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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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裝修市場可謂生氣勃勃,但各種裝修過程中欺詐現象也隨之愈演愈烈,特別是在房屋裝修合同中,許多商家在合同中設置陷阱,以下為這一問題彙總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陷阱合同4篇

在簽訂標準的家家裝合同時,由於條款既多且雜,其中不僅有很多有關裝修的專業內容,而且還包含了不少法律方面的內容,稍不注意,就會掉入陷阱,所以要特別注意以下幾方面,這些都是容易出現糾紛的問題:

1、 合同主體不明晰。合同中應首先填寫甲方、乙方的名稱和聯繫方法。這裏應注意一個細節,很多公司只蓋一個公司名稱的章,你必須要求裝飾公司將內容填滿,並進行核對。還應注意簽訂合同的裝飾公司名稱,是否與同最後蓋章的公司名稱一致。如果不符,必須問明二者之間的關係,並在合同上註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發生糾紛,一定要有裝飾公司比較完整的法人登記情況,以備將來投訴起訴備用,省去查詢的麻煩,而且能夠找到確切的責任承擔人。

2、 裝修工程書面文件不全。經雙方認可的工程預算書,以及全部設計、施工圖紙,均構成要件。有些裝飾公司在與裝修户簽訂裝修合同時,這些書面文件不齊全,會給以後進行裝修帶來隱患。裝修户應把以上三項文件及支付費用的單據妥善保存。

3、 雙方權利義務不清不全。合同中規定了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甲乙雙方應做的工作。對於消費者來講,尤其應注意合同中規定的上列幾項:為確保建築物安全,不能拆動承重結構的設備管線,應負責到房屋理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如果在施工期間,該居室仍被裝修户部分使用的,裝修户應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衞及消防等項工作。在不妨礙施工隊正常作業的情況下,裝修户可以隨時對工程的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 培養項末加入合同。很多裝修户在裝修前,對於裝修旨意已做出一個預算,並按此費用去選擇裝飾公司。目前在裝飾工程的實際履行中,增加施工項目的現象很多。一些裝飾公司開始有意把報價做得很低,然後在形式後逐步增加,讓裝修户無法再找另外的裝飾公司,只好同意他們的要求,使得最後的裝修總價遠遠超出初始報價。所以裝修户在合同簽訂時,最好經過多方瞭解,弄清自己所支出的費用與居室面積及施工項目所需的費用是否相當。對工程項目工程項目時,不考慮造價總是不補籤合同,裝飾公司工程做完後,趁機問天要價。因此,如果在減或其他因素,需對原合同進行變更的,裝修户與裝飾公司必須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與此相關的工期、工程預算及圖紙都要做出變更,並經雙方籤確認。

5、 材料進門不驗收。位於裝修材料品及價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裝飾公司都建議裝修户選擇“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那麼在材料供應上,雙方都應負一定的責任。消費者有義務按約提供材料,並請裝飾公司對自己提供的材料及時檢驗,並辦理交接手續。裝飾公司無權擅自更換裝修户提供的材料,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時協調,採取更換、替代等補救措施,避免以後因工程質量出現爭議時,裝飾公司以裝修户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為藉口,拒絕修理或賠償。而對裝飾公司提供的材料,裝修户應進行檢驗,一旦裝飾公司有隱瞞材料,或者使用不符合約定標準的材料施工的裝修户有權要求重做、修理,更換,減少價款或賠償損失等。

6、 質量標準不清楚。目前各省市都制定了一些關於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承包發包及施工管理的規定,要求以《家庭居室裝飾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以及當地制定的一些標準為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並在家居裝飾合同中約定。如果合同中不做規定,一旦出了問題很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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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弄清楚籤合同的人

(一)買受人——購房人

看房選房,可能是情侶或是兩口子一起進行,也可能是兒子女兒為父母挑選,也可能是父母為子女早作打算,也可能是親戚朋友陪同。但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商品房買賣合同》上面填寫的“買受人”卻必須明確,因為這一欄填寫名的人將要為這份合同承擔責任。當然,也只有這個人才可以享有對房屋的權利。

“買受人”一欄填寫名的人:

1.將要成為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

2.需要交付首付,申請貸款。

3.遇有對方違約時,追究對方的責任。

4.一旦違反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在取得產權證之前,合同可以證明房產是屬於他的財產。

(二)出賣人——開發商

開發商是樓盤的開發者,也是樓盤的大產權人,購房人購買了房屋之後,才能夠從開發商手中分割獲得“小產權”二因此,只有同開發商簽約,您才能夠順利地接收房屋並獲得產權。

那麼,如何確定與您簽約的就是開發商呢?

