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體職工勞動協議(精選3篇)

企業集體職工勞動協議 篇1

甲 方:

企業集體職工勞動協議(精選3篇)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協調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整體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經營管理者和職工的積極性,共同努力辦好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企業行政(以下簡稱行政)與企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範雙方行為,加強經營管理者與勞動者的合作,增強企業內部凝聚力,促進企業的不斷髮展。

第三條 要合同訂立生效之日起即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行政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合法的利益和權利。行政的重大事宜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工會有義務支持行政抓好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遵守企業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五條 行政應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國家政策、法規,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制定本企業工資、獎金等分配方案。方案應徵求工會意見,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工會應協助做好方案的實施工作,配合行政不斷完善分配製度。

第六條 行政按時支付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類補貼,不得刻意或無故拖欠。

第七條 行政按規定支付職工在工休假、法定假、婚喪假、哺乳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工會應協助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

第八條 行政應隨着生產的發展不斷增加職工收入。每年具體增長比例由行政和工會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效益情況、物價上漲指數等多種因素綜合後,協商確定。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依法不低於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九條 行政按《勞動法》規定製定企業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時間內幹滿點、出滿勤。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條 行政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時,按《勞動法》規定,應徵求同級工會意見,對確有必要的加班,工會應協助做好加班職工的工作。

第五章 保險福利

第十一條 行政按規定每年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的預算、使用方案,事前應徵求工會、職工代表的意見,經職代會審議決定後執行。

第十二條 行政應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不斷改善職工住房、醫療保健、就餐、職工療養、休養和文化娛樂等生活福利條件(每年具體計劃納入企業的方針目標)。工會應配合、協助行政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行政根據國家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四條 行政按政府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獨生子女、退休、養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費用。

第十五條 工會應協助行政做好職工的各項保險工作。

第六章 勞動安全與衞生

第十六條 行政應依照國家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政府所頒佈的法律、法規、條例,不斷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衞生、勞動條件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行政按規定標準定期給職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津貼,並分別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温和冬季的防寒工作。

第十八條 行政在新、改、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引進新設備、新工藝時,應做到“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和採取配套措施,做好勞動安全衞生、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工會應支持、協助行政加強勞動安全衞生保護工作。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危及職工安全的現象,有權依法提出,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制度規定和操作規程,支持行政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企業發生職工工傷事故,行政應及時採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工會有權和義務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對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職工和女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每兩年對企業全體職工進行一次體檢。同時每年組織部分職工療養。工會應協助行政組織開展好此項工作。

第七章 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為兩年。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續訂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續執行本合同。

第八章 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均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修改意見。經雙方協商同意,並將修改條款交職代會討論通過,並上報市勞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後生效。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九章 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勞動用工

1. 行政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擇優招聘職工。招聘計劃和實施方案,均應徵求工會、職工代表意見。

2. 行政依法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與本合同相悖。工會應指導職工明確和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 行政解除職工個人勞動合同要按照有關勞動法規,經職代會通過的企業管理規定執行,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勞動法》所規定的調解、仲裁、訴訟程序進行。

第十章 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行政和工會以對等的原則派出代表,組成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定期檢查執行情況,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的簽約代表,對執行合同中的問題認真研究處理。

第二十六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申請仲裁的時效改為從發生爭議起60天內)。

第十一章 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一方有違反責任合同條款的行為,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二章 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行政有關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等重大問題的決策方案,應徵求工會和職代會意見。工會有責任動員、組織職工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開展勞動競賽、提合理化建議等多種形式的活動,為行政各項目標的實現做出貢獻。

第二十九條 行政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按《工會法》規定提取經費,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應動員職工以主人翁的姿態進行勞動,尊重和維護行政生產、經營、管理權威。

第三十條 行政和工會雙方要不斷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增加企業凝聚力,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不斷髮展。

第三十一條 工會主席(或代表)參加行政定期召開的辦公會,參加行政各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通報工會重要事宜,協商處理所遇到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二條 教育與培訓

1. 行政制定職工教育規劃,應徵求工會意見,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2. 行政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加強職工教育和培訓工作。使用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3. 企業應建立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培訓制度,做好職工的轉崗、待崗、重新上崗工作。

4. 工會應協助行政做好職工教育、培訓、轉崗、上崗工作,配合黨政在職工中開展“職業道德、職業責任、職業紀律、職業技能”教育,積極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技術。

第三十三條 紀律與獎懲

1. 行政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經職代會審議同意後實施。工會應支持行政按規定辦事,並協助做好工作。

