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訂購合同書(通用3篇)

原材料訂購合同書 篇1

甲方:

原材料訂購合同書(通用3篇)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甲方向乙方訂購生產物資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一、訂購產品名稱及數量:

二、產品規格及價格:

三、產品包裝要求及規格:

四、質量標準:

1、乙方供應的貨物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地方質量標準和甲方的生產要求。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乙方將貨物送到甲方處並經甲方檢驗合格且卸貨後__日內付款。

六、交貨時間和地點:

20__年__月___日前乙方將貨物送至-----------------。運費由乙方負擔。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等各種風險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七、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生產企業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及相關的手續。其提供的產品,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行業或企業標準,並隨貨附帶產品合格證、化驗報告等手續。

2、如乙方提供的貨物包裝或產品規格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權拒收貨物。如甲方拒收,乙方必須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貨物,且由此造成的各種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3、甲方應在乙方所送的貨物到達後及時進行質量檢測,如發現質量問題,乙方須立即現場處理善後事宜。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甲方為此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的費用、必要的律師費、罰款等)。

4、因乙方產品內在質量問題,引發甲方生產或質量事故,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為此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的費用、必要的律師費、罰款等),此責任不因甲方已進行質量監測而免除。

5、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時間送貨、送貨遲延或貨物的數量與合同約定不符,應賠償甲方違約金__________元。

八、特別聲明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雙方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簽訂地: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行: 開户行:

賬號: 賬號:

簽字日期:月年__月__日 簽字日期:__年__月__日

原材料訂購合同書 篇2

承攬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户行:

賬號:

定作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户行:

賬號:

在裝配 項目中,雙方為了保證全面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裝配項目

定作人向承攬人提供裝配 (產品) 套(或件)所需的散件;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散件進行裝配,裝配後將成品交付定作人。

第二條 加工成品規格

根據定作人提供的設計原型,圖紙與產品樣品,雙方共同制定規範,以滿足生產的需要,這種規範要符合加工成品的質量和性能標準。此規範一經雙方確定,任何變動只有依雙方書面協議修改。

第三條 加工費

每種型號的加工費如下:

1、型號: ,價格: U.S.D(大寫: 美元);

2、型號: ,價格: U.S.D(大寫: 美元);

3、型號: ,價格: U.S.D(大寫: 美元)。

第四條 來件的交付

定作人每月必須分 次(即每月的 日、 日……以前)把加工生產所需要的零配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運到生產場地,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條 原材料的驗收

承攬人對定作人送來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須派專人負責驗收和保管。經驗收不符合規格、質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裝物料,或數量不足時,承攬人應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或補足。

第六條 原材料損耗

加工時零件及原料損耗率為 %,其損耗率由承攬人免費供應,如損耗率超過 %,應由定作人補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第七條 技術資料和技術服務

1、承攬人同意向定作人提供組裝加工成品所需的圖紙,説明書及成品測試、檢查標準等。

2、定作人同意對承攬人在加工裝配技術方面的質疑予以適當解答。

3、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承攬人請求,定作人同意派遣其工程技術人員到承攬人工廠進行與加工裝配有關的技術指導。定作人派遣工程技術人員的所有旅行費用和生活費用將由承攬人承擔。

4、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定作人請求,承攬人同意定作人到承攬人工廠接受有關加工裝配的技術培訓。但定作人每次派遣人數不得超過 人,停留時間不得超過 天。定作人派遣人員的所有旅行費用和生活費用將由定作人自行承擔。

第八條 承攬人責任

1、提供裝配生產廠房 平方米。

2、招聘工人 名。

3、提供廠內加工生產所需要的水、電及設備,費用由承攬人支付。

4、按照本合同規定按質、按量、按時向定作人交付成品。

5、協助定作人辦理駐廠人員暫住户口、入出境申報手續。

6、協助定作人辦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進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續。

7、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協助辦理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定作人責任

1、提供加工產品及裝修廠房所需的設備材料,其價格應經雙方協商認可,所需費用由定作人墊付,承攬人則從定作人支付的工繳費內逐月償還其墊支的本息,償還期為 年。

2、為使加工生產正常化,由定作人提供生產所需要的其他專用設備、測試儀器、檢驗工具等。這部分器材,所有權仍屬定作人所有,只在合同期限內由承攬人保管使用,損壞和丟失由承攬人負責修理或賠償,但正常維修由定作人負責。合同期滿後,由定作人自行處理。

3、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數量、規格、質量及時間要求,提供加工生產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裝物料、輔料(或輔件)。

4、工人如因工作不力(含工廠管理人員),經教育無效者,定作人有權向承攬人提出調換,但禁止非法搜查承攬人工廠工人的身體。

5、承攬人要求定作人協助辦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結算方式

結匯應以定作人已簽收的合格產品數額為依據,採取D/P即期結匯或 方式結匯。產品交付一次結匯一次,每月總結一次。

定作人逾期支付工繳費,應按銀行貸款利率向承攬人加付延期利息,如連續 天不支付,承攬人有權停止交付產品。

第十一條 包裝與標記

產品要嚴格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和出口貨物商品常規進行合適包裝。包裝要嚴格按定作人指示註明標記。定作人應至少在貨物完工交運前 天給承攬人標記指示。在CFR和CIF條件下,承攬人應在裝船期前 天內將船隻、船籍、船齡用電傳/傳真方式通知定作人。在未得定作人確認時,裝運不得進行。定作人應在 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否則即認為船隻得到認可。

第十二條 加工產品的交付

承攬人每月分 次(即每月的 日、 日 日……)在承攬人廠區或倉庫向定作人移交加工成品。並按下列方法辦理交接手續:

