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終止協議(精選3篇)

加盟合同終止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

加盟合同終止協議(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

甲方與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 店鋪特許加盟授權事宜簽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及其附件。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1、甲、乙雙方同意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及其附件,雙方權利、義務(但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知識產權、爭議解決、保密及後續解約環節的約定)自此終止,無其他糾葛;

2、合同解除後,雙方未結清款項的結算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完畢,自此雙方財務結算清楚,無糾葛;

3、乙方保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歸還與特許授權有關的授權證明及相關資料、物品;並保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售賣乙方在加盟期間訂購的但未銷售完的庫存貨品,自此之後不再進行任何售賣,一經發現,向甲方承擔 萬元的違約金;

4、乙方保證在日前撤掉店鋪門頭和涉及“系統”的店鋪裝修,並同時辦理相關注銷工商營業執照,並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系統”,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類似或的名稱及商標,以及含有任何其他名稱或標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經是被授予的加盟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稱、標示或標記、或類似的色彩及文字。否則,由乙方或本單位承擔50萬元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

5、雙方均不因合同終止而向對方承擔任何違約或損失賠償等法律責任。

6、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盟合同終止協議 篇2

終止加盟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與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店鋪特許加盟授權事宜簽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及其附件。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雙方同意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及其附件,雙方權利、義務(但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知識產權、爭議解決、保密及後續解約環節的約定)自此終止,無其他糾葛;

2、合同解除後,雙方未結清款項的結算應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完畢,自此雙方財務結算清楚,無糾葛;

3、乙方保證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歸還與特許授權有關的授權證明及相關資料、物品;並保證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售賣乙方在加盟期間訂購的但未銷售完的庫存貨品,自此之後不再進行任何售賣,一經發現,向甲方承擔萬元的違約金;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加盟合同終止協議 篇3

肯加盟合同書

甲方:肯加盟總部

乙方:加盟者

第一條:本合同使用的有關文字定義

"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於焙烤食品專賣店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獨立的經營技術,是公司的註冊商號、商標、標誌和與服務標誌、模式、樣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技術、會計系統、專業教育研修程序及有關營運的不可分割的統一系統。

"公司店鋪":指使用屬於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特許加盟店。

"公司商標":指稱為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誌及表示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籤、樣式、及其他一切營業象徵。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並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獨立的當事者

1、 合同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2、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利。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的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係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加盟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運作的行為。

第三條:特許的給予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總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無錫市崇寧開設、經營公司店鋪的權利。附:品牌授權書

第四條:商標的使用承諾

1、 總部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標、服務標誌及這些標誌、記號、樣式、標籤和招牌。

2、 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鋪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總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標。

3、 加盟店要使用總部商號的一部分或作為加盟店商號的一部分使用總部商標,須事先徵得總部的書面承諾。

4、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標。

第五條: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

1、 加盟店只能按總部承諾的範圍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同時必須以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為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店鋪。

2、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1) 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

(2) 除為公司店鋪經營而向加盟店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總部有特別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3) 加盟店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條:店址選擇

1、 加盟店店鋪設在乙處。

2、 總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徑250米(直徑500米)範圍內自己或讓第三者經營本公司品牌的店鋪。

3、 因地理環境變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變更店鋪地址時,可以向總部提出變更申請。

4、 總部認為變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應即刻作出答覆,並須提供對選擇新店址進行調查等必要的幫助。

5、 加盟店應按成本支付總部進行上述調查等的費用。

第七條:追加建店

1、 還要新建公司店鋪時,必須與總部另簽訂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為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合同。

2、 如總部認為該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經濟、人才條件,而且也符合公司連鎖總體利益,總部就必須同意,但總部不承認5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 加盟店在簽訂了以該追加建店為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合同後,應即刻向總部支付加盟管理。

4、 前款加盟管理包括公司特許連鎖合同規定的費用和為追加建店而進行調查的費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八條: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

