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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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定期租船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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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於1974年列 │

 │出)

 │代號:“1939年波爾太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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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點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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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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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名

│6.總登記噸/淨登記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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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級

│8.指示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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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運輸部夏季幹舷高度時的總載重噸( │

│大約)

│10.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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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永久性燃料(大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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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船速(節)(大約)燃油消耗(噸)(大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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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現在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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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租期(第1條)

│15.交船港口(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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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交船時間(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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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航行區域(2條) (b)經特別約定的除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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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交船時的燃料(載明最低和最大數量)(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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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租金(第6條)

│20.租金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和支付│

 │地點,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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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還船地點或區域(第7條)

 │22.戰爭(僅當約定第(c)款時填入)第│

 │(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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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解約日(第22條)

│24.仲裁地點(僅當約定倫敦以外地點│

 │時填入)(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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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5條) │26.有關約定的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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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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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船舶所有人)

│籤(承租人)

 │

 │

 │

└─────────────────┴────────────────┘

第二部分 

茲由第3欄所列的船舶所有人和第4欄所列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船名見第5欄,登記總/淨噸見第6欄,船級見第7欄,指示馬力見第8欄,在英國運輸部夏季幹舷高度時可裝的包括燃料、物料、食品和鍋爐用水在內的載重量大約噸數見第9欄,根據建造者的測定,船舶具有的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見第10欄,扣除永久性燃料,其大約噸數見第11欄,船舶在良好天氣和平靜水域條件下滿載航行速度見第12欄,此時消耗優質威爾士煤或燃油的大約噸數見12欄,現在動態見第13欄。

1.租期/交船地點/交船時間

船舶所有人出租、承租人承租本船的期間為第14欄規定的日曆數,並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從上午9點至下午2點(不包括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除非承租人接受船舶),在第15欄規定的港口、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能始終安全浮泊並可供使用的泊位交船且將船舶置於承租人控制時起算。船舶在各方面適於貨物運輸。船舶應在第16欄規定的時間內交付。

2.貿易

本船隻能在第17欄規定的地域內,在其能始終安全浮泊的良好和安全港口或地點之間從事合法貿易,運輸合法貨物。船舶不得裝運活牲畜及有害的、易燃或危險貨物(如酸性物質、炸藥、電石、硅鐵、石腦油、汽油、焦油或其它任何製品)。

3.船舶所有人提供的項目

船舶所有人應提供所有食品和船員工資、船舶保險、甲板和機艙所有物料並支付費用,並且在租期內,維持船體和船機處於充分有效狀態。船舶所有人應為每一艙口提供一名起貨機司機。如需更多的起貨機司機,或卸載工人拒絕或不允許與船員一起工作,則承租人應提供合格的岸上起貨司機並支付費用。

4.承租人應提供的項目

承租人應提供並支付所有包括廚房用煤在內的燃煤、燃油、鍋爐用水、港口費用、引航費(不論強制引航與否),運河舵工、舢板費、照明、拖輪、領事費(但與船長、船員有關的除外)、運河、碼頭及其它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税和國税,同時應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費和噸税(除非是因在交船前或還船後所運的貨物而發生的)、代理費、佣金,並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積載(包括墊艙物料和防移板,但船上已備有的除外)、卸載、過磅和理貨、交貨、艙口檢驗,供給為其服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它各項費用,包括因檢疫造成的滯留及費用(包括薰艙和消毒費用)。

所有實際用於裝貨和卸貨的繩索、吊貨網和特殊吊貨索,以及任何特殊工具,包括按港口習慣要求用於繫泊的特殊纜繩、鋼索和錨鏈,均由承租人負責。船舶應配備有起貨機、吊杆、滑輪和起重能力達2噸的普通吊貨索。

5.燃料

承租人在交船時和船舶所有人在還船時應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煤或燃油,並按各自港口的現價支付費用。在還船時,船上剩餘燃煤或燃油的數量不得少於或超過18欄規定的噸數。

6.租金

自按第一條規定起算至船舶交還船舶所有人止,承租人應以第19欄規定的租金,每30天支付租金。支付租金須用第20欄規定的貨幣,以該欄規定的方式,無折扣地每_________天現金預付。

如果欠付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的營運中撤回,而無須提出任何聲明,也無須通過任何法院或其它形式的干預,且不影響船舶所有人根據本租船合同所具有的對承租人的任何索賠權利。

7.還船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在第21欄規定的地點或範圍內選擇一不凍港,以船舶交給他時的同樣良好狀態(自損耗損除外),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在上午9點至下午2點之間還船,但是還船之日不應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

通知:承租人應至少在10天前將還船的港口和大約日期通知船舶所有人。如果對船舶指定航次將超過租期,承租人可使用船舶至航次結束,但以能合理地估計該航次將允許大約在租期屆滿時還船為限。但是,對於任何超過租期屆滿之日的時間,當市場價格高於合同規定的租金率時,承租人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8.載貨艙室

船舶所有載貨艙容,包括合法的甲板載貨容積,除保留船長、船員、屬具、船具、傢俱、食品和物料佔用的適當而足夠的空間外,均由承租人支配。

9.船長

船長應儘速完成所有航次,並同海員一起給承租人提供習慣性幫助。有關僱傭、代理或其它安排,船長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因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人簽發提單或其它文件,或在其它方面遵照承租人的指示,以及由於船舶證書不規範或貨物超載而引起的各種後果和責任,承租人應向船舶所有人賠償。船舶所有人對由於貨物短缺、混票、標誌、包件數、或由於積載不當或其它原因引起的貨物損壞或索賠,均不負責任。

如果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和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時,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見書後,應立即調查事實,並在必要與可能時予以撤換。

10.指示和航行日誌

承租人應向船長提供各種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和輪機員應對航行日誌作完整和正確記錄,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閲。

11.停租等

(1)如船舶進乾塢或為維持船舶的效能而採取其它必要措施、船員或物料不足、機器損壞、船體受損或其它事故,以致妨礙或阻礙船舶工作並持續24小時以上,則對船舶因此所損失的不能立即按要求進行營運的任何時間,應停付租金。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扣減。

(2)如船舶由於天氣原因被迫駛往港口或錨地,或船舶駛往淺水港口、河流或有淺灘的港口,或貨物遭受意外事故,則船舶的任何延誤和/或由此延誤而引起的費用,均由承租人負責,即使此種延誤和/或費用、或者兩者發生的原因是由於船舶所有人的僱傭人員的疏忽。

12.清洗鍋爐

清洗鍋爐應在營運期間任何可能的時候進行。如不可能,則承租人應給予船舶所有人必要的清洗時間。如船舶因此停留超過48小時,則應停付租金,直至船舶重新準備就緒。

13.責任和負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於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適航和適於航次需要,或因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造成的交船延誤或租期內的延誤,以及船上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在任何其它情況下,船舶所有人對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壞或延誤,即使是由於其僱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概不負責。船舶所有人對無論是部分或全面的罷工、停工或關廠或禁止工作(包括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所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概不負責。承租人應對由於違反本租船合同的規定裝載的貨物或不當或粗心添加燃料、裝載、積載和卸載貨物,或其他由本身或其僱傭人員的不當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對船舶或船舶所有人的滅失或損壞負責。

