,兩名由有限合夥人中按其出資額多少,排名第一位和第二位的有限合夥人提名。普通合夥人提名的委員擔任決策委員會主席,負責組織召開並主持委員會會議。

7.1.2 決策委員會委員任期叁年,期滿後,普通合夥人可邀請到期委員連任。決策委員會成員可用書面通知普通合夥人的方式辭職,並在發生下列情況時該成員視為自動去職: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夥人成為違約合夥人;或2)決策委員會除該成員之外過半數成員表決認為該成員不適宜擔任委員,普通合夥人已將此事書面通知該委員。3)委員連續三次不參加決策委員會會議,或普通合夥人有理由認為其不稱職且已書面通知該委員。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情況下,普通合夥人有權安排他人接替去職委員。

7.1.3 決策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1)批准有限合夥企業投資及項目退出事項;

(2)批准有限合夥企業重大資產處置;

(3)批准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人之間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事項;

(4)有限合夥企業權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項;

(5)批准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人的關聯交易事項,包括有限合夥企業向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或其關聯人收購或出售投資標的,以及有限合夥企業向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或其關聯人已完成投資的項目公司進行投資;

(6)批准有限合夥企業協議規定的其他應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7)討論並決定普通合夥人認為應當徵詢決策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8)聽取普通合夥人就有限合夥人要求瞭解的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和運作符合法律及本協議約定的有關情況所作的説明。

7.1.4 對於決策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表決權的成員一人一票。

(1)下列事項應當經參會的有表決權的決策委員會委員一致通過:

(2)單個項目投資額度超過有限合夥企業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20%);

(3)人民幣壹仟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投資及項目退出(以投資成本計算,下同)事項;

(4)金額超過人民幣叁仟萬元(含)(以成本計算,下同)的資產處置;

(5)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人之間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事項;

(6)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人的關聯交易事項;

(7)其他應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7.1.5 下列事項應當經參會的有表決權的決策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人民幣叁仟萬元(含)以上伍仟萬元以下的項目投資及項目退出(以投資成本計算,下同)事項;

7.1.6 下列事項應當經參會的有表決權的決策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1)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下的項目投資及項目退出(以投資成本計算,下同)事項;

(2)金額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

7.1.7決策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決策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通知期為五天(5)天。成員參與會議即可視為其放棄任何關於通知期的要求。

7.1.8 決策委員會會議可以採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進行。過半數有表決權委員參與的會議方為有效會議。

7.1.9 決策委員會可不召開會議,經全體委員一致簽字同意的方式做出決議。

7.1.10 如委員在表決時棄權的,不計入表決基數。委員可自行或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參會和表決。

7.2 合夥人大會

7.2.1 合夥人大會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大會行使的職權為:

(1)聽取普通合夥人的年度報告;

(2)根據本協議第4.8條約定除名和更換普通合夥人;

(3)根據本協議約定選擇有限合夥企業清算人;

(4)解散有限合夥企業;

(5)根據本協議第3.6.4條的約定表決違約合夥人相關事項;

(6)根據本協議第10.4條約定同意普通合夥人轉讓權益;

(7)根據本協議第2.6.1條的約定延長本有限合夥企業的存續時間;

(8)除明確授權普通合夥人獨立決定事項之相關內容外,有限合夥協議其他內容的修訂。

7.2.2 上款表決事項(2)及(3)項須由合夥人大會代表實際出資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通過,表決事項(4)須由全體合夥人一致通過,表決事項(5)須由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非違約合夥人通過,表決事項(6)至(8)項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通過。

7.2.3 合夥人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夥人大會,應當提前十日通知全體合夥人,並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夥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執行事務合夥人或代表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百分之三十(30%)以上的有限合夥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7.3 託管

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與一家商業銀行簽訂託管協議,有限合夥企業所有資金委託銀行託管。銀行根據託管協議行使託管職能。

