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遊社統一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旅遊者或單位)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乙方參加由甲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旅遊內容】
本旅遊團團號為:______________。
旅遊線路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團出發時間為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天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遊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遊行程表》。《旅遊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服務標準】本旅遊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遊局頒佈布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旅遊費用】本旅遊團旅遊費用總額共計______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_______元人民幣,餘款應於出發前______日付訖。
第四條【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遊覽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遊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遊覽地交通費、非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遊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遊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遊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非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業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出發時間地點】甲方應於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於_____(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國內旅遊社統一合同書 篇2
合同編號:
本合同文本時管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範文本,供當事人約定採用,簽訂合同籤請仔細閲讀。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招徠、組織旅遊者旅遊活動,併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服務的旅行社。
2、旅遊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旅遊合同,參加國內旅遊活動的中國公民或者團體。
3、旅遊服務,是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赴旅遊目的地旅行遊覽,並親自或者委託旅遊目的地旅行社為旅遊者安排交通、餐飲、住宿、遊覽等經營活動。
4、旅遊費用,是指旅遊者支付給組團社,用於購買國內旅遊服務的費用。旅遊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行程計劃單所列旅遊項目的第一道門票費、導遊服務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遊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織的旅遊團隊後,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歲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脱團:是指旅遊者參加了組團社多組織的旅遊團隊後,擅自脱離旅行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旅遊行程開始前,低於成團人數時,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其轉至當地其他旅行社所組織的旅遊團隊中,並由旅遊者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的行為。
9、散客拼團,是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組團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經旅遊者書面同意,由旅遊者報名後自行前往旅遊目的地,由當地的旅行社組織來自國內各地的選擇的相同旅遊線路的其它散客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0、不可抗力,是指因極端天氣、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騷亂、恐怖事件、政府行為、公共衞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交通延誤或取消、景區臨時關閉、賓館飯店臨時被徵用等旅行社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
11、意外事件,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
12、業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產生的經濟損失。
二、報名參團與簽訂合同
第二條 簽訂合同
1、旅遊者參加旅遊活動應選擇具有《營業執照》《旅遊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明碼標價的旅行社。《旅行社業務許可證》上的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2、旅遊者應當認真閲讀本合同有關條款、《旅遊行程計劃説明書》(一下簡稱《計劃書》)和《自費項目表》,在旅遊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條 旅遊行程計劃説明書
1、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提供《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做出明確的説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徑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有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的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3)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
(4)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5)景區(點)及遊覽活動等(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6)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7)早餐和正餐的次數及其標準;
(8)購物次數、購物場所名稱和停留時間;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
(10)自費項目(如果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間向旅遊者提供《自費項目表》,明確自費項目的價格,由旅遊者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項目應以不影響《計劃書》行程為主責準則,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參加)。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三、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要求旅遊者如實提供旅遊所必須的個人信息,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旅遊費用。
4、要求旅遊者遵守旅遊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隨身物品。
5、出現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違反旅遊合同約定採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旅遊者配合處理防止擴大損失。
6、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旅遊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六條 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遊者做出真是説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如實告知旅遊者具體的旅遊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和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合同約定不派全陪的,應當告知旅遊目的地的接洽辦法和聯繫方式。
3、為旅遊團隊安排的導遊應當取得國家旅遊局頒發的導遊證。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項證件。
5、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6、旅遊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
7、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費用發票。
8、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遊者因簽訂旅遊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出現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盡協助義務,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11、制止旅遊者違犯法律、法規和違背旅遊目的地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七條 旅遊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2、在支付旅遊費用時有權要求組團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準,兑現旅遊行程服務。
4、有權拒絕組團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約約定以外餓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第八條 旅遊者的義務
1、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提供的聯繫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繫到的。