14.墊款

如經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在任何港口向船長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所必需的款項,年息僅為_________%。此項墊款從租金中扣除。

15.除外港口

船舶不能被指示也無義務進入:

(1)傷寒或瘟疫盛行的任何地區,或船長、高級船員根據法律無義務將船舶駛往的任何地區。

(2)任何冰封地區或在船舶抵達時由於冰凍原因,燈標、燈船、航行標誌和浮標將被或可能被撤走的任何地區,或具有通常由於冰凍原因船舶不能抵達或在裝貨或卸貨結束後不能駛離的危險的地區。船舶無義務破冰。如果由於冰凍原因,船長擔心船舶被冰封和/或受損,因而認為繼續停留在裝貨或卸貨地點具有危險,則他有權將船舶駛往一便利的不凍地點,等待承租人新的指示。

由於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延誤,由承租人負責。

16.船舶滅失

一旦船舶滅失或失蹤,租金從船舶滅失之日起停付,如滅失的日期不能確定,則從船舶最後一次報告之日起到預計的抵達目的地之日止,支付半數租金。任何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的扣減。

17.加班

如經要求,船舶應晝夜進行作業,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根據加班的小時數和僱傭合同中規定的費率支付給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加班費用。

18.留置權

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本租船合同提出的任何索賠對屬於定期承租人的所有貨物和轉手運費以及任何提單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事先支付但未獲得的所有款項而對船舶有留置權。

19.救助報酬

由於對其它船舶的救助和救援而獲得所有報酬,在扣除船長和船員的應得份額以及所有法定的和包括根據本租船合同為救助所損失的時間而支付的租金在內的其它費用,以及損害修理和所消耗的燃煤或燃油後,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分。承租人應受船舶所有人為得到救助報酬及確定其數額而採取的措施的約束。

20.轉租

承租人有權轉租船舶,但應給予船舶所有人預期通知。但是,最初的承租人始終對本租船合同的適當履行向船舶所有人負責。

21.戰爭

(1)除非事先徵得船舶所有人同意,否則,如由於任何實際或威脅中的戰爭行為,戰爭的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海盜行為或敵對行為、或任何人、組織或國家對本船或任何其它船舶或其貨物的惡意破壞,革命、內戰、民眾騷動或因實施國際法而將使船舶進入危險地區,船舶不能被指示前往或繼續駛往任何此種地區或進行此種航次或營運,也不能因實施某種制裁使船舶冒任何風險或受任何懲罰,亦不能使船舶承運任何貨物而使其有被扣押、捕獲、罰款的風險,或受交戰國或交戰方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任何方式的干擾。

(2)如船舶駛近或被帶往或被指示駛往該種地區或面臨上述風險,(a)船舶所有人有權隨時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對其在船舶上的利益和/或租金因此可能涉及的任何風險進行投保。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險費。並且,(b)儘管有第11條的規定,對所損失的全部時間,包括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的傷亡或船員拒絕前往該地區或置於此種危險所損失的時間,租金照付。

(3)如船長、高級船員和/或普通船員的工資、食品和/或甲板和/或機艙物料的費用和/或船舶保險費,由於上述(1)款所述情況或在任何此種情況存在期間而有所增加,所增加的費用應加入租金,關在船舶所有人提交帳單時,由承租人支付。此種帳單應按提交。

(4)船舶有權服從船旗國政府或任何其它政府,或任何按照或聲稱按照該政府授權的行事的人發出的有關船舶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港、目的港、交貨或任何其它事項的命令或指示,或服從根據船舶戰爭險條款任何委員會或個人有權發出的此種命令或指示。

(5)如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革命或民眾騷動之中,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除另有協議者外,船舶應在目的港還給船舶所有人,或者,如由於(a)款規定的情況,船舶不能抵達或進入目的港,則在卸完船上任何貨物後,在船舶所有人選擇的附近一未封鎖的安全港口還船。

(6)為服從本條規定而為或不為任何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7)款供選擇,並且,除非根據第22欄另有約定外,否則應視為刪除。

22.解約

如船舶未能在第23欄規定的日期之前交付,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如船舶未能在解約日之前交付,則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在收到此種通知後48小時內作出其解除合同還是接受船舶的聲明。

23.仲裁

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在倫敦(或第24欄約定的其它地點)提交仲裁。船舶所有人指定一名仲裁員,另一名仲裁員由承租人指定,如該兩名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決定,則以由其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的決定為準。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的裁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4.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根據1974年約克-安特衞普規則進行理算,租金不分攤共同海損。

25.佣金

船舶所有人按根據本租船合同支付的租金,以第25欄規定的費率,向第25欄規定的當事人支付佣金。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少於補償經紀人的實際開支和其工作的合理報酬的必要數額。如由於任何當事一方違約而全部租金未付,則對此負責的一方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

如當事雙方協議解除本租船合同,則船舶所有人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但在此種情況下,佣金不超過按一年的租金計算的經紀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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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

現有規範如附表所示的內燃機/蒸汽機船號的所有人(營業地址:

 與承租人北京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於本日相互達成協議如下:

船舶規範

1.本船所有人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整個租期內,本船應與附表所示的規範相符。如有任何不符,租金應降低必要數額,以抵償承租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船泊狀況

2.本船所有人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整個租期內,本船應水密、堅實、牢固,處於良好工作狀態,在各方面適於貨物運輸,船體、船機和設備處於充分有效狀態,並配齊合格的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

租期

3.本船所有人出租、承租人租用本船日曆月(確切租期由承租人選定),從本船交付之時起算。

航行規範

4.本船在倫敦保險人學會保證條款的範圍內,在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但類似尺度的船舶安全擱淺是習慣做法的除外)的安全港口、錨地或地點,但不包括進行合法貿易。在本船所有人的保險人承保的情況下,承租人可在上述範圍以外的地區指示船舶進行營運,也可指示本船至本船所有人需要支付附加戰爭險的地區進行營運。但是,不論在哪一種情況下,船體、船機和設備的保險費均由承租人負擔,但該種附加保險費不得超過按倫敦保險人最低費率的最小險別,以不大於學會定期保險條款(1/10/1970)的標準格式或學會戰爭險(1/7/1976)的標準格式(但不包括封鎖和圍困險)的保險條件所徵收的保險費。承租人在收到有關憑證或因其要求,收到保險單副本時,應將附加保險費付給本船所有人。如此種附加保險費有回扣,應退還承租人。船體、船機的保險金額定為,保險費即按此計算。但如保險單記載的船體、船機的保險金額與上列金額不符,則按較小者計算。

如果阻止本船航行至中國,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除非事先得到承租人的同意,本船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為任何目的指示本船停靠台灣港口。

除外貨物

本船用以載運合法貨物,但不包括承租人有權按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的規則或所適用的任何主管當局的條例,裝運危險品。

交船港

5.本船在承租人指定的。本船能保持安全浮泊。隨時可供使用的泊位,在辦公時間內交給承租人使用。交船時貨艙須打掃乾淨,適在裝貨港接受貨物。承租人接受交船並不構成放棄其本租船合同賦予的權利。