第八條 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

8.1 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的原則

(1)有限合夥的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的原則為按各合夥人實際出資額比例及合夥人出資級別分配或承擔;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或者可合理預期的有限合夥企業支付費用、清償債務或履行其他義務的需要,普通合夥人有權在分配時,預留合理數額現金。

(3)有限合夥的現金和非現金分配應當按照如下約定的分配原則和分配方式進行。

(4)有限合夥經營期間,可供分配現金不得再次進行6.3條約定以外的投資。對於可供分配現金,普通合夥人在綜合考慮合夥人的利益以及符合屆時之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基礎上,有權單獨決定以合理的時間和方式按下列原則和順序儘早分配給所有合夥人。有限合夥人認為需要分配的,也可以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現金分配事項。

8.2 現金分配順序

(1)首先預留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

(2)根據本協議約定,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向有限合夥人分配,直至全體有限合夥人累計分配的優先回報金額(P)達到全體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年平均投資收益率達到百分之十八(18%)為止(核算收益率的期間自募集完成日起至收回各該出資之日為止)。

(3)P= (C1íT1/365í8%+C2íT2/365í8%+……CníTn/365í8%) ,其中P為本有限合夥根據上述第(1)款約定累計分配金額達到C後的若干次分配金額之和, T1、T2……Tn分別為募集完成日起至C1、C2……Cn次現金分配日之間的時間差(以日計算)(有限合夥人年收益分配=有限合夥人出資總額*15%)。

(4)經過上述分配後的可供分配現金向普通級合夥人分配。

8.3 非現金分配

8.3.1 在有限合夥企業清算之前,普通合夥人應盡其合理努力將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變現、避免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根據普通合夥人的獨立判斷認為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則普通合夥人有權決定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非現金分配時,如所分配的非現金資產為公開交易的有價證券,以自分配決定做出之日起十五個證券交易日內該等有價證券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價值;對於其他非現金資產,除非超過一半的決策委員會成員同意普通合夥人確定的價值,普通合夥人應聘請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從而確定其價值。如決策委員會同意普通合夥人確定的價值,則以此價值為準。但涉及國有資產交易或國有主體的,應當遵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8.3.2 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進行非現金分配時,視同進行了現金分配,分配金額應計入8.2條所指之現金分配。

8.3.3 有限合夥企業進行非現金分配時,普通合夥人應負責協助各合夥人辦理所分配資產的轉讓登記手續,並協助各合夥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受讓該等資產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義務;接受非現金分配的有限合夥人亦可將其分配到的非現金資產委託普通合夥人按其指示進行處分,具體委託事宜由普通合夥人和相關的有限合夥人另行協商。

8.4 其他分配

因有限合夥人逾期繳付出資而向有限合夥企業支付的違約金,計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收入,在全體合夥人(但不包括支付該等違約金的合夥人)之間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8.5 費用收入

因本有限合夥企業投資活動收到的所有投資管理費、投資終止費、投資顧問費、投資終止補償等費用歸有限合夥企業所有。

8.6 所得税

根據《合夥企業法》之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並非所得税納税主體,合夥人所獲分配的資金中,在投資成本收回之後的收益部分,由各合夥人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税或根據相關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合夥企業代扣代繳所得税。

第九條 會計及報告

9.1 記賬

普通合夥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維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反映有限合夥企業交易項目的會計賬簿,作為向有限合夥人提交財務報表的基礎依據。

9.2 會計年度

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年度與日曆年度相同;首個會計年度自有限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到當年之12月31日。

9.3 審計

有限合夥企業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後,由獨立審計機構對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有限合夥企業設立之時,審計機構由普通合夥人選定,當決策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更換審計機構時,普通合夥人應召集決策委員會會議,討論審計機構的更換事宜。

9.4 財務報告

9.4.1 普通合夥人應在每季度結束後二十日內向有限合夥人提交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之內向有限合夥人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該等財務報表應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各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本賬户餘額及在該會計期間的變化。

