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協議(通用23篇)

特許經營協議 篇1

甲方(特許方):

特許經營協議(通用23篇)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被特許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根據《民法典》、《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

雙方協商,就甲方授權乙方推廣甲方業務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特許經營授權許可的內容、範圍、地域

1.甲方授權乙方推廣甲方補發及相關業務,並允許其使用甲方名稱及其相關的標誌、市場營銷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權乙方在範圍內有獨家特許經營權,乙方可在該地區內開設特許網點,從事經營活動。

3.甲方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範圍內發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㈠甲方的權利

1.為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2.對違反特許合同規定,侵犯甲方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㈡甲方的義務

1.經營手冊。

甲方將向乙方提供一分祕密經營手冊(包括機密價格表、行業解決方案、營銷策略、模式、操作程序等)的副本,該手冊只供乙方本人祕密使用,手冊的內容不向僱員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會向乙方提供對該手冊的改進或變動資料,其方式採取增補方式,或者業務通訊方式,或者年度大會方式,視情況而定。作出改動後,乙方將遵照執行。

2.產品的提供

a.甲方應根據乙方需要及時提供乙方所需合格產品。

b.甲方負責對乙方人員的業務指導及售後服務培訓。

3.總部培訓

甲方將為乙方安排一次開辦前的總部培訓,地點在甲方總部。該培訓工作一旦此

特許協議簽署後立即着手進行,是強制性的安排,此活動必須在乙方正式開展經營活動之前完成。乙方將負責到甲方總部去的路費和食宿費。

4.後續培訓

甲方在其權利範圍內有選擇地向乙方或其僱員提供隨時的附加的培訓方案。參加

這樣的培訓可以是強制的。培訓費(包括指導和資料費)由甲方承擔。培訓期間的其他費用,包括膳宿費、工資和旅差費等,由乙方承擔。甲方還可以通過諮詢的方式提供培訓,方式可以多樣。

5.甲方將負責乙方的業務監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簽訂、市場營銷策略的制定、

行業解決方案的提供、產品的提供、產品的維修、技術支撐、市場管理等工作。對於乙方具體的銷售渠道和銷售價格,甲方原則上不進行干預,以確保乙方的區域獨家營銷權。

6.甲方委託乙方舉辦大型市場促銷活動及有關的宣傳廣告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㈠乙方的權利

1.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利,甲方不得干預。

2.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祕密。

3.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培訓和指導。

㈡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照營運手冊的規定,嚴格執行甲方的營銷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動自覺地維護和規範補發及相關業務市暢

2.義務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

3.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的指導和監督。

4.乙方每月須完成定額。

四、對乙方的培訓和指導

1.在乙方開業前,甲方應進行一次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並指導乙方做好開店準備工作。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技術骨幹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並定期進行再培訓。在業務指導中,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解決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

五、各種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納加盟金 元人民幣;特許權使用費元人民幣。

2.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納預付貨款元人民幣,用完後再續。

六、保密條款和限制競爭條款

㈠乙方應將營銷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除了正常商業經營管理之需要,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給他人。乙方承諾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期滿後二年內,不將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識、經營方法等向其他個人、組織、公司等透露。

㈡乙方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以及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二年內,乙方不從事與甲方業務有競爭性的經營活動,無論這種活動是作為顧問、業主、僱員、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進行的。

七、特許加盟店的轉讓

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他人。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變更、終止

㈠期限:本協議的期限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 年內有效,前提是乙方不斷按照本協議的條款進行經營。

㈡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執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和履行其各項義務,則本協議可由乙方延長期限,在延長期批准之前,乙方應遵守如下各項條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請延長期限的書面通告,此通知應在原協議屆滿前90-180天內提出;

2.乙方履行特許協議的現行形式(包括各項條款和補充條款);

3.乙方對甲方及其實體所負各項義務都已清償,並已使甲方合理地認為滿意;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包括所有必須承擔的費用或其他義務,同時是一個有聲望的被特許人。

㈢變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對方書面要求變更本協議有關條款或增加其他條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內書面同意,變更或補充條款方有效。否則,執行原協議條款內容。

㈣終止:

1.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a.乙方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b.乙方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始清算程序;

c.乙方財產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2.協議終止

任一方欲提前終止本協議,應提前90天向對方提出書面申請,雙方應在清理全部債權、債務及其其他有關事項後終止本協議。

九、違約責任

1.本協議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10~100萬元違約金。

2.同時,甲方在下列情況下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

a.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範圍,或與其他商標組合使用;

b.使用除甲方以外其他方的發片等補發、織發、駁發產品,自制仿造產品。

c.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在被特許範圍外再許可他人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制作或使用;

d.自行製作或使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e.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十、爭議解決方法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雙方如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到長春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十一、專門用語的定義

1. 補發

2.駁發

3.接發

4.療發

5.護髮

6. 市場營銷模式

7. 營銷策略

十二、其他

1.本協議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特許經營協議 篇2

甲方(特許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被特許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根據《民法典》、《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

雙方協商,就甲方授權乙方推廣甲方業務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特許經營授權許可的內容、範圍、地域

1.甲方授權乙方推廣甲方補發及相關業務,並允許其使用甲方名稱及其相關的標誌、市場營銷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權乙方在       範圍內有獨家特許經營權,乙方可在該地區內開設特許網點,從事經營活動。

3.甲方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      範圍內發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㈠甲方的權利

1.為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2.對違反特許合同規定,侵犯甲方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㈡甲方的義務

1.經營手冊。

甲方將向乙方提供一分祕密經營手冊(包括機密價格表、行業解決方案、營銷策略、模式、操作程序等)的副本,該手冊只供乙方本人祕密使用,手冊的內容不向僱員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會向乙方提供對該手冊的改進或變動資料,其方式採取增補方式,或者業務通訊方式,或者年度大會方式,視情況而定。作出改動後,乙方將遵照執行。

2.產品的提供

a.甲方應根據乙方需要及時提供乙方所需合格產品。

b.甲方負責對乙方人員的業務指導及售後服務培訓。

3.總部培訓

甲方將為乙方安排一次開辦前的總部培訓,地點在甲方總部。該培訓工作一旦此

特許協議簽署後立即着手進行,是強制性的安排,此活動必須在乙方正式開展經營活動之前完成。乙方將負責到甲方總部去的路費和食宿費。

4.後續培訓

甲方在其權利範圍內有選擇地向乙方或其僱員提供隨時的附加的培訓方案。參加

這樣的培訓可以是強制的。培訓費(包括指導和資料費)由甲方承擔。培訓期間的其他費用,包括膳宿費、工資和旅差費等,由乙方承擔。甲方還可以通過諮詢的方式提供培訓,方式可以多樣。

5.甲方將負責乙方的業務監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簽訂、市場營銷策略的制定、

行業解決方案的提供、產品的提供、產品的維修、技術支撐、市場管理等工作。對於乙方具體的銷售渠道和銷售價格,甲方原則上不進行干預,以確保乙方的區域獨家營銷權。

6.甲方委託乙方舉辦大型市場促銷活動及有關的宣傳廣告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㈠乙方的權利

1.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利,甲方不得干預。

2.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祕密。

3.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培訓和指導。

㈡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照營運手冊的規定,嚴格執行甲方的營銷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動自覺地維護和規範補發及相關業務市暢 

2.義務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

3.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的指導和監督。

4.乙方每月須完成定額              。

四、對乙方的培訓和指導

1.在乙方開業前,甲方應進行一次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並指導乙方做好開店準備工作。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技術骨幹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並定期進行再培訓。在業務指導中,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解決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

五、各種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納加盟金      元人民幣;特許權使用費   元人民幣。

2.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納預付貨款   元人民幣,用完後再續。

六、保密條款和限制競爭條款

㈠乙方應將營銷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除了正常商業經營管理之需要,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給他人。乙方承諾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期滿後二年內,不將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識、經營方法等向其他個人、組織、公司等透露。

㈡乙方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以及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二年內,乙方不從事與甲方業務有競爭性的經營活動,無論這種活動是作為顧問、業主、僱員、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進行的。

七、特許加盟店的轉讓

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他人。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變更、終止

㈠期限:本協議的期限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   年內有效,前提是乙方不斷按照本協議的條款進行經營。

㈡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執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和履行其各項義務,則本協議可由乙方延長期限,在延長期批准之前,乙方應遵守如下各項條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請延長期限的書面通告,此通知應在原協議屆滿前90-180天內提出;

2.乙方履行特許協議的現行形式(包括各項條款和補充條款);

3.乙方對甲方及其實體所負各項義務都已清償,並已使甲方合理地認為滿意;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包括所有必須承擔的費用或其他義務,同時是一個有聲望的被特許人。

㈢變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對方書面要求變更本協議有關條款或增加其他條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內書面同意,變更或補充條款方有效。否則,執行原協議條款內容。

㈣終止:

1.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a.乙方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b.乙方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始清算程序;

c.乙方財產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2.協議終止

任一方欲提前終止本協議,應提前90天向對方提出書面申請,雙方應在清理全部債權、債務及其其他有關事項後終止本協議。

九、違約責任

1.本協議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10~100萬元違約金。

特許經營協議 篇3

城鎮供熱特許經營協議?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授予、期限及履約擔保

第四章?特許經營權範圍與實施

第五章?供熱設施的所有權與經營權

第六章?供熱設施的建設投資與建設用地

第七章?供熱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及徵用、徵收、補償

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佔用

第九章?影響用户用熱工:程、事故的報告與通知

第十章?供熱價格

第十一章?供熱安全

第十二章?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第十三章?特許經營期限期滿的移交

第十四章?特許經營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第十五章?供熱質量和服務

第十六章?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章?乙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第十八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章?協議的變更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101?為規範?城市、地區集中供熱特許經營活動,保障供熱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沒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年?月?日在中國?省(自治區)?市(縣)簽訂本協議。

102?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兩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局(委)(以下簡稱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和?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註冊地點:?,註冊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

103?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簽訂並付諸履行本協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遵守中國的法律;

(2)公開、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發展規劃、環保規劃及城鎮供熱專項規劃;

(4)有利於保障供熱安全和_____節能;

(5)有利於促進城鎮供熱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的定義或解釋。

20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儀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_____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_____地區。

202?[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03?[供熱]向熱用户供應熱能。

204?[供熱系統]由熱源通過熱網向熱用户供應熱能系統的總稱。

205?[集中供熱]從一個或多個熱源通過熱網向城市、鎮或某些區域熱用户供熱。

206?[熱力管網]由熱源向熱用户輸送和分配供熱介質的管線系統。

207?[管道業務]在本協議規定的範圍內,依照本協議價格機制制定的價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熱力及相關_____的經營業務。

208?[違約]指本協議簽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這種違約不能歸咎於另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作為或_____或不可抗力等。

209?[特許經營權]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為特許經營供熱業務專營權,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規定地域內,特許經營權受讓方獨自佔有該項業務的經營權利。

210?[户內共用管道熱力設施]用户樓前引入管、樓內立管、水平管及閥門等熱力設施。

211?[用户自用管道熱力設施]自户內共用熱力管道引入到用户室內的熱力管道、閥門、計量表等設施。

212?[熱力緊急事件]涉及供熱採暖需要緊急採取應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熱力設施緊急利用等。

213?[履約保函]指為保證協議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機構通過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約保證金,分為建設期履約保函,運營與維護保函,移交保函。

214?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許經營權授予、期限及履約擔保

301?特許經營權授予

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和規定地域內,獨家享有供熱業務的經營權利?(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

甲方應當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權證書,並以適當方式公示。

302?特許經營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03?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1.乙方應在簽訂協議前十五日內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履約保函分作建設期保函、運營維護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並人運營維護保函。

2.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如拒絕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支付違約金或不及時實施事故處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約擔保作為違約金或用於事故處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約擔保金額共?元,其中建設期履約擔保金額?元、運營維護履約擔保金額?元、移交履約擔保金額?元。(履約擔保金額根據特許經營有效期限和規定區域內用户數、用熱量和用熱性質等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4.凡用於乙方違約金及事故處理等費用支出的部分履約擔保金額,乙方須於事項處理後的10日內向甲方補齊履約擔保金額。

第四章?特許經營權範圍與實施

401?特許經營權地域

甲方根據本協議確定授予乙方對下列地域的供熱享有特許經營權。

1.描述

2.附圖

(附件三: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圖示)

402?特許經營權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範圍為在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乙方對該地域供熱進行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403?特許經營權的實施

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將本項目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者或無故終止特許經營權,不得無故減少乙方特許經營權範圍或妨礙特許經營權的實施,但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權終止和撤銷的情況除外。

在特許經營期間,乙方不得將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進行出租、抵押或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供熱設施的所有權與經營權

501?供熱設施的所有權依照相關法律確定權屬。

502?在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供熱設施經營權和維修權由乙方擁有。

第六章?供熱設施的建設投資與建設用地

601?供熱設施的建設投資

在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供熱設施建設投資權利和義務屬於乙方,投資和建設必須符合相關規劃、計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602?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以(視供熱設施建設具體情況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供熱設施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無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或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供熱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及徵用、徵收、補償

701?供熱設施的管理、維修及更新

乙方對住宅供熱設施的管理應當到最終用户散熱設備;對非住宅的供熱設施的管理應當到建築物、廠區院牆(無院牆的為單位建築物牆)外的入户閥門井(含閥門井)。供、用熱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乙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即承擔法定的供熱設施管理、維修及更新的責任。

由於熱用户原因需要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實行_____,收取合理費用。

702?供熱設施徵用及徵收

甲方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徵用或徵收供熱設施,乙方應予配合,並獲得甲方給予的本章703條規定的補償。

703?徵用或收回的補償

甲方徵用或徵收乙方特許經營的供熱設施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給予補償。

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佔用

801?政府部門的批准及佔用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和建設中,需佔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設施時,應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甲方應當協調其各相關部門給予必要協助和配合。佔用結束後,乙方應當將佔用或動用的設施恢復原狀,依照有關_____標準承擔相關的佔用費用。

802?用户配合及甲方協助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和建設中,乙方需要進入居民用户室內或居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內作業的,事先應與該用户協商。乙方在作業結束後應對所佔用或動用的設施恢復原狀。對用户不給予配合而使乙方無法或嚴重影響乙方向公眾提供管道供熱正常服務的,甲方應依法給予乙方必要協助。

第九章?影響用户用熱工程、事故的報告與通知

901?影響用户用熱工程報告

乙方進行供熱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應當在非供熱運行期,並應當在當地供熱期開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響到用户用熱,則應當將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情況向相關用户和社會公眾公示通報,重要影響工程應報告供熱管理部門。

902?影響用户用熱的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903?事故報告與通知

乙方應當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報告供熱管理部門,重大事故應告知用户,預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響及處理的情況。

904?應急預案

乙方應制定供熱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供熱管理部門備案,將對用户可能受到的影響降到最低。

905?事故影響賠償

由乙方責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對用户造成影響的,乙方應按事故影響程度對用户進行賠償。

第十章?供熱價格

1001?供熱價格制定和調整

供熱採暖價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定價,其價格制定和調整須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組織制定並批准。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一章?供熱安全

1101?安全責任

1.乙方須嚴格遵守有關供熱安全的法律及國家政策,供熱生產、運行和服務的質量、安全、服務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乙方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供熱安全負責,甲方負有對乙方履行安全責任的監管責任。

2.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製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事故發生;要建立搶修、搶險、救災應急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重大意外事故時其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

3.發生事故時,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4.乙方要加強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熱力設施安全的情況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及時向甲方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5.乙方應採用必要的手段,監測管道供熱工況,保持工況穩定,及時應對發生的緊急事故。

6.乙方應嚴格執行有關建設工程開工報建前對地下管網進行核查的規定,並對認為有必要的建設項目實行管道供熱設施現場監護,對野蠻施工危及管道供熱設施安全的,要加以勸阻,勸阻不聽的應及時向供熱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予以查處。

7.乙方應開展各種形式的供熱安全宣傳活動,以提高公眾對供熱設施的保護意識和節能意識,加強對用户採暖的指導,解答用户的採暖諮詢,發放用户採暖手冊。

1102?供熱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遵循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對供熱設施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巡視、保養和檢修,按期進行設備大修和更新改造,對運行15年以上的供熱設施要進行質量安全評估,評估、檢測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出具評估、檢測報告,並報告甲方。

乙方在發現屬於用户的供熱設施存有嚴重安全隱患時,乙方應立即採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1103?因安全原因的停熱

乙方可以在其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對屬於用户產權的供熱設施進行查驗,對認定不符合安全規定、違章安裝管道設施或用户拒絕接受查驗的,乙方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安全隱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該用户供熱。

1104?應急與臨時接管

乙方應完善供熱設施資料圖檔和設施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應急搶修搶險預案,設立供熱設施應急搶修隊伍和用户維修服務網點,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和緊急搶修搶險。

甲、乙雙方均應建立供熱應急預案(見附件九),對乙方在冬季供熱運行期間因拒絕供熱或不能保證供熱質量,直接影響到居民正常採暖,並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甲方可以採取臨時應急接管措施。

出現下列現象時,甲方也可以採取臨時應急接管措施:

1.公共利益需要;

2.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無法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情況;

3.任何發生本協議終止的情況。

第十二章?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1201?特許經營協議期限屆滿的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1202?特許經營的提前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特許經營協議可以提前終止:

1.雙方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2.因不可抗力發生後180天其後果仍未消除,致使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本協議情況的;

3.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協議:

(1)乙方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乙方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乙方岡管理不善,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影響社會公眾採暖的;

(4)乙方擅自停止供熱,擅自提前結束供熱,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利益,責令其改正而拒不執行的;

(5)因乙方責任,造成大面積採暖用户室內温度不能達到相關標準和規定,供熱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熱,無法再繼續正常供熱或拒絕為熱用户供熱,已危及社會公眾利益的;

(7)乙方擅自停業、歇業或中止本協議,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8)乙方嚴重違法違規經營,影響正常供熱的;

(9)因設備等原因造成停熱事故,乙方未能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恢復供熱,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0)乙方在本協議下發生的其他重大違約行為,經甲方通知?天內,仍未補救的;

(11)有本協議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為;

(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為。

4.因特許經營協議任意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按照爭議解決機制解決,終止前任意一方都有義務繼續履行本協議的義務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十三章?特許經營期限期滿的移交

1301?在特許經營期限期滿1年之前,由甲乙雙方成立移交委員會;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計劃,並應在終止日前180日內完成談判,簽訂相關協議。

1302?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乙方不再享有供熱特許經營權的,乙方應將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設的供熱資產移交給甲方,但供熱設施、設備備件以外的乙方用—廠經營或建設的動產除外;乙方在移交時必須保證移交後一年內正常運行的資產和備件,(移交資產的程序和標準見附件九)並出具移交保函。

乙方因自行投資形成自有產權移交及補償問題按照終止補償規定。

第十四章?特許經營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1401?資產處置談判

正常終止資產處置按照移交的規定;發生提前終止的情況,雙方應對資產處置進行談判,提前終止資產處置談判應區分政府徵用或徵收、不可抗力、乙方違約、甲方違約等不同情況。

1402?不予補償

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給予乙方任何補償:

1.乙方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明確表示在餘下的特許經營期內不再履行本協議,並且在30日內再次確認的;

2.乙方未履行移交責任的;

3.乙方移交的項目資產和設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甲方不能使用;

4.有本協議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為。

1403?特許經營權終止日的確定

特許經營權終止日依照下列各情況而定:

1.特許經營權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的,特許經營權終止日為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特許經營權因本協議第十六章規定的特許經營權終止情況的出現而終止的,該情況發生日為特許經營權終止日;

3.因本協議解除而引起特許經營權終止的,引起協議解除的情況發生日或者做出解除協議的決定日為特許經營權終止日。

第十五章?供熱質量和服務

1501?供熱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供熱質量保證體系和相應設施,確保向用户所供應的供熱質量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附件二所規定的標準。

1502?供熱服務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營業接待、定期抄表、室温檢測、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二所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章?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601?甲方權利

1.對乙方實施特許經營的行為實施監管;

2.受理用户對乙方的供熱投訴;

3.依據本協議約定對乙方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4.對乙方的供熱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監督實施;

5.監督抽查乙方供熱、安全運行和服務的質量,定期組織專家進行中期評估(評估方法和標準見附件七);

6.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監管供熱價格;

7.核查乙方的特許經營報告、財務報告;

8.甲方享有緊急處置權。甲方對乙方在冬季供熱期間拒絕供熱或不能保證供熱質量,且直接影響到居民正常採暖,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可以採取臨時應急接管措施;

9.法律規定的其他監管權利。

1602?甲方義務

1.在本協議生效後辦理交付乙方特許經營的手續;

2.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專營和獨佔性;

3.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城鎮供熱市場秩序;

4.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須的政策支持;

5.法律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章?乙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1701?乙方權利

1.對依據本協議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區域範圍內的供熱業務享有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在特許經營有效期限和區域範圍內的供熱投資、發展權;

3.依據本協議規定的價格機制,向用户收取規定的供熱供應費及相關服務費;

4.經有關部門批准,佔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維護供熱管網的權利;

5.對拒繳、欠繳應向乙方繳納的費用的供熱用户依法追繳的權利;

6.對用熱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户暫停供熱服務的權利;

7.對嚴重違反供、用熱協議的用户有依法舉報的權利;

8.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乙方重新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9.法律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1702?乙方義務和禁止行為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負有下列義務:

1.接受甲方的監管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2.非經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決定或促使自身停熱、解散、歇業;

3.非經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乙方必須保證特許經營區域內供熱生產和運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熱或降低供熱質量,發生故障時應快速搶修,直至恢復安全運行;

4.按照國家、省、市、行業及有關標準和乙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實施運行管理。

5.按照乙方承諾供熱質量和服務標準向用户提供供熱相關服務;

6.根據供熱規劃和市場需要,乙方應提高供熱保障能力,擴建供熱管網,積極發展用户,不斷滿足用户對供熱的新需求。

7.乙方應執行當地政府供熱資源整合規劃和環境治理的計劃,積極配合完成資源整合和環保的任務。

8.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特許經營權,不得放棄、變換、擴大、縮小、分包、承包、委託、出租、抵押供熱主業。

9.經甲方批准,對於乙方從事的特許經營業務衍生出來的相關業務,乙方可通過委託、發包等方式將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第三方經營,但屬於特許經營範疇的業務不得委託或發包給社會第三方經營。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1.違規、違法經營的;

2.未按要求履行本協議,供熱供應、運行和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並未按行業主管部門要求進行限期整改的;

3.未經政府及甲方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特許經營權的;

4.未經甲方批准,擅自停熱、停業、歇業或終止本協議,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發生重大供熱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企業法人有重大違規_____行為的;

6.不按城市規劃投資、建設供熱設施,經供熱管理部門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7.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濫用特許經營權,違背市場原則,以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壟斷封閉供熱建築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市場,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公眾利益並造成不良影響,經有關主管部門勸阻拒絕改正的;

8.拒絕接受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9.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義務,違反申請特許經營權時所承諾的;

10.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703?乙方承諾

1.供熱服務承諾

乙方保證善意地、適當地行使本協議授予乙方的供熱特許經營權,盡最大限度地為市民、企業及其他供熱用户提供公平、優質、普遍的供應與服務;並遵循城市發展規劃、環保規劃及城鎮供熱專項規劃,投資建設新的供熱設施,滿足社會對供熱利用的新需求。

2.合理價格承諾

乙方保證採取一切應當採取的措施,嚴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促使供熱價格合理、公平、公開,並使之獲得供熱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3.降低供熱成本承諾

乙方保證完善內部管理,嚴格控制成本,開發和應用先進技術,採用新型能源,不斷地降低供熱成本。

4.提高環境保護質量承諾

乙方承諾在特許經營期間的一切經營和供熱服務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採用先進的環保技術和措施,減少環境污染,維護生態環境。

5.開展公益服務承諾

乙方承諾在特許經營期間,面向廣大市民及供熱用户開展供熱公益活動,宣傳供熱知識及相關能源知識,促進供熱在人們生活、生產中的合理應用。

6.提高供熱信息化水平承諾

乙方承諾在特許經營期間不斷提高企業信息化水平,對供熱設施的圖紙資料、供熱管理資料、用户基

本信息及其他與供熱經營服務有關的信息進行收集、歸類和整理,建立和完善供熱服務信息管理系統。

乙方承諾建立_____、服務信息管理系統並納入供熱管理部門的網絡,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乙方承諾建立並完善其互聯網站,以便向社會公眾用户提供網上供熱開户申請、用熱諮詢、安全説明、

熱費查詢、受理投訴等綜合信息服務。

第十八章?法律責任

1801?甲方法律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第403條規定,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構成妨礙的,應當及時改正,並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2.甲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不將其投資建設的供熱設施交付乙方使用或擅自處置其投資建設的

供熱設施的,應當及時改正,並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3.甲方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在徵用過程中或本協議終止後,拒不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補償的,應當及時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補償,並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補償的利息;

4.甲方違反有關價格法規及本協議定價、調價程序,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補償乙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5.甲方基於對獲得特許經營者的監管的權力採用非正當行為對乙方實施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特許經營權,經法定程序(如行政複議、法院判決等)證明其行為錯誤時,應當改正其行為,並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1802?乙方法律責任

1.乙方對任何法律的違反,均適用所違反法律的處罰規定;

2.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擅自處置供熱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如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重新投資建設相應的供熱設施,並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協議第702條的規定,拒不接受甲方的依法徵用或徵收時,應當服從甲方的依法徵用或徵收,並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4.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擅自解散或歇業的,應當及時恢復營業,並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5.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對擅自停熱負有責任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恢復供熱,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萬到?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6.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未經甲方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特許經營權,擅自改變主業的,應當及時糾正並恢復主業,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7.乙方違反本協議第1702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萬到?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8.乙方違背本協議承諾的義務時,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萬到?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9.乙方違反或降低本協議及附件規定的技術、質量、安全、服務等標準向用户供熱、提供維修服務和供

熱設施運行管理的,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萬到?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0.甲方可根據供熱用户的投訴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用户投訴的情況屬實,並且確屬乙方的?責任的,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萬到?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1.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的及時報告義務的,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萬到?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2.甲方可以採用扣除保函的形式扣除違約金。

1803?不中斷協議履行

除非本協議終止,針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責任的追究及責任承擔,均不影響本協議之繼續履行。

第十九章?協議的變更

1901?協議的變更

租賃合同、營業額特別授權期限屆滿,沒有延期的,該商號權屬當然歸屬甲方,乙方不得再使用該商號。

第十八條: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見應在日內完成改進。

第十九條:僱用合法勞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接受總部應有的員工訓練。

第二十條:按總部規定使用vi手冊,包括店鋪之設計,宣傳物品及輔銷品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依照甲方的指導及加盟店經營管理手冊之規定經營加盟店;接受甲方統一策劃之vip卡,並由乙方承擔製作成本費及相關打折費用等。

第二十二條:按時支付予甲方的款項,包括:貨款及特許經營相關費用等。

第二十三條:維持並促進甲方的商標、聲譽及形象,不在加盟店銷售其它品牌產品,不加盟經營其它同類產品的特許經營事業。

第五章 商標使用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乙方加盟的廣告或推廣材料,如出現甲方公司名稱或商標有關圖片、文字或聲音均必需事先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乙方承認商標及有關知識產權的權益完全屬於甲方。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在當地登記商標。

第二十七條:乙方海里以加盟店的名義登記商標或有關知識產權的所有人,除非獲得甲方的書面許可或指示。

第二十八條:乙方如獲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標或有關知識產權的行為,應立刻通知甲方,並在甲方的指示下提出訴訟,訴訟費則由甲方支付。

第六章 保證保密之規定

甲方保證

第二十九條:所提供產品質量的保證及不良品退貨的保障。

第三十條:保證業務範圍(區域)專賣權利及另外開店之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保證商標使用不會違反任何第三者的權益,如有違反造成乙方損失,願意賠償其損失。

第三十二條:保證乙方履行應盡義務的前提下,在同等條件下享受續約優先權。

乙方保證

第三十三條:不競爭之保證:

1、 乙方在合約期間,不得經營、參觀或涉及任何與甲方銷售的貨品之業務相類似或會產生競爭的行業。

2、 不得僱用或企圖僱用在合同終止之前的一年之內被甲方總部僱用的員工;或誘使該員工離開他們原來的職位。

3、 不得經任何方式將貨品銷售至乙方銷售區域以外的任何市場。

第三十四條:確認所有關於加盟的資料均屬於甲方的商業機密,保證並聲明無論是在合同期內或終止後的任何時候,均不會利用甲方加盟店業務的任何資料做其它任何業務用途。

第三十五條:保證並確保所有獲悉上述資料的員工均不會把上述資料在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人士泄露。

第七章 合同終止及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做出單項3000-5000元的處罰,或通知乙方單方面終止合約而毋須負任何法律責任及做出任何賠償。

1、乙方連續兩個月未實現銷售。

2、乙方違反合同任何條款。

3、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在店鋪內銷售與甲方產品相似的其它品牌的產品或假冒產品。

4、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履行支付各項結算費用。

5、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產品以任何方式銷售至乙方規定區域以外的任何市場,如有發現,甲方有權進行罰沒處理。

6、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在任何情況下關閉其店鋪;或無故終止合同行為。

7、乙方相關人員企圖阻止任何甲方授權人士進入乙方之營業範圍、貨倉範圍、辦公範圍進行正常業務經營監督活動。

8、乙方破壞"_____"商標之良好商譽及形象。

9、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進行批發或將零售價定於超過或低於甲方准許的價格。

10、乙方未能完成公司規定的年度最低銷售額(以進貨額計算)。

第三十七條:乙方同意於合同期滿或任何原因被終止之後,甲方有權免費取回按合同由甲方免費提供乙方所有物品。

第三十八條:乙方因不遵守合同之任何條文或違反合同的任何條款,而導致甲方單方面取消合同終止提供產品時,甲方將保留乙方追究賠償及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合同期期滿,未獲得續期或於任何原因終止後,乙方必須立刻履行以下條款:

1、 支付應付的款項予甲方。

2、 停止經營、立即交回特許經營權證書,並自此不可以任何人士或公司聲稱屬於甲方公司的一部分。

3、 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標或與之相類似的商標或記號。

4、 將甲方免費提供的有關物品及相關資料退回予甲方。

5、 其尚未出出售之庫存商品,如甲方接手經營,甲方將按照最後一次統一調整價格乙方結算。甲方接收的貨品為自本協議書到期之日起壹年內的貨品。

6、 對於店內裝修,如甲方接手經營,甲方將按照兩年折舊與乙方進行換算補償。

7、 雙方協議終止的,按雙方訂立的終止協議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為從屬交易合同,又雙方為獨立法人,自不構成合夥關係。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不得轉讓合同上所屬任何權利。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執行期間,因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即時協商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未規定之事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之規定,雙方並同意以甲方所在地為法院管轄地。

第四十四條: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分協商後做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解釋權屬於授權許可方,__________服裝有限公司。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許經營協議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許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許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總則

1.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自願簽訂本協議,並由雙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將_________品牌經營模式,以特許經營的形式授予乙方從事_________品牌產品經營活動。

二、協議宗旨

1.甲、乙雙方只有在簽訂本協議後,乙方才能獲得甲方授權許可,按本協議規定的地點、期限、範圍從事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的經營活動。

2.本協議規定甲、乙雙方屬於特許經營關係,乙方享有按本協議經營_________系列產品帶來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三、乙方受許特許經營權需具備條件:____________

1.乙方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工商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合法單位,並具有相應經營範圍的資格。

2.乙方須在_________繁華商業地段擁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按甲方要求的專賣店統一標準形象進行裝修佈置並專營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

3.乙方首批進貨資金_________元,乙方須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天內將首批進貨資金匯入甲方指定帳户。

4.乙方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及地點銷售由甲方供應的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乙方的年度銷售回款額不得低於_________元。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____________

1.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經甲方書面認可的_________品牌標識、文字、圖案和文稿在本協議特許地區、期限內,用於店鋪門頭、櫥窗、店內裝修佈置。許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標識印製手提袋及包裝物,允許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標識在本協議特許地區內作各種傳播媒介開展有利於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廣告宣傳。

2.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貨物後如發現貨物與發貨單不符,可在收到該貨物7日內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詢,否則按甲方無誤處理。

3.本協議規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的唯一供貨方。

4.乙方增設、遷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遷址的詳細地址並按甲方規定的統一標準和要求完成店面裝修,經甲方認可合格後方可開店經營,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5.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市場零售價格,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漲價或降價。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對乙方實施停止供貨,直至解除該合同。

6.乙方在開設_________品牌專賣店或店中店、專櫃期限內只能銷售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不得銷售其他品牌產品,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停止向乙方供貨,並且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7.乙方不得向本協議規定區域範圍_________以外地區銷售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如違反,甲方有權對乙方停止供貨,情節嚴重者,取消特許經營資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產、銷售、轉移、藏匿、倉儲、運輸假冒_________品牌產品。否則乙方必須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名譽、商譽、商標、打假費用等方面的全部經濟損失。