6.本船不得在之前交付。如本船在17點之前沒有準備就緒並交付,承租人有隨時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但不得晚於本船準備就緒之日。本船所有人應給承租人

  天預計交船日通知及

  天確切交船日通知。

交船日期

交船日期

7.承租人在交船港和還船港代表雙方指定驗船師檢驗交、還船時的貨艙並確定船上存油。交船檢驗時間計入本船所有的時間,還船檢驗時間計入承租人的時間。驗船師費用由於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擔。在測定船上存泊前,本船前後吃水應調平或者船尾比船首吃水之差不超過6英尺。

交船通知

貨艙檢驗

本船所有人提供的項目

8.本船所有人應提供和/或支付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伙食、工資、領事費以及其他費用,甲板、居住艙室、機艙及其他必需的物料,全部潤滑油和淡水,船舶保險及入乾塢、修船和其他保養費。

起貨裝置

本船所有人應給全部吊杆和/或轉盤吊提供起重裝置和設備,達到附表所規定的起重能力,並提供裝卸貨物實際使用二切繩索、滑輪吊纜、吊貨索具及滑輪。如本船各有重吊,本船所有人應為其提供必要的起重裝置。(參見第15條)

本船所有人應提供甲板水手按要求開關艙,在本船到達裝卸泊位或地點之前將起貨裝置準備就緒,並提供甲板和/或舷梯值班人員,每艙配備一名起貨機司機或轉盤吊司機按需要晝夜操縱。如港方或勞工組織規章禁止船員開關艙或操縱起貨機或轉盤吊,則由承租人僱用岸上替代工人並支付費用。

照明

本船所有人應用船上燈光和羣光燈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艙口和貨艙同時作業。

貨艙清掃

如經承租人要求,併為當地規章所許可,本船所有人應提供船員清艙包括清移墊艙物料。承租人應向本船所有人或船員支付每次清艙定額最高為的費用。

承租人提

9.承租人應提供和/或支付(除非為本船所有人而發生或因在本船所有人原因所損失的時間內發生,不論本船是否停租)主機和輔機用的全部燃油(從租金中每日曆月扣除定額,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扣減,以抵補船上人員生活用油)、港口使用費、強制引航費、小艇費、拖輪費、領事費(但按第8條應由本船所有人負擔者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捐税(但由國際或當地船舶所有人或海員組織所徵收者除外)和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税和國税在內的費用,以及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和噸税(在交船前或還船後發生的除外)、代理費、佣金,並安排和支付貨物裝載、平艙、積載(包括墊艙物料,但本船所有人應允許使用船上已有的墊艙物料)、卸載、過磅和理貨、執行公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和款項。

供的項目、燃料

10.承租人應接收交船時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並按每公噸燃油和每公噸柴油付款;本船所有人應接收還船時船上所存的全部燃油,並按承租人現行加油合同的還船港油價付款,或者,如還船港沒有合同油價,則按鄰近主要加油港口的合同油價支付。本船交付時船上所存燃油不少於

噸,但不多於

噸;本船歸還時船上所存燃油不少於

噸,但不多於

 噸,柴油不少於

噸,但不多於

噸承租人可在交船前加油,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租期。

承租人有使用本船所有人加油合同的選擇權。在租期內的任何時候,如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則承租人有權解除本租船合同。

租金率

11.從本船交付之時(格林尼治時間)起至歸還給本船所有人之時(格林尼治時間)為止,承租人應按本船夏季幹舷高度時的總載重噸(2240磅為一噸),以每噸每日曆月的租金率支付租金,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應在交船後7個銀行營業日,以後各期租金應在到期後7個銀行營業日內,以現金在支付給,每半個月預付(但最後一期租金應預付到經承租人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後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該項租金除了扣除本租船合同已具體規定的項目外,還扣除承租人/其代理人應得的回扣和佣金、有關實際停租或估計停租期間的任何款項或費用,以及經承租人合理估算的有關上述停租期間所發生的任何費用以及根據本船合同,承租人對本船所有人的任何索賠款項。如付款到期之日本船處於停租,則該期租金餘額應在本船重新起租後7個銀行營業日內支付。承租人還有權在最後整月租金中扣除預計代替本船所有人支付的費用或由承租人支付的、應由本船所有人負擔的款項,以及還船時船上所存燃油的估計金額。上述付款,在還船時多還少補。

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本船所有人有權將本船從承租人營運中撤回,而不影響本船所有人根據本租船合同在其他方面對承租人可能具有的索賠權利。

還船

12.本船應在租期屆滿之時,以交付給承租人時的相同良好狀態(自然耗損和由於第21條列舉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滅失或損害除外),在由承租人所選擇的安全、沒有冰凍的港口歸還。承租人有卸畢還船的選擇權,支付本船所有人或船員包乾費最多,以代替清艙,包括清移墊艙物料。

還船通知

承租人應給本船所有人不少於10天的預計還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

最後航次

如本船被指示的航次將超過租期,承租人可使用本船完成該航次,但對於超過租期的時間,如市場運價高於租約規定的租金率,則按市場運價支付租金。

載貨艙室

13.除保留適當而足夠的艙容供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使用及存放船具、屬具、傢俱、食品和物料外,本船的所有空間和運力,如有客艙,亦包括在內,均歸承租人使用。

甲板貨

承租人有權按照通常航運慣例在甲板和/或艙口部位裝滿貨物,其費用和風險均由承租人承擔。裝載甲板貨應受到船舶穩性和適航性的限制。在航行中,船長與船員對甲板貨應妥善照料並牢固綁紮。

承租人的代表

14.承租人有權派代表一至二人隨船押運並觀察航次儘快速遣的情況。本船應向他們提供免費居住艙室,以及與船長相同標準的伙食,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證件

15.本船所有人保證持有並隨船攜帶必要的證件,以符合所掛港口的安全和衞生規定,以及所有現行要求。

本船所有人保證,本船起貨裝置及其他一切設備符合本船所有掛靠港口的規定,並且,本船隨時持有在各方面符合這種規定的現行有效的證件。如由於本船所有人未能使其符合上述規定或未持有上述證件以致岸上人員不能作業,由此損失的任何時間應停租,並且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本船所有人員負擔。

承租人有權免費使用船上的起貨機、吊杆包括重吊和/或轉盤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貨裝置應保持完好工作狀態,便於即時使用,但承租人應將使用重吊的意圖及時發出通知。

燻蒸

在租期內,本船所有人應提供有效的燻蒸滅鼠證書或免疫證書。由於根據承租人指示裝運貨物或掛靠港口而需要的燻蒸,均應由承租人負擔費用,其他原因的燻蒸由本船所有人負擔費用。

停租

16.(a)如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時間損失、以致妨礙或阻止本船有效營運或使本船不能供承租人使用、則自時間損失時起,至本船重新處於有效狀態,在不致使承租人比時間損失開始之時的船位不利的地點恢復營運為止,租金停付:

(1)船上人員或物料不足;