3、自身身體條件能夠確保順利完成旅遊活動,並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
4、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5、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遊想成,配合導遊人員的統一管理,不得以個人原因強迫組團社改變旅遊團隊的行程或者脱離團。
6、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得在旅遊工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脱團。
四、合同的變更
第九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組團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遊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組團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可以在徵得多數旅遊團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同予以變更。因緊急情況無法徵求意見時,組團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做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説明和證據。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組團社應當退還旅遊者未發生的費用,已發生費用的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半條第2項的約定實施變更後,造成實際支出的旅遊費用減少的,組團社應當將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造成實際支出的旅遊費用增加的,旅行社可以要求旅遊者額外支付。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項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條 組團社轉團
組團社轉團,應當在本合同協議條款中註明,並就受讓出團的組團社和委託的地接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組團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購物
第十一條 購物責任
1、《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店為大眾購物場所,旅遊者夠沒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價格顯失公平,造成旅遊者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2、《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店以團隊旅遊者為主要客户的,旅遊者在該購物場所購物,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取得合法的購物憑證;旅遊者購買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價格顯失公平,造成旅遊者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請求旅行社承擔協助索賠義務。旅行社未履行協助索取購物憑證義務,旅行社應當承擔旅遊者相應的損失。
3、旅行社脅迫、誘導、欺詐旅遊者購物,導致旅遊者遭受損失,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協議條款
第十二條 旅遊者與組團社資料
1、甲方(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2、乙方(組團社):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地址:,電話: 。
第十三條 旅遊內容與標準
1、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集合地點: ,請於 年 月 日 時 分前抵達集合地點。
2、返回時間: 年 月 日,返回地點:
3、旅遊行程共計 晚 天(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4、往返大交通:
5、地接車輛:
6、旅遊途徑地、目的地和統一安排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住宿標準、酒店名稱;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次數;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名稱。詳見《計劃書》。
7、旅遊者須另付費的遊覽項目及價格;詳見《自費項目計劃書》。
8、用餐次數:正餐 次,早餐 次;標準 。
9、旅遊費:成人應交旅遊費元/人,1.1米以下兒童費用元/人,旅遊費共計 元;未按成人標準交納旅遊費的兒童,旅行社不提供: 。
10、付款方式及時間:甲方在報名時應繳80%訂金元,餘款於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
11、導遊服務:提供全陪服務□/地陪服務□。
第十四條 不能成團的約定
1、如報名參團的人數不足 人不能成團,乙方應於約定出發日 日前通知到甲方,並按以下方式解決:
(1)甲方(同意/不同意)組團社在 日之內延期出團。
(2)甲方(同意/不同意)轉旅行社出團;若同意轉團,乙方須應與接受委託的旅行社簽訂委託協議,確定接待旅遊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3)甲方(同意/不同意)改為散客團,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補足。
2、甲方如均不同意按前3項約定方式解決的,自乙方通知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退還甲方全部團款,並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前3項方式解決的,視為變更合同協商不成,乙方退還甲方全部團款,並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第1項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解除合同的約定
1、甲、乙雙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守約方為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出發前7天(不含當天,下同)之前解除合同的,應賠償守約方本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
(2)在出發前6至4天解除合同的,應賠償守約方本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
(3)在出發前3至2天解除合同的,應賠償守約方本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
(4)在出發前1天解除合同的,應賠償守約方本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
(5)在出發當天解除合同的,應賠償守約方本合同金額 %的違約金。
2、甲方未在約定時間繳齊旅遊費的,經催告後仍未按照約定時間繳齊旅遊費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
3、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出發時間抵達集合點的,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的,經催告後仍未按照催告通知時間抵達集合地點或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按照本條第1項約定處理。
4、甲方在行程中脱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旅遊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遊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甲方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離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退還甲方未發生的費用。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行程延誤,並造成服務項目減少和服務質量降低的,應承擔因服務項目減少和服務質量降低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費用,支付本合同的金額%的違約金。
2、旅遊行程中,乙方無正當原因棄置甲方的,應退還未完成的旅遊項目的費用,承擔甲方遭棄置期間支出的必要費用,支付本合同的金額的 %的違約金。
3、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繼續旅遊的,乙方應退還甲方旅遊費月,支付本合同金額的%的違約金,疾病情況處理依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等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免責條款
乙方在旅遊問題發生前後已採取以下措施,可免除責任:
1、2、;3、。
第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並提出賠償請求;也可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其它約定
1、旅遊意外險:甲方(同意/不同意)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保險產品名稱:旅遊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 元/人;保險費: 。
2、《旅遊行程計劃説明書》《自費項目計劃單》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它約定事項: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組團社簽字(蓋章):
證件號碼:簽約代表: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住址: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日
國內旅遊社統一合同書 篇3
甲方(旅遊者):
乙方:合同編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旅遊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l、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己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2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加旅遊團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0 %.
第三條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遊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l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30 %.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及以後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0%.