9.乙方有義務維護_________品牌的聲譽和形象,有義務協助甲方打擊假冒_________品牌產品。

10.乙方不得將甲方傳授給乙方的產品資料和經營機密泄露給第三方。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並將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1.乙方必須每月與甲方進行對帳,乙方必須在收到對帳單7日內將對帳結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對帳結果,則視為乙方認同甲方對帳單的全部內容和金額。

12.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經營模式,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_________品牌產品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協議規定的銷售回款指標,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規定的開店計劃和店面翻新計劃,甲方有權終止供貨、解除合同,並有權許可第三方在乙方經營_________品牌產品的市場上從事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業務。

14.乙方如違反本協議規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權益,破壞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或出現重大債務問題無法正常經營,以及被政府部門下令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不具備經營資格,或經營所需其他條件未達到甲方要求,或違反甲、乙雙方期貨合同條款及甲方相關的管理辦法等,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乙方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資格。

15.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乙方償還所有欠甲方的貨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貨款外還需按未付貨款的日萬分之五交納滯納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將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權轉讓給第三人,轉讓第三人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並有權瞭解乙方與第三人簽訂的_________品牌合作協議條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不利於甲方的廣告宣傳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18.甲方統一設計制定_________品牌專賣店的門頭、燈箱、店內外裝修、貨架、促銷品、廣告品、產品展示等並協助乙方實施。

19.甲方將實施統一的廣告、推廣活動作為宣傳,並統一_________品牌專賣店識別系統,維護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

20.乙方必須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報出當月的銷售、庫存報表。乙方應將本地區市場信息及時反饋給甲方。

五、獎勵及調貨條款

1.乙方沒有違反本協議條款並年銷售回款額達壹佰萬元以上者,按實際回款額的_________%返利;年銷售回款額達到伍拾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者,按實際回款額的_________%返利;年銷售回款額達到叁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價_________折供貨的優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貨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樣訂貨。凡乙方向甲方訂購的貨物除質量問題或甲方錯發以外,甲方有權不予退換,如乙方確有困難,可在收到該批貨45天內向甲方提出書面調換申請,甲方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但是:____________

申請調換的數量不能超過乙方年購貨量的_________%

打折產品、特價產品和樣品不能調換。

調換商品須經甲方確認同意後方可執行。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退貨,甲方有權不予認可,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調換商品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對乙方專賣店裝修給予支持。裝修費以貨物形式支付。但必須在兩年後憑甲方企劃部簽字認可的裝修結算書到公司報銷。

六、供貨及運輸:____________

1.供貨地點:____________甲方倉庫。

2.運輸方式:____________自提或代辦託運,運費及保險費由乙方負擔。

3.收貨要求:____________乙方收到貨後,必須在每件開箱前稱重,重量相符,開箱驗貨;如重量不符不得開箱,並立即通知甲方或向運輸部門查詢、索賠。否則,開箱後出現任何後果均由乙方負責。

4.乙方以後要貨必須以傳真為據,如無傳真甲方有權不予發貨。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包括火災、水災、戰爭、政府行為、意外事件、勞工問題等,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之一,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本協議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原因,逾期按違約處理。

八、協議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九、協議期限、續簽和終止

1.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協議到期前30天內向另一方提出延長協議之書面申請,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續簽協議。

3.協議到期後,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簽協議,則甲、乙雙方的特許經營關係自然終止。

4.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原有_________品牌庫存產品限一個月期限內自行處理,一個月以後乙方不得再銷售_________品牌產品。

5.本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現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解決,由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許經營協議 篇7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意見》,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乙成為甲方的加盟連鎖店。

現就加盟具體事宜,協商如下:

一、特許權使用:

1、甲方授權乙方座落於市(縣)區(鄉、鎮)路(街)號的門店以“H超市”為懸掛招牌,並將以甲的指導與提供事項,經營該超市加盟連鎖店。

門店號:號

2、甲方對於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門店擁有對其處理:門店位置、商標製作法、銷售技術、門店管理、專職培訓、經營決策等事項。

乙廣的發展計劃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乙能取得正常的發展。

3、乙方店鋪的內外裝飾及門店招牌須與甲方統一。

乙使用的各種設備與甲方統一,如有更改須徵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當月5日必須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銷售額的2%為特許權使用費。

逾期須按每日萬分之一支付滯納金。

逾期三個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乙方門店裝修、設備、商品流動資金及其輔助材料費用由乙承擔。

二、人員培訓:

1、甲方將負責對乙方下屬門店理貨員、收銀員進行基礎培訓,對管理人員進行擇優錄用(淘汰制)培訓。

培訓人員必須具備當地執法部門認可的有效健康證,乙方需自行解決住宿、就餐、往返車費、體檢等費用。

2、乙每家門店人員定編數必須報甲方備案同意。

三、廣告及促銷:

為有效擴展銷售,乙方對甲方統一辦理的門店促銷活動應完全瞭解其重要性,並竭力配合。

如甲方為擴展銷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贈券、會員優惠卡等,乙方應與甲方直營門店同等使用,無條件接受,並就折扣差額由乙方自行負擔,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廣告,應預先將擬定刊登的廣告媒體文案送甲方核准,經甲方同意後方可實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結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須每批結算,並承擔商品發貨地至加盟店的運費和力支費。

乙方自行採購的商品,需到甲方業務部門辦理報驗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銷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須參照甲提供的零售價格執行。

五、乙方的權利:

乙方享有與甲方直營連鎖店相同的商品供應價格和促銷活動的權利。

六、乙方的義務:

1、甲方提供各種企業標準、超市操作規範、超市工作規範、超市管理技術規範和其它規章制度,乙方須無條件地執行。

2、乙方的營業時間必須與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況要理髮須徵得甲方同意。

3、乙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種財務報表,並如實提供各種財務報表。

4、乙方必須執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規範。

5、在經營活動中乙方發生殘損商品,必須按甲方規定辦理退調。

6、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派遣督導人員的監督、指導乙方所開設的店鋪的經營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員應穿着甲方統一制服,佩帶統一胸卡,印製統一名片,用以維護與甲方相同的企業形象。

8、乙不準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場所,實放與H超市制度相同或類似的營業活動或其它行為,不參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業。

七、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術,運作規範和營銷策略。

八、違約責任:

1、簽約雙方應嚴格遵守合約規定,如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均作違約處理。

違約方應付違約金人民幣萬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內,嚴重損害甲方利益、名譽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經營管理祕密,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保留追訴要求賠償的權利。

九、合同的終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講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內容一次)。

期限屆滿前天經雙方同意應辦一續約手續,尚未辦理續約手續者,期限屆滿本約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若無意繼續經營,應於三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並支付違約金,待甲方認可後辦理結帳解約手續。

3、在協議期滿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內,乙方必須拆除“H超市”的標章、圖形及與此有關的文字、圖案設計、招牌或其它營業標記,並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樣及其它屬於甲方所有的營業標記,管理技術、商業祕密等。

十、爭議的解決:

如本合同有爭議時,概以合同內容為主,並以甲方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經雙方簽署後生效,雙方各執肆份為憑。

附件1:

1、進、銷、存日報表(日報)

2、損益表(月報)

3、資產負債表(月報)

4、主要税金應交明細表

5、乙方必須每天將含税銷售額如實電傳告知甲方。

6、甲方需瞭解的其它財務資料,乙方必須如實提供。

附件2:

1、乙方設立專人負責商品退調工作。

2、乙方進貨應指派熟悉商品的人員,為收化驗收員。

3、乙方進貨交接執行地點在H公司配送中心,清單當面交接清楚,嚴格驗貨,如發現破損、超臨界保質期、癟聽等有問題的商品有權拒收,並當場調換合格商品;離開交接地點,概不負責。

4、乙進貨造成積壓、過期或在經營中人為造成損壞、變質的商品,則塗退調處理。

5、乙方在銷售過程中,發現廠方質量問題的商品,交甲方質檢確認後,由質檢直接找廠方協商,妥善處理並答覆乙方,憑質檢科書面通知退甲方配送中心。

6、乙方接甲方統一退調通知後,按時執行,逾期不辦,自行解決。

7、乙方退貨,須接甲方業務部門書面通知,乙方按指定時間退甲方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答收的退貨清單轉甲方退調組,統一與廠方結算,並由開單組衝還紅單。

附件3:

1、門店操作規範

(1)收爭員操作規範

(2)理貨員操作規範

(3)服務枱(寄包台)操作規範

(4)早夜服務部操作規範

2、門店工作規範

(1)督導員(區域)工作規範

(2)門店管理人員工作規範

(3)加盟店督導員工作規範

(4)商品業務人員工作規範

(5)門店財務人員工作規範

3、門店管理技術規範

(1)時段檢核技術規範

(2)商品配製技術規範

(3)商品陳列技術規範

(4)POP促銷技術規範

(5)商品的Q.M.P管理技術規範

a.商品Quality(品質)管理

b.商品Measure(計量)管理

c.商品Price(價格)管理

(6)殘損商品的管理技術規範

4、其他方面:

甲方員工手冊及各種規章制度

甲方:

乙方:

日期:

特許經營協議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_________傢俱品牌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實現_________傢俱特許經營計劃成員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並不斷擴大_________傢俱市場佔有率和市場覆蓋面,特制定本運作細則。

第二條 _________傢俱特許經營體系,是針對目前中國傢俱流通業經營現狀和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而規劃的。特許經營受許人享受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責任,共同探索_________傢俱之特許經營模式。

第三條 _________傢俱特許經營體系服從《_________傢俱特許經營合同書》的要求,本細則作為《_________傢俱特許經營合同書》未盡事宜的具體補充。凡本細則未涉及部分,按_________集團傢俱經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特許經營市場細分及特許經營分類

第四條 市場細分

1.一級市場-------直轄市、省會、地市級重點城市

2.二級市場-------地市級城市

3.三級市場-------一般地市級城市、區縣級城市

第五條 特許經營分類

1.一般特許經營------特許人(_________集團)將“_________傢俱”經營權直接或間接授予受許人,受許人在指定的區域內享有_________傢俱特許經營權。

2.委託特許經營------特許人(_________集團)將“_________傢俱”經營權直接授予受許人,受許人除在指定的經營區域內享有_________傢俱特許經營權外,還享有在其有效經營區域內代表_________集團向加盟申請者授予一般特許經營權。

第三章 特許經營費用的收取標準及商號使用原則

第六條 特許經營收費種類及收費標準

1.特許經營加盟金:免收

2.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免收

3.特許經營保證金:

(1)一級市場: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2)二級市場: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3)三級市場: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七條 商號使用原則

1.特許經營受許人可使用“_________傢俱”商號。

2.特許經營協議終止,受許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特許人授予的商號,否則,特許人將全額扣罰受許人的特許經營保證金,並按特許經營合同規定追究受許人法律責任。

第四章 特許經營確立原則

第八條 特許經營基本資格評估原則

1.受許人具有明顯的和長遠的經營目標、經營宗旨及經營機制。

2.受許人具有一定的業內經驗或相關行業的經營及管理經驗。

3.受許人具有較佳的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能力和足夠的人力資源配置。並按標準向特許人交納特許經營保證金。

4.受許人具有獨立經營場所並按特許人標準進行賣場裝修,且

一、二級市場單店面積不低於220平方米或總營業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三級市場賣場面積不低於150平方米。

第九條 委託特許經營確立原則

1.受許人具備對區域市場進行深度開發的能力,並在其有效經營區域內以參股或獨資的形式,建立三個以上連鎖店。

2.受許人年銷售額不低於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特許經營體系市場佈局原則

第十條 每個市場按不同系列產品分別設一般特許經銷商。對經特許人評估確認的一般特許經銷商對_________傢俱其它系列產品具有優先經營權。但是如果該受許人未能按要求建店,則特許人有權另設特許經銷商經營該系列產品。

第十一條 一般特許經營商的經營區域原則上是在行政區劃範圍之內,但是如果市區相距_________公里以上,可另設一般特許經營商。

第十二條 原則上只在一級市場設立委託特許經銷商,並且其周邊二三級市場區域市場為空白市場。

二、三級市場不設委託特許經銷商。

第十三條 受許人必須在規定的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向其它區域市場開展銷售業務。如客觀上與其它特許經營受許人和特許人直營連鎖店發生業務交叉,按特許人現行有關業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特許經營體系的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_________傢俱特許經營體系由_________集團傢俱經營部負責規劃和市場佈局,並負責特許經營合作關係的確立。

第十五條 _________集團傢俱經營部下屬各區域特許經營部受指派負責所轄地區特許經銷合作關係的建立,並負責特許經營受許人日常經營的支持、服務、培訓和監督,提出特許經銷合作關係延展或終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 _________傢俱委託特許經銷商負責其所轄區域一般特許經銷商合作關係的建立,並負責所轄區域一般特許經銷商日常經營的支持、服務、培訓和監督,提出一般特許經營合作關係延展或終止的建議。區域特許經營部負責協助委託特許經銷商對一般特許經銷商進行監督及管理。

第十七條 _________集團傢俱經營部負責監督本運作細則和特許經營合同的執行情況,並決定特許經營合作關係的延展或終止。

第十八條 _________集團傢俱經營部對確立特許經營合作關係的受許人授予統一使用的“_________傢俱”商號和特許經營授權書,終止合作關係時收回。

第七章 特許經營體系的價格及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受許人必須保證產品市場標價不超過特許人對產品的市場指導價,並維護其的價格體系,配合開展市場促銷活動。

第二十條 受許人可根據本區域市場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促銷商品、賣場樣品和殘損品的市場銷售價格。

第二十一條 受許人必須遵循特許人的價格管理規定,否則特許人將根據情節扣罰部分或全部特許經營保證金,直至終止合作關係。

第二十二條 _________集團_________傢俱有限公司負責與受許人結算貨款,貨款結算一律採取現款現貨的結算方式。

第八章 銷售獎勵形式及標準

第二十三條 受許人年終完成年度銷售任務時,特許人將以現金或實物形式對受許人進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受許人年度銷售回款完成達到如下指標時,特許人以回款為基數,以產品或折扣形式分別給予返利。

返利條件返利基數返利標準:

(1)0-_________萬回款額0

(2)_________-_________萬(含_________萬)回款額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萬(含_________萬)回款額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萬(含_________萬)回款額_________%

(5)_________萬以上(含_________萬)回款額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按直營結算價結算的受許人,不再享受返利政策。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為_________傢俱特許經營體系成立和運作的綱領性文件,是特許經營體系正常運作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條 依據本細則簽署的《_________傢俱特許經營合同書》是其法律基礎。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於_________集團傢俱經營部,對本細則的條款和內容,受許人可提出補充和修訂建議,建議被採納後,本細則可修改執行。

特許人:_________公司(公章)受許人:_________(公章)

簽約代表: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細則簽定地:_________

附件二:營業執照及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粘帖處)

附件三:補充協議(略)

附件四:授權書

授 權 書

茲授權_________在_________範圍內從事_________傢俱的經營,並授予其_________傢俱_________產品在其有效經營區域內的獨家代理權,並可使用_________傢俱_________連鎖店的商號。該授權書有效期限為一年。

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許經營協議 篇9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規範_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_________局(委)(下稱甲方)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

1.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餐飲業加盟合同書 ·連鎖店加盟合同 ·瑜伽加盟合同 ·傢俱加盟合同

·特許加盟合同 ·商場超市加盟合同 ·加油站加盟合同書 ·酒類專賣店加盟合同

2.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2.2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3 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 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 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 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 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 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

(1)造成户以上用户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幹、次幹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 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 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3.2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户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 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南至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3.5 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並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 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 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 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 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 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 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180日前完成談判,並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 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3)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補償。

第五章 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 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

5.2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佔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 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5.4 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

第六章 供氣安全

6.1 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6.2 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6.3 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6.4 強制保險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

6.5 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6.6 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6.7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的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___小時告知用户,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6.8 緊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範圍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氣時,乙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甲方,並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7.1 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户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7.2 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五所規定的標準。

第八章 收費

8.1 批准的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銷售價格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户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有償服務價格標準須經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另行批准。

8.2 燃氣費計算

燃氣氣費的計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單價乘以用氣量計算,或採用熱量單價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表並結算燃氣費。

8.3 價格調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氣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8.4 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並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 權利和義務

9.1 甲方權利

(1)甲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

(3)享有審查乙方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權利;

(4)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9.2 甲方義務

(1)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內,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

(2)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訂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及運行預案,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9.3 乙方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業務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對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9.4 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5 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9.6 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乙方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5)乙方簽署可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6)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7)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章 違約

10.1 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3 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_________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________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取消或不取消決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1.2 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12.1 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未能解決上述爭議,則適用第12.2條的規定。

12.2 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12.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適用法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適用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13.1 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並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准本協議的程序。

13.2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3.4 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3.5 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四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4.1 本協議連同附件均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執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執_________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甲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二、乙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三、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圖示

附件四、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五、技術規範和要求

附件六、管道燃氣質量標準、供氣服務標準

附件七、設施維護方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特許經營協議 篇10

甲方(特許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乙方(被特許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授權乙方推廣甲方業務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特許經營授權許可的內容、範圍、地域

1.甲方授權乙方推廣甲方補發及相關業務,並允許其使用甲方名稱及其相關的標誌、市場營銷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__範圍內有獨家特許經營權,乙方可在該地區內開設特許網點,從事經營活動。

3.甲方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_________範圍內發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為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2.對違反特許合同規定,侵犯甲方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二)甲方的義務

1.經營手冊。

甲方將向乙方提供_________手冊(包括_________等)的副本,該手冊只供乙方本人祕密使用,手冊的內容不向僱員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會向乙方提供對該手冊的改進或變動資料,其方式採取增補方式,或者業務通訊方式,或者年度大會方式,視情況而定。作出改動後,乙方將遵照執行。

2.產品的提供

a.甲方應根據乙方需要及時提供乙方所需合格產品。

b.甲方負責對乙方人員的業務指導及售後服務培訓。

3.總部培訓

甲方將為乙方安排一次開辦前的總部培訓,地點在甲方總部。該培訓工作一旦此特許協議簽署後立即着手進行,是強制性的安排,此活動必須在乙方正式開展經營活動之前完成。乙方將負責到甲方總部去的路費和食宿費。

4.後續培訓

甲方在其權利範圍內有選擇地向乙方或其僱員提供隨時的附加的培訓方案。參加這樣的培訓可以是強制的。培訓費(包括指導和資料費)由甲方承擔。培訓期間的其他費用,包括膳宿費、工資和旅差費等,由乙方承擔。甲方還可以通過諮詢的方式提供培訓,方式可以多樣。

5.甲方將負責乙方的業務監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簽訂、市場營銷策略的制定、行業解決方案的提供、產品的提供、產品的維修、技術支撐、市場管理等工作。對於乙方具體的銷售渠道和銷售價格,甲方原則上不進行干預,以確保乙方的區域獨家營銷權。

6.甲方委託乙方舉辦大型市場促銷活動及有關的宣傳廣告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利,甲方不得干預。

2.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祕密。

3.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培訓和指導。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照營運手冊的規定,嚴格執行甲方的營銷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動自覺地維護和規範補發及相關業務市暢 

2.義務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

3.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的指導和監督。

4.乙方每月須完成定額。

四、對乙方的培訓和指導

1.在乙方開業前,甲方應進行一次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並指導乙方做好開店準備工作。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技術骨幹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並定期進行再培訓。在業務指導中,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解決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

五、各種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納加盟金_________元人民幣;特許權使用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納預付貨款_________元人民幣,用完後再續。

六、保密條款和限制競爭條款

(一)乙方應將營銷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除了正常商業經營管理之需要,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給他人。乙方承諾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期滿後二年內,不將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識、經營方法等向其他個人、組織、公司等透露。

(二)乙方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以及合同有效期屆滿後_________年內,乙方不從事與甲方業務有競爭性的經營活動,無論這種活動是作為顧問、業主、僱員、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進行的。

七、特許加盟店的轉讓

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他人。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變更、終止

(一)期限:本協議的期限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_________年內有效,前提是乙方不斷按照本協議的條款進行經營。

(二)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執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和履行其各項義務,則本協議可由乙方延長期限,在延長期批准之前,乙方應遵守如下各項條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請延長期限的書面通告,此通知應在原協議屆滿前90-180天內提出;

2.乙方履行特許協議的現行形式(包括各項條款和補充條款);

3.乙方對甲方及其實體所負各項義務都已清償,並已使甲方合理地認為滿意;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包括所有必須承擔的費用或其他義務,同時是一個有聲望的被特許人。

(三)變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對方書面要求變更本協議有關條款或增加其他條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內書面同意,變更或補充條款方有效。否則,執行原協議條款內容。

(四)終止

1.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a.乙方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b.乙方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始清算程序;

c.乙方財產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2.協議終止

任一方欲提前終止本協議,應提前90天向對方提出書面申請,雙方應在清理全部債權、債務及其其他有關事項後終止本協議。

九、違約責任

1.本協議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_________元違約金。

2.同時,甲方在下列情況下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

a.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範圍,或與其他商標組合使用;

特許經營協議 篇11

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規範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註冊地點: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1.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2.2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3 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 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 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 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 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 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著降低,影響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幹、次幹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 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 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3.2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_______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户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 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 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_________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附件三、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圖示)

3.5 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並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 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 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 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 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 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 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180日前完成談判,並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_________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 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3)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補償。

第五章 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 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

5.2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佔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 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5.4 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

第六章 供氣安全

6.1 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6.2 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6.3 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6.4 強制保險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

6.5 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6.6 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6.7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的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___小時告知用户,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6.8 緊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範圍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氣時,乙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甲方,並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7.1 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户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7.2 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五所規定的標準。

第八章 收費

8.1 批准的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銷售價格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户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有償服務價格標準須經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另行批准。

8.2 燃氣費計算

燃氣氣費的計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單價乘以用氣量計算,或採用熱量單價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表並結算燃氣費。

8.3 價格調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氣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8.4 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並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 權利和義務

9.1 甲方權利

(1)甲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

(3)享有審查乙方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權利;

(4)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9.2 甲方義務

(1)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內,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

(2)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訂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及運行預案,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9.3 乙方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業務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對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9.4 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5 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9.6 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乙方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5)乙方簽署可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6)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7)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章 違約

10.1 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3 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____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___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取消或不取消決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1.2 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12.1 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未能解決上述爭議,則適用第12.2條的規定。

12.2 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12.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適用法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適用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13.1 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並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准本協議的程序。

13.2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3.4 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3.5 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四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4.1 本協議連同附件均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執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執_________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 甲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二 乙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三 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圖示

附件四 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五 項目和企業相關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國設計商的資質審查及設計合同、設計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國建設承包商資格審批和資質證書、建設施工合同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的驗收、竣工驗收、衞生許可證、土地復墾驗收、管道燃氣設施產權登記及其他權利登記、公司登記和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財政登記、統計登記、海關登記備案、勞動管理有關事項、項目融資的批准和登記等)(注:請協議各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相應修改)

附件六 技術規範和要求

附件七 設施維護方案

附件八 保險(注:應包括但不限於,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

附件九 工程技術方案

附件十 管道燃氣質量標準、供氣服務標準

附件十一 安全管理標準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簽字: 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 (公章)

特許經營協議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實施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維護污水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簡單介紹本協議簽署的目的、原則和法律依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本協議由

市(縣) (部門)(被授權人)(下稱“甲方”),地址: ,被授權代表: ,職務: ;

(下稱“乙方”),註冊地點: ,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署。

鑑於:

(1) 人民政府決定以特許經營的方式實施 污水處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該項目已於 年 月 日獲得 省 (市、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批准(批文見附件9);

(2) (甲方)於 年 月至 年 月對 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經過 ,確定由 (乙方)承擔本項目。

雙方在此達成如下條款:

第二章 術語定義

第1條 術語定義

1.1 術語定義

在本協議中,下述術語具有下列含義:(以術語的拼音字母排序)

“項目”或“污水處理項目” 指 污水處理項目,處理能力為每日 立方米,地址為 。

“本協議” 指甲方與乙方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1至附件16,以及日後可能簽訂的任何本特許經營協議之補充修改協議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視為併入本協議。

“出水採樣點” 指為檢測出水質量對出水進行採樣之處。具體位置如附件4圖中所示。

“法律變更” 指:

a. 在本協議簽署之後,中國任何政府部門頒佈、修改、廢除或重新解釋的任何適用法律;或者

b. 甲方的任何上級政府部門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後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條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額外條件。

並且,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導致:

(1)適用於乙方或由乙方承擔的税收、税收優惠或關税發生任何變化;或

(2)對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的要求發生的任何變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學品” 指工程技術方案中所述的用於污水處理的化學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個運營月內,日均 立方米計算的處理水量。

“謹慎運行慣例” 指在中國的大部分污水處理廠運營者為建設運營類似於本項目的項目所採用或接受的慣例、方法和作法以及採用的國際慣例和方法。

“進水採樣點” 指為檢測進水質量對進水進行採樣之處。具體位置如附件4圖中所示。

“接收點” 指本項目接收污水進水的具體地點,見附件4。

“交付點” 指污水經過本項目處理後的交付點,見附件4。

“開工日期”指按以下方式確定的日期:

(a)本協議生效後 天,或

(b) 年 月 日,或

(c)其他條件。

“開始商業運營日” 指滿足第7.3條的規定,項目視為開始商業運營之日。

“履約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協議第3.3條規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乙方為項目進行融資、建設、擁有、運營、維護和/或移交而需從政府部門獲得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准,包括附件9所列的批准文件。

“融資完成” 指乙方與貸款人簽署並遞交所需的有效融資文件(包括滿足或放棄該融資文件要求的獲得首筆資金的每一前提條件),用以證明乙方為本項目獲得舉債融資所需的全部交易辦理完畢,同時乙方應一併收到本協議和融資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權投資人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

“融資文件” 指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與股權投資人的認購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或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協議20.4條款中約定的協議生效日期。

“適用法律” 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部門頒佈的所有技術標準、技術規範以及所有其他適用的強制性要求。

“商業運營期”或“運營期”指自開始商業運營日起至特許經營期最後一日止的期間。

“特許經營期” 具有第2.2條規定的含義。

“投標保函” 指投標人按照投標人須知與投標書同時提交的保函。

“維護保函” 指按照本協議第8.5條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違約” 指本協議簽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這種違約不能歸咎於另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等。

“違約利率” 指違約當時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利率加 %。

“污水” 指經污水管道收集輸送至污水處理項目接收點未經本項目處理的污水。

“污水處理項目用地” 指位於 共計 平方米將用於修建污水處理項目的場地,詳見附件3。

“污水處理服務費” 指甲方根據本協議就污水處理項目應向乙方承擔污水處理服務支付的費用。

“污水處理單價” 指處理每立方米污水的價格。

“運營年” 指運營期內任一公曆年度期間,但第一個運營年的開始應自開始商業運營日開始,最後一個運營年的結束應在特許經營期的最後一日結束。

“運營月” 指運營期內任一個公曆月期間,但第一個運營月的開始應在開始商業運營日開始,最後一個運營月的結束應在特許經營期的最後一日結束。

“運營日” 指運營期內每日從00:00時開始至同日24:00時結束的二十四小時期間。

“移交日” 指特許經營期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或經雙方書面同意的移交項目設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門” 指(a)中國國務院及其下屬的部、委、局、署、行,中國的任何立法、司法或軍事當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實體;(b)本項目所在區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門。

“最終竣工日” 指根據第7.1條款頒發或視為頒發最終完工通知之日。

1.2 其它

在本協議中:

(a)“元”指“人民幣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b)除本協議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一方”或“各方”應為本協議的一方或各方;本協議、或融資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繼任者和獲准的受讓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曆的日、星期、月、和年;

(d)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包括”一詞在任何時候應被視為與“但不限於”連用;

(e)所指的合同是指有關的合同和合同附件,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指對該合同不時所作的補充或修改;

(f)所指的“維護”應始終解釋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2條 特許經營權

2.1 特許經營權

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內獨家的權利,以使乙方進行(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並取得污水處理服務費。

乙方的特許經營權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始終持續有效。

在特許經營期內,非經甲方同意,並僅限於本項目的融資擔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向任何第三方進行轉讓、出租、質押或其它任何處置。

2.2 特許經營期

除非依據本協議進行延長或第16條而終止,特許經營期應為 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3條 聲明和條件

3.1 甲方的聲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聲明,在生效日期:

(1) 甲方已獲 市人民政府授權管理本項目,有權簽署本協議,並可以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2) 甲方已經獲得本協議附件9列出的應在生效日期前獲得的所有批准;

(3)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聲明被證實在作出時存在實質方面的不屬實,並且該等不屬實聲明嚴重影響本協議項下的污水處理項目的順利進行,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3.2 乙方的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在生效日期:

(1) 乙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機構,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其它項目合同和融資文件的法人資格和權利;

(2) 乙方已經獲得本協議附件9列出的應在生效日期前獲得的所有批准;

(3) 乙方應確保在特許經營期內的任何時候,在項目中的投資股本金數額高於或等於屆時項目投資額的百分之三十(30%)。

(4)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聲明被證實在作出時存在實質方面的不屬實,並且該等不屬實聲明嚴重影響本協議項下的污水處理項目的順利進行,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3.3 履約保函(BOT形式適用)

(1) 生效日期後 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10的格式出具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的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設計和建設的義務。

(2) 履約保函的有效期為自生效日期起至最終竣工日後的一年屆滿之日,或乙方按第8.5條的規定提交維護保函的日期。上述較遲的一個日期到期時,甲方應解除履約保函,同時甲方在收到履約保函後 個工作日內,應解除投標保函。

3.4 融資完成

乙方應確保於生效日期後 個工作日內實現融資完成,在融資完成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書面確認融資完成,並交付所有簽署的融資文件的複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資完成已實現的其它證明文件。

3.5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

(2) 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按時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3) 在特許經營期內,協助乙方辦理有關政府部門要求的各種與本項目有關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4) 對乙方污水處理特許經營過程實施監管,包括產品和服務質量,項目經營狀況和安全防範措施,以及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等。

(5) 甲方本着尊重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鼓勵公眾參與監督的原則,有權及時將產品和服務質量檢查、監測、評估結果和整改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並受理公眾對乙方的投訴,並進行核實處理。

(6) 遇緊急情況,在可能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可依法對乙方進行臨時接管。

3.6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享有特許經營權;

(2) 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乙方應在特許經營期內自行承擔費用、責任和風險,負責進行項目的 (融資、建設,以及項目設施的運營與維護);

(3) 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方式取得污水處理服務費。

(4) 接受政府部門的行業監管。服從社會公共利益,履行對社會公益性事業所應盡的義務和服務。

第四章 項目建設(BOT形式適用)

第4條 土地使用

4.l 土地使用權

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以 (視項目具體情況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處理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並確保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獨佔性地使用土地。

4.2 對使用土地的限制

無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第4.1條污水處理項目土地用於項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5條 設計

5.1 設計要求

乙方應按附件4規定的技術規範和要求以及適用法律法規進行本項目設施的初步設計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審批程序,自行承擔或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本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並承擔相應費用。

乙方應對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項目設計中的任何缺陷負責,甲方未對設計文件提出異議不應被視為對本協議項下其權利的放棄,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唯有第5.4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5.2 審閲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

乙方已審閲過附件4規定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對設計文件中的任何錯誤、不一致、不明確或遺漏應在下一階段工作中提出並給予糾正,否則造成的後果和一切費用應由乙方承擔。

5.3 施工圖設計

乙方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和附件4中列明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施工圖設計,並提供給甲方及具有審查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建設前審查。如果在施工圖設計中需要對初步設計進行重大變更則應提出變更理由。有內容變更的施工圖設計,必需經甲方批准方可以據此施工。如申報後 日內甲方未書面拒絕,視為甲方同意該施工圖的內容變更。

5.4 甲方的責任

只有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應對設計中的錯誤負責:

(a)乙方認為甲方批覆中部分內容錯誤,並書面通知甲方,在通知發出後 日內甲方沒有對該錯誤進行糾正;

(b)甲方在收到乙方有關錯誤的通知後,書面答覆乙方按照原設計行事。

第6條 建設

6.1 乙方的主要義務

乙方應依照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建設程序以及本協議的要求,負責本項目設施的建設工程,並承擔建設工程中應承擔的費用和風險,包括:

(a)在本協議規定的開工日期或之前,開始工程建設,在本協議規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b)進行施工前準備,及時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設施;

(c)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程序、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所有適用的施工標準和規範及本協議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擔或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進行項目施工建設。在施工工程中安裝的所有設備必須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須經檢驗是合格的;

(d)按照適用法律法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進行項目建設施工的全過程監理,並承擔相應費用。

(e)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乙方在簽署、取得或完成各種合同、審批等文件後,應於 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有關項目建設的文件之複印件報甲方備案。

(f)在工程建設完成後,按照本協議第6.8條的規定交付有關竣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6.2 甲方的主要義務

(a) 在建設期內協助乙方辦理有關政府部門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b) 給予屬於甲方批准權限內的批准並保持批准有效。

6.3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在工程建設開始之前,乙方應根據附件6制定和執行工程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並在工程建設進度月報表中同時反映工程質量監控情況。

6.4 項目進度計劃

6.4.1項目計劃

雙方應根據附件6規定的進度計劃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建設義務。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附件6規定的進度計劃日期的最後期限將延長或修改。

(a)第11.1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b)由於第6.9條所述的發現文物使工程建設的實施延誤;

