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協 商一致的原 則,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地址: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地址:
第一條
甲方將位於 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
國用
字第
號),總面積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中的
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地塊位置詳見紅線圖或宗地圖)。
第二條
轉讓地塊的土地用途為
,原 土地出讓年限為
年,建設年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隨之轉讓給乙方(房屋轉讓契約另訂),並向
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四條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甲方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餘年限。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
元(幣種:
)。總金額(大寫)
元(幣種:
)。
第六條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時,願意承擔甲方原 出讓合同(合同號:
號)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
天內,甲乙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國土局和税務部門及財政部門繳納有關税費,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由甲乙雙方各半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乙方須嚴格按照原 出讓合同中所規定的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利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如需改變須經
市國土局和市規劃部門的批准。
第九條
甲乙雙方須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
天內向
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付清全部税費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
%的違約金,並承擔實際損失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