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請用經濟證明格式(精選3篇)

法律援助申請用經濟證明格式 篇1

法律援助申請用經濟證明格式(精選3篇)

茲有我村村民,男,漢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南省X縣X村X組,身份證號:,其目前在務工,暫無固定經濟收入。

特此證明!

XX村村村民委員會

年  月  日

?? 【律師説法】:本律師在接受法律諮詢中,接觸過很多事實清楚、爭議款項較小的案件,但當事人往往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用(訴訟主張費用太少,訴訟成本高)。針對這些朋友的情況,本律師衷心建議:如果你的情況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應當優先申請法律援助,在不用支付律師費的前提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以下為法律援助制度的相關簡介:

一、何為法律援助:簡而言之,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非政府設立的合法律所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員,尤其是農村人民羣眾,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二、具體援助範圍:比較多的案件如勞動爭議追要勞動報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類案件、刑事案件等。具體如下: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事項屬於應當援助的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應當已經立案)。

(二)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三)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四、受理機構:一般來説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法律援助申請用經濟證明格式 篇2

申請人:                                      工作單位:

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收入狀況

姓名

關係

工資性

收入(元)

生產經營性

收入(元)

其他

收入(元)

合計(元)

本人

總計

家庭人均收入(元)

資產

狀況

房產:□無□有______套,______平方米

汽車(經營性運輸工具除外):□無 □有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資產:______元

重大

支出

本人承諾以上內容真實無誤,如有不實,將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申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簽字):

出證單位(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聯繫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1.出證單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單位。無相關規定的,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為出證單位。

2.申請事項的對方當事人是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申請人僅填報個人情況。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的家庭或者個人重大支出。

法律援助申請用經濟證明格式 篇3

甲方(受援人):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律援助機構):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向乙方提出申請,要求乙方為起提供法律援助,現經乙方審查,認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規定的條件,同意為甲方提供法律援助,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擔任甲方一案的代理人。

第二條 委託權限

甲方委託乙方權限如下:

(1)一般訴訟代理。

(2)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第三條 乙方義務

乙方應依照法律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乙方指派的辦案人員因故中途不能執行職務時,乙方另行委派辦案人員接管。

第四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穩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有違規上訪、集會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有權撤消甲方受援資格,終止代理並按規定追繳法律援助費用。

2.甲方必須真實地向辦案人員敍述案情事實,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有捏造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行為,有權撤消甲方受助資格,終止代理並按規定追繳法律援助費用。

第五條 意見分歧

甲方對乙方辦案人員就案件提出的分析意見有不同看法時,可以向乙方反映,乙方經調查,如辦案人員提出的意見合理、合法的,甲方應當接受,乙方有權撤消甲方受援資格,終止代理;辦案人員提出的意見確有不當的,乙方應當督促辦案人員及時調整,拒不調整的,乙方可以另行委派辦案人員。

第六條 必要開支

甲方為原告的,可以將乙方辦案人員辦案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列如訴訟請求。此項訴訟請求下獲得的款項歸乙方所有,如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甲方應申請人民法院將款項直接支付乙方。

第七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到本案終結止,即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或撤消訴訟時止。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協議義務或履行本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其它各方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進行賠償(包括各種因之產生的費用、開支、額外責任,以及協議履行後所可以獲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損失方必須提供相關損失的證明,且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協議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不可抗力

1.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活動終止或帶來損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己損失,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的,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變更與補充

1.本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 協議附件

1.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乙方的營業執照和甲方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通知

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非對標題所屬條款進行定義、限制、解釋或描述,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1.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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