第一,籤合同前,請您首先審查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的“出賣人”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記載的銷售單位是否一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記載的銷售單位就是樓盤的開發商。

第二,您還可以查驗營業執照正本或是上網查一下“出賣人”一欄填寫的營業執照註冊號、企業資質證書號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屬實。

第三,您還可以核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的“出賣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是否相同。

第四,如果是現房,您還可以核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的“出賣人”與《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三)代理人

看房、選房、簽約到交房的過程中,您經常會遇到開發商的“代理人”,比如,開發商會把銷售事務委託給專門的銷售公司或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面對這些代理人,您應該注意:

1.弄清楚您要跟誰簽約

只有開發商才有權利、也有能力把房屋轉讓給您,因此您應該與開發商簽約。具體説來就是看《商品房買賣合同》上“出賣人”一欄填寫的單位是否為開發商,即是否為預售許可證上記載的售房單位。

2.謹慎對待代理人簽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人應該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這樣,被代理人才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上“出賣人”一欄填寫的單位不是開發商,而是銷售公司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約付款時請一定要三思而後行,以避免“付了錢、簽了約,開發商卻説從未簽訂過這份合同”的情況發生。

3.查驗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

開發商通常會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作代理人,部分地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年度資質審查,並頒發《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劃分級別,通常一級經紀機構的註冊資本比較雄厚,從業人員要求較高。二、三級經紀機構則條件逐漸降低。因此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上級別的記載可以初步判斷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實力。

同時還應注意查驗《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是否經過年檢。

4.要求查看《授權委託書》

代理人或代理機構沒有委託書或超越委託書的授權委託範圍簽訂合同,只有經過開發商的追認,開發商才承擔民事責任。否則,開發商不承擔責任。

開發商有時也會委託銷售公司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與購房者籤合同,此時最關鍵的問題是在合同中明確:一旦房屋出現問題由誰來負責,應由開發商對房產最終負責。

一旦遇到開發商委託代理人或代理機構進行銷售,購房人一定要看清委託書中開發商委託的權限範圍。如果出賣人授權代理人或代理機構代表開發商籤,購房人一定要仔細審查一下授權書的正本,同時要求將該授權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5.索要開發商籤蓋章的收款憑證

交付前款之後,一定要索要收款憑證,並且一定要索要由開發商籤蓋章的收款憑證,以證明前款已經為開發商所收取,以免發生代理人把房款“私吞”的情況。

(四)投資商、發展商和承建商

他們經常在廣告、宣傳材料上出現,但是他們都沒有權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廣告、沙盤、樓書、樣板間與商品房買賣合同

很多購房的朋友心目中的房屋停留在五光十色的廣告、沙盤和樓書所展現出來的“夢幻”狀態,但是,即使不考慮開發商的刻意誇張和銷售人員的信口承諾,通過電腦特技、色彩誇張、調整比例等方法而“炮製”出來的“夢幻”房屋與實際交付的房屋之間的差距往往也很大。因此一旦交房的時候,就會有購房人因為房屋與廣告、沙盤、樓書、樣板間不一致而表示不滿,甚至引起糾紛或訴訟。

無論是廣告、沙盤、樓書還是樣板間,它們本身都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除非您把它們寫到合同裏面,讓它們成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開發商在廣告中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也不表明所有的廣告條款都可以視為合同內容,只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廣告內容才可能被視為合同內容:

(1)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關於房屋及相關設施的廣告條款;

(2)廣告條款內容具體確定;

(3)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人影響。

證明一個條款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的舉證難度比較大,例如,購房者很難證明廣告內容是否屬於“開發規劃範圍內”。

至於樣板間,如果您沒有仔細地記錄樣板間的各項數據,到交房的時候,樣板間已經“了無蹤影”了,查無對一證,您也無法證明所交的房屋與樣板間不一致。

更何況開發商往往還會在文件的角落裏面寫上諸如“圖例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產商對本廣告內容之正確性或完整性並無作出任何保證,亦不負任何責任”、“一切資料均以政府最後批准之圖則及法律文件為準”之類的免責文。

對付上述情況的唯一方法是:要求開發商把您認為最重要的內容都寫進《商品房買賣合同》,只有寫進了合同,您才有權利要求開發商履行。

三、簽約前應當審查的文件

如果在簽訂《認購書》之前,您已經仔細審查了各種文件,那麼在這裏就不用再做審查了,不過仍然需要把相關重要文件的編號和頒發機構仔細地記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