1、 加盟店承認公司經營技術資產是隻屬於總部的具有特定價值的經營技術資產,受法律保護。

2、 加盟店承認公司商標為公司連鎖統一的營業象徵,屬總部所有。

3、 總部須適應社會經濟形勢變化,對現有經營技術資產進行不斷地研究、完善和積累。

第九條:經營指導及幫助

1、 加盟店能維持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店傳授必需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 加盟店在開業前必須派遣店主和兩名可以代行承擔責任的職工參加總部規定的教育研修,獲得經營公司店鋪必需的知識和技術。

3、 開業後,如總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須按指示要求派員再次參加前項規定的進修教育,獲得必需的知識和技術。加盟店承擔這次培訓所需的一切費用。

4、 加盟店開業前後五天,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總部須向加盟店派遣本部人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5、 加盟店必須參加一年兩次的定期總會及總會召開月以外的定期經營月會和臨時經營者會議。總部應提前三週通知開會日期。

6、 除經營者會議召開月以外,總部每月向加盟店派遣營運負責人進行指導。

7、 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經經營者或店長同意,允許總部派遣的人員進入店堂內檢查加盟店的全部經營情況。

8、 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允許總部的代理人及總部人員檢查加盟店的商品庫存。

9、 總部根據教育計劃,隨時培訓、教育加盟店僱傭的店長和職工。

第十條:店鋪開發相關事項

1、 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店鋪結構和內外裝飾必須符合總部規定的標準。

2、 裝修隊選擇可以由乙方負責,店鋪設計、裝修監督指導,由總部派人執行。

3、 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鋪的設備、裝置、用具、招牌等的規格符合總部規定的樣式。

4、 為了集中採購以降低成本、獲得利益,加盟店同意從總部指定處購買營運必需的設備、裝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

5、 對於加盟店的店鋪改造、購置設備等的申請,總部要作認真研究,並與加盟店協商、協調,決定樣式、品位、品質,幫助實施。

6、 對於營運必需的包裝材料、票單、封口袋、提貨袋、標籤及其他附屬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總部指定的產品,同意從總部指定處購買。

7、 上述所列各項的購買資由加盟店負擔。

第十一條:促銷

1、 總部要計劃和實施,以維護公司連鎖全體利益為目的宣傳、促銷活動。

2、 加盟店要單獨或與其他加盟店共同進行宣傳、廣告、展示等促銷活動,必須事先向總部提出書面申請,説明活動的內容和進行的方法,徵得同意後才能實行。

第十二條:協助銷售

1、 總部對加盟店的銷售進行以下幫助:

(1) 推薦進貨渠道。

(2) 推薦進貨品種、品目。

(3) 對設定標準零售價格提出建議。

(4) 提供總部和進貨單位收集的有關銷售情報。

(5) 提供有關促銷的各種資料。

2、 加盟店同意,與總部推薦的進貨對象交易時使用總部指定的合同書,締結長期交易合同。

第十三條:進銷價格的設定

1、 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總部推薦的商品進貨,按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銷售。

2、 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與本地區實際不符,加盟店要向總部告明情況。總部應根據公司形象的統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處地區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向加盟店提出與其實際相符的價格建議。

3、 加盟店要從非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採購時,應事先書面向總部説明理由,徵得總部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加盟管理

1、 加盟店於簽訂合同的當日向總部支付加盟管理,以後每年同日向總部支付。

2、 加盟管理 萬元,用於為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費用及支付總部用於為加盟店開業而進行的市場調查、開業指導、培訓教育的費用。

3、不論是本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他理由,都不歸還加盟。

第十五條:保證

1、 作為合同簽訂後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發生債務及加盟店忠實地執行合同的擔保,加盟店須在本合同簽約時向總部預交的保證。

2、 以用此保證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債務。加盟店在接到總部的充抵通知後,須馬上向總部支付與被充抵數額相同的現,補充保證。