(c)由於甲方的違約而造成乙方的延誤;

(d)由於乙方的違約而造成甲方的延誤。

6.4.2 進度日期的延長

當第11.1條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一方應在實際發生延誤的 個工作日之內,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延期要求,並説明該延期是已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後所無法迴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應積極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項進行協商,並達成書面意見。如提出書面要求的一方在 個工作日之內沒有收到另一方對延期表示異議的書面意見,將被視為另一方對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 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開始商業運營日的延誤

如果由於甲方的違約造成開始商業運營日的任何延誤,乙方應:

(a) 提出附件6規定的進度計劃日期作適當延長;

(b) 有權獲得延誤的經濟補償,使乙方基本上恢復到該延誤沒有發生時相同的經濟狀況。其中經濟補償的金額為每日支付____元(注:與6.4.4條件等同);

(c) 有權獲得延長特許經營期,相應延長的特許經營期應不少於被延誤的商業運營期。

6.4.4 乙方導致的竣工延誤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導致開始商業運營日的延誤,則乙方應就發生的任何延誤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每延誤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額____元。甲方可以從履約保函中兑取,直至履約保函全部兑取完。如果履約保函累計被兑取完畢或者違約金金額累計達到履約保函金額,甲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書。

6.5 進度報告

乙方每月應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設進度月報,該月報應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設工程進度和質量、預計完成工程的時間,如果進度和質量發生問題,應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計劃。

6.6 甲方的監督和檢查

6.6.1 對建設工程的檢查

甲方有權在不影響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檢查乙方進度和項目的質量控制檢驗方法及結果,以確認工程建設符合本協議規定的進度和質量要求。乙方應派代表陪同檢查,提供檢查工作的必要條件,若檢查工作中涉及專有資料的保密問題,應按11.2條保密條款執行。

6.6.2 不符合質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設不符合本協議的質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不能或拒絕修正缺陷,甲方有權停止施工,責成乙方進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證、缺陷得到修補、質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復施工。停工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7 不可免除

不論甲方是否監督、檢查建設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應視為放棄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

6.8 交付圖紙和技術資料

在竣工日之後 個月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下列資料:

(a) ____份項目設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圖紙、竣工驗收記錄;

(b) ____份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和圖紙的複印件(包括設備平面圖、説明書、使用和維護手冊、質量保證書、安裝記錄、測試記錄、質量監督和驗收記錄);

(c) 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技術文件或資料。

6.9 對考古、地質及歷史物品的保護

如果乙方在污水處理項目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遺址、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物品,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如果上述發現導致建設工程的延誤,應按第6.4.2條執行,或雙方按照第6.4.3條款中(b)條款進行協商延長特許經營期或予以經濟補償。

第7條 竣工

7.1 項目設施竣工驗收

乙方應至少提前 個工作日向甲方發出竣工驗收的書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後的 日內派代表參加由乙方組織有關方面聯合進行的竣工驗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後未參加竣工驗收,則竣工驗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況下按預定的時間進行,並將驗收結果及時通報甲方。

如果竣工驗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應在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並陳述不合格理由。乙方應採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補救不合格情況,並應至少提前 個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再次組織竣工驗收。乙方應對因不合格而導致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驗收結束後 個工作日內未發出有關不合格的書面通知,並且驗收結果已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則視為項目設施竣工。

7.2 環保驗收

乙方應在開始商業運營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內上報環保部門進行環保驗收。

7.3開始商業運營

(a) 乙方通過環保部門或甲、乙雙方認可的具有認證資格的第三方監測機構檢測,且項目連續 日出水水質滿足污水處理出水質量標準,並接到環保部門發出的正式通過驗收的通知後,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申請正式開始商業運營。

(b) 甲方應自接到開始商業運營申請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是否同意開始商業運營,如不同意須同時陳述理由。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應在 日內解決。如 日內仍未能解決,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第 日視為開始商業運營日。如甲方未於上述期限內發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視為同意乙方開始商業運營。乙方應將最終的開始商業運營日通知甲方。

(c) 自開始商業運營日或視為開始商業運營日起,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污水進水,並按照第9條規定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第五章 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8條 運營與維護

8.1 運營和維護的基本原則

在整個運營期內,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包括税費)和風險,管理、運營和維護污水處理設施。乙方應確保在整個運營期內,始終根據下列規定運營並維護污水處理項目設施:

(a)國家和地方現行的企業運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污水處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本項目有關批准文件的要求;

(b)附件6規定的質量保證、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c)運行維護手冊以及污水處理項目內設備製造商提供的説明手冊和指導。

乙方應確保污水處理項目設施始終處於良好營運狀態並能夠安全穩定地處理污水和污泥,使其達到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滿足環保要求。

8.2 污水處理範圍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應只對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處理。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進行處理。(污水處理項目自身產生的污水除外)。

8.3 甲方的主要責任

甲方應確保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收集和輸送污水至污水處理項目交付點,如期達到本協議規定的基本水量和進水水質,即每一個運營月內平均日污水量為_______m3和控制污水進水水質在附件1進水水質標準以內。

在整個特許運營期內,應督促乙方認真執行國家行業標準《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行業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以及本協議規定的出水質量標準。

8.4 乙方的主要責任

從開始商業運營日起,乙方應連續接受和處理污水(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將從接收點排入的進水經處理達到出水質量標準後,排放至交付點。

如果進水水量超過本協議規定的污水處理項目設計處理能力,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同時提出擬採取的對超量污水進行處理的措施。通知發出 個工作日內甲方沒有表示意見,則被視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議。

乙方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合理的商業標準以及謹慎運行慣例認真而有效地處理其業務與事務,按附件15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經營情況的財務報表,並保證其真實性。

乙方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和檢驗制度,按照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次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污水處理廠進水和出水等項目,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的彙總、歸檔。

乙方應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狀況及性能建立定期檢修保養制度,對各項設施的圖紙資料進行收集、歸類和整理,完善公用設施信息化管理系統,保持水處理設施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並在甲方的要求下將設施運行情況報告給甲方。

乙方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充分考慮環境影響,維護生態環境。

乙方應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製度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報甲方備案,並按要求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乙方應保障生產和服務的穩定和安全,防止事故發生。如出現重大意外事故,乙方應及時通報甲方,並盡最大人力、物力進行搶救,儘快恢復生產與服務;在事故影響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公眾的影響。

8.5 維護保函

8.5.1 維護保函的出具

在正式開始商業運營日之前,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一份維護保函,其格式為甲方可接受的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保函的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維護保函應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作為其履行本協議項下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維護義務及保證期義務的保證。分期提供保函時,下一期的保函必須在上一期保函結束前一個月提供,以確保保函的繼續有效。最後一次保函有效期要持續到特許經營期結束後12個月。

8.5.2 恢復維護保函的數額

如果甲方在特許經營期內兑取維護保函項下的款項,乙方應確保在甲方兑取款項後的 個月內將維護保函的金額恢復到人民幣 萬元,並向甲方提供維護保函已恢復的證據。

8.5.3 維護的責任

甲方行使兑取維護保函項下款項的權利不損害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其它權利,且不應解除乙方不履行維護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義務。

8.6 運行與維護手冊

在開始商業運營之前,乙方應編制運行與維護手冊。該手冊應包括生產運行、日常維護、設備檢修內容、程序和頻率等,並在開始商業運營日之前報送甲方備查。

8.7 水樣的採集和儲存

(a)水樣的採集和儲存應滿足附件4的相應要求;

(b)用於檢測水質的進水水樣和出水水樣應分別在污水進水採樣點和污水出水採樣點採集;

甲方有權指定代表或委派監督員在任何時候對乙方的檢測程序、儀器、設備和結果進行現場檢查和檢測。

甲方核實或抽查的結果與乙方自檢結果不一致時,應以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結果為準。聘請第三方檢測的細則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8.8 水量的計量

8.8.1 乙方應按附件4明示的位置安裝計量檢測裝置,計量污水處理廠的進水量及出水量。在開始商業運營日或雙方約定的時間,雙方應將所有安裝的流量計設定一個基礎讀數,以確定每一流量計的原始值。出水流量由乙方在每月 日抄表,以確定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計算。甲方有權隨時核查流量計讀數及乙方的抄表記錄。如果甲乙雙方就水量記錄結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權提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檢驗確定。

8.8.2 乙方應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計連續測量、計算和記錄在進水計量點提取的進水量和在出水計量點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時流量和時、日、月、年的累計流量。

8.9 暫停服務

發生計劃內暫停服務,乙方應於每年 月 日提交下一年度維護計劃,其重大維護和更新內容上報甲方。甲方應在預計的計劃內暫停服務開始之前給與書面答覆或批准,乙方應盡最大努力使計劃內暫停服務的影響降低到最小以使設施的處理能力在計劃內暫停服務期間維持不少於 %的設計處理能力。每一運營年計劃內暫停服務不得多於 天。計劃內暫停服務期間甲方不承擔基本水量義務。

若發生計劃外暫停服務,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解釋其原因並盡最大努力在24小時內恢復正常服務。若因乙方原因計劃外暫停服務超過 小時,乙方應按9.7條款支付水量不足違約金。

8.10 環境保護

乙方應始終遵守有關公共衞生和安全的適用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的規定。

乙方不應因項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而造成污水處理廠場地和排水乾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氣)或周圍環境的污染。

乙方在項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期間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來避免或儘量減少對項目設施周圍建築物和居民區的干擾。

但乙方對於以下任何一種情形不承擔責任:(1)生效日期前已經存在的或潛在的;或者(2)因第三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引起的;或者(3)甲方導致的環境污染及安全隱患。

8.11 未履行維護的處理

如果乙方違反其第8.4條項下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維護的義務,甲方可就該違約向乙方發出通知,限期完成糾正性維護。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後應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進行必要的糾正性維護。如乙方未在限期內進行糾正性維護,甲方有權依據附件11兑取維護保函項下款項對項目設施進行糾正性維護。

8.12 甲方進入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現場

甲方及其代表應有權在任何時候進入污水處理項目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運營和維護進行監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誤或干擾乙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交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報表、報告和資料,但應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關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職權的除外)。

第9條 污水處理服務費

9.1 污水處理服務費

在運營期內,甲方每月按污水處理項目當月處理後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服務費包括以下兩部分:

(a)甲方提供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量低於或等於基本水量時,乙方全部處理,污水處理服務費按污水處理單價_____元/立方米計費;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單價×基本水量;

(b)甲方提供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量超過基本水量,且在項目設計處理能力範圍之內時,乙方全部處理,除按(a)條規定計算污水處理服務費之外,超額部分的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單價×超出基本水量的處理水量× %。

9.2 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調整

每年 月乙方可根據能源、原材料、人員工資的變動以及由於政策法規的變更影響等因素,計算下一年的污水處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提供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計算依據(人工費、藥劑費、電價、物價指數等)和申請調整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的要求,甲方應履行必要的審核、審批程序並在 個月內給予答覆。

9.3 污水處理服務費的支付

乙方應在每個運營月結束後 個工作日內按照計算的污水處理服務費金額向甲方開具賬單或付款通知,並同時向甲方提供當月運營報告,包括處理水量、水質檢測情況、設施運行狀態等情況。甲方在收到賬單 日內支付無爭議的污水處理服務費金額。如甲方對賬單有爭議,應在收到付款通知後 日內通知乙方,甲乙雙方就爭議部分進行協商,也可提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確定。如雙方對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則甲方應依照第三方結果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如甲乙雙方未能協商解決,應依照第19條解決。

本協議項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項,應從到期應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項之日止按違約利率計息。

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幣支付。

9.4 污水進水水質超標

如果污水進水水質超過本協議規定的標準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8.4 條項下的義務,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按下列方法處理:

如果由於甲方責任造成進水水質超標,甲方應向乙方給予適當補償。

(a)如果污水處理項目有能力處理,則甲方應補償因增加處理負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b)如果污水處理項目沒有能力處理,並持續 天,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處理辦法,制訂改造方案,經甲方同意後實施,改造費用應由甲方承擔。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協議附件2的規定調整出水指標,並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質超標的責任。

9.5 更改出水排放標準

因執行甲方要求改變的污水處理出水水質標準,造成運行成本的增加或資本性支出,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違約金

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標準應按附件16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質不能達標時除外。

9.7 處理水量不足違約金

除非甲方的違約或不可抗力,乙方在設計處理能力之內未能對全部污水進行處理時,按未處理水量 元/立方米交納違約金。

第六章 項目設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適用)

第10條 特許經營期期滿時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員會

特許經營期結束 個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員組成移交委員會,具體負責和辦理移交工作,甲乙雙方代表人數應當相同。移交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政府指派有關部門擔任,組織必要的會議會談並商定設施移交的詳盡程序,確定移交儀式,最後將移交信息在省級報上刊登,向社會公告。

10.2 移交範圍

在特許經營期結束當日即移交日,乙方應向甲方無償移交:

(a) 乙方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所有權利和利益,包括:

(i) 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ii) 與污水處理項目設施使用相關的所有機械和設備;

(iii) 第 10.4條要求的所有零備件和配件、化學藥品以及其它動產;

(iv) 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所要求的所有技術和技術訣竅、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包括以許可方式取得的);

(b) 在用的各類管理章程和運營手冊包括專有技術、生產檔案、技術檔案、文祕檔案、圖書資料、設計圖紙、文件和其它資料,以使污水處理項目能平穩地正常地繼續運營;

(c) 土地使用權及與污水處理項目場地有關的其它權利;

這些資產在向甲方移交時應不存在任何留置權、債權、抵押、擔保物權或任何種類的其它請求權。污水處理項目場地在移交日應不存在任何環境問題和環境遺留問題。

甲乙雙方在辦理移交工作的同時,應明確特許經營期結束後妥善安置原項目公司僱員的辦法。

10.3 最後恢復性大修和性能測試

10.3.1 最後恢復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於 個月,乙方應按照移交委員會商定的最後恢復性大修計劃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進行大修,此大修必須於移交日 個月之前完成。

(b)通過最後恢復性大修,乙方應確保污水處理廠關鍵設備的整體完好率達到 %、其它設備的整體完好率達到 %、污水處理廠廠內構築物不存在重大破損。

(c)如果乙方不能根據上述要求進行最後恢復性大修或達到大修標準,甲方應有權兑取相應維護保函金額自行進行大修。在此情況下,應向乙方提供所發生的支出的詳細記錄。

10.3.2 性能測試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員會應進行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性能測試。乙方有責任使測試所得各項性能參數都能符合附件4技術規範的要求。如果所測參數仍有差距,甲方有權從維護保函中支取相應費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額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擔費用以後有權向乙方追償。

10.4 備品備件

10.4.1在移交日,乙方應向甲方無償移交按附件4技術規範要求的在 個月期間污水處理項目設施正常運行需要的消耗性備件和事故搶修的零備件,並提交備件的詳細清單。

10.4.2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生產、銷售污水處理項目設施所需全部備品備件的廠商名單。

10.5 保證期

乙方應在移交日後 12 個月的保證期內,承擔全廠設備和設施質量缺陷的保修責任(因接受移交的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除外),乙方在收到該通知後,應儘快自費進行保修。

在緊急情況下,或乙方沒有及時保修,甲方有權兑取維護保函的相應金額進行保修,但應將支出的情況告訴乙方。

10.6 承包商保證的轉讓

在移交時,乙方有義務將所有承包商、製造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在可轉讓的範圍內分別無償轉讓給甲方,並促成供應商以過去同樣的優惠價格供應設備,在移交時,甲方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合同延續和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

10.7 移交效力

除10.5條規定以外,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隨移交的完成而終止,甲方應接管污水處理項目的運營及享有污水處理項目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10.8 維護保函的解除

甲方應在移交日起12個月後的 個工作日內解除所有或屆時未兑取完的維護保函的餘額。

10.9風險轉移

甲方承擔移交日後污水處理項目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壞是由乙方的過錯或違約所致。

第七章 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第11條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1.1 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 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 流行病、瘟疫爆發;

(3) 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 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處理工程供電中斷。

11.1.2 積極補救不可抗力的義務

(a) 儘快向對方通告事件或情況的發生,對事件或情況的預計持續時間和其在本協議項下履行義務的可能影響作出估計;

(b)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c) 儘快採取行動糾正或補救造成免於履行義務的事件或情況;

(d)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減輕或限制對對方造成的損害;

(e) 將其根據上述(b)( c)和( d) 段採取的行動或行動計劃定期通告對方,並在導致它免於履行義務的事件或情況不再存在時立即通知對方。

11.1.3 不可抗力的處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雙方應本着誠信平等的原則,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進行協商,

(a) 如果雙方在 日內達成一致意見,繼續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甲方應按照附件12的規定向乙方進行補償。

(b) 如果雙方不能夠在上述 日期限內達成一致意見,則任何一方可送達終止通知。

11.1.4 費用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獲得補償,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時間損失給予延期並相應延長特許經營期。

11.1.5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義務的時間自該不可抗力發生日起連續超過 個工作日,雙方應協商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和重新履行本協議的時間。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 個工作日之內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的條件和時間達成一致意見,並且該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決將會對項目的順利進行造成實質性影響時,任何一方均可以按16.3條款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11.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僱員、承包商、顧問或代理人獲得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技術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與項目進展有關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佈即應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在特許經營期期滿之後的 年期間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開,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諾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11.3 合作義務,預先警告義務

雙方應相互合作以達到本協議的目的,並應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在此前提下,雙方同意:

(a)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時,被要求方應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時間內給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無理拒絕或遲延給予該等同意或批准;及

(b) 如果任何一方獲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屬於:

(1) 經該方合理預計將對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實施項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或情形;及

(2) 合理預計另一方不可能獲悉該事件或情形;

則該方應儘快將該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2條 甲方的一般義務

12.1 不干預

甲方不得干預污水處理項目內部管理事務,除非本協議條款的執行受到影響。

12.2 不當兑取保證金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中的款項,之後乙方通過仲裁或其它方式確定甲方無權兑取,甲方應退還兑取的金額,並應補償乙方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兑取之日至退還之日的利息,該利息按當時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13條 乙方的一般義務

13.1 股權轉讓的限制

附件7是乙方原始股東的名單及各自在註冊資本中所佔的份額。乙方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確保在協議生效日之後 年內,未經甲方批准任何股東都不得將股權進行轉讓。在協議生效 年後,在符合下列 情況下,甲方應批准乙方進行股權轉讓。

(a)

(b)

(c)

13.2 遵守適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時應始終遵守適用法律的規定。

13.3 勞動安全標準

乙方應遵守現行的勞動保護法規,尊重職工的權利和嚴格執行安全法規及有關標準。

13.4項目文件的協調

乙方應確保融資文件、股東之間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協議項下的保險單以及由乙方簽訂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協議的規定和都能夠履行本協議。

13.5 税金、關税及收費

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繳納所有税金、關税及行政性收費。

13.6 對承包商和其僱員及代理人的責任

乙方僱用任何承包商和其僱員及其代理人,不應解除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承包商和其僱員及其代理人為本協議目的的所有作為或不作為視同乙方的作為或不作為。

13.7 知識產權的賠償處理

乙方應對本項目在建設、運營和管理工作中可能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而引起的訴訟負責應訴和賠償。

第14條 保險

14.1 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必須按照附件8的規定自費購買保險。

14.2 如果乙方不購買或維持本協議所要求的保險,則甲方有權購買該保險,並且有權根據本協議從履約保函或維護保函款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險費金額。

第八章 違約賠償

第15條 違約賠償

15.1 賠償

任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違約而使該方遭受的任何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15.2 減輕損失的措施

由於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的一方應採取合理行動減輕損失。如果一方未能採取此類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受損害的一方應有權從另一方獲得為減輕損失而採取行動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15.3 部分由於受損害方造成的損失

如果造成損失的部分原因是由於受損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扣除這些因素應承擔的損失。

15.4 對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各方均不應對由於或根據本協議產生的或與其相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利潤損失或附帶損失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負責。

第九章 終止、變更和轉讓

第16條 終止

16.1 甲方的終止

下述每一條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於甲方的違約或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許的糾正期限而乙方在該期限內未能糾正,即構成乙方違約事件,甲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並兑取履約保函或維護保函中的保證金:

(a) 乙方未按時實現融資完成;

(b) 乙方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

(c) 乙方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

(d) 乙方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

(e) 乙方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f) 根據中國法律乙方進行清算或資不抵債;

(g) 乙方在第3.2條中的任何聲明被證明在做出時即有嚴重錯誤,使乙方履行本協議的能力受到嚴重的不利影響;

(h)乙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其它義務,構成對本協議的實質性違約,並且在收到甲方説明其違約並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 個工作日內仍未能補救該實質性違約。

16.2 乙方的終止

下述每一條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於乙方的違約或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許的糾正期限而在該期限內未能糾正,即構成甲方違約事件,乙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a)甲方在第3.1條中的任何聲明被證明在做出時即有嚴重錯誤,使甲方履行本協議的能力受到嚴重的不利影響;

(b)甲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的義務;

(c)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其它義務構成對本協議的實質性違約,並且在收到乙方説明其違約並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後的 個工作日內未能補救該實質性違約。

16.3 終止意向通知和終止通知

16.3.1 終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16.1或16.2條發出的任何終止意向通知應表述違約事件的詳細情況並給出必要的協商期。

在終止意向通知發出之後,雙方應在協商期內為避免本協議終止採取措施,如果雙方就將要採取的措施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在相應的協商期內糾正了違約事件,終止意向通知應立即自動失效。

16.3.2 終止通知

在協商期屆滿之時,除非:

(i) 雙方另外達成一致;或

(ii) 導致發出終止意向通知的違約事件得到糾正,

發出終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權發出終止通知。

16.4 終止的一般後果

如果本協議提前終止,則自任何一方發出終止通知起,至雙方商定的提前終止日止,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下的權利和義務。

本協議終止後,雙方在本協議項下不再有進一步的義務,但根據第16.6條可能到期應付的任何款項,以及本協議到期或終止之前發生的而在本協議到期或終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義務除外。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本協議中爭議解決條款和任何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的其它條款。

16.5 終止後的補償

16.5.1 乙方違約事件導致的終止

在生效日期後,如果甲方因乙方違約事件而終止本協議,則甲方應有權收回乙方對該項目的相關權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補償表所列的補償金額後,乙方對該項目的相關權益將轉歸甲方所有。

補償金額的確定應從特許年限、已運營年限、乙方在項目中的總投入、乙方的過錯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和設定。

16.5.2 甲方違約事件導致的終止

在生效日期後,如果乙方因甲方違約事件根據第16.2條終止本協議,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收回該項目的相關權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補償表中的補償金額後,乙方在該項目中的相關權益將轉歸甲方所有。

補償金額的確定應由甲乙雙方從特許年限、乙方已運營年限、乙方在項目中的總投資、乙方已獲取的收益、該項目的預期收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16.5.3 第11.1款項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

如果因第11.1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依據第16條終止本協議,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附件12補償表中所列的補償金額。甲方支付該項目的補償金額後,乙方將該項目中的相關權益轉讓給甲方。

補償金額的確定應由甲乙雙方從特許年限、乙方已運營年限、乙方在項目中的總投資、乙方已獲取的收益、該項目的預期收益以及各方對此等事件承擔的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16.6 終止後的移交

16.6.1 乙方根據16.6.2條款向甲方移交參照第10.2條規定的污水處理項目所有設施的權利和權益。

16.6.2 乙方應於提前終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污水處理項目的佔有權和運行權。甲方和乙方應於 日內按照16.5條款確定終止補償金額。甲方應在確定終止補償金額後 天內將終止補償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後一筆終止補償金當日,將項目設施的所有權和所有權益全部移交給甲方。

第17條 變更和轉讓

17.1 甲方的變更

由於政府機構改革造成甲方的變更,但新的甲方應:

(a)具有承擔原甲方對項目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能力,並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權,以及:

(b) 接受並完全承擔原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

17.2 乙方的轉讓

17.2.1 資產或合同的轉讓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讓、轉讓、抵押、質押本項目的資產,也不得在上述資產、權利和利益上設置任何留置權或擔保權益或者以其它方式處置這些資產、權利或利益。

第十章 解釋和爭議的解決

第18條 解釋規則

18.1 修改

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只有以書面形式並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方可生效並具約束力。

1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

(a)其它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b)雙方應對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條款進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並可執行,並且這些修改應儘可能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

第19條 爭議的解決

19.1 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若雙方對本協議條款的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產生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則應盡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該爭議、分歧或索賠。若在 個工作日內該爭議未能得到解決,則應適用第19.2條的規定。

19.2 仲裁

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由甲乙雙方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應提交給 仲裁委員會,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9.3 爭議解決期間的履行

在爭議、分歧或索賠作出最終裁決前,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並繼續享有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權利,在最終裁決作出後按裁決進行最終調整。

19.4 繼續有效

第19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0條 其他條款

20.1 通知

本協議項下的通知,通過專人遞交、快遞、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發至對方:

甲方:

地址:

郵編:

收件人: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

地址:

郵編:

收件人:

傳真:

電子信箱: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電傳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若有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況應視為已送達:(i)如用信件進行任何通訊,在由專人遞交、快遞或郵寄方式(掛號、要求回執)發送至上述地址時;和(ii)如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在準確發送至上述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時。

20.2 附件目錄

附件1 污水處理項目進水水質設計指標

附件2 污水處理項目出水水質質量指標

附件3 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特許範圍(或區域圖示)

附件4 技術規範和要求

附件5 特許經營授予方提供的服務和設施

附件6 建設、運營(考慮投入運營前的調試及試運行等環節)和維護方案

附件7 乙方的初始股東名單

附件8 保險

附件9 所需的項目和企業相關文件

附件10 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11 維護保函格式

附件12 終止補償金額

附件13 污水處理項目污泥處理與安全處置協議

附件14 項目融資方案

附件15 乙方的財務報表格式

附件16 出水不符合標準違約金

20.3不棄權

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放棄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除非一方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任何一方未堅持嚴格履行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或未行使其本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條款的放棄或對今後行使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20.4合同文字

本協議以中文訂立,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二份。

本協議由雙方各自正式授權的代表在其簽名下注明的日期簽署。雙方願受本協議的法律約束。

20.5生效日期

(a)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或

(b)

(c)

主管部門(甲方)

[印章]

姓名:

職務:

日期:

公司名稱(乙方)

[印章]

姓名:

職務:

日期:

特許經營協議 篇13

商業特許經營協議書

甲方(特許人):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

註冊號:______

乙方(被特許人): 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

註冊號: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商業特許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定義

除非本合同條款另有特別説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詞與表述的含義如下:

“特許經營體系”,是指甲方的特許經營體系,包括但不限於註冊商標、商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認同並同意遵守特許經營體系的基礎上,獲得甲方授權而設立的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實體,包括但不限於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等。

“特許標識”,是指與特許經營體系相關的識別符號,包括但不限於註冊商標、商號、招牌(店鋪標誌)、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佈局、傢俱等)、制服、廣告等。

“特許產品”,是指帶有特許標識的所有商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務品種、方式等。

“兩店一年”,是指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是指由甲方制訂的指導加盟店經營的各類書面操作資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冊》、《店務操作手冊》、《產品製作手冊》、《營業手冊》、《員工培訓手冊》等。

“單店特許”,是指甲方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區域特許”,是指甲方將指定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特許區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的區域。

“營業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條款約定,獲准開設加盟店的場所。

“建築物”,是指營業地所在的建築物。

第二條 特許經營許可

一、甲方擁有 特許經營體系,經營範圍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許可乙方使用特許經營權。

二、甲方許可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性質:(只能選擇一項)

□ 單店特許。

□ 區域特許。

三、乙方獲准行使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區域內:(只能選擇一項)

□ 具有獨佔性:甲方不得自行或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 具有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 具有非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或授權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第三條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為___年,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乙方要求對本合同續期的,應當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___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同意的,與乙方簽訂續期合同。

第四條 特許區域與營業地

一、乙方獲准行使特許經營權的區域為:中國______省(市)______縣(區)東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的區域。(見附件2:《特許區域附圖》)。

二、乙方僅有權在前款所述的特許區域內開設生產和銷售特許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加盟店。本合同簽訂時的加盟店的地址及面積為:

1.______,面積:______。

2.______,面積:______。

3.______,面積: ______。

第五條 特許經營費用

一、加盟費

乙方應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人民幣____元,該筆款項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後___日內支付。

除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十一條約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還加盟費。

二、特許權使用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每月___日前/□每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支付定額特許權使用費人民幣___元;

□ 按照加盟店□上月/□上年營業額的___%,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_________________。

三、保證金

保證金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約定的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_。

五、支付方式

□ 現金。

□ 票據。

□ 銀行轉賬(甲方指定賬户為: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項後,均應當開具收款憑證。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與商業祕密保護

第六條 信息披露

一、雙方承諾嚴格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及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向對方披露有關特許經營的信息。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乙方。

第七條商業祕密保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後任何時間,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業祕密。

二、乙方承諾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保護甲方披露的信息。

第三部分 知識產權

第八條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許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識產權:

□ 註冊商標。(可另附頁)

註冊商標名稱:_______,《商標註冊證》編號:___________,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___________。

甲方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商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專利。(可另附頁)

專利名稱:_______,《專利證》編號:_______,專利內容:_______。

甲方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當確保註冊商標的有效性,並及時辦理註冊商標的續展手續。

第十條乙方應當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規定,規範使用註冊商標或特許標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擴大註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的使用範圍,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與其他商標、商號或標識組合使用。

第十一條 除為特許經營目的之外,乙方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許標識,也不得在本合同終止後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或特許標識。

第四部分 加盟店的開業

第十二條 商號使用

甲方□允許/□不允許乙方將_______註冊商標用作加盟店商號使用。如允許乙方使用,甲方應當提供書面許可文件。

第十三條 加盟店經營資格

乙方應當保證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資格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要求,並具有經營特許經營體系項下經營活動的合法資格。

第十四條 加盟店的開業指導

甲方應當對乙方目標市場的考察調研、加盟店的選址、營業地的裝修佈置、人員的聘用等加盟店籌備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

第十五條 加盟店的開業培訓

在加盟店開業前,甲方應當對乙方或其指定的加盟店工作人員進行培訓,通過考核後上崗。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體系的提供

甲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向乙方提供特許經營體系的書面資料,包括經營模式及相關管理制度、門店樣式、店堂布局方案、會計系統、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監測制度以及《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等。乙方應予書面簽收。

第十七條 加盟店開業時間

乙方應當保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正常開業,經甲方書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八條 加盟店開業的條件

加盟店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照;

二、營業地建築物的裝修經甲方驗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開業前的所有義務;

四、加盟店符合《特許經營操作手冊》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五部分 特許產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九條 除特許產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應商供應的貨物外,對於其他貨物,甲方可以規定其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乙方選擇,但甲方不得強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貨物供應,具體約定詳見附件3。

第二十條 加盟店經營所需的特許產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應商供應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或使用不屬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供應的貨物,應當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甲方書面同意;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供應商採購或自行製造產品。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採購特許產品,應當提前___天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所需產品的數量和規格。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要求維修甲方供應的設備通知之日起___日內進行維修。

第二十三條 加盟店銷售特許產品應當遵循甲方指定的零售價標準,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零售價,甲方指定零售價標準方式為:

□ 統一零售價。

□ 其他:______________。

第六部分 監督、培訓與指導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加盟店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加盟店應當保持完整、準確的交易記錄,在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遞交上月的總營業收入的財務報表。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不影響加盟店正常營業的前提下,對加盟店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乙方應當遵循甲方在特許經營過程中的建議和指導。甲方可以委派督導員完成本條所述甲方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甲方有權檢查和審核加盟店的交易記錄等文件。

第二十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每年應當對乙方的人員提供不少於___次的統一培訓。

第二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當持續地對加盟店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營銷、服務或技術上的指導,並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七部分 加盟店的統一運營

第三十條 乙方認可並同意遵守甲方特許經營體系有關標準和統一性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乙方在加盟店的運營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規定的統一運營標準,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作任何變更。

第八部分 消費者投訴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統一制定的服務和質量保證承諾,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在加盟店內設置監督電話。

第三十三條 乙方對消費者直接投訴加盟店的應當及時處理,對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向甲方投訴乙方設立的加盟店的,對確有瑕疵甲方已直接向消費者償付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九部分 推廣與宣傳

第三十五條 甲方開展推廣與宣傳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甲方在開展推廣、宣傳活動前,應當將有關活動信息或要求及時通知乙方。若活動相關費用須由乙方承擔的,甲方應當在活動之日前至少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七條 乙方可自行策劃並實施針對特許區域市場特點的推廣、宣傳活動,但須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並在甲方指導下進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八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可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返還乙方已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

第三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方,雙方應當另行簽訂協議。

第四十條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後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六條所述特許經營體系的書面資料。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加盟店開業前及經營過程中的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

三、累計___次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兩店一年”的法律規定。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按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或故意披露虛假信息,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三、本合同簽訂時不具備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內喪失註冊商標或其他特許標識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後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乙方時生效: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未符合開業條件或未開業。

二、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銷售或提供非特許產品或服務。

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變更或擴大註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的使用範圍,或擅自變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

第十一部分 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在接到通知後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____元違約金。

逾期未更正超過___日的,則乙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責任(可多選):

□ 要求甲方賠償人民幣______元;

