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國小廚師勞動合同書

建安國小(簡稱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僱用 (簡稱乙方)做臨時工,從事廚房烹調工作;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協議如下:

建安國小廚師勞動合同書

一,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福利待遇:

1,待遇:經雙方協商以每月 天計算,按 元/月發給。工作不足 天的,按實際天數平均計算(除去每週應得的假期天數)。

2,勞保用品,根據所從事的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因工傷致殘,死亡的,其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辦理。

4,甲方負責乙方的社會保險費計入乙方所得的報酬中。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給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乙方按時獲得勞動報酬。

2,合同期內,甲方為乙方購買校內意外保險,乙方一旦在校內發生意外事故,由保險公司負責,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只協助乙方辦理相關工作。

3,合同期內,乙方在校外發生事故,後果自負。

4,乙方應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遵守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尊重領導,尊敬全體老師,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要堅持鍛鍊身體,確保有健康的體魄開展工作。要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經查明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學校規章制度的;(4)無理取鬧,打架鬥毆的;(5)不履行合同,不按質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累計曠工超過3天/月或缺勤累計超過60天/任期內的;(6)學校因事業發展的需要進行編制壓縮或用人單位因工作任務發生改變,確需裁減人員的;(7)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條第5項各款的;(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辭工:(1)甲方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2)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勞動法規,政策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8,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9,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通知對方,並將書面報告送教導處核准,由教導處總務負責人會同學校校長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對符合第三條第5項第(1),(3),(4),(5),(7),(8)款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即時解聘臨時工。

10,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自然終止。需繼續聘用者,由本人申請,經教導處同意後報學校校長審批,並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1,符合第三條第5項第6款情況,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2,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對方有權根據其責任和造成的後果,追究對方經濟責任。並賠償三個月工資額。

四,合同期滿,如工作需要,經雙方同意可續訂合同,如工作不需要,甲方與乙方無任何關係。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即生效,雙方均應遵守執行。

六,其它補充條款。

1, 甲方提供乙方住宿,只提供教師上班期間的午飯,其他自負。

2, 甲方提供乙方沖洗熱水器,免乙方水電費,燃氣費自負。

3, 乙方在學校無特殊情況下,按教師回校上班日期上班(一般是五天制)。

甲方總務負責人簽章: 乙方簽章:

學校蓋章

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