(2)船體、船機或設備損壞;

(3)船舶或貨物遭遇海損事故包括碰撞和擱淺而造成延誤;

(4)修船、進乾塢或為保持本船效能所採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5)未持有或未隨船攜帶有效證件和/或貨運所需要的其他船舶文件;

(6)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罷工、拒絕航行、違抗命令或失職;

(7)任何當局因本船所有人、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依法受到指控或違章而對本船實行扣押或干預(但由於承租人的疏忽行為或不為所引起者除外);

(8)因本船所有人違反本租船合同而停工;

(9)由於本條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惡劣天氣除外)或由於傷病船員治療或登岸而使本船繞航、返航或掛靠非承租人所指示的其他港口;

(10)本租船合同另有規定的經約定的停租項目或其他任何原因。

(b)如裝卸貨物所需的起貨機/轉盤吊或其他設備損壞或不能使用,或起貨機/轉盤吊的動力不足,則不能有效作業的時間應按所需作業的起貨機和/或轉盤吊的數目比例計算時間損失。如上述原因使整船裝完或卸完的時間推遲,則不能有效作業的時間應相應地全部停租。如承租人要求繼續作業,則本船所有人應支付代替起貨機/轉盤吊的岸上設備的費用,在此種情況下,承租人仍應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吊數目不夠,則租金應按可供使用的岸吊數目比例支付。

(c)由於上述原因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裝卸工人待時費,如有罰款也包括在內,均由本船所有人負擔,並從租金中扣除。

(d)承租人有將任何停租時間加在租期內的選擇權。

(e)如由於本租船合同所述的任何原因,本船延誤達6星期以上,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船速索賠

17.按照本租船合同第1條,如本船營運時速度降低和/或耗油量增加,則由此造成的時間損失和額外耗用燃油的費用,應從租金中扣除。

徵用

18.在租期內,如本船被船旗國政府徵用,則租金應從徵用之時停付。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以及徵用時船上所存燃油的金額應退還承租人。如徵用期超過一個月,承租人有解除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乾塢

19.本船從上次油漆船底起算,應在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雙方同意的方便地點和時間,至少每10個月進乾塢一次,清潔和油漆船底。

船長責任

20.船長和船員應儘快完成所有航次並提供習慣性的協助。在營運、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長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

提單

船長應自己或經承租人要求,授權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貨員的收據簽發所提供的任何提單。

指示和航海日誌

承租人應給船長提供各項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應保存完整正確的航海日誌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閲。用英文填寫的甲板/機艙日誌摘錄,最遲應於每航次結束時交給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否則,以承租人提出的數據為準,本船所有人對此無權提出索賠。

如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或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本船所有人在接到意見書後,應立即調查。如情況屬實,本船所有人應及時予以撤換。

碼頭工人

21.裝卸所需的碼頭工人和理貨員由承租人安排並視為本船所有人的受僱人,接受船長的指示和指導。承租人對所僱傭的碼頭工人的疏忽、過失行為或判斷錯誤不負責任,對引航員、拖輪或碼頭工作的疏忽、不當積載或積載疏忽造成的船舶滅失或損壞,亦不負責。

墊款

22.如經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船長墊付本船在港的日常開支所需的款項,收取2.5%的墊款手續費。此項墊款從租金中扣除。但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認為必要時可拒絕墊付。

冰凍

23.本船不得派往,亦無義務進入任何凍封的地點,或本船到達之時,由於冰凍原因,燈塔、燈船、航標和浮標將被或可能被撤去的地點,或由於冰凍原因,本船具有不能順利抵達或在裝卸完畢後不能駛離的危險的地點。本船沒有破冰航行的義務,但如經要求,應尾隨破冰船航行。

船舶滅失

24.如本船滅失,租金從其滅失之日正午起停付。如本船失蹤,租金從本船最後一次報告之日正午起停付。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應退還承租人。

加班

25.如經要求,本船應晝夜作業(星期六、星期日和節假日包括在內)。除非本船停租,承租人應以每日曆月定額向本船所有人支付作為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加班費,不足一月按比例計付。

留置權

26.為了得到根據本租船合同提出的索賠,本船所有人有權留置屬於定期承租人的貨物和轉租運費以及提單運費。為了索回預付而不應得的款項,得到因本船所有人違約造成的損失而提出的索賠,承租人有權留置船舶。

救助

27.救助或救援其他船舶所得的一切報酬,在扣除船長和船員應得的份額與各項法定費用和其他開支,包括按本租船合同對救助所損失的時間而付的租金,以及損壞的修理和消耗的燃油後,由本船所有人與承租人平均分享。救助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無效果所造成的時間損失和費用(不包括本船的損壞或滅失),由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擔。

轉租

28.承租人有轉租本船的選擇權,但原承租人始終對本船所有人負有適當履行本租船合同的責任。

走私

29.本船所有人應對其受僱人員的不法行為和故意錯誤行為,如走私、偷盜、行竊等一切後果負責,由此造成的本船延誤應予以停租。

退保險費

30.由於本船在港時間達30天以上並照付了租金,本船所有人因此從保險人那裏得到的所退保險費應給予承租人(一經從保險人那裏收到,如數退還給承租人。否則,從末次租金中扣除估計的金額)。

戰爭

31.如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或戰爭行為,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雙方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應在目的港或在承租人選擇的安全、未封鎖的港口,在卸完貨物後還給本船所有人。

海牙規則

32.本船所有人或其經理人作為承運人,對根據本租船合同所載運的貨物,依照船長簽發的或根據本租船合同第20條由船長授權的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按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海牙規則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但第3條第6款除外,第4條第5款中的100英鎊用人民幣700元代替),對貨物的短少、滅失或損壞負責。

雙方有責

33.雙方有責碰撞條款和航運公會戰爭除第1條和第2條應視為本租船合同的組成部分,並應訂入根據本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

碰撞條款及戰爭險

34.共同海損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在北京理算和解決。

共同海損

35.本租船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在提交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佣金

36.本船所有人應按本租船合同所付租金的3.73%向承租人支付回扣,1.25%的經紀人佣金應付給北京中租。如任何一方違約以致全部租金沒有支付,則責任方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如雙方協議解除本租船合同,本船所有人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在此種情況下,佣金不超過按一年的租金計算的數額。

船舶規範

本船舶規範由本船所有人填寫,全部併入並作為年月日簽訂的租船合同的組成部分。

1.