2. 行政對違規職工處理時,應徵求工會意見,按有關程序辦理。

3. 工會應教育職工自覺遵守行政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悖時,按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並按規定在7日內報市勞動行政機關審查,同時上報雙方主管部門備案,市勞動行政機關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合同即行生效。

廠長: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範文二

本合同機械化養護隊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代表機械化養護隊的全體職工與{以下簡稱機械隊}簽訂。 第一條 為深化改革,促進開放,維護機械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機械隊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民法典》,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雙方在自願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在機械隊發展、科學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為規範和共同準則。

第三條 機械隊實行集中管理,凡機械隊範圍內的各個職工均應遵守本合同。

第四條 機械隊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權力。機械隊及工會鼓動職工利用業餘時間學理論、學法律、學管理、學文化、學科學、學技術,提高職工技能,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機械隊及工會禁止職工從事有損機械隊的行為和活動。

第五條 工會作為全體職工的代表,有義務引導職工正確處理與機械隊的勞動關係,有義務教育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遵守機械隊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改

革措施,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機械隊的發展。

第六條 下述情況,職工必須服從安排: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公路上發生突發事件,影響道路安全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七條 機械隊實行的節假日及公體日;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無調休。春節:2月22日至28日放假調休,共7天。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無調休。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無調休。端午節:6月23日至25日放假調休,共3天。開齋節:9月6至9月8日,共放假3天,無調休。中秋節:9月28日至29日放假調休,共2天。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少數民族節假日根據規定執行。

第八條 機械隊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各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九條 機械隊應當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認真搞好勞動保護工作。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條 機械隊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防護及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發放保健津貼。

第十一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機械隊必須按時發放勞保用品。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認真搞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對不安規定穿,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機械隊有權拒絕其上崗或責令其下崗。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機械隊有權查處。職工對機械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在普級、普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

第十四條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哺育時間視為正常勞動時間,工資按實際工資加補貼執行。計劃生育假期間待遇按國家計劃生育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對機械隊、工會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機械隊、工會和全體職工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的保項條款。 第十六條 機械隊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十七條 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機械隊有關部門予糾正和認真處理。機械隊應支持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工會開展各種活動提供物質和經濟保障。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則執行。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有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1份,留機械隊保存。

雙 方 代 表

職工方:

機械隊方: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範文三

甲方(工會或員工代表) 乙方(企業)

員工人數:____人 企業性質:

協商首席代表: 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協商代表人數: 協商代表人數: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合作共事,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及深圳市有關法規、規章,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工會是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代表,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合同由工會(員工代表)代表員工與企業簽訂。

第三條 甲乙雙方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四)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五條 本合同依法生效後,對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六條 本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由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並經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不得低於本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八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應當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員工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企業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或者員工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本企業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制度。

第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支付形式。

第十四條 本企業員工月工資不得低於順昌縣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十五條 本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_______日(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

第十六條 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___________為基數。

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xx年度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企業員工工資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減)______%。

員工增(減)工資具體辦法是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按下列條件、標準處理相關事宜:

(一)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小時,保證員工每週休息_____日;

(二)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特殊工種特殊情況的安排: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嚴格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並依下列要求處理相關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點理由,確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數;

(二)與甲方或參與加班的員工協商;

(三)乙方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不超過《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甲方和員工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員工依法享受的帶薪休假以及本集體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

第五章 保險福利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員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逐步發展並改善員工的文娛設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

第六章 勞動安全與衞生

第二十七條 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企業對在_______工種(崗位)的員工定期作專項體檢。

第三十一條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勞動安全衞生規程。

第三十二條 對於危害員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持員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條 發生員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員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企業應當及時處理,並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四條 企業禁止安排女員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制度,制訂培訓計劃。員工必須接受職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員工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員工培訓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員工進行的職業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企業需要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簽訂《培訓協議》,訂明培訓時間、地點、專業、費用、培訓後的服務期、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體合同的期限、履行及爭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序重新協商,並將變更修改後的內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五條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四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應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補充條款,並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雙方應舉行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自審查登記完成之日起生效。送達15日內審查機構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集體職工勞動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已登記註冊的協會,會址: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簽訂如下總集體合同: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集體合同:

