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礦礦石運輸合同書(通用3篇)

鐵礦礦石運輸合同書 篇1

甲方(委託方):

鐵礦礦石運輸合同書(通用3篇)

乙方(承運方):

為確保鐵礦礦石正常運輸,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經雙方商議,就礦石運輸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礦山所產礦石,由乙方負責拉運,拉運起止地點為貨場至甲方指定貨場。

二、貨物運輸價格統一為元/噸(含税),若市場柴油價格波動,可適當調整。此運輸價格包含乙方的安全風險。

三、雙方的責任及義務:甲方負責運輸道路的日常維護,確保運輸正常,並根據吳家山貨場礦石儲存量,及時通知乙方拉運。乙方應確保運輸車輛的使用正常,根據甲方通知隨時拉運貨物。

四、安全責任:因礦山道路陡峭狹窄,為保證乙方人身、道路及車輛運輸安全,在拉運礦石過程中,乙方應控制每車拉運礦石數量在國家限載範圍之內,不得超載拉運。乙方要保證運輸車輛的使用安全,並委託有駕駛資質的人員駕駛汽車。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安全自保、責任自負。若出現安全意外,甲方不承擔一切責任;

五、保證條款:甲方保證每月10日左右對乙方上月吳家山運輸費進行結算。乙方必需保證甲方的貨物及時運輸,若出現因乙方運輸不力,造成甲方吳家山貨場貨物積壓,視為違約(天氣、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六、違約責任:若有一方違反保證條款內容,視為違約。若甲方違約,未及時結算運費,應賠償乙方當月運輸費總金額10%的違約金;若乙方違約,造成甲方工程隊無法正常生產,導致吳家山貨場礦石積壓,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或者根據貨場礦石積壓量在乙方下次運輸時按元/噸的標準支付該批積壓貨物的運輸費。

七、此安全運輸協議書自年月日起開始執行。

甲方:

乙方:

時間:

鐵礦礦石運輸合同書 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條例,甲乙雙方為拓展市場發展,互惠互利、優勢互補、誠實守信的原則,在公平公正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承包內容

單運礦石方工程。

二、合同工期

壹年有效工作日。

1、工程地址:

2、工程期限:暫定壹年

3、 承包工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運輸里程及車輛要求

1、運輸距離全程 公里,每噸的價格人民幣元(大寫: 元),每天工作時間為 小時,下雨除外。

2、路況:全程為 公里,其中泥路約8公里,公路約 公里。

四、付款方式

1、乙方車輛進場後,三天為一個結算週期,甲方必須在第四天15點之前把運輸現款全部交與乙方,乙方把該週期的運輸票據在第四天早上9點前交給甲方指定的人員。

2、甲方在每週的星期三和星期六下午15點以前支付乙方的全部運輸款。

3、甲方提供油給乙方使用,油款在結算中扣除。

4、甲方對乙方每台車扣20--元作為保證金,每次扣500元,分四次扣完,合同期滿,甲方全部退還給乙方。

五、甲方責任

1、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有足夠的運輸資源。

2、甲方負責協調好與此運輸工程相關的環保村民、國土、林業、交警、路政、城管、社會勢力等有關的關係,保證乙方運輸不受干擾,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完全負責。

3、甲方在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或國家的特殊政策情況下都要保證乙方的運輸資源,如果甲方因款項不到位造成乙方停工,甲方按照每車每天人民幣500元,工作人員每人每天50元補償給乙方。

4、乙方車輛進場,甲方協助乙方找地方住宿及停車,費用由乙方承擔。

5、在開工期間如有當地地方相關部門無故扣押乙方車輛,必須24小時之內幫乙方拿出車輛,如果甲方拿不出乙方被扣車輛,甲方按照每車每天500元補償乙方,直至乙方拿回所扣車輛為止。

6、甲方要搞好運輸周邊的村民關係,如果有村民惡意惹事生非干擾乙方運輸,甲方負責當天之內處理好,否則造成乙方停工,甲方按照每車每天人民幣500元補償乙方,補償直至村民放行為止。

7、甲方要求乙方車輛要有正當合法的運輸手續,如果乙方在開工期間沒有合法手續或者由於自己的原因造成車輛被地方相關部門扣押,甲方概不負責。

鐵礦礦石運輸合同書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甲方生產需要,就礦石運輸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運輸地點:大磨溝(或仁家溝)礦點至博隆選廠。

二、數量:乙方保證每月調運12萬噸原礦(包括幹選礦)。

三、運費:1.00元/噸〃公里(市場價格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四、結算:

每月26-29日,乙方持選廠統計調運礦石簽字彙總單到財務部結算,並拿貨物運輸發票到財務部門掛賬。公司根據財務提供掛賬金額,按計劃安排運費資金,保證礦石正常調運。

五、保證金:乙方繳納保證金10萬元。

六、安全責任:在合同期內所有運輸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違約責任:

甲方責任:按時支付乙方運輸費用。因堆放場地等因素導致無法完成時,應及時核減乙方當月的運礦量。選廠提供核減依據。

乙方責任:

1、每月必須保證礦石調運的數量,當月(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未完成原礦調運數量的按乙方違約,違約金按完成當月任務85%以下的按總保證金的5%進行處罰,完成當月任務85%以上(含85%)又低於當月任務的按3%進行處罰。

2、在合同期內乙方如完成了甲方規定的總調運礦量(145萬噸),甲方將在合同結束後將保證金退還給乙方,如有處罰金,如數退回給乙方;如沒完成總調運礦量,以當月實際完成量處罰為準。

八、其他約定:

1、礦石調運期間道路維護和養護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甲方每年補助乙方道路維護和養護費用貳萬元,在此期間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費用。

2、合同期內乙方不得就礦石運輸合同再進行分包。

九、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