(a)船名:

呼號:

船旗:

(b)何時建造:

 總長:

最大寬度:

(c)船級:

(d)登記噸位(總/淨):

(e)主機型號和制動馬力:

2.載重量和吃水

(a)按船級的夏季幹舷高度載重量(包括燃料、物料和淡水)

長噸t.p.i.(裝貨後吃水):

(b)以(a)為基礎滿載時在海水中吃水:

(c)物料和常數不超過

  長噸

3.散裝/包裝容積

共計立方英尺,包括清潔、可裝乾貨的深艙的包裝容積立方英尺,另加清潔、可裝散糧的開底翼艙立方英尺。

4.速度耗油和燃料容量

(a)最大每分鐘轉速:可產生每分鐘運行轉速:

(b)良好天氣條件下滿載時運行速度:

 節

(c)以(b)為基礎每日航行耗油:中燃油(最多秒):

噸,加柴油

 噸

(d)每日(24小時)在港耗油:

起貨裝置全部作業:

起貨裝置停止作業:

(e)燃料容量約噸燃油,約

噸柴油

(b)中所指“良好天氣條件”應解釋為風力不超過蒲福氏風力4級(最大16節)和/或道格拉斯海浪狀況3級(3-5英尺)。

5.起貨裝置

(a)起貨機規範、數目和起重能力:

(b)吊杆/轉盤吊的數目和起重能力:

雙吊聯合作業的正常負荷:

(c)重吊規範:

使用於何艙口:

準備時間:

6.淡水

(a)水拒容量:

 噸

(b)鍋爐每日用量:

 噸,生活用:

(c)造水機規範:

利用廢氣日造淡水:

7.甲板/貨艙/艙口

(a)甲板數8:

(b)二層甲板平或不平:

(c)二層艙高度:

(d)貨艙/艙口數目:

(e)艙口尺寸:

深艙口尺寸:

(f)艙底板/甲板/艙蓋強度:

8.其他

(a)機器/船橋位置:

(b)艙蓋型號:

(c)貨艙通風系統:

(d)地軸弄是否與艙底板平;

(e)充分壓艙空載時從水線至艙蓋圍板高度:

(f)上次進乾塢油漆船底日期:

(g)上次燻蒸日期:

9.貨艙適當鋪有與艙口大小一致的艙底板,或艙底板加固,適合用抓鬥卸散糧。

10.本船系自動平艙散貨船或雙層甲板船,按照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裝載散糧無需任何其他設備。

11.本船已經加固適於裝載重件貨,並能在貨艙隔艙裝載情況下航行。

12.本船護貨板齊全。

13.本船可長途空放而無需在貨艙用水或重物壓艙。

14.本船二層艙艙蓋齊全並在租期內保持齊全,本船所有人保證所有二層艙艙蓋完好並符合工廠法案或其他類似法規的規定。

15.本船符合通過蘇伊士和巴拿馬運河的各項要求並持有必要證件。

16.本船備有通過聖勞倫斯河、聖勞倫斯水道和大湖所要求的全部裝置和設備。

17.本船所有載貨處所備有二氧化碳滅火劑,適合於滿載棉花。

定期租船合同(二)2019定期租船合同(3) | 返回目錄

租約代號:_________

現有規範如附表所描述的摩托/蒸汽船號的船東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租船人_________公司於本日相互達成協議如下:

1.船舶規範

船東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個租期內,本船應與附表規範相符,如有不符,租金應予以降低,足以賠償租船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2.船舶狀況

船東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個租期內,本船應緊密、堅實、牢固,處於良好工作狀態,在各方面適於貨運,船殼、機器、設備處於充分有效狀態,並按規定人數配齊合格的船長,船員和水手。

3.租期

船東供租,租船人承租本船_________日曆月(確切租期由租船人選擇),從本船交付之時起租。

4.航行範圍

本船在倫敦保險人學會保證條款的範圍內(但不包括_________),航行於本船能經常安全浮起的(但同樣大的船舶照例安全擱底的地點可以不浮起),安全港口、錨地或地點,進行合法貿易,在船東保險人承擔的情況下,租船人可派船在許可外的地區,進行貿易,也可隨意派船到船東需要支付兵險附加保費的地區進行貿易。不論哪種情況,船殼、機器附加保費由租船人負擔,但該附加保費不得超過按照倫敦保險人最低費率的最少險別所徵收的保費,其保險條件不得擴大學會按期保險條款(1/10/1970)的標準格式或學會兵險條款(1/7/1976)的標準格式,但不包括封鎖和圍困險,租船人在收到有關憑證或因租船人需要,收到保單附本時將附加保費付還船東,如附加費有回扣,應退還租船人,船殼、機器保額定為_________,保費即按此計算,但如果保單記載的船殼、機器保額與上列金額不符,則取較小的金額計算。

如本船航行中因受阻,租船人有解除本租約的選擇權。

除非首先得到租船人的同意,船東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目的派船停靠台港港口。

禁裝貨載:本船用來載運合法貨物,但不包括_________。

租船人有權按照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的規則或任何主管當局適用的條例,運輸危險品。

5.交船港

本船在_________在租船人指定的、本船能經常安全浮起,隨時可供使用的泊位,在辦公時間內交給租船人使用,交船時貨艙須打掃乾淨,適於在裝港接收貨物,接受交船並不構成租船人放棄其租約賦予的權利。

6.交船日期

本船不得在_________之前交付,如本船在_________點之前沒有準備就緒並交付,租船人有隨時解除本租約的選擇權,但不得遲於本船準備就緒之日。

交船通知:船東給租船人_________天預計交船日通知及_________天確定交船日通知。

7.貨艙檢驗

租船人在交、還船港代表雙方委任驗船師檢驗交、還船時的貨艙和確定船上存油、交船檢驗船東時間,還船檢驗算租方時間,驗船師費用由船東和租船人均等分擔,在測定船上存油前,本船前後吃水要調平或者船尾吃水差不超過六英尺。

8.船東供應

船東供應及/或支付有關船長、項目、船員和水手的全部食品、工資、領事費以及其他費用,供應及/或支付甲板、房艙、機艙及其他必須的全部用品,供應及或支付全部潤滑油和淡水,支付各項船舶保險及人乾塢、修船和其他保養費。

起貨機船東給全部雙杆吊及/或轉盤吊提供起重裝置和設備,達到格式所規定的起重能力,並供裝卸貨物實際使用的一切繩索,滑輪吊攬、吊貨具及滑輪,如本船備有重吊,船東給重吊提供必要的起重裝置(參見第15條)

船東提供甲板,水手按需要開關艙,在船到達裝卸泊位或地點之前抱貨機裝置就緒,並提供甲板及/或舷梯看更,配備每艙絞車工及/或轉盤吊工一人,按需要晝夜操作,如港方或工會規章制止水手開關艙(或操作絞車及/或轉盤吊,則租船人僱岸上工人代替支付費用。

照明:船東用船上燈光和羣光燈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艙口和貨艙同時作業。

清艙:如租船人需要,併為當地規章所許可,船東應提供水手清艙並清除墊料,以適於裝運下航次貨載,租船人付給船東或水手清艙費定額每次最多__________________

9.租船人

租船人供應及/或支付(除非共應項目為船東的事物而發生或在船東造成的時間損失內發生,不論是否租停)主機和輔機用的全部油料(為了補償船上人員的生活用油,每日曆月定額_________,可是支付租金中扣除,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扣減)、港口費、強制引水、舢板、拖船、領事費(但按第8條屬於船東支付者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捐税(但屬於國際或本地船東或海員組織所徵收者除外)和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税和國税,還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和噸税(除非在交船前或還船後發生)、代理,佣金等費用,並且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碼垛(包括墊料,但船東允許租船人使用船上已有的墊料,卸載、過碼和理貨、上船執行職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