如果在簽訂《認購書》之前,您沒有機會審查各種文件,或是開發商承諾日後提供,那麼請您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按照前面所介紹的方法,仔細審查這些文件。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開發商可能會拿出一份寫着“xx市建委制xx市工商局監製”樣的合同,上面還有政府統一編號,要求您籤,還有可能直接告訴或間接暗示這份合同是不能更改的,在這個時候,請您不要被“嚇住了”。

(一)範本並非不能改

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只要當事人自己簽訂的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律就不會加以干預。政府出台“合同示範文本”,並印製統一合同,僅是推薦使用,而非強迫使用,更不能限制當事人的自主決定。

開發商拿來的“不能改”的合同範本很可能就是自己擬定或已經填好空的合同,條款的內容可能損害購房者既得利益或剝奪購房者的權利,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不要隨意妥協。

(二)範本的具體內容需要細化

“示範文本”只是範本,只對合同起示範作用,裏面的條款還需要雙方進一步的約定,如果考慮不周全而輕易簽署可能會使自己陷入被動。

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合同文本中設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購房人籤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對合同空白處的內容進行選擇,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寫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如不作約定或以補充協議形式另行約定時,應劃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後患。合同中涉及選擇的,自行約定的內容優先於示範文本中的固定條款。

(三)仔細閲讀範本的每一個條文再籤

範本的每一個條文都涉及雙方的切身權利和義務,因此對於每一個條款都要仔細閲讀,否則,一旦籤就要承擔責任。

尤其是合同中的空白處已經被開發商填寫好的情況,這樣的內容僅代表房地產商一方的意願,購房人有權不接受。

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開發商予以解釋

對於合同條款含義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要求開發商予以解釋,必要的時候將開發商的解釋寫人合同,以免糊里糊塗地喪失自己的權益。

(四)對自己不利的地方要力爭修改

由於開發商和購房人處於不平等的談判地位,因此開發商會以拒絕簽約為要挾,拒絕對自己提出的“範本”進行修改,遇到這樣的情況應當據理力爭,並號召其他購房者共同談判,刪除對自己不利的條款。

(五)事先準備一份《示範文本》

建議您在買房子之前準備一份《示範文本》,在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可以拿出來和房地產商提供給您的合同做一下對比,看看有沒有被“偷樑換柱”。

五、補充

從認購到簽約的整個過程中,開發商隨時會拿出幾張小紙片要求您籤,對於這些小紙片,請您不要小視。在法律上,這些小紙片就是“補充協議”,其內容可能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作出修改或變更,即使起訴到法院,法官也會認定這種修改或變更的效力。

因此,在這些小紙片上籤之前,請您仔細閲讀上面的每一個條款,瞭解條款的含義和後果,如果難以接受,就要堅決拒絕,以免為自己增添麻煩。對於那些拿不準的條款,最好能夠向專業律師諮詢,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避免模糊約定

模糊的約定最終可能導致購房者的權益受損。比如,房地產商的廣告中表示卧室將採用中空玻璃。購房者諮詢的時候,銷售人員可能回答“卧室的整個窗户的玻璃都是中空的”,但是購房者並沒有要求房地產商將之寫人合同條款。等到了交房時,購房者很可能發現卧室窗户只有下面一小部分是中空的,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這時候如果訴至法院,法院就很有可能以“約定不明”駁回購房者的訴訟請求,因為合同並沒有約定整個玻璃窗都是中空的,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曾經有一位銷售人員作出過承諾。

因此,購房者一定要盡力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每一個條款的含義都約定清楚,避免模糊約定,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太多了,想要把任何問題都約定清楚談何容易。

七、難以生效的合同

(一)無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例如開發商和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給第三人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購房者有權請求確認開發商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發生了這五種情況,《商品房買賣合同》當然無效,您完全可以不必履行,即使對方要求您履行,法院也不會支持對方的請求。

6.銷售人員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通常,遇上了這樣的情況,您可以發出通知,詢問開發商是否願意為此事負責,如果開發商在1個月內不予理睬或明確表示拒絕,您只能起訴代理人要求賠償;如果開發商表示願意為此事負責,《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開發商就要按照約定把房屋交付給您。不過,通常情況下,只要沒有好處,開發商是不會選擇後一種做法的。

7.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

也就是説,如果您買了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子,這表明房屋最終是無法辦理產權證的,這時候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只要是在起訴前,開發商都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您的要求一定會得到支持。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後果

《商品房買賣合同》無需繼續履行,開發商(第b種情況下應為銷售人員)應當返還已經交付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