□ 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四條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應按每天逾期款項的___‰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五條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

逾期未更正超過___日的,則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責任(可多選):

□ 要求乙方賠償人民幣____元;

□ 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六條 由於乙方的過錯對第三方造成侵權或其他經濟損失,則乙方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甲方對外償付的,則可向乙方進行追償。

第四十七條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終止後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其履行義務,並有權要求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終止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甲方許可的註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四十九條 乙方經甲方許可,使用甲方註冊商標作為加盟店字號的,應當在本合同終止後___日內向原登記主管部門申請名稱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___日內返還甲方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於“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中所列舉的所有手冊、可視光盤、教材等文件及其副本、複印件或複製品。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後,除甲方回購外,乙方應當按甲方要求撤換營業地所有特許經營體系特有的內外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佈局、傢俱、設備,或清除註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五十二條 乙方剩餘特許產品的處理由雙方約定,本合同終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無損、尚在保質期內、可以再次使用或銷售的剩餘特許產品的處理方式為:

□ 甲方以原售價回購。

□ 乙方自行處理。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三條 競業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以及合同期後___年內,除約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甲方特許經營體系內容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第十三部分 其他約定

第五十四條 聯繫信息與送達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回覆及其他任何聯繫,應當用書面形式,且採用以下方式:

□ 掛號郵寄。

□ 直接送達的方式。

送達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條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後的地址。

二、雙方同意通過以下聯繫方式向對方送達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有關雙方的聯繫信息如下:

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第五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的附件、《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補充條款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2

《特許區域附圖》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3

特許產品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4

甲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5

乙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6

甲方《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甲方《專利證》或其他權利證明覆印件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本頁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

日期:______

籤於:______

乙方: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

日期:______

籤於:______

特許經營協議 篇14

甲方:南昌——餐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部頒佈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促進雙方共同發展,甲乙雙方經認真協商,現就甲方“嘉樂漢堡連鎖餐廳”特許經營權授權乙方一事達成如下一致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文本名詞釋義

1、知識產權:特指“嘉樂漢堡”品牌、商標、標誌、商號及“嘉樂漢堡”全套視覺系統、“嘉樂漢堡”  經營管理模式、方案等。

上述知識產權乙方在簽訂合同且經許可有權全部使用;

2、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標、服務標誌及其相關權利的所有權均歸屬於甲方;

3、嘉樂漢堡餐廳產品:含甲方自行設計、開發、生產的“嘉樂漢堡”系列產品及甲方取得全國連鎖銷售代  理的其它相關產品。

第二條:連鎖專賣特許授權

2.1、甲方特許乙方在省市(縣)區,開設“嘉樂漢堡”連鎖餐廳。

2.2、在合同執行期間,連鎖加盟店經許可後可使用甲方商標、服務標誌及表達這些標誌、記號、樣式的標  籤和招牌,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規定,遵循甲方統一的營銷模式,服從甲方統一的規範管理。

2.3、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將甲方授予的連鎖特許權以任何形式轉讓給第三方。

2.4、本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僱傭、承包關係;加盟店員工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對其勞動  關係,及員工行為不承提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第三條:連鎖專賣經營方式

3.1、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當地工商、税務部門辦理合法的登記手續,開辦獨立  的專賣店,或在商場、超市中以店中的形式經營。

乙方自籌資金,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承擔一切經營債務。

3.2、連鎖店應配備有相應的通訊聯絡設施,如電話、傳真或計算機,以便快捷收發相應的商務文件資料。

3.3、乙方連鎖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銷售非甲方的產品和更改甲方制定的全國統一零售價  格。

銷售過程中,部分產品零售價根據當地市場狀況需要下調的,可報甲方總部,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甲方權利

①、甲方有權根據全國各地市場發展變化情況對乙方的貨物品種配備方案提供建設性、參考性意見;

②、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狀況、貨品銷售、庫存、執行價格等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核對;

③、乙方如果違反合同規定的自身權利與義務,造成甲方企業形象嚴重受損,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  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相關經濟及名譽損失;

④、乙方不交納後期服務、宣傳、諮詢等費用的,甲方有權從乙方保證金中扣除;且乙方需在30日內補交完  畢,否則視同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並取消乙方在本合同規定區域內的特許專賣權。

4.2、甲方的義務

①、嚴格執行“區域限制發展加盟店”的總原則。

乙方加盟所在一定區域範圍內,(2公里範圍內,校區範  圍除外),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授權於第二者同樣的經營權;甲方必須保證貨源充足,提供乙方辦店所需相應的文件、資料等;

②、負責隨時提供系列產品供給乙方,並不斷設計開發系列新產品;

③、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專業培訓,包括加盟店實施標準化管理;

④、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統一的加盟店裝修方案(以電子光盤和彩稿)形式,並在乙方加盟店開業前提統一宣  傳用品;

⑤、提供乙方《加盟培訓手冊》並指導協助乙方全方位開發和佔領當地市場。

⑥、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新品促銷海報、燈箱片。

⑦、甲方免費提供宣傳單的製作和設計,印刷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乙方的權利

①、有權依合同之規定經營專賣甲方嘉樂漢堡系列產品,並在合同約定之地開展系列經營業務;

②、有權擁有加盟店對外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合法權益;

③、負責加盟店的人員招聘、業務管理及對外銷售、促銷等;

④、有權享有參加甲方舉辦的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培訓、交流等活動,其車旅,住宿、就餐等費用由乙方自行  承擔;

⑤、有權依合同之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2、乙方的義務

①、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國統一營運操作規程,努力做好加盟店銷售與服務工作。

②、為維護加盟店售出商品質量和服務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營業方法必須遵守甲方提供的培  訓手冊及培訓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③、按時向甲方提供營業報告書及財務、貨品庫存報表等,與甲方保持經常性的商務溝通聯繫;否則視為乙  方自動放棄權益。

④、乙方按“嘉樂漢堡餐廳”的統一形象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統一裝修設計方案施工,自行承擔裝修費用。

⑤、乙方自行辦理相關經營手續,合法經營,自主承擔期間的一切民事法律責任;

⑥、乙方對顧客的投訴應當正確和勤勉對待,對於全國連鎖店所售出的商品,如有質量問題,但並非在乙方  店內購買,乙方有義務做好解釋及協調上報工作;

⑦、積極參與甲方安排的全國統一促銷及其他活動。

⑧、為保證產品質量,乙方必須在公司統一採購原材料,甲方有權定期檢查;對損害品牌形象、違反進貨規  定的行為,將扣除乙方合同保證金。

第六條:連鎖加盟合作方式  

6.1、甲方實行低門檻加盟政策,加盟費整(¥元),後期服務諮詢與宣傳費用每年需提前1個月交納,如15天內未提前交納後期服務諮詢與宣傳費用,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區域限制發展加盟店”的原則取消區域保護。

6.2、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權益保證金(¥元)。

此保證金主要是為了保護總  部的知識產權不被濫用,同時避免加盟店之間產生惡性競爭,以規範完善整個連鎖體系,達成全國所有加盟店共同發展之目的。

保證金在乙方合同期滿無息退還。

6.3、零風險退出機制:甲方全程指導服務乙方的經營活動,對於確實難於改善經營的加盟店有確保加盟商切  身利益的前提下,甲方總部可根據乙方申請,制定完善的退出方案。

或關閉或轉讓。

其庫存貨品在不影響第二次銷售的前提下,可全部退還甲方貨品在驗收後7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貨款退還給乙方。

第七條:供貨、換貨、退貨  

7.1、甲方保證提供貨物的品質全部為合格品,甲方應收到乙方的1-2個工作日內負責將貨發出。

7.2、乙方每次進貨必須以匯款形式匯入甲方財務部指定的帳户或以現金支付給甲方財務,款到甲方發貨,  運費乙方承付。

7.3、為保證貨物品種全面性,首批貨物品種配備方案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定,後期購貨由乙方自主選擇。

7.4、乙方經營期間在貨品不影響第二次銷售的前提下,隨時可等值調換其他品種,換貨運輸費由乙方自付;  產品如因質量問題退換,其發生的費用全總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合同違約責任  

8.1、為維護“嘉樂漢堡”的全國統一形象,保證售出商品質量,乙方不得擅自銷售其它產品;合同簽訂日  起,乙方必須到甲方處進貨(注:部分冷凍貨除外),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並取消乙方許專賣權。

解約後,甲方可在該區域重新設立加盟店。

8.2、乙方店址及代表人變更須書面通知甲方,獲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讓經營權則視為乙方違約。

8.3、合同執行期間,甲方須嚴格按合同條款履行義務;否則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8.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為因素影響合同的執行,須在12小時內通知對方,並在事件發生  的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無法履行的書面報告。

此情形不視為違約,相關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第九條:合同期限、終止、爭議解決  

9.1、本合同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乙方  在該區域擁有優先續簽權。

9.2、合同期滿,如乙方不再繼續經營,則應全部歸還甲方各種操作手冊及所有商務機密文件等資料,並負責  銷燬、歸還所有帶有甲方商標、標識等商業標誌的招牌和材料。

9.3、本合同雙方代表簽字即可生效,如有爭議可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  地法院提起訴訟。

9.4、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此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補充協議

1、

2、  

甲方:乙方: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公司地址:身份證號:  

年月日年月日

特許經營協議 篇15

第一章 總 則

為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保證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注:請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簡單介紹本協議簽署的目的、原則、過程,及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 根據 (注:請填入本協議的法律依據),和本協議第二條所述雙方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和 公司(下稱乙方),註冊地點: ,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條 名詞解釋: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設施,包括: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羣、輸(配)水管網、淨(配)水廠、水站、進户總水錶等,詳見本協議第十二條和十三條的規定。(注:本定義是假設乙方負責取水、淨水、送水和出廠輸水給終端用户而規定的,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的經營期限和經營區域範圍內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注:請根據乙方是否負責向終端用户供水而相應修改)的權利。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本協議生效日期。

特許經營期:是指從本協議生效日開始的 年期間,可根據本協議延長。

特許經營區域範圍:是指實施本協議時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規定的經營和服務區域範圍。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 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 流行病、瘟疫;

(3) 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 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 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電中斷;

(6) 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質惡化或供應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建設期:是指從本協議生效日至最終完工日的期間。

運營期:是指從最終完工日(注:適用於新建項目)或開始運營日(注:適用於已經投產項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間。

工程綜合設計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設施取水、淨化、送水、出廠輸水乾管等環節設計能力計算的綜合生產能力。計算時,以四個環節中能力最小的環節確定工程綜合設計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於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於本協議提前終止)。

營業日:是指中國除法定節、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為非營業日,則應視支付日為下一個營業日。

批准:指乙方為履行本協議需從政府部門獲得的許可、執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備案。

法律變更:指中國立法機關或政府部門頒佈、修訂、修改、廢除、變更和解釋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級政府部門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後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條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額外條件,並且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導致:

(1) 適用於乙方或由乙方承擔的税收、税收優惠或關税發生任何變化;及

(2) 對供水工程的融資(包括有關外匯兑換和匯出)、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的要求發生任何變化。

建設:指按本協議建設供水工程。(注:適用於包含或將來可能發生的新建項目或工程)

環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最終完工證書:指根據第 條頒發或視為頒發的證書。

最終完工日:指最終完工證書頒發或視為頒發之日。

計劃最終完工日:詳見附件 《工程進度》。

最終性能測試:指第 條所述的確認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穩定性能的測試。

融資交割:當下述條件具備時,為完成融資交割:

(1) 乙方與貸款人已簽署並遞交所有融資文件,融資文件要求的獲得首筆資金的每一前提條件已得到滿足或被貸款人放棄,並且,

(2) 乙方收到融資文件要求的股權投資人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

融資文件:指經有關政府部門依適用法律批准的並報甲方備案的、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票據、契約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他文件,及擔保協議,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價或提前終止補償條款與貸款文件有密切聯繫,則應規定“貸款文件應取得甲方同意”)

(1) 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或

(2) 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維護保函:指乙方根據第 條向甲方提供的維護保函。

進度日期:指附件 《工程進度》中所述的日期。

終止通知:指根據第 條發出的通知。

計劃開始運營日:指雙方確定的、預計供水工程可以開始運營的日期,即 年 月 日。(注:適用於已經投產的項目,對於新建項目,該日期應與計劃最終完工日為同一日期)

開始運營日:指乙方根據第 條向甲方發出供水工程已準備就緒可以開始運營的書面通知中明確之日。(注:適用於已經投產的項目,對於新建項目,該日期應與最終完工日為同一日期)

履約保函:指乙方按照第 條向甲方提供的履約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 條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據第 條發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證書:指根據第 條頒發或視為頒發的證書。

初步性能測試:指第 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

謹慎運營慣例:指在熟練和有經驗的中國的供水企業在運營類似於本供水工程的項目中所採用或接受的慣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國際慣例和方法。

擔保協議:指由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有關政府部門依適用法律批准、並經甲方同意的向貸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東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權或乙方擁有的任何財產、權利或權益之上設置抵押、質押、債權負擔或其他擔保權益的任何協議。

項目合同:指本協議、融資文件、與本供水工程項目的設計、重要設備原材料採購、施工建設、監理、運營維護及其他相關合同。

允許供水通知:指根據第 條發出或視為發出的通知。

允許供水日:指允許供水通知發出或視為發出之日。

項目:指乙方根據本協議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

第三章 協議的應用

第四條 各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進行項目融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協議對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本協議並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夥關係。

第六條 本協議並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響甲方行使其法定權力。

第七條 當以下先決條件滿足或被甲方書面放棄時,甲方開始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

(1) 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協議要求的履約保函;

(2) 融資交割完成;

(3) 有關項目合同依適用法律獲得批准。

(4) 乙方已經按第十四章購買保險;

(5) 已營運的城市供水企業還應當:

① 依法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產權登記,並依適用法律獲本城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准;

② 職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獲得批准;

③ 按附件 《項目和企業相關批准文件》的約定交割完資產資金,須擔保、質押等文件依適用法律獲得批准;

④ 已經取得依法應當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後 日內滿足前述先決條件,則甲方有權提取履約保函項下的所有款項,並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八條 甲方和乙方聲明和保證如下:

(1) 他們有權簽署本協議並按本協議履行義務,所有為授權其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組織或公司內部行動和其他行動均已完成;

(2) 本協議構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約束力的義務,按其條款依適用法律對其有強制執行力;

(3) 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違反甲方或乙方應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或對甲方或乙方有約束力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安排。

第九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1) 從事本協議規定特許經營權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2) 將依本協議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條 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許經營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出現下述情況影響到本協議的執行,有關的進度日期應相應延長,同時,甲方應選擇支付補償金,或調整供水價格,或相應延長特許經營期:

(1) 不可抗力事件;

(2) 因甲方違約而造成延誤;

(3) 在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上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其他物品;

(4) 因法律變更導致乙方的資本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幣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幣。

第四章 供水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 供水工程名稱為 ,規模為 萬萬立方米/日。

第十三條 供水工程項目包括(淨(配)水廠、管網及相關附屬設施等)。工程位於 國 省 市 地區,其確切位置見附件 《工程和經營服務範圍》。(注:該表述是假設乙方負責取水、淨水、送水和出廠輸水給終端用户而規定的,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最終批覆的施工設計文件為工程建設和竣工的依據。(注:只適用於新建項目)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為 萬元人民幣,建設期利息為 萬元人民幣,工程總造價為 萬元人民幣,見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如有追加,應經甲方批准。(注:只適用於新建項目)

第十六條 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乙方在特許期內負責:

(1) 工程項目的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建造、和運營和維護;(注:本項只適用於新建項目)

(2) 建設工程項目的所有費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資安排;(注:本項只適用於新建項目)

(3) 承擔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其他工作的費用。(注: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第十七條 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在遵守、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負責協助、監督、檢查乙方實施以下工作,但甲方並不因其承擔有關協助、監督、檢查工作而承擔任何責任,且並不解除或減輕乙方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 監督和檢查供水工程的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

(2) 協助乙方獲得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 協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4) 協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 安置受建設影響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設供水工程的場地上的任何建築物或障礙物;

② 供水工程建設所需的臨時或永久用電、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條只適用於新建項目)

第十八條 在生效日後七(7)個營業日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格式為附件

《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約保函。

履約保函必須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機構出具,金額為 萬元人民幣。(注:本條只適用於新建項目)

第十九條 乙方必須確保於生效日後七(7)個營業日之內實現融資交割,並在融資交割時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簽署的融資文件複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資交割已實現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設計和建設

(注:本章只適用於新建工程)

第二十條 乙方必須按照經投資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所述項目範圍、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所述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附件 《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自費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設計。

第二十一條 未經有關政府部門書面批准,不對經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實質性修改。

第二十二條 乙方必須按照初步設計和初步設計批覆文件、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所述項目範圍、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所述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附件 《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自費完成供水工程設施的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三條 乙方必須隨時將施工圖設計已編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審查,並且在提交施工圖設計之後的 工作日內未經甲方批准,不得將施工圖設計文件用於建設。

第二十四條 乙方必須按照提交給甲方的施工圖設計、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所述項目範圍、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所述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附件 《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自費建設供水工程設施。

乙方可以將供水工程設計和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機構,完成供水工程設施的建設。但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不因分包行為而免除、減輕或受其他影響。

第二十五條 乙方必須按附件 《工程進度》規定的日期開始工程建設和實現最終完工並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設方案,工程建設方案應合理、詳細地反映為實現最終完工日而計劃的活動、活動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設方案,則必須將修改稿提交給甲方,修改稿應合理詳細地反映對活動、活動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 對用於建設的材料和主要設備在離開製造廠前,乙方必須按適用法律安排測試和檢驗。

乙方應在對材料和主要設備進行每次測試和檢驗前合理的時間內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測試和檢驗,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書面反對,或未對乙方通知予以答覆,並且在通知測試和檢驗的時間沒有到場,則測試和檢驗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乙方在完成測試和檢驗後,應立即向甲方提交關於測試和檢驗程序和結果的報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報告後,可書面通知乙方:

(1) 對測試和檢驗結果滿意;或者

(2) 説明測試和檢驗的程序或結果的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檢驗並接受用於建設的材料和主要設備的任何部分,並不解除或減輕乙方在供水工程設施建設過程中應承擔的所有義務或責任。

第二十七條 乙方必須將有關供水工程設計和建設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隨進度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和建設進度。

乙方向甲方保證,乙方對其用於供水工程設施的設計、建設且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任何其他文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

乙方給予甲方不可撤銷的、非獨佔的許可,使用本條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 用於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移交後,甲方繼續對供水項目進行建設、運營和維護;

(2) 參加與本供水工程類似的供水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方面的會議。

第二十八條 工程開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節假日順延),乙方應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設進度報告。報告應詳述:上一個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況;預計本月完成建設情況;距離計劃最終完工日期的進展情況;預計完成建設的時間;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除政府部門依照適用法律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設期間經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參加的情況下對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監督和檢查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除非監督和檢查的結果表明建設、材料、設備或機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況下,乙方應承擔監督和檢查的費用。

第三十條 乙方必須:

(1) 確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進入供水工程設施、供水工程設施用地,但該等進入不應妨礙建設;並且

(2) 應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圖紙和設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 甲方有權在最終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時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換不符合下列條件的任何建設工程、材料或機器設備:

(1) 提交給甲方的施工圖設計;

(2) 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所述的項目範圍;

(3) 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所述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或

(4) 附件 《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的維護方案。

並且,甲方必須書面通知乙方,並説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在收到第三十一條所述通知後,乙方必須在合理期限內採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設工作或更換合適的材料和機器設備,並且乙方必須承擔費用和支出,並對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

第三十三條 乙方必須在建設初步完工前合理時間內提前向甲方發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預計可以開始初步性能測試的日期(並且初步性能測試日期必須在發出通知後的 工作日後)。

第三十四條 乙方必須按照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後,進行初步性能測試。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初步性能測試,但如果甲方未對初步完工通知提出書面異議或作出回覆,並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測試的時間沒有到場,則初步性能測試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五條 初步性能測試完成之後,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報告,列明初步性能測試的程序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條所述報告之後:

(1) 如初步性能測試的結果符合本協議要求,應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者

(2) 如初步性能測試的結果不符合本協議要求,應書面通知初步性能測試的程序或結果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條所述報告之後 工作日之內不向乙方發出上述有關不符合情況的通知,應視為甲方對初步性能測試結果表示滿意(或認可)。

第三十七條 如果供水工程設施未通過初步性能測試,乙方必須:

(1) 採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補救不符合情況;並

(2) 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重複初步性能測試。

乙方必須承擔費用和支出並對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複初步性能測試而發生的延誤負責。

第三十八條 以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依適用法律完成項目工程各項驗收為前提,在甲方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按第三十六條測試結果被視為滿意(或認可)之後 工作日內,乙方必須書面通知甲方有關完工檢查的日期和時間(完工檢查日期應在發出初步完工通知 工作日後)。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完工檢查,但如果甲方未對通知提出書面異議或作出回覆,並且在通知的完工檢查的時間沒有到場,則完工檢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九條 在完工檢查之後 工作日內,甲方應將供水工程的建設工作、材料、設備或機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詳細列明並書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參加完工檢查,或者未在完工檢查結束後 工作日之內向發出有關缺陷的通知,則應視為供水工程的建設工作、材料、設備和機器已令甲方滿意(或認可)。

第四十條 如果甲方向乙方發出上述有關缺陷的通知且乙方無異議,乙方必須改正所有缺陷。

甲方可對有關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進行進一步的完工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完工檢查後的 工作日內,如果初步性能測試和完工檢查的結果令甲方滿意(或認可)或視為令甲方滿意(或認可),甲方應發出允許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條 只有在以下各項均已發生之後,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關政府部門發出供水工程可以開始試運營的書面通知∶

(1) 甲方已發出允許供水通知;

(2) 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棄收取以下各項∶

① 運營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書面證明;

② 證明運營保險完全有效並符合本協議要求的證明的複印件;

③ 乙方已簽署項目設施運營維護所需的化學品和零件供應合同的書面證明。

第四十三條 在開始試運營日後 日內,乙方必須按照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進行最終性能測試。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最終性能測試,但如果甲方不提出書面反對,或未作回覆並且在通知的最終性能測試的時間沒有到場,則最終性能測試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參加的情況下進行。

第四十四條 在完成最終性能測試且辦理完畢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後,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提交有關最終性能測試的程序和結果的報告(包括但不限於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報告後,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終性能測試的結果符合本協議要求併發出最終完工證書,或認為與報告中所述的最終性能測試的程序或結果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報告後 工作日內向乙方發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則最終性能測試結果視為符合本協議要求。

第四十五條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過最終性能測試,則乙方必須採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來補救不符合情況,並應在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後,重複最終性能測試。

乙方必須承擔上述改正措施和重複最終性能測試的費用和支出,並對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複最終性能測試而發生的延誤負責。

第四十六條 如果最終性能測試符合本協議要求且乙方辦理完畢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發出最終完工證書,則最終完工證書在上述 工作日期滿時視為發出。

第四十七條 如果甲方①檢查和驗收供水工程建設工作、材料、機器或設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頒發允許供水證書;或③頒發最終完工證書,這些行為均不得解除乙方對供水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供水工程最終完工後,乙方應當將供水工程項目外所受工程影響的地上和地下建構築物恢復到工程施工前的相應狀態;乙方不能實施的,甲方可指定機構代為實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十九條 在最終完工日後一個月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下列資料(並按照適用法律歸檔):

(1) 供水工程有關的圖紙(包括打印件和電腦磁盤)一式三份;

(2) 所有設備的技術資料和圖紙(包括設備隨機圖紙、文件、説明書、質量保證書、安裝記錄、質量監督和驗收記錄)一式三份;

(3) 甲方合理要求的與本供水工程有關的其他技術文件或資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條 甲方和乙方承認政府有關部門可依適用法律參加供水工程的測試和檢查。

第五十一條 如果由於乙方違約造成的延誤,使供水工程開始運營日或最終完工日延誤,則乙方必須按 元人民幣/日向甲方支付預定違約金直至開始運營日或最終完工日或本協議終止日(以先發生者為準)。

甲方獲得這些預定違約金的權利,並不影響其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如果除甲方違約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建設應視為已被放棄:

(1) 書面通知甲方其終止建設,且並不打算重新開始建設的決定;

(2) 未在生效日期後 日內開始建設;

(3) 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 日內恢復建設;

(4) 停止建設連續或累計達 日;

(5) 在允許供水日前直接或通過建設承包商從供水工程設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員,並且在建設停止之日後 日內未更換建設承包商;

(6) 未在允許供水日後 日內達到最終完工日;及

(7) 未在計劃最終完工日後 日內實現最終完工。

第五十三條 如果由於除甲方違約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棄或被視為放棄建設,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條項下應付的金額,且甲方有權提取履約保函項下未提取的金額,作為乙方放棄或被視為放棄建設的預定違約金。

甲方行使該等權利不影響其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為獲取預定違約金的支付,甲方可以從履約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約保函金額全部提取完。

在履約保函的金額全部提取完後,乙方就延誤到達最終完工日或開始運營日或放棄建設,對甲方不再有進一步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在下述日期中較遲的日期到來時,甲方應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約保函項下的金額:

(1) 最終完工日後的 個月屆滿之時;

(2) 乙方根據第 條向甲方提交維護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約保函之前本協議終止,則履約保函應在本協議終止後 個月期限內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條 乙方對於為移走在供水工程設施用地上發現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物品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運營與維護

第五十七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

(1) 乙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 依據適用法律獨家向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用户供水,合法經營並取得合理回報;

② 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情況,保障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水廠的運行、供水管網的正常維護以及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用户供水服務;

③ 根據中國法律和本協議的要求滿足用户用水水質、水量、水壓、供水服務需求;

④ 履行協議雙方約定的社會公益性義務;

⑤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應當將項目合同報甲方備案;

⑥ 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 對乙方的供水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②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訂供水服務標準和近、遠期目標,包括水質、水量、水壓以及維修、投訴處理等各項服務標準;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對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廠水及管網水質進行抽檢和年度綜合評價;

④ 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

⑤ 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

⑥ 法律、規章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八條 乙方經營的供水工程目前淨(配)水能力為 萬立方米/日。見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

第五十九條 乙方應按照城市規劃和供水規劃的要求制定經營計劃(包括供水計劃、投資計劃),並經甲方同意後方可實施。經營計劃的修改須經甲方同意。

第六十條 乙方於開始運營日起 日內向甲方呈報第一個五年和年度經營計劃。每個五年計劃執行到期前六個月應向甲方提交下一個五年經營計劃,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經營計劃。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經營計劃後三個月內、在收到年度經營計劃後一個月內作出審查實施決定。

第六十一條 乙方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並保證報告內容準確真實。報告內容應包括投資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運營狀況、財務報告、規範化服務和供水服務承諾實施以及本年度服務目標等。

乙方應將經營報告的主要內容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二條 在履約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銷的、獨立於本協議的有效的維護保函。其格式應為附件 《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格式》規定的格式,或可為甲方接受的其它格式。

第六十三條 維護保函的出具人為可為甲方接受的金融機構,並且保函金額為

萬元,作為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保證。

第六十四條 如果甲方在特許經營期提取維護保函項下的款項,乙方必須在提取後 工作日內將維護保函的數額恢復到第六十三條所述之金額,並向甲方提供維護保函已恢復至該數額的證據。

乙方必須在特許經營期結束前 個月將維護保函增加至 萬元。

第六十五條 如果乙方沒有遵守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並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關未遵守的書面通知後 個營業日內未予以糾正,甲方有權提取維護保函下的剩餘款額和終止本協議。

第六十六條 甲方行使提取維護保函金額的權利不損害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並且不應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義務而對甲方所負的任何進一步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十七條 乙方應對取水設施、淨水廠、加壓泵站、主幹供水管網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並於每年 月和 月向甲方提交設施運行情況報告。

第六十八條 乙方必須在特許經營期內按照附件 《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和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運營維護供水工程設施。

第六十九條 在運營期內如供水工程設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換,乙方必須支付必要的額外金額用以購買和安裝替換部分,並將替換情況説明報甲方備案。

第七十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時,必須經 市政府書面批准,其建設費用應由乙方承擔。並應由雙方根據本協議下第五章所述條款規定的原則簽署補充協議。

第七十一條 乙方必須保證水淨化處理設備、設施滿足淨水工藝的要求。在淨化處理各工序(車間),應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手段。

第七十二條 乙方必須制定保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及保證人身安全的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以及相關的安全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十三條 乙方的運行操作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七十四條 乙方必須具備保證供水設施設備完好的定期檢查、維護和故障搶修程序及手段。

第七十五條 乙方必須保證從事制水的人員按國家規定經過嚴格體檢,無任何傳染疾病。

第七十六條 乙方必須建立完整齊全的主要設備、設施檔案並與實物相符。管網應具有大比例區切塊網圖,有完整閥門卡。

第七十七條 乙方必須建立生產、經營、服務全過程規範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及台帳。

第七十八條 乙方保證出廠水量、電耗、物耗準確計量,並按適用法律及時校準相關計量器具。

第七十九條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在不妨礙乙方正常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的情況下,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在任何時候進入供水工程用地和接近相關設備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條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可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資料:

(1) 淨水和原水質量的檢測分析報告;

(2) 設備和機器的狀況及設備和機器的定期檢修情況的報告;

(3) 財務報表;

(4) 重大事故報告;

(5) 計量器具校核證明文件;

(6) 甲方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十一條 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的義務,甲方可就該違反行為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後應:

(1) 對供水工程設施進行必要的糾正性維護;或者

(2) 書面通知甲方其對通知內容有異議,爭議應按照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解決。

第八十二條 如果根據爭議解決程序,認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維護供水工程和履行本協議項下其它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第一百一十四條所規定的情形),並且乙方在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序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補救,則甲方可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進行維護和運營供水工程,與維護和運營有關的風險和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允許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的僱員、代理人和/或承包商及必要的工具、設備和儀器進入供水工程用地。

甲方應確保維護和運營工作儘量減少對供水工程運營的干擾。

第八十三條 如果乙方違反其運營維護供水工程的義務,則有關費用和開支必須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提取維護保函金額,但是需將所發生的費用和開支的詳細記錄提交給乙方。

第八十四條 甲方有權對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動實施處罰。

第八十五條 經甲方同意,需要改裝、拆除或遷移乙方經營的城市供水設施,甲方需與乙方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方可進行。

第八十六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的基本供水的應急預案。並在供水緊急情況下,嚴格執行供水應急預案,服從甲方的調度。

第八十七條 乙方有權因啟動供水應急預案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補償要求,甲方應選擇支付補償金,或調整水價,或延長特許經營期限給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 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定時向甲方提供生產以及經營的統計數據。為了核實某些情況,甲可要求乙方對供水系統的性能和運轉情況提供統計資料。

第八十九條 乙方應無條件地向甲方提供有關供水服務和成本的信息和相關解釋。並應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在場的情況下,對設備進行試驗和檢測,以核實設備的實際運轉狀況。

第七章 供水服務

第九十條 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從事供水服務。

第九十一條 由於城市規劃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供水服務,甲、乙雙方應進行協商,努力就修改本協議達成共識。

第九十二條 乙方應保障每日24小時的連續供水服務,在因擴建及設施檢修需停止供水服務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户,因發生緊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儘快恢復正常供水。停水時間必須在附件 《供水服務標準》規定的期限內。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情況時:

(1) 一次暫停供水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應當提前 日報告並取得甲方同意;

(2) 需要對直徑 毫米以上市政主幹管進行維修、造成供水影響較大的,應當提前 日報告並取得甲方同意;

(3) 直接影響供水的重要設施、設備發生事故的,應當在發生事故後一小時內報告;

(4) 由於不可抗力或者突發事故造成臨時停水超過十二小時的,應當在發生事故後一小時內報告並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九十三條 乙方應按照本協議附件 《供水服務標準》,實施規範化供水服務,向社會公開水質、水量、水壓等涉及供水服務的各項服務指標,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九十四條 乙方必須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保證城市供水水質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

第九十五條 乙方應建立原水水質監測制度。對取用地表水原水的濁度、PH值、温度、色度等項目應每 日進行檢測;對取用地下水的原水水質應每 日進行檢測。對本地區原水需要特別監測的項目,也可列入檢測範圍,根據需要增加監測次數。

第九十六條 乙方應對出廠水和管網水進行檢測。水質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及採樣點的設置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

第九十七條 乙方發現水質問題,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十八條 甲方對乙方的供水水質進行全面監督檢查並進行評估。乙方必須允許甲方代理人或代表進入供水工程,並配合甲方代理人或代表進行水質監督和檢查活動。

第九十九條 乙方必須按照適用法律設置管網測壓點,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相應標準。

第一百條 乙方提供的供水服務,必須全部按表計量收費。乙方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用户實行抄表服務,但不免除自己應承擔的供水責任。在同一供水服務範圍內,乙方應保證同類用户交納同一水費、接受同一供水服務。

第一百○一條 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與用户簽訂《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第一百○二條 中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乙方不得拒絕或停止向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符合城市規劃及用水地點具備供水條件的用户供水。

第一百○三條 按照適用法律,乙方應向社會公佈用水申請程序,並有義務向辦理用水申請手續的用户提供諮詢服務。

第一百○四條 除水費及政府明文規定的收費外,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一百○五條 乙方須建立營業規章並報甲方備案。