10.燃料

租船人按交船上所存全部油料,並按每公噸燃油________和每公噸柴油_______付款,船東接收還船時船上所存全部油料,並按租船人現行加油合同的還船港油價付款,如還船港沒有合同油價,則按鄰近主要加油港的合同油價支付,本船交付時存燃油不少於______噸,不多於_________噸,柴油不少於_________噸,不多於_________噸,本船退還時存燃油不少於_________噸,不多於_________噸,柴油不少於_________噸,不多於_________噸,租船人可在交船前加油,佔用的時間不計租金。

租船人有使用船東加油合同的選擇權,在租期內,如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則租船人有權解除本租約。

11.租率

從本船交付之時(格林威治時間)起至還給船東之時(格林威治時間)止,租船人按本船夏季幹舷載重_________噸,2240磅為一噸,每噸每日曆月的租率_________支付租金,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應在交船後七個銀行營業日內,以後各期租金應在到期後七個很行營業日內,以現款在_________給_________預付半月(但最後一期,租金預付到經租船人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後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該項租金除了扣除本租約已具體規定的項目外,還扣除租船人及其代理人應得的回扣和佣金、有關實際停租或估計停租期間的任何款項或費用,還扣除租船人合理估算,在上述期間內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根據本租約,租船人對船東的索賠款項,如付款到期之間,本船停租,則租金餘額應本船起租後七個銀行營業日內支付,租船人還在權在最後整月租金中扣除預計代船東墊付的港口使用費和開支以及還船時船上存油的估計金額,以上付款,還船後多退少補。

如未履行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撤船,不給租船人使用,但這並不損害船東根據本租約在其他方面對租船人具有的索賠權。

12.還船

本船應於租約期滿時,按交付給租船人時大體相同的良好狀態(自然損耗和由於第21條列舉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過失除外),在租船人選擇的安全、沒有冰凍的港口_________退還。

租船人有卸畢還船的選擇權,給船東或水手支付包乾費最多_________以代替清艙,清除墊料。

還船通知:租船人給船東不少於十天的預計還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

最後航次:如本船被擋令的航次超過租期時,租船人可使用本船完成該航次,但如市價高於租約規定的租率,則對於超過租期的時間按市價支付。

13.貨位

除保留適當足夠的部位供船長、船員、水手使用及存放船具、屬具、傢俱、食品與船用品外,本船所有空間和運力,如有客艙,也包括在內,均歸租船人使用。

甲板貨:租船人有權按照通常海運慣例,在甲板及/或艙口部位裝滿貨物,費用自理,並承擔風險,裝載甲板貨應受到船舶穩性和適航性的限制,航行中,船長與水手對甲板貨應妥善照料並拉緊捆索。

14.租船人

租船人有權派代表一至二人。

代表:上船並押運並考察航次儘快運行情況,對他們將免費提供房間並供應與船長相同的伙食標準,費用由租船人負擔。

15.證件

船東保證持有並隨船攜帶必要的證件,以符合所掛港口的安全衞生規定和當前要求。

船東保證,本船起貨機及其他一切設備符合本船靠掛港口的規定,還保證本船隨時持有現行有效證件,在各方面符合這種規定,如船東未能照辦使其符合上述規定或未持有上述證件以致岸上人員不能作業,則由此損失的時間應停租,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船東負擔。

租船人有權免費使用船人的絞車吊杆包括重吊及/或轉盤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貨機應保持完好工作狀態,便於即時使用,但租船人打算使用重吊時仍應給予足夠時間的通知。

薰艙:在租期內,船東提供有效的燻蒸滅鼠證書或免疫證書,由於載貨或根據租船人指示而掛港需要燻蒸,均由租船人負擔,其他原因在燻蒸由船東負擔。

16.停租

(a)如時間損失是由於

(1)人員或船用品不足;

(2)船殼、機器或設備損壞;

(3)船舶或貨物遇到海損事故包括碰撞和擱淺而造成延誤;

(4)修船、進行幹船塢或保持本船效能所採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5)未持有或未隨船攜帶貨運需要的有效證件及或其他船舶文件,包括有效的巴拿馬和蘇伊士運河丈量證件;

(6)船長、船員或水手的罷工、拒航、違抗命令或失職;

(7)任何當局因船東、船長、船員或水手受到控告或違章對本船實行拘留或干預(但租船人的疏忽行為或不行為所引起者除外);

(8)船東違反租約而停工;

(9)由於本條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惡劣天氣除外)或由於傷病船員上岸治療而使本船繞航,折返或靠掛非租船人所指示的其他港口;

(10)本租約另有規定的停租項目或其他任何原因,以致妨礙或阻止本船有效運行或使本船不能給租船人使用,則從時間損失起至本船重新處於有效狀態,在不使租船人比時間損失開始之時的船位吃虧的地點恢復服務止,租金停止。

(b)如裝卸貨物所需的絞車/轉盤吊或其他設備損壞或不堪使用,或絞車/轉盤吊動力不足,則開工不足的時間應按作需作業的絞車及或轉盤吊的數目比例計算時間損失,如上述原因使裝完或卸完整船的時間推遲,則開工不足的時間應相應地全部停租,如租船人要求繼續作業,則船東支付岸上設備費用以代替絞車/轉盤吊,租船人仍應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上轉盤吊數目不夠,則租金應按岸上可供使用的轉盤吊數目比例支付。

(c)由於上述原因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裝卸工人待時費,如有罰款也包括在內,均由船東負責,並從租金內扣除。

(d)租船人有將任何停租時間加在租期內的選擇權。

(e)如本租約所説的原因使本船延誤這六週以上,租船人有解除租約的選擇權。

17.航速索賠

聯繫本租約第1條,如本船航速減低及/或耗油增多則由此造成的時間損失和多耗用燃料的費用,應從租金中扣除。

18.徵用

在租期內,如本船被船籍國政府徵用,則租金應從徵用之時停止,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以及徵用時船上存油金額退還租船人,如徵用期超過一個月,租船人有解除租約的選擇權。

19.乾塢

從上次油漆船底算起,不超過十個月,本船應在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同意的方便地點和時間,至少進乾塢一次(清洗油漆船底)

20.船長責任

船長和水手應儘快完成所有航次並提供慣常的協助。在航次、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長應聽從租船人的指示,船長本人或經租船要要求授權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貨收據簽發提供的任何提單。

指示:租船人應給船長各項指示和航行。

航海日誌:船長應保存完整正確的航海日誌供租船人或其他代理人查閲,甲板、機房日誌應用英文填寫,最遲應於每航次完畢時交給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如未照辦,則以租船人提出的數據為準,對此船東無權申訴。

如租船人有理由對船長、船員或輪機長的行為不滿,船東在接到不滿的情節後,應立即調查,如情節屬實,船東應予以撤換,不得拖延。

21.裝卸工人和理貨及租船人安排並作為船東的僱員,接受船長的指示和指導,租船人對僱用的裝配工人的疏忽,過失行為或判斷錯誤不負責任對引水員,拖船或裝卸工人的疏忽或裝載不合理或裝載不良造成的船舶滅失,也不負責任。