(三)可撤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例如,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如果遇到了以上情況,即使合同沒有約定,您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不過這種撤銷權必須在您知道存在上述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撤銷後,《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履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者已經交付的購房款,並賠償利息和損失(包括因此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

八、解除合同的權利

(一)約定解除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購房者與開發商共同約定的結果,如果雙方願意,也可以共同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法定解除

約定解除需要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對方已經違約,合同繼續履行對於守約一方“百害而無一利”,守約一方就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法律列舉了守約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一些情況: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8.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9.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10.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購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三)解除權行使的期限

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行使解除權,如果沒有約定,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1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四)解除權的行使方法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行使解除權,只需通知對方即可。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對方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解除的後果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購房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提示

(六)別忘記解除《貸款合同》和《保險合同》

除了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外,購房者往往同時還會與銀行和保險公司分別簽訂《貸款合同》和《保險合同》,如果您已經通知開發商解除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定不要忘記同時通知銀行和保險公司,辦理解除《貸款合同》和《保險合同》的相關手續。否則,仍然要承擔還款責任或支付不必要的保費。

九、如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一)最徹底的辦法:退房

“退房”是一種最為徹底的辦法,從此以後,與開發商再無關聯。在法律上,購房者要求退房,關鍵之處在於斷絕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關係,可以提出這樣幾種請求:

1.宣佈《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2.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3.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這三種方法的適用條件、行使方法和法律後果等,詳見前面的兩個問題。

(二)最堅決的辦法:繼續履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因此只要不被當事人取消,就一定要“進行到底”。因此如果您對房子實在是滿意,而開發商卻沒有兑現,那您可以堅決地要求開發商繼續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必要的時候可以訴諸法律。

這個時候請您注意,首先要向開發商作出書面的通知,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最保險的辦法是直接把擬好的通知交給開發商的工作人員,然後請他籤,表明已經收到了通知。記得要同時記錄這位工作人員的頭銜,最好找級別比較高的經理、銷售部主管等,因為他們不像銷售人員那樣流動頻繁。

如果對方堅決不簽收,還有一個辦法:查找開發商的所在地址,給他發一封掛號信,記得保留好回執。

通知中最好給開發商的繼續履行限定一個最後時限,到了這個最後時限,如果開發商還沒有履行,您就可以向法院要求判決開發商來履行合同。

(三)最無奈的辦法:修理、改進

如果是一些小毛病,您又不想退房,那就只能採取這種無奈的辦法了。具體的方式可以是口頭要求對方修理或改進,但是如果口頭方式不管用,還可以借用上面介紹的發書面通知的方式。

由於開發商可能會將樓盤委託給物業公司打理,因此在提出要求的時候,一定要“咬住一方不放鬆”,以免被當作“皮球”踢來踢去。

(四)最萬用的辦法:索賠

無論您選擇採用上面的哪一種方法,只要對方違約了,您都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因此這種方法是最萬用的。

根據您在合同中的約定不同,索賠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種情況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如果開發商……(就是開發商違約的情況),應當向購房人賠償xxx元違約金(或是已經交付房款的xx%)”。這種情況下,只要開發商違約,您就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約定的數額進行賠償,如果對方不給,可以理直氣壯地向法院起訴。

另一種情況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如果開發商……(就是開發商違約的情況),應當賠償因此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如果是這種情況,您首先要準備一些材料,就是證明自己存在損失的證據,比如發票之類的。

(五)不能追究責任的情況:不可抗力

現實生活中,總會發生一些大家都無法預見,也無法避免或克服的情況,最典型的就是地震或是戰爭,遇到這樣的情況,對方就是想履行也是有心無力,如果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未免有些不太公平。因此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了類似事件(法律上的名詞叫做“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但是,開發商也可能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把“不可抗力”的範圍無限擴大,藉此來逃避責任。比如説約定“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或“市政配套的批准與安裝出現延誤”屬於不可抗力,開發商可以免除責任等。而這些問題是開發商開發樓盤之初就應當解決的,不能算作不可抗力。遇到這樣的約定,請爭取刪除。

此外,開發商還可能約定某些“特殊情況”下免除違約責任,這樣的條款也應當爭取刪除。

但是在雙方地位不平等的條件下,刪除有時候是無法做到的,那就要請您三思,是否還要簽訂這份合同,畢竟開發商還是有所顧慮才會在合同中增加這類條款的,日後難保會發生這些情況。

十、不要忽視合同附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後面,往往會附加很多文件,請不要因為是“附件”而忽視這些文件。因為合同條款大多是概括性的規定,對於一些細節往往無法描述,而恰恰這些細節關係到購房者最終的舒適和方便。合同附件則可以補充這種不足,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合同附件應該是越詳盡越具體越好。