1.空間範圍上:適用於_________州。

2.物的範圍上:適用於所有零售企業,包括總部不在_________州的公司的分支機構。

3.人的範圍上:適用所有僱員包括受培訓人。

第二條 僱傭和試用期

1.僱傭應予以書面證明。僱傭證明中應説明僱員薪金或工資級別、報酬額和組成成分,以及雙方協商的解僱期限。

2.僱用的試用期不能超過3個月。試用期為3個月時,解僱期限至少為3個月並至當月底。勞動關係如在約定的試用期後沒有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工商業僱員試用期間勞動關係的解僱期限為3周。

3.如僱主在僱傭前明確要求僱員面試,則應補償其必要的旅費和滯留費。

4.在僱傭僱員後,與求職書附在一起的有關證明原件應予以退還給僱員本人。

第三條 短工

1.僱員在其勞動合同約定的周工作時間短於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勞動時間的情況下稱為短工僱員。

2.簽訂短工勞動合同的短工僱員不能被排除在集體合同的給付規定之外。如沒有較為優惠的協議,他們有權領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時間與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工作時間的比例計算得出的各項給付。

3.短工僱員的工作時間的開始、結束及有關情況,在設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應通過企業協議;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通過僱員與僱主個人協議作出規定。

4.每週工作時間應至少為20小時,每日至少4小時。如已與企業協商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則將此每週工作時間分攤在每週內最多5天之中。如勞動組織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僱員願意時,可以偏離上款規定而作出協議。《企業組織法》第87條不受此影響。

5.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可以根據38.5小時降為37.5小時的比例關係,相應縮短短工僱員以前同僱主協商的固定周工作時間。短工僱員同意縮短周工作時間或同意對勞動合同作適當修改時,方可根據38.5與37.5的比例縮減周工作時間。不能違反僱員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時間,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業保險義務。

6.在配備非短工的崗位人員時,如不損害企業利益,僱主應首先考慮安排企業內願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僱員。

第四條 臨時工

1.臨時工是指在僱傭時申明只是暫時性僱傭且其勞動關係最長3個月後應予以終止的僱員。如3個月後勞動關係仍未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在計算3個月的時間時,不考慮僱傭暫時中止的情況,但中止時間加起來總共不應超過1個月。

如在6個月之內僱傭臨時工達4個月以上,則其勞動關係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

2.在僱傭臨時工的第一個月內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僱要求。

如僱傭臨時工持續1個月,沒有間斷,且事先沒有商定僱傭期限,則應在解除僱傭關係前一星期通知該臨時工。

第五條 受培訓人(學徒)

1.有關培訓關係適用職業教育法的有關條款。

2.支付培訓津貼時應至少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數額為基礎。

3.根據培訓結業考試不及格者及無資格參加考試者之申請,可以將培訓關係延長至下一次復考,但最多延長1年。以上也同樣適用於出於非自身原因沒有參加結業考試的學徒。

第六條 職業學校時間

為履行法定的職業學校的教育義務,應保證受培訓人上職業學校所必需的時間。職業學校聽課時間應算為工作時間。

第七條 勞動時間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時間的常規周工作時間為38.5小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為37.5小時。有關法律規定同樣適用。

2.下列情況下可以通過企業協議,如企業無企業委員會,則通過勞動合同作出與第1款相偏離的規定:

a.已事先協商好連續休息時間制(如流動休息制度或固定週休息日)。這種情況下38.5小時周工作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後37.5小時周工作時間在一個日曆年中應以平均數達到。

b.在採用不進行年工作時間調整的勞動時間制度的情況下,由於周工作時間降到38.5小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降到37.5小時後產生的休息時間已合併在一起,並以每6個星期或一個季度為間隔段事先予以調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勞動時間縮減到38.5小時,根據a和b所採取的調整須導致至少為1.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勞動時間縮減為37.5小時,調整措施須再次導致至少1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二次調整總共應導致不少於2.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

3.工作時有一半以上時間是等待工作的僱員,如汽車司機、門衞、勤雜工,如本人沒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長工作時間,則在企業委員會同意下,可將每週工作時間延長到46小時,但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9.5小時。

4.縮減周勞動時間時不得延長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時間。

5.法定節日視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時間。

6.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每天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15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7.收尾性操作、結帳及其它必要的結尾工作可以滯留必要的人員予以完成。這種情況下如延長勞動時間只在有特殊理由時才能被允許,並將之計入加班時間。

8.在基本《企業組織法》第87條所進行的協商範圍內,應考慮晚上僱員工作產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難。如不能協商一致,則由企業內調解處作出決定。對於僱員提出不願意從事18:30以後的工作理由,僱主及企業委員會應認真審查、考慮。如僱員由於個人緊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後上班,則應予以准假。