22.墊款

如需要,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可墊支船長必要的款項,供船方在港的日常開支,收取2.5%供款手續費,此項墊款應從租金中扣還,但租船人或其代理人認為必要時可拒絕墊支。

23.冰封

本船不得派往或進入冰封的地點,或本船到達之時,由於冰情,即將撤去或可能撤去燈塔、燈船、航標和浮標的地點,本船也不得派往或進入因冰情,有危險使本船不能順利到達或在裝卸完畢後不能駛出的地點,本船沒有破冰航行的義務,但如需要,可尾隨破冰船航行。

24.船舶滅失

如本船滅失,租金在滅失之日停止,如本船失蹤,租金在本船最後一次報告之日的正午停止,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應退還租船人

25.加班

如需要,本船晝夜作業(週六星期日和假日包括在內)除非停租,租船按每日曆月定額_________付給船東,作為船員和水手的加班費,不足一月按比例計付。

26.留置權

為了索回本租約屬下的賠償,船東有權留置屬於定期租船人的貨物和轉租運費以及提單運費,為了索回預付而不應得的款項,索回因船東違約而造成的損失,租船人有權留置船舶。

27.救助

救助其他船舶所得的報酬,扣除船長與水手應得的部分與各項法定費用和其他開支,包括按約對救助損失時間所付的租金,還有損壞的修復和燃料的消耗等項後,由船東與租船人均等分享,救助人命和救助財產無效所遭受的時間損失和費用(不包括本船的滅失),由船東和租船人均等分擔。

28.轉租

租船人有轉租本船的選擇權,但原租船人對船東仍負有履行本租約的全部責任。

29.走私

船東對其僱員的不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如走私、偷盜、行竊等後果負責,由此造成的船期延誤應予停租。

30.退保費

由於本船在港時間達30天以上並照付了租金,船東因此從保險公司得到的退保費應給予租船人(一經從保險公司收致,如數退給租船人,否則從末次租金中扣回估計的金額)

31.戰爭

如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或軍事行動,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均可解除本租約,本船將在目的港或在租船人選擇安全、開放的港口,於卸完貨物後還給船東。

32.海牙規則

船東或其經理人作為承運人,按照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海牙規則第三和第四款的規定,(但第三款六節除外,在四款五節中700人民幣代替100英鎊,對本租約名下所載運的貨物,根據船長簽發的提單或根據第20條由船長授權經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提單負責短少、滅失或殘損。

33.互有過失

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和航運

碰撞及兵險公會兵險1條和2條是本租約的組成部分,本租約名下出具的提單均應載有此項條款

34.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理算和清算。

35.仲裁

本租約發生的一切爭執在_________提交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

36.佣金

船東應按本租約所付租金百分之3或3/4的回扣付給租船人,百分之1或1/4經紀佣金付給_________如任何一方違約以致租金沒有全部支付則責任方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雙方同意解除本租約時,由船東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在此情況下,佣金不超過為期一年的租金計算的數額。

出租人(蓋章):_______

承租人(蓋章):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 船舶規範

本表由船東填寫後,全部併入並作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租約的組成部分。

1.

(a)船名:__________________呼號:_________船旗:_________

(b)何時建造:_________總長:________最大的寬度:_________

(c)船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登記噸位(總/淨):_________

(e)主機型號和制動馬力:_________

2.載重噸和吃水

(a)按船級的夏季幹舷載重包括燃料、船用品和淡水_________長噸。

(b)以(a)為基礎滿載時在海水中吃水:__________________

(c)船用品和常數不超過_________長噸。

3.散裝/包裝容積

共計_________立方英尺包括清潔,可裝乾貨的深艙包裝容積_______立方英尺,另加清潔可裝散浪的開底翼艙______立方英尺

4.速度耗油和油艙容量

(a)最大每分鐘轉速:__________________

可產生每分鐘運行轉速:_________________

(b)良好天氣條件下裝載時運行速度:_________海里。

(c)以(b)為基礎每日航行耗油:中燃油(最多_________秒)_________噸+柴油_________噸。

(d)每日(24小時)在港耗油:______________

起貨機全部作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貨機停止作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油艙容量約_________噸燃油約_________噸柴油

(f)中所謂“良好天氣條件”應解釋為風速不超過蒲福氏風力3級(最大16海里)及/或道格拉期海浪狀況3級。(3—5英尺)

5.起貨機

(a)絞車規範、數目和起重能力:__________________

(b)吊杆/轉盤吊的數目和起重能力:______________

雙幹聯合作業的常規負荷:_________________

(c)重吊規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於何艙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準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淡水

(a)水櫃容量:_________噸

(b)鍋爐每日用量:_________噸,生活用_________噸。

(c)淡水機規範:_________________

利用廢氣制淡水:__________________

7.甲板/貨艙/艙口

(a)甲板數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二層甲板平或不平:________________

(c)二層櫃高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d)貨艙/艙口數目:__________________

(e)艙口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艙口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艙底板/露天甲板/艙蓋強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項目

(a)機器/船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

(b)艙蓋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貨艙通風系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地軸弄是否與艙底板平:_______________

(e)充分壓艙空載時從水淺至艙蓋的板圍高度:____________

(f)上次進乾塢油漆船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上次燻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貨艙鋪有艙底板艙口大小一致,或者艙底板加固,以適於用抓鬥卸散貨。

10.本船是自動平艙散貨船或是雙層甲板船,按照1960年海上生命安全國際公約的規定規則,裝載散浪無需任何其他設備。

11.本船已經加固,適於裝載重件貨,並能在貨艙間隔裝載情況下航行。

12.本船護貨板齊備。

13.本船可長途空放無需用貨艙裝水或重物壓艙。

14.本船二層櫃艙蓋齊全並在租期內同樣保持齊全,船東保證,所有二層櫃艙蓋板完好,符合工廠法或相當的其他法令。

15.本船符合通過蘇伊士和巴拿馬運河的各項要求並持有必要證件。

16.本船備有通過聖勞倫斯河,聖勞倫斯航路和大湖所要求的全部裝置和設備。

17.本船所有貨位備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適於滿載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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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租船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型的良好(蒸汽機/內燃機)船舶_________號的所有人_________與_________市的承租人_________簽訂。船舶總登記噸_________淨登記噸_________,輪機指示馬力_________並且船體、船機及設備均處於充分有效狀態;船舶在_________入級,船級分_________;袋裝容積大約為_________立方英尺。按_________夏季幹舷高度,船舶吃水_________英尺_________英寸時,載重量(貨物和燃料,包括不超過載重量的1.5%、但最低允許數量為50噸的淡水和物料)約_________噸(2240磅),包括容量大約為_________噸燃油的永久性燃料;在良好天氣條件下船舶滿載時能航行_________節,消耗優質威爾士燃煤-優質燃油-優質柴油約_________噸;船舶現處於_________。

茲表明,上述船舶所有人同意出租、上述承租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從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約_________,並在以下所列的航行區域內使用船舶。承租人有權在本租船合同的整個或部分租期內轉租船舶,但承租人仍負有履行租船合同的責任。