合同附件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您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簽名之前,一定要仔細閲讀附件中的每一句話。

合同附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房屋平面圖及在整個樓棟中的位置圖;

2.共用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説明;

3.該商品房取得抵押權人同意銷售的證明及抵押當事人的相關約定;

4.計價方式與房款的其他約定;

5.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約定;

6.裝飾和設備標準的約定。

如果您認為還有其他文件應該寫人合同,也可以要求把這些文件作為附件,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

十一、誰先簽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由雙方共同簽署的,就存在一個誰先簽的問題。通常情況,售樓人員會要求購房人先簽,然後説要拿走讓領導籤蓋章,這種做法可能會令您處於不利的境地。

合同必須在雙方籤之後才生效,但是,合同簽訂之後,並非全都即時生效。合同何時生效,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寫的是“本合同自雙方籤之日起生效”,將使先簽的一方處於不利境地,因為後籤的一方可以藉故不籤而主張合同無效。因此,如果屬於這種情況,購房人要特別注意避免自己先簽,保留主動權。最公平的做法還是雙方在現場同時籤。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寫的是“本合同自合同備案之日起生效”,那麼誰先簽的後果都一樣,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最應保證的是及時去辦理合同備案,這個問題在下一個部分介紹。

十二、網上籤約

為了使買賣行為更加透明化,在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實行網上籤約制度,房屋交易將實行網上籤約和網上公示。

在北京,從XX年1月1日起,市民可通過北京市建設網和房地產交易管理網查詢現房項目、樓盤和房屋銷售狀態及成交均價等信息,並在網上籤約。簽約後,購房人可憑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設置的密碼和合同號,登錄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查詢所購房屋的網上籤約情況。聯網打印的《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也成為辦理產權證的必要文件。明年起,購房者可在網上查詢現房樓盤、房屋銷售狀態及成交價等,實行現房網上籤約,將使買賣行為更加透明化。

(一)網上公佈的5種信息

1.商品房現房項目相關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號、房屋所有權人名稱、房屋坐落和發證日期;土地所有權證號、土地用途及年限。

2.樓盤表信息,包括樓棟的層數、總建築面積。

3.每套房屋的房號,建築面積(XX年1月1日後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房屋)。

4.用不同顏色對樓盤房屋已認購、已簽約和未簽約的狀態進行標示。

5.退房情況。

(二)網上籤約後户主不能隨意改

為防止房屋炒作,現房買賣網上籤約時,認購和簽約的購房人名稱不得隨意變更,因此,購房者一定要事先考慮好在合同上籤誰的名。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原則上,在任何情況下,買受人都應當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四)開發商違規行為將公示

如果房地產商有任何違規行為,還將被管理平台的信用系統公示,嚴重的還會停止該開發企業網上籤約系統的運行。

(五)網上籤約流程

現房合同網上認購和網上籤約程序參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籤約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但考慮到購買現房的特殊性,購房者可按以下流程執行,避免上當受騙。

網上籤約流程圖:

1.看房

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提供項目的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大產權證原件,尤其注意土地使用證他項權利一欄是否有記載。

2.查詢

可通過北京市建設網和房地產交易管理網查詢現房項目、樓盤和房屋銷售狀態及成交均價等信息。

3.驗收

拿着開發商提供的《質量分户驗收表》,委託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去房屋現場驗收。

4.簽約前

簽訂協議時,一定要考慮清楚買房人名稱,因為為防止房屋炒作,規定在網上籤約時,認購和簽約的購房人名稱不得隨意變更。

5.註冊

現房銷售方在網上籤約前須到市建委辦理用户註冊手續,並補錄銷售項目初始登記的相關信息後方可簽約。

6.簽約

簽訂現房合同,仔細斟酌每一條款,避免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上陷入開發商設計的圈套,可請有關律師參與簽約。

租房合同須提防文本陷阱陷阱合同(3) | 返回目錄

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承租居間合同》推薦文本非常有針對性,如果能夠推廣使用,可以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接觸到大量的事例,大多是由於經營者採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或者利用消費者沒有合同意識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租賃市場所使用的合同大多數是由經營者起草的格式條款,一旦出現爭議,消費者往往沒有憑證或僅有一份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不法經營者卻以無合同或不利於消費者的合同內容做為託辭,不服務、不退款,甚至反誣消費者違約等。現在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很強,所以不籤合同的現象不多,大多是被不法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來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看房費上有貓膩