3、 保證 萬元,不計息,合同簽訂後七日內向總部支付全部款項。

4、 除用於充抵總部債務外,加盟店不得對保證作其他任何處理。

5、 不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無解約權、解除權,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為,而導致事實上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義務而被解約時,可以沒收加盟店的保證充抵違約。

6、 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後,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營業象徵後,總部應歸還加盟店全部保證。

第十六條:廣告宣傳分擔

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公司總體進行的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產生的費用的實際負擔額。

第十七條:拖欠損失

加盟店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總部規定的加盟管理、加盟保證、廣告宣傳分擔等債務時,按每超過一天加付3%的比例向總部支付拖欠損失,直至付清為止。

第十八條:商品、服務的質量管理

1、 加盟店要保持售出商品質量和服務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營業方法必須遵守總部提供的經營手冊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2、 總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書面和其他方法對加盟店進行進貨管理、銷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識、衞生管理、員工管理、會計處理、店鋪經營管理、店鋪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導,提供有關信息,幫助加盟店實施標準化管理。

第十九條:物品的保養和維修

1、 加盟店要切實保養好店鋪建築、設備及其他供營業使用的一切物品,維護公司形象。必須經常清洗、檢點店鋪建築外觀,養護內外裝飾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潔和完好狀態。

2、 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項規定的保養工作,且在受到總部相關警告後的5日內仍不見改善,總部可委託第三者做保養事務,所需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 加盟店同意,在總部認為有必要時,總部人員可隨時進入店鋪建築、停車場,檢查店鋪、設備的保養狀況。

第二十條:賬簿等的製作

1、 為使加盟店和總部雙方準確把握加盟店的經營情況,加盟店要按總部指定的格式製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 票據和表單。

(2) 營業報告書(每天製作)。

2、 加盟店每週向總部遞交一次一週的每日營業報告書。

3、 總部和總部任命的註冊會計師可隨時在營業時間,調查第1項所列的賬簿,加盟店應主動向總部提供相關文件、協助調查。

第二十一條:盤點

1、 加盟店要定期進行庫存、銷售款、收到支票、匯票及消耗品的盤點清查工作,準確把握經營情況,及時報告總部。

2、 總部認為加盟店盤庫結果、盤點報告書和營業報告書不準確,要隨時通知加盟店,並提出改正勸告。

3、 如遇前項情況,總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進行盤點作業,以保證結果的準確性。

第二十五條:決算文本

1、 加盟店應在總部指定的註冊會計師的指導下製作税法要求的會計年度決算申報書。

2、 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務所遞交税法要求的最終申報書及其附件時,應同式一併遞交總部,修改最終申報書時也同樣。加盟店收到税務所要求更改或確認事業收入的修改通知後也必須將通告同式遞交總部。

3、 加盟店的最終申報書及決算書與按營業報告書為依據製作的決算書之間發生不一致時,加盟店應以營業報告書為準修改決算書。如因此而損害了總部的應得利益,則必須作出合理賠償。

第二十六條:專心營業義務

1、 加盟店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必須全力以赴提高該店的營業成績。

2、 除非得到總部的書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從事其他經營項目。

3、 加盟店須嚴守總部指定的營業日和營業時間從事經營。營業日為一週七天制,無休息日。開店時間為上午 點以前,閉店時間為晚上 點以後。每天的營業時間應在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

第二十七條:守密義務

1、 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總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損於加盟店利益的情報。

2、 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總部按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資產祕密及有損於總部利益的情報。

3、 加盟店有責任保證其職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項祕密。

4、 前三款規定的總部和加盟店的守密義務在合同期滿後仍然有效。

5、 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手冊和其他文件歸總部所有,出借給加盟店,加盟店須負責保存,合同終止後即刻歸還總部。