9.5 半年度經營報告

普通合夥人於有限合夥企業設立後第一個完整半年度結束時起,每半年度開始後二十日之內向有限合夥人提交半年度經營報告,內容為該半年度經營活動報告以及未經審計的財務摘要信息,包括有限合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及每一合夥人的資本賬户信息。(受有限合夥企業與項目公司達成之保密協議限制的信息除外)。

9.6 年度報告

在有限合夥企業設立當年之後的每一年度,普通合夥人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夥人提交年度報告,內容為上一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並召開一次合夥人年度會議。年度會議之內容為溝通信息及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人進行投資業績評估報告。年度會議不應討論有限合夥企業潛在投資項目,並且有限合夥人不應通過此會議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及其他活動施加控制。

9.7 查閲財務賬簿

有限合夥人在提前五天書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限內親自或委託代理人為了與其持有的有限合夥企業權益相關的正當事項查閲及複印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有限合夥人在行使本條項下權利時應遵守有限合夥企業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規定。

第十條 後續募集、權益轉讓及退夥

10.1 後續募集

(1) 普通合夥人依本條獲得授權,在有限合夥企業成立日至募集截止日期間,向現有有限合夥人或新的有限合夥人進行一次或數次後續募集。

(2)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為後續募集的交割日:

1) 新的有限合夥人經普通合夥人批准入夥;

2)新的有限合夥人已簽署書面文件確認其同意受本協議或其修訂版本約束;

3)新的有限合夥人已按照10.2.2條約定支付全部款項。

10.2 有限合夥人入夥

10.2.1 普通合夥人根據本協議10.1條規定進行後續募集時,可獨立決定接納新的有限合夥人入夥。募集截止日後,除新的有限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相關約定受讓原有限合夥人權益外,有限合夥不接受新的有限合夥人入夥。

10.2.2 根據本條規定入夥的新的有限合夥人或增加認繳出資額度的原有限合夥人,應按照其他合夥人已經繳付出資佔認繳出資額的比例作為其首次繳付出資的比例,在後續募集交割日普通合夥人通知的期限一次繳清首次出資。

10.2.3 後續募集交割日後,普通合夥人應依法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並在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登記冊上登記。

10.3 有限合夥人權益轉讓

10.3.1 在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後一年半(1.5年)內,除違約合夥人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權益,否則有限合夥人不得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對於出資及接受分配的權利。

10.3.2 在有限合夥企業成立一年半(1.5年)後,未經普通合夥人同意,有限合夥人不應以任何方式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對於出資及接受分配的權利。不符合本協議規定之權益轉讓可能導致普通合夥人認定該轉讓方為違約合夥人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10.3.3 在有限合夥企業成立一年半(1.5年)後,擬轉讓有限合夥企業權益的有限合夥人(“轉讓方”)申請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限合夥企業權益的,當下列條件全部滿足時方為一項“有效申請”:

(1)權益轉讓不會導致有限合夥企業違反《合夥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由於轉讓導致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額外的限制;

(2)轉讓方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普通合夥人發出轉讓請求;

(3)擬議中的受讓方(“擬議受讓方”)已向普通合夥人提交關於其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及將遵守本協議約定、承繼轉讓方全部義務的承諾函,以及普通合夥人認為適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及信息;

(4)擬議受讓方已書面承諾承擔該次轉讓引起的有限合夥企業及普通合夥人所發生的所有費用。

若普通合夥人根據其獨立判斷認為擬議中的轉讓符合有限合夥企業的最大利益,則可決定放棄本10.3.3條第(2)-(4)項規定的一項或數項條件,認可一項有關有限合夥企業權益轉讓的申請為“有效申請”。

10.3.4 當對於一項有關有限合夥企業權益轉讓的申請成為有效申請時,普通合夥人有權並且應當獨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但如果擬議受讓方為轉讓方的關聯人且轉讓方為擬議受讓方之後續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般情況下普通合夥人應予同意。