9.僱員不能在連續兩個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後的班。有適當理由時一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後的班。其中要扣除4個星期四。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僱員同意時可以在單個情況下作出偏離於第1、2句的規定,並應通知企業委員會。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僱員,當日的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個半小時,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業通常工作時間也同樣超過8個半小時。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後仍然工作的僱員獲55%的補貼。這種晚班開業補貼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時間補償。根據可能和僱員的要求,結合企業慣常的休息時間制度應給予這種休息時間(參見2款)。這點上可以與確定的企業工作時間規定有所偏離。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可採用另外一種補償方式。

第八條 加班時間

1.加班時間是指第七條第1、2款規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勞動時間。

2.加班應儘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才允許加班。如加班非個別特殊情況,則須由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時應以月收入的1/167,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1/163,以及25%的補貼(這種補貼從當週工作時間的第41小時後才開始計算,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以後則為37.5小時)。也可以根據僱員的要求連同補貼以休息時間進行補償。

4.其工作時間依第七條第3款調整的僱員,在周工作時間的第47小時後方可領取加班補貼。

第九條 夜班、星期日及節日班

1.如企業經營活動需要,法律允許,可以由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節日班。此類加班報酬每小時應為月報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後為月報酬的1/163以及有關補貼。也可根據僱員的要求連同補貼以休息時間補償。如對同一工作時間有多種補貼供選擇,則應支付最高的一項補貼。

夜班    自20點至6點   50%

星期日班  自0點至24點   50%

節日班   自0點至24點   100%

如節日覆蓋某一工作日,則另外支付其法定報酬。

2.以上規定不適用於一般看守工作。

3.根據《商店打烊法》第14條,星期日開業工作的僱員除了領取第1款規定的報酬外,也應根據《商店打烊法》第17條第3款給予其休息時間。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偏離本條款規定。對於每一個這樣的星期日,可給予僱員此星期日後下一個星期內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個工作日的休息時間。

第十條 工資級別、報酬計算、報酬支付

1.有關薪金、工資級別以及報酬數額由特別的集體合同予以規定。

2.根據僱員實際從事的工種將其列入相應工資級別。如一僱員長期同時從事多種工資級別不同的工種,則依據工作時間上居多的工種確定工資級別;如不能確定工作時間居多的工種,則將其工資列為較高的工資級別。

3.如某一僱員替代別人從事4個星期以上,且工資級別較高的工作,則應支付其替代期間的協調報酬,數額為兩工資級別之差。

4.曾受過商業的或與其工作相適應的職業培訓的職員計算職業工齡時,不受其以前從事工種所在的經濟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職業培訓結業考試通過後,方能提出第一職業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職業培訓結業考試通過後,方能提出第二職業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訓合同約定期限屆滿至結業考試通過期間支付薪金級別Ⅰ或工資級別Ⅱ的報酬。

6.沒有通過職業培訓結業考試的職員的薪金,依據有關薪金集體合同而定。

7.計算職業工齡時,勞動關係中斷時間在3個月以內的,不予以考慮。如能證明因轉業培訓而中斷了工作,則這一期間也應計算在職業工齡之內。

8.職業培訓結束後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時間也應計入職業工齡。如女職員因分娩中斷其工作則同樣適用以上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9.根據集體合同產生應予提高報酬的情況時,在產生該情況的當月第一日開始提高報酬。

10.僱員收入改變時,須交付僱員一份有關薪金或工資級別、收入構成及應扣除的各類款項的書面證明。

11.計算每小時勞動報酬時以月報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以1/163為基礎。

12.年滿55週歲且在企業連續工齡為20年以上的僱員,由於年齡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過更正性解僱(注:僱主與僱員約定先解除,然後以一待遇較差的前提重新僱傭)被列入集體合同規定的較低的工資級別時,可在24個月內領取相當於原來工種和現在工種的薪金或工資級別差的協調數額作為報酬保險金。

集體合同規定以外的補貼不屬此協調報酬額。如僱員能申請法定養老保險規定的年老金或預支年老金,或因為喪失就業或職業能力可申請養老金,或能對造成損害(指就業或職業能力的喪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請、要求已被滿足,上述規定則不適用。如僱員因為就業能力的降低從其它地方可以領取補償,則他有義務向僱主報告這一補償及其變動情況。這些補償應計入協調報酬額之中,在此種情況下僱員應首先申請其他地方的補償。