第二十八條:禁止譭譽義務

加盟店不得損害總部和公司其他連鎖店的聲譽、信譽,不得妨礙總部和其他加盟店的業務。

第二十九條:糾紛報告義務

1、 加盟店營運中發生訴訟、爭執或其他糾紛時,須及時報告總部。

2、 如加盟店營運中發生糾紛,總部以維護公司事業為目的,可隨時指示加盟店付諸法院,或採取其他措施。加盟店從總部決定。

第三十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算、店鋪開業後滿3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總部和加盟店雙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更新合同為本合同期滿終止後接續成立的新合同,加盟店須再支付加盟管理,本合同的保證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證。此種情況下,加盟店不得要求總部歸還保證。

第三十一條:合同的解除

1、 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對加盟店規定期限,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店終止或改正其行為。超過指定期限無改善,總部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1) 加盟店沒有忠實地實施總部為改善營業而提出的勸告指導。

(2) 加盟店按本合同規定向總部遞交的營業報告書、決算書等文件不真實。

(3) 加盟店拖欠需交總部的加盟管理和預付及其他債務。

(4) 加盟店拖欠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及總部指導對象的債務。

(5) 加盟店的其他違約行為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2、 加盟店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不作預告而解除合同。

(1) 加盟店受到臨時查封、臨時處分、拍賣處分、滯納税處分、破產、審查、特別清產核資等處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請的總部同提出申請的加盟店之間的經濟信賴關係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佈破產、協議出賣或整頓店鋪、特別清算與申請新企業。

(2) 債權者開始收理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和整頓。

(3) 受到拒絕受理匯票的處分。

(4) 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營業權。

(5) 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設立擔保權或對店鋪進行其他處置。

(6) 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經營祕密,或讓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冊資料。

(7) 加盟店損害了總部、公司連鎖店的名譽、信譽,妨礙了總部或其他加盟店的業務。

(8) 發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營業終止、與他人合併或其他對經營權產生影響的股東構成變更、劇烈的組織變動、企業管理層變動等情況,而使加盟店同總部間的經濟信賴關係破裂。

(9) 向債權者出讓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財產,或把店鋪財產用作讓渡擔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處罰。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為禁業者或準禁業者。

(12)加盟店退出公司事業者或將其營業委託他人,從全部經營或實際重要部分退出或放棄店鋪經營超過10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鋪建築喪失。

(14)加盟店店鋪建築等使用權喪失。

(15)法院、政令規定加盟店終止營業。

(16)加盟店在簽訂本合同一年以後仍未開業。

3、 總部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對總部規定兩週以上的期限,以書面形式敦促總部確實停止該行為,履行規定的義務。如總部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規定義務,加盟店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 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2) 其他違約行為。

4、 發生如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預告單方面終止合同。

(1) 總部申請破產、特別清算、清算或法院宣佈特別清算和清算。

(2) 總部損害了加盟店的名譽、信譽或妨礙了加盟商的事業開展。

(3) 總部退出公司特許連鎖事業者的地位,或放棄該事業。

(4) 法令、政令規定總部廢止連鎖事業。

(5)加盟店店鋪建築喪失。

(6)加盟店店鋪建築等使用權喪失。

(7)法院、政令規定加盟店終止營業。

第三十二條:協商解約、中途解約

1、 只要加盟店和總部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可隨時終止本合同。此時總部收取一半的保證,剩餘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營業象徵一年後歸還。

2、 加盟店提前3個月通知解約,並付清了加盟管理、廣告宣傳分擔和其他由總部代行負擔的一切債務,同時明確放棄歸還保證要求時,本合同在加盟店預告期滿後便告終止。這裏加盟店不能用保證充抵由總部代負擔的債務。

3、 有第三十一條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項解約權。

第三十三條:招牌、商標等的撤除

1、 無論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本合同一旦終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使用權。

2、 在前項的場合,加盟店必須自行撤除公司招牌,從建築物和其他設備、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標、服務標誌和特定名稱等一切營業象徵。