1、雙方必須派專人蔘加。

2、交接的產品必須是在包裝前經過雙方檢驗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3、雙方代表必須在交接清單上簽字蓋章。

第十三條 產品質量

1、產品質量,以定作人提供的並經雙方商議確定的樣品為標準。

2、加工生產應在雙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以工藝比較複雜、技術要求較高的產品,定作人必須派出常駐技術人員,對生產進行具體的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保證產品質量。

3、產品質量檢查應有雙方的技術人員參加。

4、技術要求較高,人工無法檢查的產品,應以機械測試檢查為準。

5、不合格的產品,若純屬承攬人加工質量問題,承攬人負責免責返修;若是原材料本身質量問題,或是技術設計等原因造成,則定作人應負擔返修費用。

第十四條 勞動保護

承攬人工廠應做好勞動保護及安全工作,完善防塵、防煙、防毒設施,廠房保持通風光亮,內外環境衞生整潔,對有污染性項目,須經市環保部門批准,方能立項經營。

第十五條 運輸與保險

1、定作人提供的機械、通風、照明設備、原輔材料、包裝物件及承攬人工廠加工後的成品運輸費用,均由定作人負責。

2、原輔材料、包裝物料的運進,成品運出及加工期間存放的機械設備、原料和包裝物料及操作機械的工人,均由定作人向 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六條 税收

雙方均應遵守中國的有關税法規定,按時繳納各自應該繳納的税款。

第十七條 手續辦理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進出口手續,應由承攬人予以辦理。

第十八條 擔保

為了保證雙方履行合同和及時按合同規定支付罰款或賠償損失,雙方應分別向對方提供各自銀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九條 違約罰款和損失賠償

1、定作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數量和時間要求進料,並及時結匯,如因定作人的原因造成停產或其他經濟損失,定作人應負責賠償;

2、承攬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成品數量、規格、質量和時間要求向定作人交貨,如違背合同的規定造成定作人的經濟損失,承攬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聲明及保證

承攬人:

1、承攬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攬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 )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承攬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承攬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承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定作人:

1、定作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定作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 )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定作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定作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定作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二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五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續訂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之前,如一方認為需要續訂合同,可以向對方提出並進行協商。

承攬人(蓋章): 定作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原材料訂購合同書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中國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雙方為開展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業務,本着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加工(裝配)的項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或裝配)_________(產品)_________套(或件)所需的原材料(或散件);甲方對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進行加工(或裝配),加工(或裝配)後將成品交付乙方。

第二條 交付來料與加工成品的數量和時間

(1)乙方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每月向甲方提供_________原材料(或散件),並負責運至_________港港口(或車站)交付甲方;在甲方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後的_________個月內(或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分批將加工(或裝配)後的成品負責運至_________港口(或車站)交付乙方。

(2)乙方在提供原材料(或散件)時,按百分之_________的備損率提供給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計加工(或裝配)數量。如乙方未能按時、按質、按量提供全部原材料(或散件),致使甲方停工待料造成損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通知後,應予賠償。如甲方未能按時、按質、按量交付成品,在乙方提出後,甲方亦應負責賠償。

第三條 加工費

甲方為乙方進行加工(或裝配)的加工費,每件(或套)計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注一)

第四條 付款辦法

乙方將不作價的原材料(或散件)運交甲方;加工費由乙方給甲方開出即期付款信用證。(注二)

第五條 來廠專家和技術培訓

根據實際需要,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派遣專家併為甲方培訓必要的技術人員,來廠專家和培訓人員的數目、時間、任務以及費用負擔等,由雙方另行商議。

第六條 運費、保險費

乙方將原材料(或散件)運交甲方的運費、保險費由乙方負責;甲方將成品運交乙方的運費、保險費由甲方負責。成品的運輸保險,由甲方按原材料(或散件)成本加上運費、保險費、加工費之和的110%投保綜合險、戰爭險(如陸上運輸則投保陸上運輸險)。在加工裝配期間,由甲方負責投保火險。(注三)

第七條 質量檢驗

(1)甲方在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後,應按乙方提供的技術標準,對其規格、品質進行驗收,如發現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的規格、質量不符合技術標準,或數量不足,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檢驗報告後,乙方負責退換或補足。

(2)乙方在收到甲方加工的成品後,按雙方議定的驗收標準驗貨,如因甲方裝配不當造成質量問題,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檢驗報告,甲方負責返修或賠償。

第八條 不可抗力

由於戰爭和嚴重的自然災害以及雙方同意的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時,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應儘快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並與對方協商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對方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不得提出賠償要求。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條款,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時,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受損害方並擁有罰款_________元的權利。

第十條 仲裁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着友好方式進行協商解決。如未能解決時,提請_________國_________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一條 擔保

為了保證雙方履行合同和及時按合同規定支付罰款或賠償損失,雙方應分別向對方提供各自銀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二條 轉讓

本合同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非經雙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條 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規定的_________套(或件)由甲方加工(或裝配)成成品交付乙方並收進全部加工費時終止。

第十四條 續訂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之前,如一方認為需要續訂合同,可以向對方提出並進行協商。

第十五條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雙方各持1份。副本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 補充或修訂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補充或修訂。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注一:如包裝費用、輔料、運費、保險費等在加工費以外收取,須另訂條款明確規定。

注二:乙方提供原材料(或散件),如採用託收或遠期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及成品出口不採用信用證方式,而用匯款或託收方式可作相應更改。

注三:此條系雙方均按到岸價格的價格條件。如價格條件為離岸價格或其他價格條件,則此條的運費、保險費的負擔應隨之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