13.如僱員領取不同形式的報酬(固定工資、回扣、計件或類似獎金除外),則每月固定工資應至少與集體合同規定的月薪金或工資相適應。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資。其細則由企業協議,在無企業委員會的企業由單個勞動合同予以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工齡

1.所有在同一企業從事職業和工作的年份均計為企業工齡,但工作中斷2年以前的就業時間不算在內。由於僱員的原因導致無解僱期限的解僱不適用以上規定。

2.因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監禁、拘留而中斷工作,則此期間也算為企業工齡。女僱員因分娩而須中斷工作同樣適用以上規定,但最長為15個月。

第十二條 第二職業

僱員從事其他的持續性工作須徵得僱主的同意,如從事這一第二職業不影響原僱主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支付,原僱主應予以同意。

第十三條 休假

1.休假在日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於維持和補充僱員的勞動力。休假期間僱員不得從事與休假目的相違背的工作,否則將失去休假的權利。如因勞動關係結束不再享有休息時間,則可以對休假進行補償。

3.18週歲以下僱員休假期的長短依法律規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數如下:

年滿18週歲者   30個工作日(有可能還是節假日)

年滿22週歲者   32個工作日

年滿26週歲者   34個工作日

年滿30週歲者   36個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滿18週歲者   31個工作日或26個勞動日

年滿20週歲者   32個工作日或27個勞動日

年滿25週歲者   34個工作日或29個勞動日

年滿30週歲者   36個工作日或30個勞動日

臨時工的休假依據法律規定而定。

5.決定休假長短的是日曆年開始時僱員的年齡。

6.勞動關係開始或結束的享有休假的日曆年中,每滿一月工作時間,僱員享有其年休假天數1/12的休假。

如計算時休假天數不為整數,則分數部分算為一整天。

7.如在一日曆年中僱員已享受另一僱主給予的休假,則新僱主當年沒有給予該僱員休假的義務。

8.休假應儘量在4月1日至10月31日間以連續時間給出。

9.企業委員會參與制定休假計劃。如不與企業利益發生衝突,則在時間確定上應儘量考慮僱員的要求。

10.由於企業或僱員個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當年休假,或根據第6款僱員所應享受的休假天數較少,應與下一年的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將當年的休假天數轉加到第二年的休假中去。

11.休假期間生病時,如能提供充分證明(如醫生出具的病假單),則此是不算為休假時間。

12.如休假期間適逢發薪之日,則此報酬及有關報酬部分可根據僱員要求在休假前發放。

休假期間發放的應發票項視同僱員沒有休假。如僱員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變動的獎金或回扣構成,則休假期間應發放休假前12個月內每月平均的獎金或回扣數額。

在享有休假的日曆年開始前可通過企業協議,如沒有企業委員會,通過單個勞動合同確定不超過3個月的較短的計量時間段。獎賞金、慶典金、年利潤分紅及其它特殊補助不算為勞動報酬。

13.如僱員自己出於重要原因導致無解僱期限的解僱或違反合同解除勞動關係,則他只享有法律規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條 父母假

僱員人數超過100名以上的企業,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後,根據以下條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業工齡已達4年的僱員,有權申請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來最長不得超過4年。

3.申請父母假須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結束之前3個月提出。申請中應説明父母假長短,並保證第8款的有關規定。

4.父母假期間勞動關係中止。這一期間不存在根據勞動合同產生的僱主和僱員的權利義務關係。父母假期間計算職業工齡,但不能算為企業工齡。集體合同或企業的有關支付規定對享受父母假的僱員無效。

5.如父母雙方均在同一企業工作,則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間僱員不得在其它企業工作。但這一期間應優先考慮該僱員在本企業做臨時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間僱員可以參加企業舉辦的進修、繼續培訓班。

8.僱員應在6個月的期限內,預先告知僱主在父母假結束後,是否重新恢復與之的勞動關係。如僱員欲提前結束其父母假,則適用以上同樣的有關期限規定。

9.父母假結束以後,僱員應儘量申請企業內與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僱員違反第6款第1句,則僱主可不再履行其與僱員協議產生的義務。

第十五條 特殊事假

1.與如下情況有直接聯繫時,僱員可申請事假,此事假不計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結婚              3個勞動日

b.妻子生產、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         2個勞動日

c.自己慶祝銀婚                   1個勞動日

d.自己的子女受聖餐或堅信禮(新教)         1個勞動日

e.子女、兄弟、姐妹結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死亡  1個勞動日

f.家居的搬遷                    2個勞動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                  1個勞動日