關於看房費的問題,有的租賃中介大多在合同中約定:看房後支付看房費。消費者一般理解為只有找到自己滿意的房屋後才能付款,但是在實際看房的時候往往是看一處房收一次看房費,滿意不滿意都收費,甚至到了看房的現場發現房主不在也收費,還有的是僱傭其他人員冒充房主做“託”來坑害消費者,提出一些消費者無法接受的條件甚至苛刻的要求來導致消費者無法租賃成功,其實是根本就沒有確實的房屋提供給消費者。針對這一情況,中消協的推薦文本中約定:中介為消費者尋找的房屋不滿足消費者提出的必備條件或者消費者不滿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別條件要求的,消費者有權拒絕籤並拒絕支付看房費。

中介費説法很模糊

某些中介在和消費者簽定的合同中沒有明確收取的是何種費用,只是籠統地稱為中介費。消費者簽定了這樣的條款以後,中介會以各種名目來要錢。針對這一情況,中消協的推薦文本中約定:除看房費、佣金和居間活動費用外,中介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

所有的合同文本都是可以修改的,有些合同還包括留待雙方約定或補充的空白行,不僅合同的空白部分要協商後簽訂,就連合同已經印刷完成的部分也是可以更改的。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簽訂自己擬訂的合同。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房屋中介一般總是站在維護自己利益的立場上,事先擬訂填好本應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製作成格式條款。消費者一旦簽訂了格式合同也不必驚慌,法律對於那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格式條款的處理早有規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裝修合同陷阱陷阱合同(4) | 返回目錄

現在社會業主與裝修公司的糾紛頻發,裝修陷阱讓許多業主吃了悶虧,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説不出!下面是由整理的一些常見裝修合同陷阱,希望對您有幫助,僅供參考!

一、裝修合同簽訂前陷阱

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前必須有裝修公司提供詳細的報價單,需要注意的是,應該要求裝修公司儘量詳細的在報價單中標明每個項目的具體工程量,特別是在水電路改造這樣的項目中,特別要避免裝修公司使用“按實際發生算”這樣模糊的描述,因為,同樣實現你所要求的水電改造項目,不同公司的工程量可能是不一樣的,讓裝修公司給出具體的工程量,這樣更方便你在不同公司的報價中比較,你可能會發現,同樣的電路改造項目,有的公司出的工程量是80米,而有的卻是100米,因為合理的設計可以讓你以更少的改造量實現一樣的結果。

所以不但應要求裝修公司給出具體的工程量,而且應該約定報價單中預算工程量應該和最終結算工程量的誤差值在10%之內,否則差價由裝修公司來承擔(這條約定在很多專業水電改造公司的合同中都有)。

二、常見的裝修合同陷阱

現在的裝修公司有很多家裝設計師在設計的時候故意增加一些裝修項目,如,不需要做樑的地方增加一個樑,不需要的地方非要吊頂。這樣一下來整個房屋的裝修報價就高出了很多,相對來説裝修的報價也就高出了很多。設計師這樣做的目的是如果提高了裝修報價,那麼設計師所獲取的提成也就高了很多。

我們業主在裝修房屋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自己的居住需求。如果在裝修設計的中發現造價較高,有沒有很大的實際價值的項目,在裝修設計的時候一定要堅持自己的要求。

現在很多建材商家都和設計師是私下約定好了的嗎,只要是裝修設計中使用了建材商家的材料,那麼建材商家就會給設計師一定的回扣。很多設計師在設計裝修的時候就會故意使用這些有回扣的材料。即便有其他價格比較便宜、裝飾效果更好的裝飾材料,設計師在設計中也不會採用,結果讓消費者花冤枉錢。

三、如何識別裝修合同中的陷阱

裝修合同需謹慎,拿到房子的時候,很多人第一時間先想到的,就是找個裝修公司,全包或是半包給裝修公司,自己既可以省事,裝修出來的效果也要比自己這個門外漢要好。裝修是一門大學問,裝修公司確實更加拿手,但他們有時候在裝修合同中使用種種陷阱來謀取更大的利益。為了讓我們的裝修更加的順心也更加的省錢,我們對裝修合同中的陷阱一定要多加註意,西安裝飾網提醒您千萬不可落入裝修公司的無底洞中,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卻得不到想要的效果