3、 如加盟店不主動撤除,總部或總部代理人可以自行進行撤除作業,並要求加盟店負擔為之產生的一切費用。

第三十四條:禁止競爭

1、 加盟店保證,如遇前條第1款情況,不再使用相同的或類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標、服務標識、特定名稱等營業象徵和公司經營技術資產,不發生有損於其他公司加盟店利益及會造成營業混亂給總部帶來麻煩的行為。

2、 當總部發現並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項所列的違約行為時,加盟店須立即終止該行為。

第三十五條:物件的歸還和債務清算

1、 無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加盟店均須放棄使用總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權,並及時將物品歸還總部。

2、 終止時,除本合同特別規定者外,當事者雙方均須及時結清所欠對方的一切債務。

3、 加盟店在本合同終止後,須及時消償欠總部推薦的進貨對象的債務。

第三十六條:營業的讓渡和承繼

1、 加盟店未事先徵得總部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店鋪營業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不得將此用作擔保和其他處置。

2、 總部認為加盟店已不能再繼續營業或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為保持加盟連鎖店的運營,總部可以臨時接替營業。待本部確認加盟店可以重新經營後,應及時把經營權歸還加盟店。本部接替經營期間發生的收益和損失均屬加盟店,本部代行營業所產生的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 如加盟店希望出讓或出租店鋪時,總部可優先接受店鋪建築或接替、承租。

4、 遇上款情況,總部和加盟店可以通過協商,規定讓渡價格和租賃,協商意向不能成立時,可用鑑定的讓渡價格和租作價交易。鑑定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第三十七條:名義責任

1、 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號、商標、服務標識,因自己的經營而損害了第三者利益時,由加盟店主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總部不承擔名義責任。

2、 總部因加盟店的行為而被索賠責任時,可要求加盟店負擔被追索的賠償。

第三十八條:遇不可抗力的免責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對方承諾因罷工等其他勞資糾紛和暴動、天災人禍、行政機關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負擔。

第三十九條:保證

1、 加盟店為開業而從融機構貸款形成的債務,如由總部提供保證或物質擔保時,加盟店和總部必須另籤債務擔保合同。

2、 如遇上述情況,加盟店必須向總部提供物質擔保。

第四十條:保證債務的消除

不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如加盟店還負擔着開業之初和此後用總部的保證或物質擔保,接受融機構提供的用於購置設備和充作其他費用或因新建、改建而發生貸款債務時,必須即時歸還貸款,解除總部的債務擔保責任。

第四十一條:損害賠償

1、 總部違約給加盟店造成損害時,不論本合同存在與否,須向加盟店賠償損失。

2、 加盟店違約,總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時,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於保證兩倍的損失賠償。

3、 無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規定有無解除權、解約權,因其退出合同等行為造成事實上合同不能繼續時,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於保證兩倍的損失賠償。

4、 本合同剩餘期限不足一年時,本條第2、3款的損害賠償額,按剩餘月數乘以保證月平均數計。

5、 在加盟店違反合同給總部造成損害而總部不解除合同的場合下,加盟店亦須向總部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合同的變更

經雙方當事者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第四十三條:連帶保證人義務

連帶保證人與加盟店連帶承擔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擔的一切財務債務。

第四十四條:付保義務

為保障公司連鎖店事業,防止萬一的事故和損害,加盟店須就總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規定的險別和保投保。

第四十五條:受理法院

本合同發生糾紛交付法院審理時,總部所在地法院為初審專屬受理法院。

第四十六條:確認事項

在簽訂本合同前,總部要向加盟店詳細説明加盟店開展經營事業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內容,要獲得加盟商的充分理解。

加盟商應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實:在總部説明中所展示的各種資料只是説明成功的可能性,並不是對加盟店經營事業的獲利承諾。

第四十七條:協商

對本合同規定的及未規定的事項如有疑問,由當事者雙方本着發展事業的願望,坦誠地協商解決。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當事者雙方署名蓋章後各執一份

乙方:   甲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法人:  法人:

(蓋章)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