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系一習慣説法,其基本含義是:房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受讓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原租賃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9條中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該規定即較準確的界定了買賣不破租賃的含義。

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確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自羅馬法以來,基於債權的相對性和物權的優先性,租賃權不能對抗第三人,承租人只能基於租賃關係向出租人主張權利,這就是所謂的“買賣擊破租賃”原則。司法實踐表明,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租賃物所有權發生變動時,租賃合同即告解除,對承租人不利,因租賃物所有人基於物權的絕對性,可以自由處分租賃物,全然不顧承租人的利益;承租人則完全處於被動,致使租賃關係極不穩定,承租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民法經歷了一個從重權屬到重利用的過程,從而導致原來的看重租賃物所有人的所有權,輕視承租人的使用權、收益權的觀點也有所改變。租賃權開始被賦予了可以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從而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同時,近現代民法也開始把對弱勢羣體的權利的保護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這是因為在不動產租賃中,無論租賃的目的是為了居住,還是為了經營,均因租賃方本身不享有相應的不動產,相對於出租方而言,其在經濟上往往處於劣勢地位,衡量兩者利益,法律當然傾向於保護承租人的生存權。對此,王澤鑑先生曾有精闢的論述:“居住為人生之基本需要,物價高昂,購買不易,承租人多屬經濟上之弱者,使有特別保護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