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範圍與保留

公約第2條對不屬公約管轄的銷售作了歸納,明確規定公約不適用於以下銷售: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範圍與保留

1.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這種銷售交易一般被稱作消費品買賣交易,而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貨物進出****易,因此,不在公約的適用範圍之內。

2.經由拍賣的銷售。這種銷售交易通常是處於拍賣地法律的實際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約的支配。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這種銷售交易不是由當事人的銷售合同規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適用旨在確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統一規則的公約了。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此類銷售不是貨物銷售,亦不在公約的適用範圍之內。

5.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此類商品的銷售具有明顯的特殊性,例如在銷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沒有包裝和裝運等內容,因此,亦不宜適用公約的規定。

6.電力的銷售。電力的銷售亦有明顯的特殊性,例如其傳輸無須通過船舶等運輸工具,而是通過導線,因此,亦不宜適用公約的規定。

公約不涉及的三個問題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②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所有權轉移規則)

③賣方對於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產品質量侵權)

――注意:第③不包括財產侵權

對公約的保留

根據條約法的一般原則,如果締約國對其所參加的條約中的某項規定作出了保留,那麼,該締約國就不受該項規定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