第一百○六條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應隨時向甲方提供有關供水服務的書面報告,並作詳細的説明。

第八章 收 費

第一百○七條 乙方向公眾用户供水的價格實行政府定價。乙方按照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水户收取費用。

本協議生效日時的綜合水價是每立方米 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 元,行政事業用水每立方米 元,工業用水每立方米 元,經營服務用水每立方米 元,特種行業用水每立方米 元。(注:本條適用於乙方直接向公眾供水的情況)

第一百○八條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隻計量水錶時,除另有規定外,按從高使用水價計收水費。(注:本條適用於乙方直接向公眾供水的情況)

第一百○九條 水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驗水錶並結算水費。

第一百一十條 按照適用法律,雙方同意水價調整原則、程序、時限在附件

《水價調整協議》具體約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甲方協助有關部門按照適用法律制定城市供水收費標準、收費監督政策的調整計劃。調整計劃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並對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注:具體監管協議,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附件 《水價調整協議》中約定)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供水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第九章 特許經營權的終止與變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特許經營期滿,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終止。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後

日內糾正的,甲方有權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協議:

(1) 擅自轉讓、抵押、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 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 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 未根據本協議規定提供、更新、恢復履約保函或維護保函的;

(5) 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 乙方出現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放棄建設或視為放棄建設;及

(7) 嚴重違反本協議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擬提前終止本協議時,應當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當自收到乙方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覆。在甲方同意提前終止協議前,乙方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甲方有權在乙方沒有任何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提前 日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協議,但是應按照本協議支付補償款項。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如甲方嚴重違反本協議規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後 日內糾正,則乙方有權通知甲方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未經乙方事先的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或讓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或義務。但前述規定不得妨礙甲方的分立、或其同中國政府部委、部門、機構,或代理機構,或其中國的任何行政下屬機構,或任何中國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聯合、兼併或重組,並且只要受讓方或繼承實體具有履行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能力,並接受對履行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承擔全面責任,不得妨礙甲方將其權利和義務移交給上述機構和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二十條 除下述第一百二十一條外,乙方不得對下列各項進行抵押、質押、設置任何留置權或擔保權益,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加以處置:

(1) 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權;

(2) 供水工程設施;

(3) 本協議項下權利;

(4) 供水服務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資產和權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為安排供水工程項目融資,乙方有權依適用法律以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給貸款人提供擔保,並且為貸款人的權利和利益在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供水工程設施或供水工程和服務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資產和權利上設抵押、質押、留置權或擔保權益。但此類抵押、質押、擔保權益設置(包括此類權益設置的變更)均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條 乙方在開始運營日起 年後才能進行股東變更。(注:請協議各方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建議一般為5年)

第一百二十三條 如因任何原因乙方主要股東發生變更(實際持股數列前2位的股東變更,包括通過關聯方持股使列前2位的股東發生變更),乙方必須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章 特許經營權終止後的移交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第一百一十三條所述情況下,乙方在移交日應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移交其全部固定資產、權利、文件和材料和檔案,並確保該等固定資產、權利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規定的功能標準要求。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應善意履行看守職責,保障正常生產和服務。

如本協議根據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終止,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移交後 日內按照乙方在融資文件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人的本金、利息、罰息和其它債務的金額補償乙方,在任何情況下,該補償金額應不超過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資產、權利所做評估的評估值。(注:1、甲方應視項目情況要求乙方的註冊資本金應達到一定的比例;2、如項目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其外資比例應符合國家外資准入政策。)

如本協議根據第一百一十六條或第一百一十七條終止,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移交後 日內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資產、權利所做評估的評估值和乙方從移交日起 年的預期利潤補償乙方。(注:評估時應考慮乙方已經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特許經營期滿之前不早於 個月,乙方應對供水工程進行一次最後恢復性大修,並應在甲方在場時進行供水工程性能測試,測試所得性能數據應符合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規定的功能標準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條 乙方保證在移交日後十二個月內,修復由乙方責任而造成供水工程任何部分出現的缺陷或損壞。如果修理達不到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規定的功能標準要求。甲方有權就供水設施性能降低而從維護保函中提取相應金額獲得賠償。

除非乙方的行為構成嚴重不當,乙方對甲方在上述保證期承擔的責任應限於維護保函。

第一百二十六條 因法律變更導致任何一方根據第十三章提前終止本協議,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移交後 日內按照下述金額或標準向乙方支付補償:(注:雙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公平合理地確定補償金額或標準)

因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根據第十三章提前終止本協議,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移交後 日內按照下述金額或標準向乙方支付補償:(注:雙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公平合理地確定補償金額或標準)

第一百二十七條 如本協議提前終止,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後 工作日內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移交其全部固定資產、權利、文件和材料和檔案,並確保這些固定資產和權利處於提前終止發生日的狀態。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應善意履行看守職責,保障正常生產和服務。

因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十五條所述情況下的本協議提前終止給甲方增加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費用,乙方應給予補償。

第十一章 違約與賠償

第一百二十八條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協議一方發生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使非違約方遭受任何損害、損失、增加支出或承擔額外責任,非違約方有權獲得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上款所述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害、損失、支出或責任。

如果違反本協議是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則甲方和乙方對此種違反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於是否發生違反本協議的情況有爭議,應按照在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序中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解決。

第一百三十條 非違約方必須採取合理措施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違反本協議引起的損失,並有權從違約方獲得為謀求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合理費用。

如果非違約方未能採取上款所述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本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第一百三十一條 如果損失是部分由於非違約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產生於應由非違約方承擔風險的另一事件,則應從賠償的數額中扣除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章 文 件

第一百三十二條 甲方和乙方對獲取的有關本協議和供水工程的所有資料和文件,必須保密。保密期至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 年。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以下情況,第一百三十二條不適用:

(1) 已經公佈的或按本協議可以其他方式公開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已經取得的信息;

(3) 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從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適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為履行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而披露的行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第一百三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且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第一百三十五條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變更影響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條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第一百三十七條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或法律變更的一方必須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影響,包括:

(1) 根據合理判斷採取適當措施併為此支付合理的金額;

(2) 與另一方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並確定為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帶來的損失應採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之後必須儘快恢復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於不可抗力定義中第(6)項原水惡化或供應不足,且該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協議履行義務的時間,

(1) 從第一個原水惡化或供應不足之日起計算的連續 個月期間內連續或累計超過 日,並且

(2) 如在緊接着的 個月期間該情形再次阻止乙方按本協議履行其義務超過 個連續或累計日,則甲方和乙方應通過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雙方同意終止本協議。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上款所述就終止條件達成協議,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可在上款(2)所述的 之後不少於 日後的任何時間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後終止本協議。

第一百三十九條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於不可抗力定義中第(6)項原水供應不足,且該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協議履行義務的時間,從第一個原水惡化或供應不足之日起計算的連續 個月期間內連續或累計超過 日,則,如果融資文件要求,乙方可以在 日期滿後不少於 日後的任何時間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協議。

第一百四十條 如果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全部或部分阻止甲方或乙方履行其在本協議義務的時間,在某一連續 個月期間連續或累計超過 日,雙方必須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

第一百四十一條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第一百四十條所述就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達成協議,則甲方或乙方可在第一百四十條所述的 日期滿後不少於 日的任何時間,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後終止本協議。

第十四章 保 險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必須自費購買和維持附件 《保險》所述的保險。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該等保險。

乙方必須使甲方列為保險單上的共同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使所有保險單均註明保險商在取消保險或對之進行重大改變之前至少 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一百四十三條 乙方必須促使其保險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險證明,以證實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條獲得的保險及相關文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乙方未能按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要求投保或獲得保險證明,不得減輕或以其他方式影響乙方依本協議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購買或維持根據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所要求的保險,則甲方有權購買該保險,並且有權根據本協議從履約保函或維護保函款項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險費金額。

第十五章 通 知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協議的任何通知應以中文書面形式給予,應派人送達或掛號郵寄、電傳或傳真發送,地址如下:甲方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收件人: ;乙方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收件人: 。

任何一方如需改變上述通訊方式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這種通知後這種改變即生效。

第十六章 爭議解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代表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討論供水工程的建設、運行以便保證雙方的安排在互相滿意的基礎上繼續進行。

第一百四十八條 對於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主張的其自身、其資產或其收益對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權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張該等豁免並且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不可撤銷地放棄該等豁免。

第一百四十九條 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應通過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注:只能選擇一種方式)

(1) 任何一方應將該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由其根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 (注:可在北京、上海、深圳中選擇)進行仲裁;或

(2) 任何一方應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第一百五十條 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八章 附 件

附件一、《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注:根據項目情況,分別確定工程情況和範圍、經營服務範圍)

附件二、《工程進度》

附件三、《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格式》

附件四、《項目和企業相關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國設計商的資質審查及設計合同、設計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國建設承包商資格審批和資質證書、建設施工合同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的驗收、竣工驗收、衞生許可證、土地復墾驗收、供水設施產權登記及其他權利登記、公司登記和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財政登記、統計登記、海關登記備案、勞動管理有關事項、項目融資的批准和登記等)(注:請協議各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相應修改)

附件五、《技術規範和要求》(注:對於新建項目,應考慮包括初步性能測試和最終性能測試的要求)

附件六、《設施維護方案》

附件七、《保險》

附件八、《工程技術方案》

附件九、《原水供應協議或取水協議》

附件十、《水價調整協議》(注: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在財政監管和水價調整方面具體約定)

附件十一、《供水服務標準》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 年 月 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 (公章)

特許經營協議 篇16

第一章 總則

鑑於,

為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保證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注:請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簡單介紹本協議簽署的目的、原則、過程,及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 根據 (注:請填人本協議的法律依據),和本協議第二條所述雙方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和 公司(下稱乙方),註冊地點: ,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條 名詞解釋: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設 施,包括: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羣、輸(配)水管網、淨(配)水廠、水站、進户總水錶等,詳見 本協議第十二條和十三條的規定。(注:本定義是假設乙方負責取水、淨水、送水和出廠輸水給終端用户而規定的,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的經營期限和經營區域範圍內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注:請根據乙方是否負責向終端用户供水而相應修改)的權利。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本協議生效日期。

特許經營期:是指從本協議生效日開始的 年期間,可根據本協議延長。

特許經營區域範圍:是指實施本協議時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規定的經營和服務

區域範圍。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

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電中斷;

(6)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質惡化或供應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甲、月份、季度和年。

建設期:是指從本協議生效日至最終完工日的期間。

運營期:是指從最終完工日(注:適用於新建項目)或開始運營日(注:適用於已經投產項目)起至移交 日的期間。

工程綜合設計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設施取水、淨化、送水、出廠輸水乾管等環節設計能力計算的綜合生產能力。計算時,以四個環節中能力最小的環節確定工程綜合設計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於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確定 的移交日期(適用於本協議提前終止)。

營業日:是指中國除法定節、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為非營業日,則應視支付日為下一個營業日。

批准:指乙方為履行本協議需從政府部門獲得的許可、執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備案。

法律變更:指中國立法機關或政府部門頒佈、修訂、修改、廢除、變更和解釋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級政府部門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後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條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額外條件,並且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導致:

(1)適用於乙方或由乙方承擔的税收、税收優惠或關税發生任何變化;及

(2)對供水工程的融資(包括有關外匯兑換和匯出)、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的要求發生任何變化。

建設:指按本協議建設供水工程。(注:適用於包含或將來可能發生的新建項目或工程)

環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最終完工證書:指根據第 條頒發或視為頒發的證書。

最終完工日:指最終完工證書頒發或視為頒發之日。

計劃最終完工日:詳見附件 《工程進度》。

最終性能測試:指第 條所述的確認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穩定性能的測試。

融資交割:當下述條件具備時,為完成融資交割:

(1)乙方與貸款人已簽署並遞交所有融資文件,融資文件要求的獲得首筆資金的每一前提條件已得到滿足或被貸款人放棄,並且,

(2)乙方收到融資文件要求的股權投資人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

融資文件:指經有關政府部門依適用法律批准的並報甲方備案的、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票據、契約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他文件,及擔保協議,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價或提前終止補償條款與貸款文件有密切聯繫,則應規定“貸款文件應取得甲方同意”)

(1)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或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維護保函:指乙方根據第 條向甲方提供的維護保函。

進度日期:指附件 《工程進度》中所述的日期。

終止通知:指根據第 條發出的通知。

計劃開始運營日:指雙方確定的、預計供水工程可以開始運營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注:適用於已經投產的項目,對於新建項目,該日期應與計劃最終完工日為同一日期)

開始運營日:指乙方根據第 條向甲方發出供水工程已準備就緒可以開始運營的書面通知中明確之日。(注:適用於已經投產的項目,對於新建項目,該日期應與最終完工日為同一日期)

履約保函:指乙方按照第 條向甲方提供的履約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 條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據第 條發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證書:指根據第 條頒發或視為頒發的證書。

初步性能測試:指第 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

謹慎運營慣例:指在熟練和有經驗的中國的供水企業在運營類似於本供水工程的項目中所採用或接 受的慣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國際慣例和方法。

擔保協議:指由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有關政府部門依適用法律批准、並經甲方同意的向貸款人提供 的在乙方股東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權或乙方擁有的任何財產、權利或權益之上設置抵押、質押、債權負擔或 其他擔保權益的任何協議。

項目合同:指本協議、融資文件、與本供水工程項目的設計、重要設備原材料採購、施工建設、監理、運營維護及其他相關合同。

允許供水通知:指根據第——條發出或視為發出的通知。

允許供水日:指允許供水通知發出或視為發出之日。

項目:指乙方根據本協議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

第三章 協議的應用

第四條 各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進行項目融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協議對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本協議並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夥關係。

第六條 本協議並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響甲方行使其法定權力。

第七條 當以下先決條件滿足或被甲方書面放棄時,甲方開始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協議要求的履約保函;

(2)融資交割完成;

(3)有關項目合同依適用法律獲得批准;

(4)乙方已經按第十四章購買保險;

(5)已營運的城市供水企業還應當:

①依法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產權登記,並依適用法律獲本城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准;

②職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獲得批准;

③按附件 《項目和企業相關批准文件》的約定交割完資產資金,須擔保、質押等文件依適用法律獲得批准;

④已經取得依法應當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後 日內滿足前述先決條件,則甲方有權提取履約保函項下的所有款項,並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八條 甲方和乙方聲明和保證如下:

(1)他們有權簽署本協議並按本協議履行義務,所有為授權其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組織或公司 內部行動和其他行動均已完成;

(2)本協議構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約束力的義務,按其條款依適用法律對其有強制執行力;

(3)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違反甲方或乙方應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或對甲方或乙方有約束力的其他任 何協議或安排。

第九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1)從事本協議規定特許經營權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2)將依本協議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條 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 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許經營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出現下述情況影響到本協議的執行,有關的進度日期應相應延長,同時,甲方應選擇支付補償金,或調整供水價格,或相應延長特許經營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違約而造成延誤;

(3)在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上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變更導致乙方的資本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幣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幣。

第四章 供水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 供水工程名稱為 ,規模為 萬萬立方米/日。

第十三條 供水工程項目包括(淨(配)水廠、管網及相關附屬設施等)。工程位於 國 省—— 市 地區,其確切位置見附件 《工程和經營服務範圍》。(注:該表述是假設乙方負責取水、淨水、送水和出廠輸水給終端用户而規定的,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最終批覆的施工設計文件為工程建設和竣工的依據。(注:只適用於新建項目)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為 萬元人民幣,建設期利息為 萬元人民幣,工程總造價為 萬元人民幣,見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如有追加,應經甲方批准。(注:只適用於新建項目)

第十六條 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乙方在特許期內負責:

(1)工程項目的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建造、運營和維護;(注:本項只適用於新建項目)

(2)建設工程項目的所有費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資安排;(注:本項只適用於新建項目)

(3)承擔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其他工作的費用。(注: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第十七條 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在遵守、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負責協助、監督、檢查乙方實施以下工作,但甲方並不因其承擔有關協助、監督、檢查工作而承擔任何責任,且並不解除或減輕乙方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監督和檢查供水工程的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

(2)協助乙方獲得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協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4)協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安置受建設影響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設供水工程的場地上的任何建築物或障礙物;

②供水工程建設所需的臨時或永久用電、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條只適用於新建項目)

第十八條 在生效日後七(7)個營業日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格式為附件 《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約保函。

履約保函必須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機構出具,金額為 萬元人民幣。(注:本條只適用於新建項目)

第十九條 乙方必須確保於生效日後七(7)個營業日之內實現融資交割,並在融資交割時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簽署的融資文件複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資交割已實現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設計和建設

(注:本章只適用於新建工程)

第二十條 乙方必須按照經投資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所述項目範圍、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所述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附件 《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自費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設計。

第二十一條 未經有關政府部門書面批准,不對經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實質性修改。

第二十二條 乙方必須按照初步設計和初步設計批覆文件、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所述項目範圍、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所述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附件 《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自費完成供水工程設施的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三條 乙方必須隨時將施工圖設計已編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審查,並且在提交施工圖設計之後的—— 工作日內未經甲方批准,不得將施工圖設計文件用於建設。

第二十四條 乙方必須按照提交給甲方的施工圖設計、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所述項目範圍、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所述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附件 《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自費建設供水工程設施。

乙方可以將供水工程設計和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機構,完成供水工程設施的建設。但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不因分包行為而免除、減輕或受其他影響。

第二十五條 乙方必須按附件 《工程進度》規定的日期開始工程建設和實現最終完工並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設方案,工程建設方案應合理、詳細地反映為實現最終完工日而計劃的活動、活動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設方案,則必須將修改稿提交給甲方,修改稿應合理詳細地反映對活動、活動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 對用於建設的材料和主要設備在離開製造廠前,乙方必須按適用法律安排測試和檢驗。

乙方應在對材料和主要設備進行每次測試和檢驗前合理的時間內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測試和檢驗,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書面反對,或未對乙方通知予以答覆,並且在通知測試和檢驗的時間沒有到場,則測試和檢驗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乙方在完成測試和檢驗後,應立即向甲方提交關於測試和檢驗程序和結果的報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報告後,可書面通知乙方:

(1)對測試和檢驗結果滿意;或者

(2)説明測試和檢驗的程序或結果的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檢驗並接受用於建設的材料和主要設備的任何部分,並不解除或減輕乙方在供水工程設施建設過程中應承擔的所有義務或責任。

第二十七條 乙方必須將有關供水工程設計和建設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隨進度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和建設進度。

乙方向甲方保證,乙方對其用於供水工程設施的設計、建設且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任何其他文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

乙方給予甲方不可撤銷的、非獨佔的許可,使用本條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於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移交後,甲方繼續對供水項目進行建設、運營和維護;

(2)參加與本供水工程類似的供水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方面的會議。

第二十八條 工程開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節假日順延),乙方應向甲方供水工程建 設進度報告。報告應詳述:上一個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況;預計本月完成建設情況;距離計劃最終完工日期的進展情況;預計完成建設的時間;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除政府部門依照適用法律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設期間經 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參加的情況下對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監督和檢查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除非監督和檢查的結果表明建設、材料、設備或 機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況下,乙方應承擔監督和檢查的費用。

第三十條 乙方必須:

(1)確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進入供水工程設施、供水工程設施用地,但該等進入不應妨礙建設; 並且

(2)應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圖紙和設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 甲方有權在最終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時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換不符合下列條件的任何建設工程、材料或機器設備:

(1)提交給甲方的施工圖設計;

(2)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所述的項目範圍;

(3)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所述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或

(4)附件 《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的維護方案。

並且,甲方必須書面通知乙方,並説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在收到第三十一條所述通知後,乙方必須在合理期限內採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設工 作或更換合適的材料和機器設備,並且乙方必須承擔費用和支出,並對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

第三十三條 乙方必須在建設初步完工前合理時間內提前向甲方發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預計可以 開始初步性能測試的日期(並且初步性能測試日期必須在發出通知後的 工作日後)。

第三十四條 乙方必須按照附件——《技術規範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後,進行初步性能測試。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初步性能測試,但如果甲方未對初步完工通知提出書面異議或作出回 復,並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測試的時間沒有到場,則初步性能測試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 進行。

第三十五條 初步性能測試完成之後,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報告,列明初步性能測試的程序 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條所述報告之後:

(1)如初步性能測試的結果符合本協議要求,應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者

(2)如初步性能測試的結果不符合本協議要求,應書面通知初步性能測試的程序或結果不符合規定或

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條所述報告之後 工作日之內不向乙方發出上述有關不符合情況的通知,應視為甲方對初步性能測試結果表示滿意(或認可)。

第三十七條 如果供水工程設施未通過初步性能測試,乙方必須:

(1)採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補救不符合情況;並

(2)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重複初步性能測試。

乙方必須承擔費用和支出並對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複初步性能測試而發生的延誤負責。

第三十八條 以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依適用法律完成項目工程各項驗收為前提,在甲方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按第三十六條測試結果被視為滿意(或認可)之後 工作日內,乙方必須書面通知甲方有關完工檢查的日期和時間(完工檢查日期應在發出初步完工通知 工作日後)。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完工檢查,但如果甲方未對通知提出書面異議或作出回覆,並且在通知的完工檢查的時間沒有到場,則完工檢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九條 在完工檢查之後 工作日內,甲方應將供水工程的建設工作、材料、設備或機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詳細列明並書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參加完工檢查,或者未在完工檢查結束後 工作日之內向發出有關缺陷的通知,則應視為供水工程的建設工作、材料、設備和機器已令甲方滿意(或認可)。

第四十條 如果甲方向乙方發出上述有關缺陷的通知且乙方無異議,乙方必須改正所有缺陷。

甲方可對有關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進行進一步的完工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完工檢查後的 工作日內,如果初步性能測試和完工檢查的結果令甲方滿意 (或認可)或視為令甲方滿意(或認可),甲方應發出允許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條 只有在以下各項均已發生之後,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關政府部門發出供水工程可以開始試運營的書面通知:

(1)甲方已發出允許供水通知;

(2)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棄收取以下各項:

①運營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書面證明;

②證明運營保險完全有效並符合本協議要求的證明的複印件;

③乙方已簽署項目設施運營維護所需的化學品和零件供應合同的書面證明。

第四十三條 在開始試運營日後 日內,乙方必須按照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進行最終性能測試。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最終性能測試,但如果甲方不提出書面反對,或未作回覆並且在通知的最終性能測試的時間沒有到場,則最終性能測試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參加的情況下進行。

第四十四條 在完成最終性能測試且辦理完畢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後,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提交有關最終性能測試的程序和結果的報告(包括但不限於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報告後,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終性能測試的結果符合本協議要求併發出最終完工證書,或認為與報告中所述的最終性能測試的程序或結果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報告後 工作日內向乙方發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則最終性能測試結果視為符合本協議要求。

第四十五條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過最終性能測試,則乙方必須採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來補救不符

合情況,並應在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後,重複最終性能測試。

乙方必須承擔上述改正措施和重複最終性能測試的費用和支出,並對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複最終性能測試而發生的延誤負責。

第四十六條 如果最終性能測試符合本協議要求且乙方辦理完畢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發出最終完工證書,則最終完工證書在上述工作日期滿時視為發出。

第四十七條 如果甲方①檢查和驗收供水工程建設工作、材料、機器或設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頒發允許供水證書;或③頒發最終完工證書,這些行為均不得解除乙方對供水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供水工程最終完工後,乙方應當將供水工程項目外所受工程影響的地上和地下建構築物恢復到工程施工前的相應狀態;乙方不能實施的,甲方可指定機構代為實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十九條 在最終完工日後一個月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下列資料(並按照適用法律歸檔):

(1)供水工程有關的圖紙(包括打印件和電腦磁盤)一式三份;

(2)所有設備的技術資料和圖紙(包括設備隨機圖紙、文件、説明書、質量保證書、安裝記錄、質量監督和驗收記錄)一式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與本供水工程有關的其他技術文件或資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條 甲方和乙方承認政府有關部門可依適用法律參加供水工程的測試和檢查。

第五十一條 如果由於乙方違約造成的延誤,使供水工程開始運營日或最終完工日延誤,則乙方必須。按 元人民幣/日向甲方支付預定違約金直至開始運營日或最終完工日或本協議終止日(以先發生者為準)。

甲方獲得這些預定違約金的權利,並不影響其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如果除甲方違約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建設應視為已被放棄:

(1)書面通知甲方其終止建設,且並不打算重新開始建設的決定;

(2)未在生效日期後 日內開始建設;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 日內恢復建設;

(4)停止建設連續或累計達 日;

(5)在允許供水日前直接或通過建設承包商從供水工程設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員,並且在建設停止之日後 日內未更換建設承包商;

(6)未在允許供水日後 日內達到最終完工日;及

(7)未在計劃最終完工日後 日內實現最終完工。

第五十三條 如果由於除甲方違約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棄或被視為放棄建設,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條項下應付的金額,且甲方有權提取履約保函項下未提取的金額,作為乙方放棄或被視為放棄建設的預定違約金。

甲方行使該等權利不影響其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為獲取預定違約金的支付,甲方可以從履約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約保函金額全部提取完。

在履約保函的金額全部提取完後,乙方就延誤到達最終完工日或開始運營日或放棄建設,對甲方不再有進一步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在下述日期中較遲的日期到來時,甲方應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約保函項下的金額:

(1)最終完工日後的 個月屆滿之時;

(2)乙方根據第 條向甲方提交維護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約保函之前本協議終止,則履約保函應在本協議終止後 個月期限內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條 乙方對於為移走在供水工程設施用地上發現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物品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運營與維護

第五十七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

(1)乙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依據適用法律獨家向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用户供水,合法經營並取得合理回報;

②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情況,保障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水廠的運行、供水管網的正常維護以及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用户供水服務;

③根據中國法律和本協議的要求滿足用户用水水質、水量、水壓、供水服務需求;

④履行協議雙方約定的社會公益性義務;

⑤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應當將項目合同報甲方備案;

⑥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甲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對乙方的供水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②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訂供水服務標準和近、遠期目標,包括水質、水量、水壓以及維修、投訴處理等各項服務標準;

③制定年度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對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廠水及管網水質進行抽檢和年度綜合 評價;

④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

⑤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

⑥法律、規章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八條 乙方經營的供水工程目前淨(配)水能力為 萬立方米/日。見附件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範圍》。

第五十九條 乙方應按照城市規劃和供水規劃的要求制定經營計劃(包括供水計劃、投資計劃),並經 甲方同意後方可實施。經營計劃的修改須經甲方同意。

第六十條 乙方於開始運營日起——日內向甲方呈報第一個五年和年度經營計劃。每個五年計劃執行到期前六個月應向甲方提交下一個五年經營計劃,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經營計劃。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經營計劃後三個月內、在收到年度經營計劃後一個月內作出審查實施決定。

第六十一條 乙方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並保證報告內容準確真 實。報告內容應包括投資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運營狀況、財務報告、規範化服務和供水服務承諾實施以及本年度服務目標等。

乙方應將經營報告的主要內容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二條 在履約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銷的、獨立於本協議的有效的維護保函。其格式應為附件 《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格式》規定的格式,或可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

第六十三條 維護保函的出具人為可為甲方接受的金融機構,並且保函金額為 萬元,作為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保證。

第六十四條 如果甲方在特許經營期提取維護保函項下的款項,乙方必須在提取後 工作日內將維護保函的數額恢復到第六十三條所述之金額,並向甲方提供維護保函已恢復至該數額的證據。

乙方必須在特許經營期結束前 個月將維護保函增加至 萬元。

第六十五條 如果乙方沒有遵守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並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關未遵守的書面通知後 個營業日內未予以糾正,甲方有權提取維護保函下的剩餘款額和終止本協議。

第六十六條 甲方行使提取維護保函金額的權利不損害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並且不應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義務而對甲方所負的任何進一步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十七條 乙方應對取水設施、淨水廠、加壓泵站、主幹供水管網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並於每年 月和 月向甲方提交設施運行情況報告。

第六十八條 乙方必須在特許經營期內按照附件 《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維護方案和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所述技術方案運營維護供水工程設施。

第六十九條 在運營期內如供水工程設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換,乙方必須支付必要的額外金額用以購買和安裝替換部分,並將替換情況説明報甲方備案。

第七十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時,必須經 市政府書面批准,其建設費用應由乙方承擔。並應由雙方根據本協議下第五章所述條款規定的原則簽署補充協議。

第七十一條 乙方必須保證水淨化處理設備、設施滿足淨水工藝的要求。在淨化處理各工序(車間),應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手段。

第七十二條 乙方必須制定保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及保證人身安全的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以及相關的安全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十三條 乙方的運行操作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七十四條 乙方必須具備保證供水設施設備完好的定期檢查、維護和故障搶修程序及手段。

第七十五條 乙方必須保證從事制水的人員按國家規定經過嚴格體檢,無任何傳染疾病。

第七十六條 乙方必須建立完整齊全的主要設備、設施檔案並與實物相符。管網應具有大比例區切塊網圖,有完整閥門卡。

第七十七條 乙方必須建立生產、經營、服務全過程規範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及台賬。

第七十八條 乙方保證出廠水量、電耗、物耗準確計量,並按適用法律及時校準相關計量器具。

第七十九條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在不妨礙乙方正常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的情況下,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在任何時候進入供水工程用地和接近相關設備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條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可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資料:

(1)淨水和原水質量的檢測分析報告;

(2)設備和機器的狀況及設備和機器的定期檢修情況的報告;

(3)財務報表;

(4)重大事故報告;

(5)計量器具校核證明文件;

(6)甲方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十一條 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的義務,甲方可就該違反行為向乙 方發出書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後應:

(1)對供水工程設施進行必要的糾正性維護;或者

(2)書面通知甲方其對通知內容有異議,爭議應按照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解決。

第八十二條 如果根據爭議解決程序,認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維護供水工程和履行本協議項下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第一百一十四條所規定的情形),並且乙方在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序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補救,則甲方可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進行維護和運營供水工程,與維護和運營有關的風險和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允許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的僱員、代理人和/或承包商及必要的工具、設備和儀器進入供水工程用地。

甲方應確保維護和運營工作儘量減少對供水工程運營的干擾。

第八十三條 如果乙方違反其運營維護供水工程的義務,則有關費用和開支必須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提取維護保函金額,但是需將所發生的費用和開支的詳細記錄提交給乙方。

第八十四條 甲方有權對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動實施處罰。

第八十五條 經甲方同意,需要改裝、拆除或遷移乙方經營的城市供水設施,甲方需與乙方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方可進行。

第八十六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的基本供水的應急預案。並在供水緊急情況下,嚴格執行供水應急預案,服從甲方的調度。

第八十七條 乙方有權因啟動供水應急預案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補償要求,甲方應選擇支付補償金,或調整水價,或延長特許經營期限給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 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定時向甲方提供生產以及經營的統計數據。為了核實某些情況,甲可要求乙方對供水系統的性能和運轉情況提供統計資料。

第八十九條 乙方應無條件地向甲方提供有關供水服務和成本的信息和相關解釋。並應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在場的情況下,對設備進行試驗和檢測,以核實設備的實際運轉狀況。

第七章 供水服務

第九十條 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從事供水服務。

第九十一條 由於城市規劃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供水服務,甲、乙雙方應進行協商,努力就修改本協議達成共識。

第九十二條 乙方應保障每日24小時的連續供水服務,在因擴建及設施檢修需停止供水服務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户,因發生緊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儘快恢復正常供水。停水時間必須在附件 《供水服務標準》規定的期限內。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情況時:

(1)一次暫停供水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應當提前 日報告並取得甲方同意;

(2)需要對直徑 毫米以上市政主幹管進行維修、造成供水影響較大的,應當提前 日報告並取得甲方同意;

(3)直接影響供水的重要設施、設備發生事故的,應當在發生事故後一小時內報告;

(4)由於不可抗力或者突發事故造成臨時停水超過十二小時的,應當在發生事故後一小時內報告並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九十三條 乙方應按照本協議附件 《供水服務標準》,實施規範化供水服務,向社會公開水 質、水量、水壓等涉及供水服務的各項服務指標,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九十四條 乙方必須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保證城市供水水質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

第九十五條 乙方應建立原水水質監測制度。對取用地表水原水的濁度、pH值、温度、色度等項目應每 日進行檢測;對取用地下水的原水水質應每 日進行檢測。對本地區原水需要特別監測的項目,也可列入檢測範圍,根據需要增加監測次數。

第九十六條 乙方應對出廠水和管網水進行檢測。水質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及採樣點的設置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

第九十七條 乙方發現水質問題,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十八條 甲方對乙方的供水水質進行全面監督檢查並進行評估。乙方必須允許甲方代理人或代表進入供水工程,並配合甲方代理人或代表進行水質監督和檢查活動。

第九十九條 乙方必須按照適用法律設置管網測壓點,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相應標準。

第一百條 乙方提供的供水服務,必須全部按表計量收費。乙方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用户實行抄表服務,但不免除自己應承擔的供水責任。在同一供水服務範圍內,乙方應保證同類用户交納同一水費、接受同一供水服務。

第一百〇一條 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與用户簽訂《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第一百〇二條 中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乙方不得拒絕或停止向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符合城市規劃及用水地點具備供水條件的用户供水。