2.如一個日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來不超過6個勞動日,則第1款a到g項所列的事假期間報酬照付。超過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簽訂合同的工會的聯邦、州、地區理事會或集體合同談判委員會任職的僱員,應在工資照付的前提下,由僱主保證其參與會議的自由。

第十六條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僱員應立即通知僱主並説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應在3日內予以證明;同時也須説明不能上班的預計時間。如僱員在這以後另外3天內仍未證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則此延誤期限之舉原則上可構成無解僱期限解除勞動關係的重要理由。

僱主對其費用可以要求僱員出示官方醫生證明。

2.無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發6個星期的報酬,但不得超過勞動關係結束期限。如果一官方醫生同意治療,法定養老保險機構准許治療,某一疾病保險機構或康復機構提供治療,或由照顧局提供重殘者的治療時,同樣適用第1句規定。

3.企業工齡滿8年的僱員可以領取3個月的疾病金(指六週後疾病保險機構付給病人的代工資)與淨工資的差額,滿15年以上者可以領取6個月。

第十七條 死亡情況下的報酬支付

如僱員死亡留下需贍養的配偶或還有23歲以下未完成職業培訓而仍需撫養的子女,則在死亡當月,且還根據非中斷的企業工齡發放若干月的報酬。

連續企業工齡滿1年   1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3年   2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5年   3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10年   4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20年   5個月

第十八條 失效條款

1.所有基本集體合同和勞動關係產生的權利要求最遲須在其到期後6個月內提出。

本失效條款不適用於基本應受到懲罰或不允許的行為而產生的權利要求,此類權利要求適用於有關法律規定。

2.上款所述6個月期限為最後期限。如僱主未考慮到第2條第1款的情況,則上句不適用。

第十九條 解僱

1.任何解僱須有書面形式。

2.如無其他規定,職員的解僱期限為6周並至季度末。如已協商一個較短或較長的解僱期限,則其長短對雙方應相同且解僱期限至少為1個月並至月底。

工商業僱員的解僱期限如無其他規定則為2周並至月底。僱員企業工齡滿5年,解僱期限為1個月至月底,滿10年為2個月至月底,滿20年為3個月至季度底。

3.解僱期限期間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結束前,應根據僱員要求給予其適當尋找工作的時間。這種情況下不能扣除報酬。

4.勞動關係結束時,僱員可申請取得一份工作證明。該份證明應説明僱員從事工作的性質和期限,並可根據僱員要求説明其工作表現和成績。

5.僱員可申請要求一與第4款所述事項相適應的中途工作證明。

第二十條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擬定。任何一方可最遲在下一個工作日結束前以書面形式撤銷。

第二十一條 最後條款

1.此集體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州零售業僱員之總集體合同同時失效。

3.此集體合同可以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遵守3個月的解僱期限的條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時仍未解除,則以後的解僱期限為3個月並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4.現有的對僱員有利的、超出本集體合同範圍之外的協議不受本集體合同的影響。

5.每名僱員應獲得一份本集體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張貼)使其瞭解本集體合同。

6.本集體合同在解除後至新的合同簽訂前仍然有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職工勞動協議 篇3

閩人大常〔1996〕20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福建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已經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6年7月1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牴觸。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衞生;

(六)勞動紀律;

(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八)集體合同的期限;

(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由企業工會或企業提出。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也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提出。

一方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協商。

第九條 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並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 集體合同草案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平等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代表進行,每方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託本方一名代表擔任。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

協商代表擔任代表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協商代表有其他報復性行為。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優先權。

第十二條 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充分發表意見後進行表決,有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後,再次提交討論、表決。

第十三條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簽字後,企業應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及説明一式三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企業工會同時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集體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提出異議,並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雙方應按本章規定對相關部分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生效後,企業應於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集體合同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十八條 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破產、停產、兼併、轉產、解散等,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第十九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續訂或重訂的要求,另一方應於十五日內安排協商。

第二十條 修訂、變更、解除或續訂集體合同的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省轄區內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各市、地轄區內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也可委託所在地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無主管部門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其註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地、市、縣屬各類企業的集體合同分別由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集體合同的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檢查,受理和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和組織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可以由雙方派出同等數量代表組成本企業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也可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一方要求籤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換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協商代表被拒絕的;

(三)雙方對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以及其他內容的確定發生分歧的;

(四)雙方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安排發生爭議的;

(五)在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二十八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爭議複雜的,經本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三十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或故意拖延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簽訂與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 因一方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除繼續實際履行其義務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