第四條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遊合司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五條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遊團旅遊,並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託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本次旅遊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六條乙方義務
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説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並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願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並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遊服務;無全陪的旅遊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遊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遊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遊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七條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遊內容。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八條擅自變更合同
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遊費用,並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遊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
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遊費用。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旅遊行程延誤
因乙方原因,導致旅遊開始後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並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
甲方因延誤旅遊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棄團
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中途離團
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航班取消、堵車誤飛機或火車))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乙方延遲履行本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擴大損失
甲、乙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四條委託招徠
乙方委託其他旅行社代為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用為由免責。
第十五條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瑾玩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手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附:旅遊行程表
甲方: 乙方:
電話或傳真: 電話或傳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年月日 年月日
國內旅遊社統一合同書 篇4
第一條:
1、團費不含(行程中列明或行程外)一切私人消費、自費項目(請了解自由活動期間旅遊攻略的項目價格和時間)、人身意外保險,旅遊合同補充協議書。
2、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自願平等的條件,甲方要求在遊覽行程過程中,為豐富遊客的娛樂活動,旅行社提供以下 3個當地有特色的活動或景點供遊客自行選擇,從而豐富行程內容。
活動項目名稱為:大關東文化園,
價格: 50元/人, 遊覽時間為:40分鐘-1小時; 活動項目名稱為:紅旗民俗村,
價格:50元/人,觀看時間為: 30分鐘; 活動項目名稱為:長白温泉,
價格:100元/人-238元/人,觀看時間為: 1.5小時; 活動項目名稱為: 峽谷浮石林 ,
價格:觀光票110元/人,觀看時間為: 50分鐘; 活動項目名稱為:長白山漂流,
價格:120元/人,觀看時間為: 40分鐘; 活動項目名稱為:圖們中朝邊境,
價格:圖們上橋門票20/人+車費(根據人數定車費),觀看時間為:2小時;
3、景區內出現購物場所及二次消費,為景區自行經營模式,與旅行社無關。
4、在旅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時,經雙方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退還旅遊費用(但應扣除已發生、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已發生費用包括往返交通費(機票、火車票等、包含機票定金費用)、當地已付定金的酒店住宿費用、車費等。已發生的旅遊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若在旅遊途中遇到不可抗力或遊客自身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主合同。乙方可根據當時的情況做全權處理,如發生費用增減變化,按未發生費用退還甲方(但應扣除已發生、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由此增加的超支費用(包括髮生不可抗力條件下游客產生的滯留費用、額外交通費用等),均為甲方自行承擔,合同範本《旅遊合同補充協議書》。
第三條:
乙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行程先後順序做出合理調整,但不影響原定標準及遊覽景點;如遇乙方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地震、洪水、泥石流、惡劣天氣、塞車、航班延誤、景區臨時關閉不接待等)造成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景點遊覽,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甲方按照獨立成團簽訂旅遊合同時,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人數變化,則甲方需承擔乙方已經為其準備旅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因甲方人數減少而導致乙方增加的各項費用)。因甲方人數減少導致不能達成最初簽訂主合同的成團人數時,經雙方一致同意,以現有人數出團並且增加的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雙方可重新簽訂補充協議。
第五條: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單方面終止履行旅遊合同:
1、在旅遊過程中不得擅自離團或者脱團,如不聽導遊及領隊勸解,仍舊擅自離團或者脱團
2、患有各類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3、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物品且不同意交由有關部門處理的4、從事違法犯罪或者違反社會公德活動的
5、在旅遊糾紛中,遊客不能正確處理,行為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正常遊覽和正當權益的,且不聽勸阻、不能控制的,經團內其他客人簽字,旅行社可單方面終止履行旅遊合同
6、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旅行社人身及財產損失的,甲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持有效證件按照當地景區規定可享有優惠、免票政策。
第七條:
遊客必須填寫“遊客意見書”,投訴回團後7天內有效,處理結果以在當地填寫的“遊客意見書”為準,逾期不予受理。如果客人在意見單上填寫“差”一欄後,並在意見單上填寫投訴理由;可視為投訴範疇,恕不受理客人因虛填或不填意見書而產生的後續爭議,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客人自負。(特別説明客人在當地意見單籤的沒有投訴,回去之後就投訴説在導遊面前不敢不籤,礙着面子別人簽了自己不籤不好),處理投訴我社嚴格按照客人籤的意見單為準!
第八條:
本協議及雙方確認的行程作為旅遊合同的補充條款,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約束力,主合同與本補充協議約定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國內旅遊社統一合同書 篇5
甲方(團體或個人):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遊,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閲讀及充分理解由廣東省旅遊局制定的《廣東省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同意遵守細則並將細則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乙方確認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的介紹及詳細説明。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①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遊;②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並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後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的違約金。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團號
人數
旅行日期
線路與景點
(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
及標準
住宿標準
責任保險金額
用餐標準
早餐次,正餐次,標準 元/人、天
導遊服務
派全陪
不派全陪
注:
購物娛樂
安排
(見行程表)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特
別
説
明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遊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3、本合同的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4、為保證甲乙雙方權益,乙方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並承擔賠償責任:
①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②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①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行約的有效證明材料。②乙方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説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説明;
B、所發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③質量問題的了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賠償請求人身的過錯。④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申訴,也可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五條本合同的附件
1、廣東省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行程安排表。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自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蓋章):(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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