第一百〇三條 按照適用法律,乙方應向社會公佈用水申請程序,並有義務向辦理用水申請手續的用户提供諮詢服務。

第一百〇四條 除水費及政府明文規定的收費外,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一百〇五條 乙方須建立營業規章並報甲方備案。

第一百〇六條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應隨時向甲方提供有關供水服務的書面報告,並作詳細的説明。

第八章 收費

第一百〇七條 乙方向公眾用户供水的價格實行政府定價。乙方按照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水户收取費用。

本協議生效日時的綜合水價是每立方米 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 元,行政事業用水每立方米 元,工業用水每立方米 元,經營服務用水每立方米 元,特種行業用水每立方米 元。(注:本條適用於乙方直接向公眾供水的情況)

第一百〇八條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隻計量水錶時,除另有規定外,按從高使用水價計收水費。(注:本條適用於乙方直接向公眾供水的情況)

第一百〇九條 水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驗水錶並結算水費。

第一百一十條 按照適用法律,雙方同意水價調整原則、程序、時限在附件 《水價調整協議》具體約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甲方協助有關部門按照適用法律制定城市供水收費標準、收費監督政策的調整計劃。調整計劃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並對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注:具體監管協議,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附件 《水價調整協議》中約定)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供水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第九章 特許經營權的終止與變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特許經營期滿,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終止。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後 日內糾正的,甲方有權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協議:

(1)擅自轉讓、抵押、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未根據本協議規定提供、更新、恢復履約保函或維護保函的;

(5)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乙方出現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放棄建設或視為放棄建設;及

(7)嚴重違反本協議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擬提前終止本協議時,應當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當自收到乙方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覆。在甲方同意提前終止協議前,乙方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甲方有權在乙方沒有任何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提前——日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協議,但是應按照本協議支付補償款項。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如甲方嚴重違反本協議規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後——日內糾正,則乙方有權通知甲方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未經乙方事先的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或讓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或義務。但前述規定不得妨礙甲方的分立,或其同中國政府部委、部門、機構,或代理機構,或其中國的任何行政下屬機構,或任何中國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聯合、兼併或重組,並且只要受讓方或繼承實體具有履行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能力,並接受對履行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承擔全面責任,不得妨礙甲方將其權利和義務移交給上述機構和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二十條 除下述第一百二十一條外,乙方不得對下列各項進行抵押、質押、設置任何留置權或擔保權益,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加以處置:

(1)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權;

(2)供水工程設施;

(3)本協議項下權利;

(4)供水服務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他資產和權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為安排供水工程項目融資,乙方有權依適用法律以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給貸款人提供擔保,並且為貸款人的權利和利益在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供水工程設施或供水工程和服務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他資產和權利上設抵押、質押、留置權或擔保權益。但此類抵押、質押、擔保權益設置 (包括此類權益設置的變更)均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條 乙方在開始運營日起 年後才能進行股東變更。(注:請協議各方根據具體

情況協商確定,建議一般為5年)

第一百二十三條 如因任何原因乙方主要股東發生變更(實際持股數列前2位的股東變更,包括通過關聯方持股使列前2位的股東發生變更),乙方必須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章 特許經營權終止後的移交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第一百一十三條所述情況下,乙方在移交日應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移交其全部固定資產、權利、文件和材料和檔案,並確保該等固定資產、權利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規定的功能標準要求。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應善意履行看守職責,保障正常生產和服務。

如本協議根據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終止,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移交後 日內按照乙方在融資文件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人的本金、利息、罰息和其他債務的金額補償乙方,在任何情況下,該補償金額應不超過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資產、權利所做評估的評估值。(注:1、甲方應視項目情況要求乙方的註冊資本金應達到一定的比例;2、如項目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其外資比例應符合國家外資准入政策。)

如本協議根據第一百一十六條或第一百一十七條終止,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移交後 日內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資產、權利所做評估的評估值和乙方從移交日起 年的預期利潤補償乙方。(注:評估時應考慮乙方已經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特許經營期滿之前不早於 個月,乙方應對供水工程進行一次最後恢復性大修,並應在甲方在場時進行供水工程性能測試,測試所得性能數據應符合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規定的功能標準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條 乙方保證在移交日後十二個月內,修復由乙方責任而造成供水工程任何部分出現的缺陷或損壞。如果修理達不到附件 《技術規範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術方案》規定的功能標準要求。甲方有權就供水設施性能降低而從維護保函中提取相應金額獲得賠償。

除非乙方的行為構成嚴重不當,乙方對甲方在上述保證期承擔的責任應限於維護保函。

第一百二十七條 因法律變更導致任何一方根據第十三章提前終止本協議,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移交後 日內按照下述金額或標準向乙方支付補償:(注:雙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公平合理地確定補償金額或標準)

因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根據第十三章提前終止本協議,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移交後 日內按照下述金額或標準向乙方支付補償:(注:雙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公平合理地確定補償金額或標準)

第一百二十八條 如本協議提前終止,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後 工作日內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移交其全部固定資產、權利、文件和材料和檔案,並確保這些固定資產和權利處於提前終止發生日的狀態。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應善意履行看守職責,保障正常生產和服務。

因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十五條所述情況下的本協議提前終止給甲方增加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費用,乙方應給予補償。

第十一章 違約與賠償

第一百二十九條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協議一方發生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使非違約方遭受任何損害、損失、增加支出或承擔額外責任,非違約方有權獲得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上款所述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害、損失、支出或責任。

如果違反本協議是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則甲方和乙方對此種違反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對於是否發生違反本協議的情況有爭議,應按照在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序中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解決。

第一百三十一條 非違約方必須採取合理措施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違反本協議引起的損失,並有權從違約方獲得為謀求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合理費用。

如果非違約方未能採取上款所述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本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第一百三十二條 如果損失是部分由於非違約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產生於應由非違約方承擔風險的另一事件,則應從賠償的數額中扣除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章 文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 甲方和乙方對獲取的有關本協議和供水工程的所有資料和文件,必須保密。保密期至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 年。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以下情況,第一百三十三條不適用:

(1)已經公佈的或按本協議可以其他方式公開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已經取得的信息;

(3)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從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適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為履行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而披露的行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第一百三十五條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一方可中止履行

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且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

些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變更影響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 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三十七條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第一百三十八條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或法律變更的一方必須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

法律變更的影響,包括:

(1)根據合理判斷採取適當措施併為此支付合理的金額;

(2)與另一方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並確定為減少不可

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帶來的損失應採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之後必須儘快恢復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一百三十九條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於不可抗力定義中第(6)項原水惡化或供應不足,且該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協議履行義務的時間,

(1)從第一個原水惡化或供應不足之日起計算的連續 個月期間內連續或累計超過 日,並且

(2)如在緊接着的 個月期間該情形再次阻止乙方按本協議履行其義務超過個連續或累計日,則甲方和乙方應通過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雙方同意終止本協議。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上款所述就終止條件達成協議,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可在上款(2)所述的 之後不少於 日後的任何時間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後終止本協議。

第一百四十條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於不可抗力定義中第(6)項原水供應不足,且該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協議履行義務的時間,從第一個原水惡化或供應不足之日起計算的連續 個月期間內連續或累計超過 日,則,如果融資文件要求,乙方可以在 日期滿後不少於 日後的任何時間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協議。

第一百四十一條 如果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全部或部分阻止甲方或乙方履行其在本協議義務的時間,在某一連續 個月期間連續或累計超過 日,雙方必須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

第一百四十二條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第一百四十一條所述就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達成協議,則甲方或乙方可在第一百四十一條所述的 日期滿後不少於 日的任何時間,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後終止本協議。

第十四章 保險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必須自費購買和維持附件 《保險》所述的保險。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該等保險。

乙方必須使甲方列為保險單上的共同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使所有保險單均註明保險商在取消保險或對之進行重大改變之前至少 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乙方必須促使其保險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險證明,以證實按照第一百四十三條獲得的保險及相關文件。

第一百四十五條 乙方未能按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要求投保或獲得保險證明,不得減輕或以其他方式影響乙方依本協議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 如果乙方不購買或維持根據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所要求的保險,則甲方有權購買該保險,並且有權根據本協議從履約保函或維護保函款項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險費金額。

第十五章 通知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本協議的任何通知應以中文書面形式給予,應派人送達或掛號郵寄、電傳或傳真發送,地址如下:甲方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收件人: ;乙方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收件人: 。

任何一方如需改變上述通訊方式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這種通知後這種改 變即生效。

第十六章 爭議解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代表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討論供水工程的建設、運行 以便保證雙方的安排在互相滿意的基礎上繼續進行。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於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主張的其自身、其資產或其收益對訴訟、執行、扣 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權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張該等豁免並且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不可撤銷地 放棄該等豁免。

第一百五十條 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應通過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 如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注:只能選擇一種方式)

(1)任何一方應將該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由其根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 (注:可在北京、上海、深圳中選擇)進行仲裁;或

(2)任何一方應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 年 月 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 (公章)

特許經營協議 篇17

城鎮小區供熱特許經營協議

第一章 總則

101 為規範 城市、地區集中供熱特許經營活動,保障供熱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公 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沒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 (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訂本協議。

102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兩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以下簡稱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和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註冊地點: ,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10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簽訂並付諸履行本協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遵守中國的法律;

(2)公開、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發展規劃、環保規劃及城鎮供熱專項規劃;

(4)有利於保障供熱安全和高效節能;

(5)有利於促進城鎮供熱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的定義或解釋。

20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儀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202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03 [供熱]向熱用户供應熱能。

204 [供熱系統]由熱源通過熱網向熱用户供應熱能系統的總稱。

205 [集中供熱]從一個或多個熱源通過熱網向城市、鎮或某些區域熱用户供熱。

206 [熱力管網]由熱源向熱用户輸送和分配供熱介質的管線系統。

207 [管道業務]在本協議規定的範圍內,依照本協議價格機制制定的價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熱力及相關有償服務的經營業務。

208 [違約]指本協議簽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這種違約不能歸咎於另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等。

209 [特許經營權]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為特許經營供熱業務專營權,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規定地域內,特許經營權受讓方獨自佔有該項業務的經營權利。

210 [户內共用管道熱力設施]用户樓前引入管、樓內立管、水平管及閥門等熱力設施。

211 [用户自用管道熱力設施]自户內共用熱力管道引入到用户室內的熱力管道、閥門、計量表等設施。

212 [熱力緊急事件]涉及供熱採暖需要緊急採取應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熱力設施緊急利用等。

213 [履約保函]指為保證協議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機構通過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約保證金,分為建設期履約保函,運營與維護保函,移交保函。

214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期限及履約擔保

301 特許經營權授予

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和規定地域內,獨家享有供熱業務的經營權利 (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

甲方應當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權證書,並以適當方式公示。

302 特許經營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03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1.乙方應在簽訂協議前十五日內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履約保函分作建設期保函、運營維護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並人運營維護保函。

2.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如拒絕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支付違約金或不及時實施事故處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約擔保作為違約金或用於事故處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約擔保金額共 元,其中建設期履約擔保金額 元、運營維護履約擔保金額 元、移交履約擔保金額 元。(履約擔保金額根據特許經營有效期限和規定區域內用户數、用熱量和用熱性質等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4.凡用於乙方違約金及事故處理等費用支出的部分履約擔保金額,乙方須於事項處理後的10日內向甲方補齊履約擔保金額。

第四章 特許經營權範圍與實施

401 特許經營權地域

甲方根據本協議確定授予乙方對下列地域的供熱享有特許經營權。

1.描述

2.附圖

(附件三: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圖示)

402 特許經營權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範圍為在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乙方對該地域供熱進行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403 特許經營權的實施

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將本項目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者或無故終止特許經營權,不得無故減少乙方特許經營權範圍或妨礙特許經營權的實施,但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權終止和撤銷的情況除外。

在特許經營期間,乙方不得將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進行出租、抵押或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供熱設施的所有權與經營權

501 供熱設施的所有權依照相關法律確定權屬。

502 在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供熱設施經營權和維修權由乙方擁有。

第六章 供熱設施的建設投資與建設用地

601 供熱設施的建設投資

在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供熱設施建設投資權利和義務屬於乙方,投資和建設必須符合相關規劃、計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602 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以(視供熱設施建設具體情況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供熱設施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無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或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 供熱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及徵用、徵收、補償

701 供熱設施的管理、維修及更新

乙方對住宅供熱設施的管理應當到最終用户散熱設備;對非住宅的供熱設施的管理應當到建築物、廠區院牆(無院牆的為單位建築物牆)外的入户閥門井(含閥門井)。供、用熱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乙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即承擔法定的供熱設施管理、維修及更新的責任。

由於熱用户原因需要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收取合理費用。

702 供熱設施徵用及徵收

甲方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徵用或徵收供熱設施,乙方應予配合,並獲得甲方給予的本章703條規定的補償。

703 徵用或收回的補償

甲方徵用或徵收乙方特許經營的供熱設施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給予補償。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佔用

801 政府部門的批准及佔用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和建設中,需佔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設施時,應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甲方應當協調其各相關部門給予必要協助和配合。佔用結束後,乙方應當將佔用或動用的設施恢復原狀,依照有關收費標準承擔相關的佔用費用。

802 用户配合及甲方協助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和建設中,乙方需要進入居民用户室內或居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內作業的,事先應與該用户協商。乙方在作業結束後應對所佔用或動用的設施恢復原狀。對用户不給予配合而使乙方無法或嚴重影響乙方向公眾提供管道供熱正常服務的,甲方應依法給予乙方必要協助。

第九章 影響用户用熱工程、事故的報告與通知

901 影響用户用熱工程報告

乙方進行供熱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應當在非供熱運行期,並應當在當地供熱期開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響到用户用熱,則應當將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情況向相關用户和社會公眾公示通報,重要影響工程應報告供熱管理部門。

902 影響用户用熱的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903 事故報告與通知

乙方應當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報告供熱管理部門,重大事故應告知用户,預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響及處理的情況。

904 應急預案

乙方應制定供熱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供熱管理部門備案,將對用户可能受到的影響降到最低。

905 事故影響賠償

由乙方責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對用户造成影響的,乙方應按事故影響程度對用户進行賠償。

第十章 供熱價格

1001 供熱價格制定和調整

供熱採暖價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定價,其價格制定和調整須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組織制定並批准。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一章 供熱安全

1101 安全責任

1.乙方須嚴格遵守有關供熱安全的法律及國家政策,供熱生產、運行和服務的質量、安全、服務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乙方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供熱安全負責,甲方負有對乙方履行安全責任的監管責任。

2.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製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事故發生;要建立搶修、搶險、救災應急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重大意外事故時其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

3.發生事故時,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4.乙方要加強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熱力設施安全的情況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及時向甲方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5.乙方應採用必要的手段,監測管道供熱工況,保持工況穩定,及時應對發生的緊急事故。

6.乙方應嚴格執行有關建設工程開工報建前對地下管網進行核查的規定,並對認為有必要的建設項目實行管道供熱設施現場監護,對野蠻施工危及管道供熱設施安全的,要加以勸阻,勸阻不聽的應及時向供熱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予以查處。

7.乙方應開展各種形式的供熱安全宣傳活動,以提高公眾對供熱設施的保護意識和節能意識,加強對用户採暖的指導,解答用户的採暖諮詢,發放用户採暖手冊。

1102 供熱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遵循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對供熱設施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巡視、保養和檢修,按期進行設備大修和更新改造,對運行15年以上的供熱設施要進行質量安全評估,評估、檢測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出具評估、檢測報告,並報告甲方。

乙方在發現屬於用户的供熱設施存有嚴重安全隱患時,乙方應立即採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1103 因安全原因的停熱

乙方可以在其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對屬於用户產權的供熱設施進行查驗,對認定不符合安全規定、違章安裝管道設施或用户拒絕接受查驗的,乙方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安全隱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該用户供熱。

1104 應急與臨時接管

乙方應完善供熱設施資料圖檔和設施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應急搶修搶險預案,設立供熱設施應急搶修隊伍和用户維修服務網點,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和緊急搶修搶險。

甲、乙雙方均應建立供熱應急預案(見附件九),對乙方在冬季供熱運行期間因拒絕供熱或不能保證供熱質量,直接影響到居民正常採暖,並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甲方可以採取臨時應急接管措施。

出現下列現象時,甲方也可以採取臨時應急接管措施:

1.公共利益需要;

2.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無法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情況;

3.任何發生本協議終止的情況。

第十二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1201 特許經營協議期限屆滿的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1202 特許經營的提前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特許經營協議可以提前終止:

1.雙方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2.因不可抗力發生後180天其後果仍未消除,致使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本協議情況的;

3.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協議:

(1)乙方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乙方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乙方岡管理不善,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影響社會公眾採暖的;

(4)乙方擅自停止供熱,擅自提前結束供熱,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利益,責令其改正而拒不執行的;

(5)因乙方責任,造成大面積採暖用户室內温度不能達到相關標準和規定,供熱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熱,無法再繼續正常供熱或拒絕為熱用户供熱,已危及社會公眾利益的;

(7)乙方擅自停業、歇業或中止本協議,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8)乙方嚴重違法違規經營,影響正常供熱的;

(9)因設備等原因造成停熱事故,乙方未能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恢復供熱,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0)乙方在本協議下發生的其他重大違約行為,經甲方通知 天內,仍未補救的;

(11)有本協議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為;

(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為。

4.因特許經營協議任意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按照爭議解決機制解決,終止前任意一方都有義務繼續履行本協議的義務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十三章 特許經營期限期滿的移交

1301 在特許經營期限期滿1年之前,由甲乙雙方成立移交委員會;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計劃,並應在終止日前180日內完成談判,簽訂相關協議。

1302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乙方不再享有供熱特許經營權的,乙方應將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設的供熱資產移交給甲方,但供熱設施、設備備件以外的乙方用—廠經營或建設的動產除外;乙方在移交時必須保證移交後一年內正常運行的資產和備件,(移交資產的程序和標準見附件九)並出具移交保函。

乙方因自行投資形成自有產權移交及補償問題按照終止補償規定。

第十四章 特許經營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1401 資產處置談判

正常終止資產處置按照移交的規定;發生提前終止的情況,雙方應對資產處置進行談判,提前終止資產處置談判應區分政府徵用或徵收、不可抗力、乙方違約、甲方違約等不同情況。

1402 不予補償

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給予乙方任何補償:

1.乙方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明確表示在餘下的特許經營期內不再履行本協議,並且在30日內再次確認的;

2.乙方未履行移交責任的;

3.乙方移交的項目資產和設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甲方不能使用;

4.有本協議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為。

1403 特許經營權終止日的確定

特許經營權終止日依照下列各情況而定:

1.特許經營權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的,特許經營權終止日為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特許經營權因本協議第十六章規定的特許經營權終止情況的出現而終止的,該情況發生日為特許經營權終止日;

3.因本協議解除而引起特許經營權終止的,引起協議解除的情況發生日或者做出解除協議的決定日為特許經營權終止日。

第十五章 供熱質量和服務

1501 供熱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供熱質量保證體系和相應設施,確保向用户所供應的供熱質量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附件二所規定的標準。

1502 供熱服務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營業接待、定期抄表、室温檢測、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二所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601 甲方權利

1.對乙方實施特許經營的行為實施監管;

2.受理用户對乙方的供熱投訴;

3.依據本協議約定對乙方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4.對乙方的供熱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監督實施;

5.監督抽查乙方供熱、安全運行和服務的質量,定期組織專家進行中期評估(評估方法和標準見附件七);

6.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監管供熱價格;

7.核查乙方的特許經營報告、財務報告;

8.甲方享有緊急處置權。甲方對乙方在冬季供熱期間拒絕供熱或不能保證供熱質量,且直接影響到居民正常採暖,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可以採取臨時應急接管措施;

9.法律規定的其他監管權利。

1602 甲方義務

1.在本協議生效後辦理交付乙方特許經營的手續;

2.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專營和獨佔性;

3.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城鎮供熱市場秩序;

4.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須的政策支持;

5.法律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章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1701 乙方權利

1.對依據本協議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區域範圍內的供熱業務享有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在特許經營有效期限和區域範圍內的供熱投資、發展權;

3.依據本協議規定的價格機制,向用户收取規定的供熱供應費及相關服務費;

4.經有關部門批准,佔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維護供熱管網的權利;

5.對拒繳、欠繳應向乙方繳納的費用的供熱用户依法追繳的權利;

6.對用熱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户暫停供熱服務的權利;

7.對嚴重違反供、用熱協議的用户有依法舉報的權利;

8.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乙方重新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9.法律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1702 乙方義務和禁止行為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負有下列義務:

1.接受甲方的監管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2.非經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決定或促使自身停熱、解散、歇業;

3.非經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乙方必須保證特許經營區域內供熱生產和運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熱或降低供熱質量,發生故障時應快速搶修,直至恢復安全運行;

4.按照國家、省、市、行業及有關標準和乙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實施運行管理。

5.按照乙方承諾供熱質量和服務標準向用户提供供熱相關服務;

6.根據供熱規劃和市場需要,乙方應提高供熱保障能力,擴建供熱管網,積極發展用户,不斷滿足用户對供熱的新需求。

7.乙方應執行當地政府供熱資源整合規劃和環境治理的計劃,積極配合完成資源整合和環保的任務。

8.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特許經營權,不得放棄、變換、擴大、縮小、分包、承包、委託、出租、抵押供熱主業。

9.經甲方批准,對於乙方從事的特許經營業務衍生出來的相關業務,乙方可通過委託、發包等方式將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第三方經營,但屬於特許經營範疇的業務不得委託或發包給社會第三方經營。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1.違規、違法經營的;

2.未按要求履行本協議,供熱供應、運行和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並未按行業主管部門要求進行限期整改的;

3.未經政府及甲方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特許經營權的;

4.未經甲方批准,擅自停熱、停業、歇業或終止本協議,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發生重大供熱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企業法人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6.不按城市規劃投資、建設供熱設施,經供熱管理部門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7.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濫用特許經營權,違背市場原則,以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壟斷封閉供熱建築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市場,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公眾利益並造成不良影響,經有關主管部門勸阻拒絕改正的;

8.拒絕接受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9.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義務,違反申請特許經營權時所承諾的;

10.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703 乙方承諾

1.供熱服務承諾

乙方保證善意地、適當地行使本協議授予乙方的供熱特許經營權,盡最大限度地為市民、企業及其他供熱用户提供公平、優質、普遍的供應與服務;並遵循城市發展規劃、環保規劃及城鎮供熱專項規劃,投資建設新的供熱設施,滿足社會對供熱利用的新需求。

2.合理價格承諾

乙方保證採取一切應當採取的措施,嚴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促使供熱價格合理、公平、公開,並使之獲得供熱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3.降低供熱成本承諾

乙方保證完善內部管理,嚴格控制成本,開發和應用先進技術,採用新型能源,不斷地降低供熱成本。

4.提高環境保護質量承諾

乙方承諾在特許經營期間的一切經營和供熱服務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採用先進的環保技術和措施,減少環境污染,維護生態環境。

5.開展公益服務承諾

乙方承諾在特許經營期間,面向廣大市民及供熱用户開展供熱公益活動,宣傳供熱知識及相關能源知識,促進供熱在人們生活、生產中的合理應用。

6.提高供熱信息化水平承諾

乙方承諾在特許經營期間不斷提高企業信息化水平,對供熱設施的圖紙資料、供熱管理資料、用户基

本信息及其他與供熱經營服務有關的信息進行收集、歸類和整理,建立和完善供熱服務信息管理系統。

乙方承諾建立收費、服務信息管理系統並納入供熱管理部門的網絡,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乙方承諾建立並完善其互聯網站,以便向社會公眾用户提供網上供熱開户申請、用熱諮詢、安全説明、

熱費查詢、受理投訴等綜合信息服務。

第十八章 法律責任

1801 甲方法律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第403條規定,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構成妨礙的,應當及時改正,並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2.甲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不將其投資建設的供熱設施交付乙方使用或擅自處置其投資建設的

供熱設施的,應當及時改正,並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3.甲方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在徵用過程中或本協議終止後,拒不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補償的,應當及時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補償,並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補償的利息;

4.甲方違反有關價格法規及本協議定價、調價程序,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補償乙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5.甲方基於對獲得特許經營者的監管的權力採用非正當行為對乙方實施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特許經營權,經法定程序(如行政複議、法院判決等)證明其行為錯誤時,應當改正其行為,並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1802 乙方法律責任

1.乙方對任何法律的違反,均適用所違反法律的處罰規定;

2.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擅自處置供熱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如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重新投資建設相應的供熱設施,並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協議第702條的規定,拒不接受甲方的依法徵用或徵收時,應當服從甲方的依法徵用或徵收,並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4.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擅自解散或歇業的,應當及時恢復營業,並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5.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對擅自停熱負有責任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恢復供熱,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6.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未經甲方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特許經營權,擅自改變主業的,應當及時糾正並恢復主業,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7.乙方違反本協議第1702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8.乙方違背本協議承諾的義務時,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9.乙方違反或降低本協議及附件規定的技術、質量、安全、服務等標準向用户供熱、提供維修服務和供

熱設施運行管理的,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 人民幣的違約金;

10.甲方可根據供熱用户的投訴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用户投訴的情況屬實,並且確屬乙方的 責任的,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1.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的及時報告義務的,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2.甲方可以採用扣除保函的形式扣除違約金。

1803 不中斷協議履行

除非本協議終止,針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責任的追究及責任承擔,均不影響本協議之繼續履行。

第十九章 協議的變更

1901 協議的變更

除非經過甲、乙雙方就協議內容的變動協商並書面達成一致,否則任何情況都不構成本協議的變更。

甲、乙雙方可以採取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或書面協議的方式修改本協議。

1902 協議執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況出現時,甲、乙雙方應當在情況發生或將要發生的60日內完成協議的修改:

(1)出現新型可替代供熱之能源;

(2)供熱工程施工或技術運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3)有關供熱事業的法律或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4)導致供熱價格波動超過30%以上的情況發生。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20__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0__ 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不可抗力的行為、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述行為、事件或情況:

(1)火災、水災、乾旱、爆炸、閃電、暴雨、颱風、龍捲風、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災;

(2)戰爭(無論是否宣戰)、暴亂、封鎖、叛亂、公敵行動、人侵、禁運、貿易制裁、破壞或恐怖行動等嚴重威脅;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0__ 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個別用户缺乏資金支付應付款項,除非發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況;

(3)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20__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

(1)儘早(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24小時)通知另一方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

導致通知無法發出;

(2)儘早(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48小時)通知另一方,説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詳細情況以及預計的持續期間,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導致通知無法發出;

(3)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4)在任何時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進展及其預計結束日期;

(5)通知另一方能夠部分或全面恢復履行其義務的日期。

20__ 不可抗力免責

一方出現不可抗力且盡到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時,無須對其延誤或未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2101 協議爭議的協商

因本協議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而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當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協商應當在爭議發生的60日內舉行。60日內未能就爭議解決達成一致的,視為協商失敗,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循本協議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爭議。

2102 仲裁或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210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法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 年 月 日簽訂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 (公章)

特許經營協議 篇18

甲方(特許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乙方(被特許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授權乙方推廣甲方業務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特許經營授權許可的內容、範圍、地域

1.甲方授權乙方推廣甲方補發及相關業務,並允許其使用甲方名稱及其相關的標誌、市場營銷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__範圍內有獨家特許經營權,乙方可在該地區內開設特許網點,從事經營活動。

3.甲方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_________範圍內發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為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2.對違反特許合同規定,侵犯甲方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二)甲方的義務

1.經營手冊。

甲方將向乙方提供_________手冊(包括_________等)的副本,該手冊只供乙方本人祕密使用,手冊的內容不向僱員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會向乙方提供對該手冊的改進或變動資料,其方式採取增補方式,或者業務通訊方式,或者年度大會方式,視情況而定。作出改動後,乙方將遵照執行。

2.產品的提供

a.甲方應根據乙方需要及時提供乙方所需合格產品。

b.甲方負責對乙方人員的業務指導及售後服務培訓。

3.總部培訓

·餐飲業加盟合同書 ·連鎖店加盟合同 ·瑜伽加盟合同 ·傢俱加盟合同

·特許加盟合同 ·商場超市加盟合同 ·加油站加盟合同書 ·酒類專賣店加盟合同

甲方將為乙方安排一次開辦前的總部培訓,地點在甲方總部。該培訓工作一旦此特許協議簽署後立即着手進行,是強制性的安排,此活動必須在乙方正式開展經營活動之前完成。乙方將負責到甲方總部去的路費和食宿費。

4.後續培訓

甲方在其權利範圍內有選擇地向乙方或其僱員提供隨時的附加的培訓方案。參加這樣的培訓可以是強制的。培訓費(包括指導和資料費)由甲方承擔。培訓期間的其他費用,包括膳宿費、工資和旅差費等,由乙方承擔。甲方還可以通過諮詢的方式提供培訓,方式可以多樣。

5.甲方將負責乙方的業務監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簽訂、市場營銷策略的制定、行業解決方案的提供、產品的提供、產品的維修、技術支撐、市場管理等工作。對於乙方具體的銷售渠道和銷售價格,甲方原則上不進行干預,以確保乙方的區域獨家營銷權。

6.甲方委託乙方舉辦大型市場促銷活動及有關的宣傳廣告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利,甲方不得干預。

2.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祕密。

3.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培訓和指導。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照營運手冊的規定,嚴格執行甲方的營銷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動自覺地維護和規範補發及相關業務市暢 

2.義務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

3.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的指導和監督。

4.乙方每月須完成定額。

四、對乙方的培訓和指導

1.在乙方開業前,甲方應進行一次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並指導乙方做好開店準備工作。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技術骨幹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並定期進行再培訓。在業務指導中,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解決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

五、各種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納加盟金_________元人民幣;特許權使用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納預付貨款_________元人民幣,用完後再續。

六、保密條款和限制競爭條款

(一)乙方應將營銷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除了正常商業經營管理之需要,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給他人。乙方承諾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期滿後二年內,不將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識、經營方法等向其他個人、組織、公司等透露。

(二)乙方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以及合同有效期屆滿後_________年內,乙方不從事與甲方業務有競爭性的經營活動,無論這種活動是作為顧問、業主、僱員、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進行的。

七、特許加盟店的轉讓

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他人。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變更、終止

(一)期限:本協議的期限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_________年內有效,前提是乙方不斷按照本協議的條款進行經營。

(二)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執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和履行其各項義務,則本協議可由乙方延長期限,在延長期批准之前,乙方應遵守如下各項條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請延長期限的書面通告,此通知應在原協議屆滿前90-180天內提出;

2.乙方履行特許協議的現行形式(包括各項條款和補充條款);

3.乙方對甲方及其實體所負各項義務都已清償,並已使甲方合理地認為滿意;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包括所有必須承擔的費用或其他義務,同時是一個有聲望的被特許人。

(三)變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對方書面要求變更本協議有關條款或增加其他條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內書面同意,變更或補充條款方有效。否則,執行原協議條款內容。

(四)終止

1.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a.乙方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b.乙方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始清算程序;

c.乙方財產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2.協議終止

任一方欲提前終止本協議,應提前90天向對方提出書面申請,雙方應在清理全部債權、債務及其其他有關事項後終止本協議。

九、違約責任

1.本協議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_________元違約金。

2.同時,甲方在下列情況下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

a.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範圍,或與其他商標組合使用;

b.使用除甲方以外其他方的發片等補發、織發、駁發產品,自制仿造產品。

c.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在被特許範圍外再許可他人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制作或使用;

d.自行製作或使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e.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十、爭議解決方法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雙方如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到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十一、專門用語的定義

1.補發:_________。

2.駁發:_________。

3.接發:_________。

4.療發:_________。

5.護髮:_________。

6.市場營銷模式:_________。

7.營銷策略:_________。

十二、其他

1.本協議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特許經營協議 篇19

1.合同雙方

特許者: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特許者: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在特許經營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許方式和內容

2.1乙方自願申請加盟___________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許經營權後,乙方開辦特許企業。

特許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特許企業)

登記註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許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許經營權並提供管理體系。

2.3管理體系即有價值的專用的商名、商標、建築風格、培訓體系、財務體系、和專有技術。它的核心內容是商標及其經營管理標準和技術質量標準。

2.4特許企業的經營範圍。

3.特許經營權益費及保證金

3.1本合同訂立前,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繳納特許經營加盟費萬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特許企業總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3.3本合同訂立前,乙方須向甲方繳納

萬元保證金。合同期滿後甲方將保證金退還乙方。若乙拖延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甲方有權用保證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後,必須在___________日內將保證金補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補足保證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不再退還保證金。

3.4乙方須在本合同訂立後___________內將特許經營加盟費和保證金匯至甲方指定賬户。

3.5自特許企業開業之日起,乙方應在每月結束後的___________內,將該月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匯至甲方指定賬户。

3.6甲方賬户所在地為:

4.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提供開辦特許企業所需的證明材料。

4.2為特許企業提供技術骨幹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並定期進行再培訓。

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內提供《特許經營管理手冊》(簡稱《手冊》)。手冊屬甲方所有,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或特許企業不得擴大使用。

4.4有權向特許企業指定配送q公司專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有權以各種形式隨時對特許企業的服務質量和商品質量進行檢查、督導、鑑定和考核。在業務指導中,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