一,在裝修設計費上大做文章,增加不必要的費用。很多裝修公司會有意的增加一些裝修的項目,在測量家居面積時會多報,在裝修事項上會多報甚至謊報,以此來增加工程量,使裝修的費用更加的高。所以在找裝修公司前,我們不妨先對自己的房子進行大體的測量,比如看一下哪裏需要改動的,房子套內面積一共有多少,並且對裝修中的一些建材做一些價格上的市場瞭解,這樣才能夠有底氣與裝修公司在裝修的具體事項上討價還價。同時我們也可以多參考一些裝修的圖片和式樣,同時參考已經設計好的房子,做的有效的成本控制。

二,將不必要的裝修條目細化,以此來增加收錢的名目,達到斂財的效果。有時候裝修公司會把一個項目化分成多個單項來報價,比如牆面,他會分成底漆、面漆、磨平等小項,雖然每項的價格不高,但是加起來卻是一筆不扉的費用,所以我們一定要注意裝修合同中的每一個小項,不可讓裝修公司鑽了空子。

四、裝修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簽訂裝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項重要的法律活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善直接關係到發包方的切身利益。為了儘可能保護髮包方在裝修合同中的合法、合理利益,對於相關條款應明確約定,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

(一)裝修合同之承包方資格審查

作為發包方,為預防欺詐,應瞭解承包方主要的情況:

1、確認承包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真實與合法,是否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法人,是否具有從事民用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資質,資質等級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

2、確認簽約人的資格,若是委託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權委託書。

3、瞭解承包方的經營範圍、社會信譽等以確定其履約能力,必要時可以去參觀發包方正在施工的裝修現場。

(二)裝修合同之材料

在合同中關於材料應進行詳細的約定,如可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發包人,並接受發包人檢驗。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同時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標準。若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不符合標準,應當立即更換和重做。

(三)裝修合同之工期

在合同中,應對工期進行明確的約定,承包方應按期完成工程。如果因發包人未按約定完成其應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應當順延。但如因承包人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無故中途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不順延。

(四)裝修合同之質量

裝修合同中,作為承包方,應注意對承包事項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質量標準施工。

1、對於產品質量標準應進行明確約定,按國家制定的施工及驗收規範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以避免產品質量標準方面發生爭議。

2、承包方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按照發包方認可的設計、施工方案和做法説明完成工程,確保質量。

(五)裝修合同之檢驗

為保障發包方的合理利益,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

裝修合同應約定,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應通知發包方驗收,發包方在合理時間內組織驗收,並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果發包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驗收,及時通知承包方另行安排時間驗收。若發包方在驗收時發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可要求承包方賠償或返工。

(六)裝修合同之保修期

為了保障發包方的利益,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修期,保修期在驗收合格後起算,雙方可在驗收合格後填寫工程保修單。

(七)裝修合同之價款

為了避免風險,應特別注意在裝修合同中對價款支付時間、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約定。

1、明確約定款項的支付方式,如以現金、匯票或是支票,分期支付制。

2、明確約定款項支付時間,開工前發包方支付相當於總價款20%的工程款;完成50%的工程量後,支付相當於總價款30%的工程款;竣工驗收後,支付總價款50%的工程款。

因此,訂立合同時,建議發包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工程概況、違約責任、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並儘可能保障自身的合法、合理利益。

五、合同注意事項

1 選擇正規的家裝公司,簽訂合同之前,業主應先審查裝飾公司的手續是否齊全。

2 參觀裝飾公司正在施工的裝修現場,檢查工地施工工藝以及工人的素質,還應該着重檢查施工工地的管理、衞生和防火情況。

3一般裝修公司會對減項有約定,即如果業主要求對合同[2]約定的工程項目減項也需要支付該項目一定百分比的費用,這樣很多時候在裝修中如果業主修改裝修方案就會成為減項,而需要額外支付裝修公司費用,建議把此條款改為對裝修總款額的的約定,比如約定業主不能減項以使整個工程費用低於多少錢。

4對裝飾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要有詳細的設計樣圖。預算報價,客户應該嚴格審定,如有可能找相關專家諮詢。如果委託裝飾公司選擇建材的話,裝飾公司一般會提供預選的材料樣品,客户應該保存以便日後檢查對照。

5在簽訂合同時,應詳細註明施工工期、幾次驗收程序(包括材料、隱蔽工程、局部和整體驗收等)、詳細製作過程的説明、甲乙雙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細表和日期等,同時還應約定好違約金的賠付比例。在約定裝修的材料標準時,一定要非常細緻,包括外牆、內牆、頂棚、地面、廚房、衞生間、陽台等,每個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號都要清楚標明,不能籠統地用“國內名牌”、“國際名牌”之類的眼。