10.3.5 對於根據本10.3條規定經普通合夥人同意轉讓的有限合夥企業權益,同等條件下普通合夥人有權優先受讓,普通合夥人放棄優先權的,其他有限合夥人可優先受讓。

10.4 普通合夥人權益轉讓

10.4.1 除依照本協議之明確規定進行的轉讓,普通合夥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權益,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夥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同意後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0.4.2 若經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實際出資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合夥人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並將原普通合夥人強制除名,則原普通合夥人應向新的普通合夥人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夥企業權益,並且轉讓價格應經轉讓方及受讓方均接受的獨立第三方進行評估確定。原普通合夥人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的普通合夥人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後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0.5 有限合夥人退夥

10.5.1 有限合夥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夥企業權益從而退出有限合夥企業,除此之外,有限合夥人不得提出退夥或提前收回投資本金的要求。

10.5.2 有限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夥:

(1)非自然人合夥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持有的有限合夥企業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發生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夥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夥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夥時,有限合夥企業不應因此解散。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10.6 普通合夥人退夥

10.6.1 普通合夥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合夥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夥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夥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夥,不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夥企業權益;其自身亦不會採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0.6.2 普通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夥: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持有的有限合夥企業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發生根據《合夥企業法》適用於普通合夥人的規定被視為當然退夥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夥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夥時,除非有限合夥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夥人,否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第十一條 普通合夥人限制

(1)在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期間,普通合夥人不得從事與有限合夥企業有利益衝突和直接競爭關係的業務。

(2)普通合夥人可發起、管理其他基金或從事受託資產管理事務,但不得與有限合夥企業產生利益衝突。

(3)在各方就設立有限合夥企業進行洽談之前,普通合夥人已經投資的項目,或已經簽約投資的項目,不受上述限制。

(4)若普通合夥人投資或提供服務的公司或企業,普通合夥人作為小股東或關聯人不能控制或實際控制該公司或企業,則不應視為普通合夥人違反第11.1.1條的規定。

(5)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有限合夥人所進行的可能與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投資活動或有限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企業提供商業機會的投資活動,有限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企業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對該投資事項進行友好合作、公平協商,充分披露,有限合夥人不得與有限合夥企業進行惡意競爭。有限合夥人在遵循上述原則基礎下,可以單獨投資或同有限合夥企業聯合投資。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本合夥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合夥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解散和清算

13.1 解散

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夥企業應被終止並清算:

(1)經全體合夥人一致決定解散;

(2)有限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延長;

(3)有限合夥企業所有項目投資均已退出;

(4)經普通合夥人決定,本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有限合夥企業發生達到或超過有限合夥企業總實際出資額百分之五十(50%)的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

(6)普通合夥人被除名且有限合夥企業沒有接納新的普通合夥人;

(7)有限合夥人一方或數方嚴重違約,致使普通合夥人判斷有限合夥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8)有限合夥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9)出現《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 清算

13.2.1 清算人由普通合夥人擔任,除非代表實際出資額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的合夥人決定由普通合夥人之外的人士擔任。

13.2.2 在確定清算人以後,所有有限合夥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但如清算人並非普通合夥人,則普通合夥人有義務幫助清算人對未變現資產進行變現。

13.2.3 清算期不超過一年,清算期結束時未能變現的非現金資產按照本協議第八條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13.3 清算清償順序

13.3.1有限合夥企業到期或終止清算時,合夥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及分配: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税款;

(4)清償有限合夥企業債務;

(5)根據本協議約定的收入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

其中對第(1)至(3)三項必須以現金形式進行清償,如現金部分不足則應增加其他資產的變現。第(4)項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對於第(5)項,原則上應按剩餘資產的不同種類分別分配,每一合夥人分配取得的資產中各類資產配比相同;相關資產不適合按比例分配的,則應根據其合理價值由清算人決定以合理的方式進行分配。

13.3.2 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