4.6有權檢查和審核特許企業經營活動的財務狀況。

5.乙方及特許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5.1乙方負責辦理開辦特許企業所需的一切手續及特許企業經營所需流動資金。為特許企業落實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的經營場所(餐位設計不得少於___________個),並甲方要求對經營場所進行裝修改造,使其達到甲方驗收標準,具備特許企業的開業經營條件。

5.2乙方在特許企業開業前派送其有關人員接受“___________公司培訓中心”的培訓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訓證書後方可上崗。

5.3乙或特許企業發生重大變動時,如更換法定代表人、增減註冊資金,必須在___________日內通知甲方;特許企業改變經營場所或經營範圍,應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5.4乙方應保證特許企業按甲方的《手冊》內容及有關規定進行特許經營管理。

5.5乙方不得在特許企業之外使用特許權,不得將特許權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5.6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資料進行宣傳活動,並不得在特許企業以外的產品和服務中使用___________公司標誌。

5.7乙方及特許企業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甲方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服務,必須銷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產的符合甲方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6.特許企業的管理與財務核算制度

6.1特許企業應執行甲方《手冊》規定的管理制度、規範標準。

6.2特許企業應執行國家制定的餐飲服務業財務會計制度和甲方有關特許企業的統一記帳方式。

6.3乙方應按月將特許企業所有經營項目的總營業收入及真實的財務報表於次月___________日前報甲方予以備案,乙方不得少報、虛報、漏報。

7.甲方派出人員

甲方根據需要向乙方派出經理管理、專業技術人員___________名,派出人員的權利義務關係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8.商標使用

8.1僅在合同中,下列詞語的定義如下所述:

“商標”指甲方註冊登記的各項商標和/或任何同該商標有關的其他標識或特殊標記。

8.2甲方是註冊商標合法所有人(以下簡稱商村),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月內,乙方應與甲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乙方應保證特許企業遵守特許經營權的有關規定。

8.3乙方及特許企業由於自身經營管理責任,發生服務質量、產品(商品)質量問題,致使甲方商標信譽受到損害時,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8.4乙方及特許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擴大商標的使用範圍,不得以任何方式製作和使用與本合同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標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在其他國家、地區提出註冊該商標的申請。

8.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特許企業不得在特許企業以外使用甲方商標專用商品,或進行有損於甲方名義的任何活動。

9.保密

9.1乙方及特許企業應將《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及特許企業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給他人。

9.2乙方及特許企業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後___________年內,不將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識、經營方法等為了其他人、組織、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10.保險

乙方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特許企業的財產及僱員投保,保險合同應報甲方備案,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11.違約與處罰

11.1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_____萬元以上的違約金。

11.2乙方或特許企業違反合同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

a.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範圍。或與其它商標組合使用;

b.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再許可他人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制作或使用;

c.自行製作或使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d.降低特許企業的服務質量或產品(商品)質量,發生被輿論工具曝光批評或消費者嚴重投訴等情況;

e.特許企業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f.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體系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g.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

12.本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2.1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a.乙方或特許企業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b.乙方或特許企業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始清算程度;

c.乙方財產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d.乙方解散。

12.2甲方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a.乙方重要資產轉讓他人或處於分立、合併狀態;

b.乙方擅自;轉讓特許企業,或擅自改變特許企業經營場址或經營範圍;

c.乙方或特許企業不遵守《手冊》內容或特許體系程序規範;

12.3合同到期後,乙方要求延續特許經營的,應在本合同期滿之日前__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請的,合同期滿之日即自行終止。

13.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雙方的責任

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後,乙方應在___________日內支付所有應付給甲方的費用,同時註銷特許企業的工商登記;

13.2乙方應在___________日內歸還甲方商業技術祕密資料;歸還帶有甲方商業標誌、商標、招牌和資料等;

13.3自本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乙方應立即停止特許企業的業務活動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停止使用甲方商標、商名、標誌(包括與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標、商名和標誌)。

14.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天災、火災、水為、戰爭、政府行動、意外事件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的事件。由於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全部履行時,甲方或乙方應在___________日內,將事故情況書面通知另一方。

由於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雙方負責。

15.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如有意見分歧,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會仲裁。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6.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17.附則

17.1乙方承諾特許企業成立後,受本合同約束,遵循本合同中有關乙方和特許企業權利義務的規定。

17.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17.3本合同未盡事宜,另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特許經營協議 篇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市場,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管理,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 和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實施城市垃圾處理,維護垃圾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 和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第二條所述雙方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協議一方: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下稱“特許 經營權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協議另一方: 公司(下稱“項目公司”),註冊地點: ,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第三條 本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是 ,主要處理 的垃圾,日處理規模 噸/日(或 噸/年),主要工藝為 。

第四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委託 於 年 月至 年 月對 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經過 ,確定 為本項目的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組成為 ,和 。

第五條 (中標人)符合資格預審要求,具有要求的技術實力,提供的技術方案成熟、可靠,技術路線正確、合理,經營方案切實可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願意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實施項目,並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並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作為本協議附件1的《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七條 名詞解釋:(對協議中涉及的技術的和商務的特定含義的詞彙和語句進行定義或限定,明確協議中使用的字母縮寫和單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垃圾: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機構按照《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的規定提供給垃圾處理廠(場)處理的垃圾。

項目:指第三條規定的垃圾處理項目。

項目建設:指項目的垃圾處理廠(場)及其相關的設施和設備的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完工、測試和調試。

公用設施: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為了項目施工和運營,連接至場區邊界並在特許期內負責維護和正常服務的輸變電、供水、供氣和通訊等設施。

日處理量:指根據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確定的以噸(t)為單位的垃圾日處理量,包括額定日處理量、月核定日處理量、預計核定日處理量、最高日處理量和最低日處理量。

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1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應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從政府部門依法獲得的為項目公司或為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 所列舉的批准。

仲裁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公司和貸款代理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簽訂的仲裁協議,並作為本協議附件15附後。

投標保函:指發起人按照投資競爭人須知要求與本項目建議書同時提交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履約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建設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維護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運營和維護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法律變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後,任何政府部門對任何法令、法律、條例、法規、通知、通告的實施、頒佈、修改或廢除;

(b)在 年 月 日之後,任何政府部門對有關任何批准的發出、續延或修改實施、修改或廢除了任何實質性的條件,

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

(a)導致適用於項目公司的税收、税收優惠或關税發生任何變化;

(b)實施、修改或取消了對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或移交的要求。

商業運營開始日:指完工證書籤發日的同一日,即垃圾處理廠(場)的商業運營開始日。

建設工程開始:指建設承包商按照項目計劃在場地進行的工程建設的開始。

項目公司:指以實施本協議為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在中國成立和登記註冊的項目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

及其繼承人及經許可的受讓人。

特許經營權:指本協議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垃圾處理項目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建設合同:指由項目公司和建設承包商之間達成的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有關垃圾處理廠(場)設計、建築安裝、工程監理和材料與設備採購的一個或多個協議。

建設承包商:指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所聘用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根據建設合同和本協議履行建設工程的一個或多個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

建設期:指自項目公司進場開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處理廠(場)的建設期間。

協調機構:指根據第十條規定成立的機構。

違約: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並且不是由於另一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也不是由於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國家政策的變更,如對垃圾處理設施的國有化等;

(6)國家政府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

(7)由於非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託的機構造成的運輸中斷。

移交日期: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於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於本協議提前終止)。

環境污染:指垃圾處理項目對於地上、地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融資文件:指依適用法律批准的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票據、契約、擔保協議、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驗收:指第十四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和審核。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八條 特許經營權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授權範圍:

a.規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承擔一個特許經營垃圾處理建設或運營項目權利的範圍;

b.為控制項目公司的風險,限制項目公司從事未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他業務的權利;

c.涉及到的所處理垃圾的地域範圍和其他授權範圍等。

(2)特許期限:即業主政府許可項目公司在該項目建成後運營合同設施的期限,該條款與業主政府及其用户、項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關係,特許經營期限應根據垃圾處理規模、技術路線、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並説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違約、重大法律變更時特許期限的調整程序。

(3)轉讓和抵押

應説明項目公司抵押或轉讓垃圾處理設施的資產、設施和設備的條件。對於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項目公司如為本項目融資目的,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其資產和權利上設置擔保權益;2、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穩定運行 年限後應可以轉讓股權,前提是不影響項目繼續穩定運行。

(4)特許期內項目公司的主要責任和特許經營權下項目公司應支付的費用,如項目的前期開發費(如徵地拆遷,勘察、設計等)、各種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第九條 聲明、保證和前提條件

主要是申明雙方的法律地位、經濟情況和對於項目的許可、評審、聽證、公示、批准等情況及承擔項目資格和能力、項目成立的基本條件等。

第十條 特許經營權的監管

(1)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對於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過程的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內容和方式,並明確不合格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2)應當包括對於運行過程處理標準的監管、環境標準的監管、財務狀況的監管和安全衞生的監管。

(3)明確協調機構的組建時間、人員組成、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 新建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過程中雙方責權利,場地使用限制、使用權的改變和抵押、土地使用費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長。

第十二條 設計

包括設計要求、設計審批過程、設計變更程序等。

第十三條 建設

主要包括建設過程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各自的責任、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責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設備及材料採購和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項目計劃及進度安排和保證措施、工期延誤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運營期的分期建設或擴建參照本章執行。

第十四條 驗收和完工

(1)規定驗收時間、依據的法規和標準。

(2)明確參加驗收的人員組成。

(3)明確項目公司驗收計劃的通知的時間和通知方式。

(4)明確工程驗收結果的認可方式,初步完工證書的頒發和試運營的進行,以及最後完工的審核和證書的頒發。

(5)明確驗收失敗後的重新驗收或審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提前完工情況下項目的實施安排。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檢驗和接收工程或設施及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完工證書並不解除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設計或建設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誤的責任。

第十五條 完工延誤和放棄

(1)明確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誤情況下,雙方責任的免除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2)明確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導致的完工延誤情況下,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3)明確在不是由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或不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

(4)明確最後完工延誤的違約金,以及這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5)明確在由於項目公司違約造成建設工程已被項目公司放棄或視為放棄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或違約金。

(6)明確項目公司被視為放棄的條件。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項下的金額的時間或條件。

(8)如對項目建設工期要求特別高,可以考慮加入介入建設條款,即如項目建設工期或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設項目的條件。

第五章 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六條 運營與維護

(1)明確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垃圾處理設施的管理、運營、安全和維護的任務和責任。

(2)在整個特許期內運營維護期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責任和義務。

(3)明確監管機構對於運營安全和技術要求監督和檢查要求。

(4)檢驗與維護手冊:明確項目公司的垃圾處理設施的檢驗與維護手冊的要求。

(5)監督管理手冊: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權限、程序、措施和懲處手段。

(6)明確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數額、補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確項目公司違反其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義務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明確項目或其任何部分違反應適用的中國的安全標準和法規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9)明確項目公司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應達到附件2技術規範規定的處置標準、產品標準、環境標準。

(10)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響正常作業情況下進入垃圾處理設施,以監察垃圾處理

設施的運營和維護的權利和條件。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提供的定期報告:包括運營報告、財務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12)明確如項目運營和維護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運營和維護的權利。

(13)明確運營期間需要擴建等建設項目時的程序與條件。

第十七條 垃圾的供應與運輸

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條款,調配並向項目公司供應垃圾,項目公司應接收其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條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項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補充修訂協議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條 垃圾處理服務和垃圾處理費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有關條款供應垃圾,並向項目公司支付垃圾處理費,或明確收費方式和金額並辦理完整的收費文件;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項目公司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的融資和財務管理

(1)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籌集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的所有資金的義務。

(2)明確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投資的股本金數額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資情況下,規定項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匯進行有關本項目的結算的銀行賬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資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維護承包商在中國境內開立、使用外匯賬户,向境外賬户匯出資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資情況下,應規定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將項目的人民幣收人兑換成外匯,以支付項目外匯支出、外幣貸款還本付息和支付外國股東股本金的利潤等事宜。

(6)在利用外資情況下,項目公司(或股東)將其利潤匯出境外的條件。

(7)對於項目公司財務報表的要求。

第六章 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條 特許期結束後的移交

(1)明確特許期結束後,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移交的有形、無形資產內容及完好程度。

(2)明確最後恢復性大修的時間、範圍和要求,以及移交驗收程序。

(3)明確移交的備品備件的內容和程序。

(4)填埋場情況下,對於項目公司進行封場及後處理的要求。

(5)明確移交日期垃圾處理設施的狀況要求、缺陷責任期內項目公司的責任和責任的限制以及對於未能修復缺陷或損害的賠償、對於移交維護保險的要求等。

(6)明確在移交時,項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所有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單批單等轉讓給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的方式。

(7)關於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所有文件、圖紙、技術和技術訣竅,及所有無形資產的移交和授讓方式。

(8)明確特許期結束後原項目公司僱員的處置。

(9)明確對於項目公司簽訂的、於移交日期仍有效的運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供貨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處置。

(10)明確項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範圍和方式。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承擔移交日期前垃圾處理設施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

壞是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所致。

(12)明確所進行移交和轉讓及其批准所需的費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確移交機構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確本協議移交後的效力。

(15)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的餘額解除的時間或條件。

(16)明確如果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再次授予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是否有優先權及其條件。

第七章 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一般義務

(1)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始終遵守並促使遵守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政府部門頒佈的所有有關

法律、法規和法令。

(2)明確在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協議的執行和補償。

(3)明確可能的税收優惠。

(4)明確對項目公司為垃圾處理設施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審查、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准。

(5)明確需要獲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協助獲得的批准和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給予 的批准的責任。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及運營維護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權代表的物品 和設備進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單及責任。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運營維護承包商的外籍人員及向項目公司 提供為垃圾處理設施服務的必要人員取得就業許可的責任。

(8)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設施條件。

(9)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對項目公司的經營計劃實施 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並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工作不 得妨礙項目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0)在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期間,根據雙方商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聯繫有關部門向項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確限制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當提取項目公司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1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是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首要義務人,並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利和應

承擔其各自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13)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任何違反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本協議項下的違約。

(1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不當行為時的終止協議或取消特許經營權 的情況。

(15)明確協議上報備案要求,以及受理調查公眾對項目公司擅自停業、歇業的,應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義務。

(16)項目公司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公司的一般義務

(1)明確對於項目公司所有權的變更及股份轉讓的限制,及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時應提前書面告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並經其同意。

(2)明確對於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法令的要求。

(3)明確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的要求和垃圾處理價格調整的規定。

(4)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安全、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5)按規定的時間將項目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備案。

(6)明確項目公司應遵守和執行的有關環保標準和要求,以及項目公司在建設、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 設施時對於避免或儘量減少對設施、建築物和居民區的妨害的責任。

(7)明確項目公司應保證生產設施、設備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所必須的投人,並確保設施完好。未經政府批准,項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8)項目公司對於考古、地質及歷史文物的保護的要求。

(9)明確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服務、貨物及優先條件,對於招標過程中對於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承包 商或中國的服務及貨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處理設施中使用中國的服務和貨物的程度對於將來其他的 特許經營權項目招商時對於本項目公司地位的影響。

(10)對於項目公司使用中國的勞動力的要求,明確應遵守的相關勞動和工會法律和尊重法規賦予的 工人的各項權利。明確應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範。

(11)明確項目公司與本項目有關的文件、協議與本協議的一致性。

(12)明確項目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部門頒佈的法律和法規繳納所有税金、關税及收費。

(13)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應購買和保持的保險單;明確對於項目公司應責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 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保險證明書的要求;對於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報告副本 或項目公司從任何承保人處收到的其他報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確項目公司對承包商和其僱員及代理人的責任,應明確項目公司對於其僱用承包商的責任及與承包商簽訂的任何合同應包括使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必要的本協議項下的條款。

(15)明確項目公司融資文件的條款要求。

(16)項目公司對其財產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權益進行質押、抵押、不動產抵押或其他擔保物權給貸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確項目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提前申請時限,及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解除協議前,項目公司履行正常經營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的共同義務和權利

(1)明確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規定。

a.明確對於項目公司聲稱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協議或作為其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b.明確對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聲稱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作為其不履行協議項

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c.明確對於不可抗力聲稱的程序;

d.明確不可抗力造成影響情況下的費用補償條件或時間表修改要求;

e.在商業運營開始日之後,不可抗力事件期間的支付條件和方式;

I:明確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的程序要求;

g.對於在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情況下,雙方減少損失和協商的責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或垃圾處理設施的實質性損壞情況下,設施修復的責任。

(2)明確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的條件和程序。

(3)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向項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權屬和限制、由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權屬和限制以及雙方遵守對於文件的有關規定。

(4)明確特許期結束後雙方的保密規定。

(5)明確雙方相互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的義務。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反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陳述、保證、約定、法律責任並聲明。

第八章 違約的補救

第二十四條 終止

(])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下,項目公司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3)明確終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發出終止通知的條件、程序。

(4)明確貸款人限制終止的條件、貸款人的介人權和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承諾的內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結束條件和貸款人選擇一個替代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5)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經營垃圾處理設施的權利和條件以及在項目公司違約事件發生之後且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之後,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任何時候終止協議的權利。

(6)明確如果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終止、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在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出現不可抗力導致的協議終止等對於本協議的影響。

(7)明確本協議終止後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進一步的義務,或對其他條款的影響。

(8)終止後的補償。

a.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項目中止時,項目公司的賠償方式和垃圾處理設施的處置。

b.明確如果在生效日期後項目公司因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終止本協議,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c.因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9)明確由於不可抗力造成垃圾處理設施破壞,致使本協議終止情況下,項目公司得到垃圾處理設施保險的保單項下的付款的權利,以及該保險賠款的支付順序。

(10)明確一方終止本協議的權利並不排除該方採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可用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違約的賠償

(1)明確以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為條件,每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未遵守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

遭受的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2)明確各方未能履行義務情況下的免責條件。

(3)明確由於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或受損失威脅的一方應採取合理行動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另一方違約引起的損失的責任。

(4)如果損失部分是由於受侵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是由該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按照這些因素對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而扣減。

(5)明確各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引起的、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附帶、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6)本條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阻止任一方採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責任與保障

(1)明確每一方對於其在履行本協議中的違約所產生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或損失,從而產生的基於此之上的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和任何形式的請求權,對另一方進行賠償、提供辯護的權利。

(2)明確項目公司是否對於保障、賠償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免於承擔由於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造成的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所有債務、損害、損失、費用和索賠等的規定。

(3)明確上述規定的各方由於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之前發生的任何作為、不作為、行動、事情或事件產生的義務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的繼續有效性。

(4)明確提出索賠和抗辯程序。

第九章 協議的轉讓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條 協議的轉讓

(1)明確對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讓或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2)明確項目公司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批准

明確項目公司需要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准或備案的合同,並列於附件10。並明確上述合同批准或備案的程序。同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合同的批准並不免除項目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解釋規則

(1)明確本協議包括的文件內容。

(2)明確本協議構成雙方對項目的完全的理解,並且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聲明、協議或安排。

(3)明確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確如果本協議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佈為無效,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確特許期內本協議及附件1相對於其他協議的優先順序。

(6)明確執行本協議需要的一些解釋。

第三十條 爭議的解決

(1)明確對於產生爭議時,組織協調機構友好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2)明確在不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情況下,通過專家組的調解時,專家組的組成、調解程序和費用等。

(3)若雙方未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或通過專家組的調解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或如果對專家組的決議提出異議時,進行仲裁解決的機構。

(4)根據仲裁協議(附件15),明確雙方將協議或附件項下的同一實質性問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解決程序合併等事宜。

(5)明確通過司法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的可能性,,

(6)明確雙方應在爭議解決期間繼續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7)明確本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一條 其他條款

(1)明確雙方在本協議項下各自獨立的責任、義務及債務。

(2)明確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採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確一些對於協議條款不視為棄權的行為。

(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任何司法管轄權下對其自己或其財產或收益所具有的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權豁免,同意不請求主權豁免並特此不可撤銷地放棄上述主權豁免。

(5)明確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6)明確項目公司根據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請獲得的各種執照、許可和審批,均應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交複印件備案。

(7)規定協議文本的文字和數量。

本協議由願受其法律效力約束的雙方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在其簽字下注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 項目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籤宇):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日期: 日期:

特許經營協議 篇21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實施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維護污水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__________________(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簡單介紹本協議簽署的目的、原則和法律依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_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本協議由_______市(縣)_______(部門)(被授權人)(下稱"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__(下稱"乙方"),註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 。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______市(縣)簽署。

鑑於: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決定以特許經營的方式實施_______污水處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該項目已於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獲得_______省_______(市、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批准(批文見附件9);

(2)______________(甲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對_______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經過______________,確定由______________(乙方)承擔本項目。

雙方在此達成如下條款:____________

第二章 術語定義

第1條 術語定義

1.1 術語定義

在本協議中,下述術語具有下列含義:____________(以術語的拼音字母排序)

"項目"或"污水處理項目"

指_____污水處理項目,處理能力為每日___立方米,地址為_______。

"本協議"

指甲方與乙方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1至附件16,以及日後可能簽訂的任何本特許經營協議之補充修改協議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視為併入本協議。

"出水採樣點"

指為檢測出水質量對出水進行採樣之處。具體位置如附件4圖中所示。

"法律變更"

指:____________a.在本協議簽署之後,中國任何政府部門頒佈 、修改、廢除或重新解釋的任何適用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級政府部門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後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條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額外條件。並且,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導致:____________(i)適用於乙方或由乙方承擔的税收、税收優惠或關税發生任何變化;或 (ii)對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的 要求發生的任何變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學品"

指工程技術方案中所述的用於污水處理的化學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個運營月內,日均____立方米計算的處理水量

"謹慎運行慣例"

指在中國的大部分污水處理廠運營者為建設運營類似於本項目的項目所採用或接受的慣例、方法和作法以及採用的國際慣例和方法。

"進水採樣點"

指為檢測進水質量對進水進行採樣之處。具體位置如附件4圖中所示。

"接收點"

指本項目接收污水進水的具體地點,見附件4。

"交付點"

指污水經過本項目處理後的交付點,見附件4。

"開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確定的日期:____________(a)本協議生效後_____天,或_______(b)_____年___月___日,或_______(c)其他條件。

"開始商業運營日"

指滿足第7.3條的規定,項目視為開始商業運營之日

"履約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協議第3.3條規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乙方為項目進行融資、建設、擁有、運營、維護和/或移交而需從政府部門獲得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准,包括附件9所列的批准文件。

"融資完成"

指乙方與貸款人簽署並遞交所需的有效融資文件(包括滿足或放棄該融資文件要求的獲得首筆資金的每一前提條件),用以證明乙方為本項目獲得舉債融資所需的全部交易辦理完畢,同時乙方應一併收到本協議和融資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權投資人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

"融資文件"

指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____________1)與股權投資人的認購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或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協議20.4條款中約定的協議生效日期。

"適用法律"

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部門頒佈的所有技術標準、技術規範以及所有其他適用的強制性要求。

"商業運營期"或"運營期"

指自開始商業運營日起至特許經營期最後一日止的期間。

"特許經營期"

具有第2.2條規定的含義。

"投標保函"

指投標人按照投標人須知與投標書同時提交的保函。

"維護保函"

指按照本協議第8.5條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違約"

指本協議簽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這種違約不能歸咎於另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等。

"違約利率"

指違約當時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利率加_______%。

"污水"

指經污水管道收集輸送至污水處理項目接收點未經本項目處理的污水。

"污水處理項目用地"

指位於_______共計_____平方米將用於修建污水處理項目的場地,詳見附件3。

"污水處理服務費"

指甲方根據本協議就污水處理項目應向乙方承擔污水處理服務支付的費用。

"污水處理單價"

指處理每立方米污水的價格。

"運營年"

指運營期內任一公曆年度期間,但第一個運營年的開始應自開始商業運營日開始,最後一個運營年的結束應在特許經營期的最後一日結束。

"運營月"

指運營期內任一個公曆月期間,但第一個運營月的開始應在開始商業運營日開始,最後一個運營月的結束應在特許經營期的最後一日結束。

"運營日"

指運營期內每日從00:____________00時開始至同日24:____________00時結束的二十四小時期間。

"移交日"

指特許經營期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或經雙方書面同意的移交項目設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門"

指(a)中國國務院及其下屬的部、委、局、署、行,中國的任何立法、司法或軍事當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實體;

(b)本項目所在區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門。

"最終竣工日"

指根據第7.1條款頒發或視為頒發最終完工通知之日

1.2 其它

在本協議中:____________

(a)"元"指"人民幣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b)除本協議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一方"或"各方"應為本協議的一方或各方;本協議、或融資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繼任者和獲准的受讓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曆的日、星期、月、和年;

(d)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包括"一詞在任何時候應被視為與"但不限於"連用;

(e)所指的合同是指有關的合同和合同附件,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指對該合同不時所作的補充或修改;

(f)所指的"維護"應始終解釋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2條 特許經營權

2.1 特許經營權

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內獨家的權利,以使乙方進行_______(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並取得污水處理服務費。

乙方的特許經營權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始終持續有效。

在特許經營期內,非經甲方同意,並僅限於本項目的融資擔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向任何第三方進行轉讓、出租、質押或其它任何處置。

2.2 特許經營期

除非依據本協議進行延長或第16條而終止,特許經營期應為_______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3條 聲明和條件

3.1 甲方的聲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聲明,在生效日期:____________

(1)甲方已獲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管理本項目,有權簽署本協議,並可以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2)甲方已經獲得本協議附件9列出的應在生效日期前獲得的所有批准;

(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聲明被證實在作出時存在實質方面的不屬實,並且該等不屬實聲明嚴重影響本協議項下的污水處理項目的順利進行,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3.2 乙方的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在生效日期:____________

(1)乙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機構,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其它項目合同和融資文件的法人資格和權利;

(2)乙方已經獲得本協議附件9列出的應在生效日期前獲得的所有批准;

(3)乙方應確保在特許經營期內的任何時候,在項目中的投資股本金數額高於或等於屆時項目投資額的百分之三十(30%);

(4)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聲明被證實在作出時存在實質方面的不屬實,並且該等不屬實聲明嚴重影響本協議項下的污水處理項目的順利進行,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3.3 履約保函(BOT形式適用)

(1)生效日期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10的格式出具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的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設計和建設的義務。

(2)履約保函的有效期為自生效日期起至最終竣工日後的一年屆滿之日,或乙方按第8.5條的規定提交維護保函的日期。上述較遲的一個日期到期時,甲方應解除履約保函,同時甲方在收到履約保函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應解除投標保函。

3.4 融資完成

乙方應確保於生效日期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實現融資完成,在融資完成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書面確認融資完成,並交付所有簽署的融資文件的複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資完成已實現的其它證明文件。

3.5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

(2)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按時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3)在特許經營期內,協助乙方辦理有關政府部門要求的各種與本項目有關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4)對乙方污水處理特許經營過程實施監管,包括產品和服務質量,項目經營狀況和安全防範措施,以及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等。

(5)甲方本着尊重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鼓勵公眾參與監督的原則,有權及時將產品和服務質量檢查、監測、評估結果和整改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並受理公眾對乙方的投訴,並進行核實處理。

(6)遇緊急情況,在可能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可依法對乙方進行臨時接管。

3.6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享有特許經營權;

(2)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乙方應在特許經營期內自行承擔費用、責任和風險,負責進行項目的_______(融資、建設,以及項目設施的運營與維護);

(3)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方式取得污水處理服務費。

(4)接受政府部門的行業監管。服從社會公共利益,履行對社會公益性事業所應盡的義務和服務。

第四章 項目建設(BOT形式適用)

第4條 土地使用

4.1 土地使用權

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以_______(視項目具體情況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處理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並確保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獨佔性地使用土地。

4.2 對使用土地的限制

無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第4.1條污水處理項目土地用於項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5條 設計

5.1 設計要求

乙方應按附件4規定的技術規範和要求以及適用法律法規進行本項目設施的初步設計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審批程序,自行承擔或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本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並承擔相應費用。

乙方應對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項目設計中的任何缺陷負責,甲方未對設計文件提出異議不應被視為對本協議項下其權利的放棄,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唯有第5.4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5.2 審閲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

乙方已審閲過附件4規定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對設計文件中的任何錯誤、不一致、不明確或遺漏應在下一階段工作中提出並給予糾正,否則造成的後果和一切費用應由乙方承擔。

5.3 施工圖設計

乙方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和附件4中列明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施工圖設計,並提供給甲方及具有審查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建設前審查。如果在施工圖設計中需要對初步設計進行重大變更則應提出變更理由。有內容變更的施工圖設計,必需經甲方批准方可以據此施工。如申報後 ________日內甲方未書面拒絕,視為甲方同意該施工圖的內容變更。

5.4 甲方的責任

只有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應對設計中的錯誤負責:____________

(a)乙方認為甲方批覆中部分內容錯誤,並書面通知甲方,在通知發出後_______日內甲方沒有對該錯誤進行糾正;

(b)甲方在收到乙方有關錯誤的通知後,書面答覆乙方按照原設計行事。

第6條 建設

6.1 乙方的主要義務

乙方應依照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建設程序以及本協議的要求,負責本項目設施的建設工程,並承擔建設工程中應承擔的費用和風險,包括:____________

(a)在本協議規定的開工日期或之前,開始工程建設,在本協議規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b)進行施工前準備,及時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設施;

(c)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程序、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所有適用的施工標準和規範及本協議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擔或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進行項目施工建設。在施工工程中安裝的所有設備必須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須經檢驗是合格的;

(d)按照適用法律法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進行項目建設施工的全過程監理,並承擔相應費用;

(e)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乙方在簽署、取得或完成各種合同、審批等文件後,應於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有關項目建設的文件之複印件報甲方備案;

(f)在工程建設完成後,按照本協議第6.8條的規定交付有關竣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6.2 甲方的主要義務

(a)在建設期內協助乙方辦理有關政府部門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b)給予屬於甲方批准權限內的批准並保持批准有效。

6.3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在工程建設開始之前,乙方應根據附件6制定和執行工程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並在工程建設進度月報表中同時反映工程質量監控情況。

6.4 項目進度計劃

6.4.1 項目計劃

雙方應根據附件6規定的進度計劃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建設義務。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附件6規定的進度計劃日期的最後期限將延長或修改。

(a)第11.1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b)由於第6.9條所述的發現文物使工程建設的實施延誤;

(c)由於甲方的違約而造成乙方的延誤;

(d)由於乙方的違約而造成甲方的延誤。

6.4.2 進度日期的延長

當第11.1條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一方應在實際發生延誤的_______個工作日之內,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延期要求,並説明該延期是已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後所無法迴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應積極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項進行協商,並達成書面意見。如提出書面要求的一方在_______個工作日之內沒有收到另一方對延期表示異議的書面意見,將被視為另一方對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 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開始商業運營日的延誤

如果由於甲方的違約造成開始商業運營日的任何延誤,乙方應:____________

(a) 提出附件6規定的進度計劃日期作適當延長;

(b) 有權獲得延誤的經濟補償,使乙方基本上恢復到該延誤沒有發生時相同的經濟狀況。其中經濟補償的金額為每日支付______元(注:____________與6.4.4條件等同);

(c) 有權獲得延長特許經營期,相應延長的特許經營期應不少於被延誤的商業運營期。

6.4.4 乙方導致的竣工延誤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導致開始商業運營日的延誤,則乙方應就發生的任何延誤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每延誤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額____元。甲方可以從履約保函中兑取,直至履約保函全部兑取完。如果履約保函累計被兑取完畢或者違約金金額累計達到履約保函金額,甲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書。

6.5 進度報告

乙方每月應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設進度月報,該月報應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設工程進度和質量、預計完成工程的時間,如果進度和質量發生問題,應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計劃。

6.6 甲方的監督和檢查

6.6.1 對建設工程的檢查

甲方有權在不影響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檢查乙方進度和項目的質量控制檢驗方法及結果,以確認工程建設符合本協議規定的進度和質量要求。乙方應派代表陪同檢查,提供檢查工作的必要條件,若檢查工作中涉及專有資料的保密問題,應按11.2條保密條款執行。

6.6.2 不符合質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設不符合本協議的質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不能或拒絕修正缺陷,甲方有權停止施工,責成乙方進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證、缺陷得到修補、質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復施工。停工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7 不可免除

不論甲方是否監督、檢查建設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應視為放棄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

6.8 交付圖紙和技術資料

在竣工日之後_______個月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下列資料:____________

(a)_______份項目設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圖紙、竣工驗收記錄;

(b)_______份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和圖紙的複印件(包括設備平面圖、説明書、使用和維護手冊、質量保證書、安裝記錄、測試記錄、質量監督和驗收記錄);

(c)___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技術文件或資料。

6.9 對考古、地質及歷史物品的保護

如果乙方在污水處理項目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遺址、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物品,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如果上述發現導致建設工程的延誤,應按第6.4.2條執行,或雙方按照第6.4.3條款中(b)條款進行協商延長特許經營期或予以經濟補償。

第7條 竣工

7.1 項目設施竣工驗收

乙方應至少提前_______個工作日向甲方發出竣工驗收的書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後的_______日內派代表參加由乙方組織有關方面聯合進行的竣工驗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後未參加竣工驗收,則竣工驗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況下按預定的時間進行,並將驗收結果及時通報甲方。