6驗收方式可在合同上約定由政府質檢站來驗收,這樣你就可以不為請質檢站而另付費用。

7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簽訂,如有委託代理人的,需要複印委託書,同時向裝飾公司索要工商執照的複印件和資質證明的複印件,這兩個複印件都應該加蓋公司章,還要索要項目經理和工程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或公司正式職工的工作證複印件以及聯繫電話。

8交付的工程款要由業主親自交到公司財務,並索要建築安裝專用發票,儘量防止出現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況。

9工程完工後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保修期,客户可依具體情況與公司商議,保留原證件或扣留部分工程款作為裝修的質量保證金,

10上述裝修合同有三種形式:即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户自己包料,在裝修中還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裝修公司包料的,要向其索要購買的材料明細表、合格證、發票;業主自己包料的,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誌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修材料。

11另外,在裝修工程竣工後,空氣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檢測不合格的,如屬承包人的責任,承包人應返工,並承擔相應損失。

12 預算項目變更時,雙方應該重新簽訂協議。

我們在裝修的時候要對目前的裝飾建材市場有個大致的瞭解。那種材料合適我們的房屋,這些材料的零售價等等,我們都要做到心中有數。

如果消費者在設計中堅持自己的想法,刪去了多餘的設計,而且選擇的材料又比較便宜,設計師仍有辦法來增加預算。即在測量時,有意多報、謊報,加大工程量。例如在計算塗刷牆面乳膠漆時,沒有將門窗面積扣除,或將牆面長寬增加,都會導致裝修預算的增加。

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在合同中註明,裝修費以實際發生金額來計算,多退少補,這樣您在工程驗收時,可以將工程實際發生面積再仔細丈量一次,並依據這個數據來付工程款。

六、裝修合同索賠

(1) 索賠事件發生7天內,索賠方向被索賠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 知書;

(2) 索賠方在發出索賠意向後7天內,向被索賠方提交全部和詳細的索賠資料

(3) 被索賠方在接到索賠資料後7天內給予書面答覆或要求索賠方進行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被索賠方在7天內未作答覆,則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七、如何正確簽訂裝修合同

關鍵詞一:合同公章

簽訂合同一定要明白合同的主體甲方、乙方。注意聯繫方式一定要寫清楚(如圖1),且在蓋章的時候特別要求:不僅要蓋公司名稱的章,還要把裝修公司的名一併寫上,不能一個章子就算了,而且公司的章要與所簽訂合同的裝修公司名相符合,不能有半的差錯。(如圖2)如果不符,必須問明二者之間的關係,並在合同上註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發生糾紛,一定要有裝修公司比較完整的法人登記情況,以備將來投訴或起訴,省去查詢的麻煩,而且能夠找到確切的責任承擔者。

關鍵詞二:明晰報價

説完合同蓋章、主體身份確認的問題,下面我們來講一下裝修合同中具體事項應該注意的問題:裝修公司一般喜歡裝修的總體報價,混淆材料籠統報價,混淆概念多算費用。籤合同時將某一材料籠統報價計算,施工時更換單項材料,從中賺取差價。比如:只説五金件總價多少錢,並沒有説明五金件具體用什麼品牌,業主在此忽略了,裝飾公司從其中以不同的材質賺取差價。此外,還會炮製一些不具體或可多種解釋的條款,來糊弄業主。業主在簽訂合同時候特別要注意這一項,要明確材料,注意仔細詢問清楚,並且明確標明。

關鍵詞三:一個都不能少

對於裝修過程中材料的增減情況一定要提前寫入合同,切不可在裝修的過程中增減材料,造成裝修最後超出預算。如果在施工的過程中,因為施工項目的增減或其他因素,須對原合同進行變更的,消費者與裝修公司必須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與此相關的工期、工程預算及圖紙都要做出變更,並經雙方籤確認。

特別提醒:與裝飾公司簽訂合同,一定要詳盡,書面文件一定要齊全,經雙方認可的工程預算書以及全套設計、施工圖紙,均為合同的有效構成要件。業主一定要與裝飾公司簽訂好並且保護好,不要丟失了,另外消費者應把以上三項文件及支付費用的單據妥善保存。

裝修合同是家裝質量的約束憑證,也是避免家裝糾紛的保證書。因此,簽訂家裝合同時一定要在全面考察市場價的基礎上,對於裝修流程、所需建材、詳細價格、基本工藝等都要有一個大致瞭解,對協商到的設計和施工都要寫入合同或補充協議裏,做到細緻入微,才能將裝飾公司挖的“陷阱”徹底剷除。業主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詳細瞭解情況,切不可疏忽大意,可以多問問有經驗的人和裝修過來人,確保合同簽訂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