如果竣工驗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應在__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並陳述不合格理由。乙方應採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補救不合格情況,並應至少提前_______個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再次組織竣工驗收。乙方應對因不合格而導致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驗收結束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未發出有關不合格的書面通知,並且驗收結果已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則視為項目設施竣工。

7.2 環保驗收

乙方應在開始商業運營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內上報環保部門進行環保驗收。

7.3 開始商業運營

(a)乙方通過環保部門或甲、乙雙方認可的具有認證資格的第三方監測機構檢測,且項目連續_______日出水水質滿足污水處理出水質量標準,並接到環保部門發出的正式通過驗收的通知後,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申請正式開始商業運營。

(b)甲方應自接到開始商業運營申請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是否同意開始商業運營,如不同意須同時陳述理由。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應在_______日內解決。如_______日內仍未能解決,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第_______日視為開始商業運營日。如甲方未於上述期限內發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視為同意乙方開始商業運營。乙方應將最終的開始商業運營日通知甲方。

(c)自開始商業運營日或視為開始商業運營日起,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污水進水,並按照第9條規定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第五章 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8條 運營與維護

8.1 運營和維護的基本原則

在整個運營期內,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包括税費)和風險,管理、運營和維護污水處理設施。乙方應確保在整個運營期內,始終根據下列規定運營並維護污水處理項目設施:____________

(a)國家和地方現行的企業運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污水處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本項目有關批准文件的要求;

(b)附件6規定的質量保證、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c)運行維護手冊以及污水處理項目內設備製造商提供的説明手冊和指導。

乙方應確保污水處理項目設施始終處於良好營運狀態並能夠安全穩定地處理污水和污泥,使其達到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滿足環保要求。

8.2 污水處理範圍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應只對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處理。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進行處理。(污水處理項目自身產生的污水除外)。

8.3 甲方的主要責任

甲方應確保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收集和輸送污水至污水處理項目交付點,如期達到本協議規定的基本水量和進水水質,即每一個運營月內平均日污水量為_______m3和控制污水進水水質在附件1進水水質標準以內。

在整個特許運營期內,應督促乙方認真執行國家行業標準《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行業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以及本協議規定的出水質量標準。

8.4 乙方的主要責任

從開始商業運營日起,乙方應連續接受和處理污水(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將從接收點排入的進水經處理達到出水質量標準後,排放至交付點。

如果進水水量超過本協議規定的污水處理項目設計處理能力,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同時提出擬採取的對超量污水進行處理的措施。通知發出___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沒有表示意見,則被視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議。

乙方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合理的商業標準以及謹慎運行慣例認真而有效地處理其業務與事務,按附件15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經營情況的財務報表,並保證其真實性。

乙方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和檢驗制度,按照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次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污水處理廠進水和出水等項目,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的彙總、歸檔。

乙方應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狀況及性能建立定期檢修保養制度,對各項設施的圖紙資料進行收集、歸類和整理,完善公用設施信息化管理系統,保持水處理設施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並在甲方的要求下將設施運行情況報告給甲方。

乙方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充分考慮環境影響,維護生態環境。

乙方應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製度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報甲方備案,並按要求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乙方應保障生產和服務的穩定和安全,防止事故發生。如出現重大意外事故,乙方應及時通報甲方,並盡最大人力、物力進行搶救,儘快恢復生產與服務;在事故影響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公眾的影響。

8.5 維護保函

8.5.1 維護保函的出具

在正式開始商業運營日之前,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一份維護保函,其格式為甲方可接受的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保函的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維護保函應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作為其履行本協議項下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維護義務及保證期義務的保證。分期提供保函時,下一期的保函必須在上一期保函結束前一個月提供,以確保保函的繼續有效。最後一次保函有效期要持續到特許經營期結束後12個月。

8.5.2 恢復維護保函的數額

如果甲方在特許經營期內兑取維護保函項下的款項,乙方應確保在甲方兑取款項後的_______個月內將維護保函的金額恢復到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並向甲方提供維護保函已恢復的證據。

8.5.3 維護的責任

甲方行使兑取維護保函項下款項的權利不損害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其它權利,且不應解除乙方不履行維護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義務。

8.6 運行與維護手冊

在開始商業運營之前,乙方應編制運行與維護手冊。該手冊應包括生產運行、日常維護、設備檢修內容、程序和頻率等,並在開始商業運營日之前報送甲方備查。

8.7 水樣的採集和儲存

(a)水樣的採集和儲存應滿足附件4的相應要求;

(b)用於檢測水質的進水水樣和出水水樣應分別在污水進水採樣點和污水出水採樣點採集;

甲方有權指定代表或委派監督員在任何時候對乙方的檢測程序、儀器、設備和結果進行現場檢查和檢測。

甲方核實或抽查的結果與乙方自檢結果不一致時,應以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結果為準。聘請第三方檢測的細則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8.8 水量的計量

8.8.1 乙方應按附件4明示的位置安裝計量檢測裝置,計量污水處理廠的進水量及出水量。在開始商業運營日或雙方約定的時間,雙方應將所有安裝的流量計設定一個基礎讀數,以確定每一流量計的原始值。出水流量由乙方在每月_______日抄表,以確定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計算。甲方有權隨時核查流量計讀數及乙方的抄表記錄。如果甲乙雙方就水量記錄結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權提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檢驗確定。

8.8.2 乙方應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計連續測量、計算和記錄在進水計量點提取的進水量和在出水計量點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時流量和時、日、月、年的累計流量。

8.9 暫停服務

發生計劃內暫停服務,乙方應於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交下一年度維護計劃,其重大維護和更新內容上報甲方。甲方應在預計的計劃內暫停服務開始之前給與書面答覆或批准,乙方應盡最大努力使計劃內暫停服務的影響降低到最小以使設施的處理能力在計劃內暫停服務期間維持不少於_______%的設計處理能力。每一運營年計劃內暫停服務不得多於_______天。計劃內暫停服務期間甲方不承擔基本水量義務。

若發生計劃外暫停服務,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解釋其原因並盡最大努力在24小時內恢復正常服務。若因乙方原因計劃外暫停服務超過_______小時,乙方應按9.7條款支付水量不足違約金。

8.10 環境保護

乙方應始終遵守有關公共衞生和安全的適用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的規定。

乙方不應因項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而造成污水處理廠場地和排水乾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氣)或周圍環境的污染。

乙方在項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期間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來避免或儘量減少對項目設施周圍建築物和居民區的干擾。

但乙方對於以下任何一種情形不承擔責任:____________(1)生效日期前已經存在的或潛在的;或者(2)因第三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引起的;或者(3)甲方導致的環境污染及安全隱患。

8.11 未履行維護的處理

如果乙方違反其第8.4條項下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維護的義務,甲方可就該違約向乙方發出通知,限期完成糾正性維護。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後應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進行必要的糾正性維護。如乙方未在限期內進行糾正性維護,甲方有權依據附件11兑取維護保函項下款項對項目設施進行糾正性維護。

8.12 甲方進入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現場

甲方及其代表應有權在任何時候進入污水處理項目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運營和維護進行監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誤或干擾乙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交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報表、報告和資料,但應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關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職權的除外)。

第9條 污水處理服務費

9.1 污水處理服務費

在運營期內,甲方每月按污水處理項目當月處理後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服務費包括以下兩部分:____________

(a)甲方提供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量低於或等於基本水量時,乙方全部處理,污水處理服務費按污水處理單價_______元/立方米計費;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單價×基本水量;

(b)甲方提供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量超過基本水量,且在項目設計處理能力範圍之內時,乙方全部處理,除按(a)條規定計算污水處理服務費之外,超額部分的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單價×超出基本水量的處理水量×_______%。

9.2 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調整

每年_______月乙方可根據能源、原材料、人員工資的變動以及由於政策法規的變更影響等因素,計算下一年的污水處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提供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計算依據(人工費、藥劑費、電價、物價指數等)和申請調整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的要求,甲方應履行必要的審核、審批程序並在_______個月內給予答覆。

9.3 污水處理服務費的支付

乙方應在每個運營月結束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按照計算的污水處理服務費金額向甲方開具賬單或付款通知,並同時向甲方提供當月運營報告,包括處理水量、水質檢測情況、設施運行狀態等情況。甲方在收到賬單_______日內支付無爭議的污水處理服務費金額。如甲方對賬單有爭議,應在收到付款通知後_______日內通知乙方,甲乙雙方就爭議部分進行協商,也可提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確定。如雙方對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則甲方應依照第三方結果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如甲乙雙方未能協商解決,應依照第19條解決。

本協議項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項,應從到期應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項之日止按違約利率計息。

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幣支付。

9.4 污水進水水質超標

如果污水進水水質超過本協議規定的標準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8.4 條項下的義務,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按下列方法處理:____________

如果由於甲方責任造成進水水質超標,甲方應向乙方給予適當補償。

(a)如果污水處理項目有能力處理,則甲方應補償因增加處理負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b)如果污水處理項目沒有能力處理,並持續_______天,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處理辦法,制訂改造方案,經甲方同意後實施,改造費用應由甲方承擔。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協議附件2的規定調整出水指標,並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質超標的責任。

9.5 更改出水排放標準

因執行甲方要求改變的污水處理出水水質標準,造成運行成本的增加或資本性支出,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違約金

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標準應按附件16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質不能達標時除外。

9.7 處理水量不足違約金

除非甲方的違約或不可抗力,乙方在設計處理能力之內未能對全部污水進行處理時,按未處理水量_______元/立方米交納違約金。

第六章 項目設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適用)

第10條 特許經營期期滿時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員會

特許經營期結束_______個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員組成移交委員會,具體負責和辦理移交工作,甲乙雙方代表人數應當相同。移交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政府指派有關部門擔任,組織必要的會議會談並商定設施移交的詳盡程序,確定移交儀式,最後將移交信息在省級報上刊登,向社會公告。

10.2 移交範圍

在特許經營期結束當日即移交日,乙方應向甲方無償移交:____________

(a)乙方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所有權利和利益,包括:____________

(i)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ii)與污水處理項目設施使用相關的所有機械和設備;

(iii)第 10.4條要求的所有零備件和配件、化學藥品以及其它動產;

(iv)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所要求的所有技術和技術訣竅、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包括以許可方式取得的);

(b)在用的各類管理章程和運營手冊包括專有技術、生產檔案、技術檔案、文祕檔案、圖書資料、設計圖紙、文件和其它資料,以使污水處理項目能平穩地正常地繼續運營;

(c)土地使用權及與污水處理項目場地有關的其它權利;

這些資產在向甲方移交時應不存在任何留置權、債權、抵押、擔保物權或任何種類的其它請求權。污水處理項目場地在移交日應不存在任何環境問題和環境遺留問題。

甲乙雙方在辦理移交工作的同時,應明確特許經營期結束後妥善安置原項目公司僱員的辦法。

10.3 最後恢復性大修和性能測試

10.3.1 最後恢復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於_______個月,乙方應按照移交委員會商定的最後恢復性大修計劃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進行大修,此大修必須於移交日_______個月之前完成。

(b)通過最後恢復性大修,乙方應確保污水處理廠關鍵設備的整體完好率達到_______%、其它設備的整體完好率達到_______%、污水處理廠廠內構築物不存在重大破損。

(c)如果乙方不能根據上述要求進行最後恢復性大修或達到大修標準,甲方應有權兑取相應維護保函金額自行進行大修。在此情況下,應向乙方提供所發生的支出的詳細記錄。

10.3.2 性能測試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員會應進行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性能測試。乙方有責任使測試所得各項性能參數都能符合附件4技術規範的要求。如果所測參數仍有差距,甲方有權從維護保函中支取相應費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額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擔費用以後有權向乙方追償。

10.4 備品備件

10.4.1 在移交日,乙方應向甲方無償移交按附件4技術規範要求的在_______個月期間污水處理項目設施正常運行需要的消耗性備件和事故搶修的零備件,並提交備件的詳細清單。

10.4.2 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生產、銷售污水處理項目設施所需全部備品備件的廠商名單。

10.5 保證期

乙方應在移交日後 12 個月的保證期內,承擔全廠設備和設施質量缺陷的保修責任(因接受移交的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除外),乙方在收到該通知後,應儘快自費進行保修。

在緊急情況下,或乙方沒有及時保修,甲方有權兑取維護保函的相應金額進行保修,但應將支出的情況告訴乙方。

10.6 承包商保證的轉讓

在移交時,乙方有義務將所有承包商、製造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在可轉讓的範圍內分別無償轉讓給甲方,並促成供應商以過去同樣的優惠價格供應設備,在移交時,甲方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合同延續和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

10.7 移交效力

除10.5條規定以外,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隨移交的完成而終止,甲方應接管污水處理項目的運營及享有污水處理項目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10.8 維護保函的解除

甲方應在移交日起12個月後的_______個工作日內解除所有或屆時未兑取完的維護保函的餘額。

10.9 風險轉移

甲方承擔移交日後污水處理項目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壞是由乙方的過錯或違約所致。

第七章 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第11條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1.1 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____________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爆發;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處理工程供電中斷。

11.1.2 積極補救不可抗力的義務

(a) 儘快向對方通告事件或情況的發生,對事件或情況的預計持續時間和其在本協議項下履行義務的可能影響作出估計;

(b)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c) 儘快採取行動糾正或補救造成免於履行義務的事件或情況;

(d)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減輕或限制對對方造成的損害;

(e) 將其根據上述(b)(c)和(d)段採取的行動或行動計劃定期通告對方,並在導致它免於履行義務的事件或情況不再存在時立即通知對方。

11.1.3 不可抗力的處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雙方應本着誠信平等的原則,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進行協商,

(a) 如果雙方在_______日內達成一致意見,繼續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甲方應按照附件12的規定向乙方進行補償。

(b) 如果雙方不能夠在上述_______日期限內達成一致意見,則任何一方可送達終止通知。

11.1.4 費用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獲得補償,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時間損失給予延期並相應延長特許經營期。

1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義務的時間自該不可抗力發生日起連續超過_______個工作日,雙方應協商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和重新履行本協議的時間。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__個工作日之內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的條件和時間達成一致意見,並且該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決將會對項目的順利進行造成實質性影響時,任何一方均可以按16.3條款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11.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僱員、承包商、顧問或代理人獲得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技術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與項目進展有關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佈即應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在特許經營期期滿之後的_______年期間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開,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諾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11.3 合作義務,預先警告義務

雙方應相互合作以達到本協議的目的,並應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在此前提下,雙方同意:____________

(a)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時,被要求方應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時間內給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無理拒絕或遲延給予該等同意或批准;及

(b)如果任何一方獲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屬於:____________

(1) 經該方合理預計將對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實施項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或情形;及

(2) 合理預計另一方不可能獲悉該事件或情形;

則該方應儘快將該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2條 甲方的一般義務

12.1 不干預

甲方不得干預污水處理項目內部管理事務,除非本協議條款的執行受到影響。

12.2 不當兑取保證金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中的款項,之後乙方通過仲裁或其它方式確定甲方無權兑取,甲方應退還兑取的金額,並應補償乙方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兑取之日至退還之日的利息,該利息按當時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13條 乙方的一般義務

13.1 股權轉讓的限制

附件7是乙方原始股東的名單及各自在註冊資本中所佔的份額。乙方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確保在協議生效日之後_______年內,未經甲方批准任何股東都不得將股權進行轉讓。在協議生效_______年後,在符合下列_______情況下,甲方應批准乙方進行股權轉讓。

(a)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 遵守適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時應始終遵守適用法律的規定。

13.3 勞動安全標準

乙方應遵守現行的勞動保護法規,尊重職工的權利和嚴格執行安全法規及有關標準。

13.4 項目文件的協調

乙方應確保融資文件、股東之間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協議項下的保險單以及由乙方簽訂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協議的規定和都能夠履行本協議。

13.5 税金、關税及收費

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繳納所有税金、關税及行政性收費。

13.6 對承包商和其僱員及代理人的責任

乙方僱用任何承包商和其僱員及其代理人,不應解除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承包商和其僱員及其代理人為本協議目的的所有作為或不作為視同乙方的作為或不作為。

13.7 知識產權的賠償處理

乙方應對本項目在建設、運營和管理工作中可能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而引起的訴訟負責應訴和賠償。

第14條 保險

14.1 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必須按照附件8的規定自費購買保險。

14.2 如果乙方不購買或維持本協議所要求的保險,則甲方有權購買該保險,並且有權根據本協議從履約保函或維護保函款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險費金額。

第八章 違約賠償

第15條 違約賠償

15.1 賠償

任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違約而使該方遭受的任何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15.2 減輕損失的措施

由於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的一方應採取合理行動減輕損失。如果一方未能採取此類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受損害的一方應有權從另一方獲得為減輕損失而採取行動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15.3 部分由於受損害方造成的損失

如果造成損失的部分原因是由於受損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扣除這些因素應承擔的損失。

15.4 對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各方均不應對由於或根據本協議產生的或與其相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利潤損失或附帶損失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負責。

第九章 終止、變更和轉讓

第16條 終止

16.1 甲方的終止

下述每一條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於甲方的違約或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許的糾正期限而乙方在該期限內未能糾正,即構成乙方違約事件,甲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並兑取履約保函或維護保函中的保證金:____________

(a) 乙方未按時實現融資完成;

(b) 乙方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

(c) 乙方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

(d) 乙方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

(e) 乙方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f) 根據中國法律乙方進行清算或資不抵債;

(g) 乙方在第3.2條中的任何聲明被證明在做出時即有嚴重錯誤,使乙方履行本協議的能力受到嚴重的不利影響;

(h)乙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其它義務,構成對本協議的實質性違約,並且在收到甲方説明其違約並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  個工作日內仍未能補救該實質性違約。

16.2 乙方的終止

下述每一條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於乙方的違約或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許的糾正期限而在該期限內未能糾正,即構成甲方違約事件,乙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____________

(a)甲方在第3.1條中的任何聲明被證明在做出時即有嚴重錯誤,使甲方履行本協議的能力受到嚴重的不利影響;

(b)甲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的義務;

(c)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其它義務構成對本協議的實質性違約,並且在收到乙方説明其違約並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後的  個工作日內未能補救該實質性違約。

16.3 終止意向通知和終止通知

16.3.1 終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16.1或16.2條發出的任何終止意向通知應表述違約事件的詳細情況並給出必要的協商期。

在終止意向通知發出之後,雙方應在協商期內為避免本協議終止採取措施,如果雙方就將要採取的措施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在相應的協商期內糾正了違約事件,終止意向通知應立即自動失效。

16.3.2 終止通知

在協商期屆滿之時,除非:____________

(i)雙方另外達成一致;或

(ii)導致發出終止意向通知的違約事件得到糾正,

發出終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權發出終止通知。

16.4 終止的一般後果

如果本協議提前終止,則自任何一方發出終止通知起,至雙方商定的提前終止日止,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下的權利和義務。

本協議終止後,雙方在本協議項下不再有進一步的義務,但根據第16.6條可能到期應付的任何款項,以及本協議到期或終止之前發生的而在本協議到期或終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義務除外。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本協議中爭議解決條款和任何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的其它條款。

16.5 終止後的補償

16.5.1 乙方違約事件導致的終止

在生效日期後,如果甲方因乙方違約事件而終止本協議,則甲方應有權收回乙方對該項目的相關權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補償表所列的補償金額後,乙方對該項目的相關權益將轉歸甲方所有。

補償金額的確定應從特許年限、已運營年限、乙方在項目中的總投入、乙方的過錯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和設定。

16.5.2 甲方違約事件導致的終止

在生效日期後,如果乙方因甲方違約事件根據第16.2條終止本協議,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收回該項目的相關權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補償表中的補償金額後,乙方在該項目中的相關權益將轉歸甲方所有。

補償金額的確定應由甲乙雙方從特許年限、乙方已運營年限、乙方在項目中的總投資、乙方已獲取的收益、該項目的預期收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16.5.3 第11.1款項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

如果因第11.1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依據第16條終止本協議,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附件12補償表中所列的補償金額。甲方支付該項目的補償金額後,乙方將該項目中的相關權益轉讓給甲方。

補償金額的確定應由甲乙雙方從特許年限、乙方已運營年限、乙方在項目中的總投資、乙方已獲取的收益、該項目的預期收益以及各方對此等事件承擔的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16.6 終止後的移交

16.6.1 乙方根據16.6.2條款向甲方移交參照第10.2條規定的污水處理項目所有設施的權利和權益。

16.6.2 乙方應於提前終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污水處理項目的佔有權和運行權。甲方和乙方應於_______日內按照16.5條款確定終止補償金額。甲方應在確定終止補償金額後_______天內將終止補償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後一筆終止補償金當日,將項目設施的所有權和所有權益全部移交給甲方。

第17條 變更和轉讓

17.1 甲方的變更

由於政府機構改革造成甲方的變更,但新的甲方應:____________

(a)具有承擔原甲方對項目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能力,並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權,以及:____________

(b) 接受並完全承擔原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

17.2 乙方的轉讓

17.2.1 資產或合同的轉讓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讓、轉讓、抵押、質押本項目的資產,也不得在上述資產、權利和利益上設置任何留置權或擔保權益或者以其它方式處置這些資產、權利或利益。

第十章 解釋和爭議的解決

第18條 解釋規則

18.1 修改

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只有以書面形式並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方可生效並具約束力。

1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

(a)其它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b)雙方應對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條款進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並可執行,並且這些修改應儘可能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

第19條 爭議的解決

19.1 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若雙方對本協議條款的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產生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則應盡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該爭議、分歧或索賠。若在_______個工作日內該爭議未能得到解決,則應適用第19.2條的規定。

19.2 仲裁

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由甲乙雙方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應提交給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9.3 爭議解決期間的履行

在爭議、分歧或索賠作出最終裁決前,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並繼續享有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權利,在最終裁決作出後按裁決進行最終調整。

19.4 繼續有效

第19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注:____________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0條 其他條款

20.1 通知

本協議項下的通知,通過專人遞交、快遞、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發至對方: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電傳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若有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況應視為已送達:____________(i)如用信件進行任何通訊,在由專人遞交、快遞或郵寄方式(掛號、要求回執)發送至上述地址時;和(ii)如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在準確發送至上述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時。

20.2 附件目錄

附件1 污水處理項目進水水質設計指標

附件2 污水處理項目出水水質質量指標

附件3 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特許範圍(或區域圖示)

附件4 技術規範和要求

附件5 特許經營授予方提供的服務和設施

附件6 建設、運營(考慮投入運營前的調試及試運行等環節)和維護方案

附件7 乙方的初始股東名單

附件8 保險

附件9 所需的項目和企業相關文件

附件10 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11 維護保函格式

附件12 終止補償金額

附件13 污水處理項目污泥處理與安全處置協議

附件14 項目融資方案

附件15 乙方的財務報表格式

附件16 出水不符合標準違約金

20.3 不棄權

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放棄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除非一方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任何一方未堅持嚴格履行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或未行使其本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條款的放棄或對今後行使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20.4 合同文字

本協議以中文訂立,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二份。

本協議由雙方各自正式授權的代表在其簽名下注明的日期簽署。雙方願受本協議的法律約束。

20.5 生效日期

(a)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或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門(甲方)________

[印章]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乙方)________

[印章]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許經營協議 篇22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第五章 燃氣設施建設、維護和更新

第六章 供氣安全

第七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第八章 收費

第九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 違約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十四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規範________城市、地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市簽署本協議。

1.2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二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佈規範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註冊地點: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1.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中國的法律;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

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2.2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3 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

2.4 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氣。

2.5 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6 燃氣管網設施:指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 市政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外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8 庭院管道燃氣設施: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設施。

2.9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是指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視為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氣中斷或供氣壓力顯着降低,影響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時以上;

(2)阻礙主幹、次幹道路車輛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時以上;

(3)影響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2.10 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許經營權:是指本協議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運營、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搶修搶險業務等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2.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和取消

3.1 特許經營權授予

(1)甲方與乙方簽署本特

許經營協議;

(2)本協議簽署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並向社會公佈。

3.2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_______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第9.4條規定的義務。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户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3.3 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 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_________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附件三、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圖示)

3.5 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及其他氣體燃料,並提供相關管道燃氣設施的維護、運行、搶修搶險業務等。)

3.6 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和質押

在特許經營期間,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3.7 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

(1)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 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4.2 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

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 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3)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日。

4.4 特許經營終止協議

(1)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應在終止日 日前完成談判,並簽署終止協議;

(2)本協議因特許經營權被取消而終止的,甲乙雙方應在終止_________日前簽署終止協議。

4.5 資產歸屬與處置原則

(1)誰投資誰所有;

(2)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3)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補償。

第五章 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 燃氣設施建設

在本協議規定的區域範圍內,乙方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承擔市政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投資建設。

5.2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甲方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所佔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 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5.4 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

第六章 供氣安全

6.1 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依法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傳負責。

6.2 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障燃氣安全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對出現燃氣事故和在事故期間,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6.3 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嚴格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6.4 強制保險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

6.5 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事關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

6.6 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標準,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

6.7 影響用户用氣工程的報告

乙方在進行管道燃氣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時,如果是影響用户用氣的工程,應當在開展工程作業前____小時告知用户,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用户和社會公眾預告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相關情況。

6.8 緊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處理燃氣緊急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範圍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氣時,乙方應在處理的同時報告甲方,並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7.1 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向用户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管輸和灶前壓力、燃燒熱值、華白指數、燃氣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協議附件四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7.2 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

夠達到附件五所規定的標準。

第八章 收費

8.1 批准的價格

乙方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銷售價格向其服務範圍內的用户收取費用。

乙方其他有償服務價格標準須經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另行批准。

8.2 燃氣費計算

燃氣氣費的計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單價乘以用氣量計算,或採用熱量單價計算。燃氣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表並結算燃氣費。

8.3 價格調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氣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8.4 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並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第九章 權利和義務

9.1 甲方權利

(1)甲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

(3)享有審查乙方管道燃氣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權利;

(4)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法處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9.2 甲方義務

(1)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內,再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

(2)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訂臨時接管乙方管道燃氣設施及運行預案,保證社會公眾的利益;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9.3 乙方權利

(1)享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業務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對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9.4 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

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授權主體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5 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9.6 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確定或發生人員變更;

(3)乙方的股東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5)乙方簽署可

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6)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7)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章 違約

10.1 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0.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3 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____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____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取消或不取消決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1.2 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

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

12.1 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未能解決上述爭議,則適用第12.2條的規定。

12.2 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12.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適用法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適用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13.1 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並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准本協議的程序。

13.2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3.4 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3.5 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四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4.1 本協議連同附件均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執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執_________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 甲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二 乙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三 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圖示

附件四 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五 項目和企業相關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外國設計商的資質審查及設計合同、設計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國建設承包商資格審批和資質證書、建設施工合同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的驗收、竣工驗收、衞生許可證、土地復墾驗收、管道燃氣設施產權登記及其他權利登記、公司登記和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財政登記、統計登記、海關登記備案、勞動管理有關事項、項目融資的批准和登記等)(注:請協議各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相應修改)

附件六 技術規範和要求

附件七 設施維護方案

附件八 保險(注:應包括但不限於,針對燃氣設施安全、公共責任安全、用户安全購買維持適當的保險)

附件九 工程技術方案

附件十 管道燃氣質量標準、供氣服務標準

附件十一 安全管理標準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許經營協議 篇23

合同編號:_________  特許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許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總則  

1.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自願簽訂本協議,並由雙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將_________品牌經營模式,以特許經營的形式授予乙方從事_________品牌產品經營活動。  

二、協議宗旨  

1.甲、乙雙方只有在簽訂本協議後,乙方才能獲得甲方授權許可,按本協議規定的地點、期限、範圍從事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的經營活動。  

2.本協議規定甲、乙雙方屬於特許經營關係,乙方享有按本協議經營_________系列產品帶來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三、乙方受許特許經營權需具備條件:  

1.乙方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市)工商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合法單位,並具有相應經營範圍的資格。  

2.乙方須在_________(市)繁華商業地段擁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按甲方要求的專賣店統一標準形象進行裝修佈置並專營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  

3.乙方首批進貨資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乙方須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天內將首批進貨資金匯入甲方指定帳户。  

4.乙方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及地點銷售由甲方供應的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乙方的年度銷售回款額不得低於(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經甲方書面認可的_________品牌標識、文字、圖案和文稿在本協議特許地區、期限內,用於店鋪門頭、櫥窗、店內裝修佈置。許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標識印製手提袋及包裝物,允許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標識在本協議特許地區內作各種傳播媒介開展有利於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廣告宣傳。  

2.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貨物後如發現貨物與發貨單不符,可在收到該貨物____日內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詢,否則按甲方無誤處理。  

3.本協議規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的唯一供貨方。  

4.乙方增設、遷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包括:專賣店、專櫃、店中店),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遷址的詳細地址並按甲方規定的統一標準和要求完成店面裝修,經甲方認可合格後方可開店經營,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5.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市場零售價格,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漲價或降價。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對乙方實施停止供貨,直至解除該合同。  

6.乙方在開設_________品牌專賣店或店中店、專櫃期限內只能銷售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不得銷售其他品牌產品,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停止向乙方供貨,並且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7.乙方不得向本協議規定區域範圍_________以外地區銷售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如違反,甲方有權對乙方停止供貨,情節嚴重者,取消特許經營資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產、銷售、轉移、藏匿、倉儲、運輸假冒_________品牌產品。否則乙方必須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名譽、商譽、商標、打假費用等方面的全部經濟損失。  

9.乙方有義務維護_________品牌的聲譽和形象,有義務協助甲方打擊假冒_________品牌產品。  

10.乙方不得將甲方傳授給乙方的產品資料和經營機密泄露給第三方。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並將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

1.乙方必須每月與甲方進行對帳,乙方必須在收到對帳單____日內將對帳結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對帳結果,則視為乙方認同甲方對帳單的全部內容和金額。  1

2.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經營模式,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_________品牌產品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

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協議規定的銷售回款指標,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規定的開店計劃和店面翻新計劃,甲方有權終止供貨、解除合同,並有權許可第三方在乙方經營_________品牌產品的市場上從事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業務。  1

4.乙方如違反本協議規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權益,破壞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或出現重大債務問題無法正常經營,以及被政府部門下令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不具備經營資格,或經營所需其他條件未達到甲方要求,或違反甲、乙雙方期貨合同條款及甲方相關的管理辦法等,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乙方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資格。  1

5.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乙方償還所有欠甲方的貨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貨款外還需按未付貨款的日萬分之五交納滯納金。  1

6.乙方不得擅自將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權轉讓給第三人,轉讓第三人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並有權瞭解乙方與第三人簽訂的_________品牌合作協議條款。  1

7.乙方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不利於甲方的廣告宣傳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1

8.甲方統一設計制定_________品牌專賣店的門頭、燈箱、店內外裝修、貨架、促銷品、廣告品、產品展示等並協助乙方實施。  1

9.甲方將實施統一的廣告、推廣活動作為宣傳,並統一_________品牌專賣店識別系統,維護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  20.乙方必須在每月____日前按甲方要求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報出當月的銷售、庫存報表。乙方應將本地區市場信息及時反饋給甲方。  

五、獎勵及調貨條款  

1.乙方沒有違反本協議條款並年銷售回款額(不含特賣)達壹佰萬元以上者,按實際回款額的_________%;年銷售回款額達到伍拾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者,按實際回款額的_________%;年銷售回款額達到叁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價_________折供貨的優惠。  在第______20__年初以貨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樣訂貨。凡乙方向甲方訂購的貨物除質量問題或甲方錯發以外,甲方有權不予退換,如乙方確有困難,可在收到該批貨45天內向甲方提出書面調換申請,甲方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但是:  

(1)申請調換的數量不能超過乙方年購貨量的_________%  

(2)打折產品、特價產品和樣品不能調換。  

(3)調換商品須經甲方確認同意後方可執行。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退貨,甲方有權不予認可,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調換商品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對乙方專賣店裝修給予支持。(按_________招商手冊有關規定執行)裝修費以貨物形式支付。但必須在兩年後憑甲方企劃部簽字認可的裝修結算書到公司報銷。  

六、供貨及運輸:  

1.供貨地點:甲方倉庫。  

2.運輸方式:自提或代辦託運,運費及保險費由乙方負擔。  

3.收貨要求:乙方收到貨後,必須在每件開箱前稱重(按裝箱單標重),重量相符,開箱驗貨;如重量不符不得開箱,並立即通知甲方或向運輸部門查詢、索賠。否則,開箱後出現任何後果均由乙方負責。  

4.乙方以後要貨必須以傳真為據,如無傳真甲方有權不予發貨。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包括火災、水災、戰爭、政府行為、意外事件、勞工問題等,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之一,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在____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本協議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原因,逾期按違約處理。  

八、協議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九、協議期限、續簽和終止  

1.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協議到期前30天內向另一方提出延長協議之書面申請,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續簽協議。  

3.協議到期後,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簽協議,則甲、乙雙方的特許經營關係自然終止。  

4.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原有_________品牌庫存產品限一個月期限內自行處理,一個月以後乙方不得再銷售_________品牌產品。  

5.本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__。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地:_________。  

7.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現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解決,由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聯繫電話(傳真):_________      聯繫電話(傳真):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