船舶在_________,於承租人指定的泊位或碼頭或地點(除第6條另有規定外,船舶在任何潮汐情況下均能安全停靠並保持浮泊),交給承租人使用。如無該種泊位或碼頭或地點,等待的時間按第5條規定計算。船舶在交付時須作好接受貨物的準備,貨艙須打掃乾淨,且船舶緊密,堅實、牢固,並在各方面適合於貨物運輸,裝備有壓載水艙、起貨機和具有充分蒸汽動力的輔助鍋爐;如未裝備有輔助鍋爐,則具有足以隨時啟動所有起貨機的其他動力(並按該船舶噸位要求配足高級船員、普通船員、輪機員和生火),用於裝運包括石油或其產品在內的,以適當方式包裝的合法貨物,但不包括_________(船舶不得用於裝運活動物,但承運人可以在甲板上裝運少量活動物,並承擔其風險及負責所有必要的設備和其他必需品),在英屬北美洲、和/或美國、和/或西印度羣島、和/或中美洲、和/或加勒比海、和/或墨西哥灣、和/或墨西哥、和/或南美洲、和/或歐洲、和/或非洲、和/或亞洲、和/或澳大利亞、和/或塔斯馬尼亞、和/或新西蘭的安全港口之間,但不包括馬格德林河、10月31日至次年5月15日期間的聖勞倫斯河、哈德遜灣以及所有不安全港口,也不包括不當季節時的白海、黑海和波羅的海,_________根據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指示,按下列條件,從事合法貿易。

1.船舶所有人應提供並支付船員的全部伙食、工資,以及上船和離船的領事費,支付船舶保險費,並提供所有艙室、甲板、機艙和其他必要的物料,包括鍋爐用淡水;維持船級並使船體、船機和設備在租期內處於充分有效狀態。

2.承租人應提供並支付所有燃油(另有約定者除外)、港口費用、引航費、代理費、佣金,領事費(有關船員的領事費除外),以及前述費用以外的所吸其他通常費用。但當船舶由於其本身應負責的原因而進港時,則所發生的所有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支付。船舶由於船員生病而被指令進行燻蒸,由船舶所有人負擔費用。如由於船舶按本租船合同進行營運期間所裝運的貨物或所掛靠的港口的原因,船舶被指令進行燻蒸,由承租人負擔費用。船舶連續被租用超過六個月後,所有其他燻蒸均由承租人負擔費用。

承租人應提供必要的墊艙物料和防移板,以及所有為特殊運輸或特殊貨物所需的任何額外設備,但船舶所有人應允許承租人使用船上已有的任何墊艙物料和防移板。承租人可以用防移板作墊艙物料,但應賠償此種防移板的任何損壞。

3.承租人在交船港,船舶所有人在還船港,應接受船上所存的所有燃油,並按各自港口當時的價格支付。交船時船上所存燃油不少於_________噸且不多於_________噸,還船時船上所存燃油不少於_________噸且不多於_________噸。

4.承租人應按_________夏季幹舷時的船舶總載重量,包括燃料和物料,從船舶按前述規定交付之日起,以每噸每日曆月_________美元的費率,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租金;對於一個月中的任何部分時間,以同一費率支付。租金應付至船舶從交船時的同樣良好狀態(正常耗損除外),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在_________還給船舶所有人(除非已滅失)時為止。承租人應給予船舶所有人不少於_________天的預計還船的時間和可能的地點的通知。

5.上述租金應在紐約以美元現金支付,且每半個月預付一次。對於最後半個月或其中部分時間,應支付估計的租金數額,並當其不足以支付實際租用時間的租金時,如經船舶所有人要求,差額租金應按時每天支付,除非承租人已提供銀行擔保或保證金。否則,承租人未能按時支付租金,或提供銀行擔保,或違反本租船合同的任何規定,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營運中撤回,而不影響其(船舶所有人)可能擁有的向承租人索賠的任何權利。租期從船舶準備就緒書面通知於下午4點前遞交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之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7點起算。但如承租人要求,承租人有權立即使用船舶,這些所使用的時間計入租期。 如經船長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在任何港口應現金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收取_________%的手續費。該種墊款從租金中扣除。但是,承租人對該種墊款的使用不負責任。

6.貨物在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指的任何泊位或碼頭或地點裝船或卸船,但以定船舶能在任何潮汐情況下安全停靠並保持浮泊為條件,除非在該種地點類似尺度的船舶通常安全擱淺。

7.船舶的所有貨艙、甲板和通常裝貨地點(不超過其能合理積載和裝運的範圍)以及押運員(如有的話)艙室的全部容積,除僅保留適當和足夠艙室供船舶高級船員、普通船員使用,以及存放船具、屬具、傢俱、食品、物料和燃油外,均歸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有權在居住艙室允許範圍內運輸旅客,但承租人應向船舶所有人每天每旅客支付_________的艙室居住和伙食費用。但是,如因運輸旅客而發生的任何罰款或額外費用,現約定均由承租人承擔此種風險和費用。

8.船長應使船舶在航次中儘快速遣,並會同船員及使用小艇而提供習慣性幫助。船長(雖有船舶所有人任命)在有關船舶營運與代理方面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和命令。承租人在船舶營運與代理方面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和命令。承租人在船長監督下裝載,積載貨物和平艙,並承擔費用。船長應按大副或理貨員的收據簽發任何遞交其簽署的貨物提單。

9.如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或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見書後,應調查事實,並在必要時予以更換。

10.承租人可以指派一名押運員隨船觀察航次是否儘快速遣。船舶應向押運員提供免費居住的艙室,以及與船長相同標準的伙食,承租人按每天_________元支付費用,船舶所有人應供應引航員和海關官員的伙食,並如經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授權,供應理貨員、碼頭工人的工頭等的伙食,承租人按當時伙食價格支付所有這些人員的伙食費用。

11.承租人應隨時向船長書面提供所有必要的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應在航海日誌上完整和正確記錄航次的情況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閲,並且,如經要求,向承租人、代理人或押運員提供航海日誌的真實副本,以表明船舶航向和航行里程,以及燃油的消耗情況。

12.船長應謹慎注意貨物通風。

13.承租人可選擇將本租船合同延長_________的時間,但應在最初規定的租期或任何經選擇延長的租期屆滿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14.如經承租人要求,在_________之前不計算租期;如船舶未在_________之時或之前(但不晚於下午4點)遞交書面準備就緒通知書,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可在船舶準備就緒前的任何時候,選擇解除本租船合同。

15.如由於船員或物料不足,船舶發生火災,船體、船機或設備故障或損壞,船舶閣淺,因船舶或貨物發生海損事故而延誤,船舶為檢驗或油漆船底而進平塢,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阻礙船舶的充分工作,對因此所損失的時間停付租金;如船舶在航行時,由於船體、船機或設備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故障而使船速下降,因此損失的時間,以及任何因此額外消耗的燃料和任何額外費用,均應從租金中扣減。

16.如船舶滅失,則預付但未取得的款項(從船舶滅失或最後一次報告之日起算),應立即退還給承租人。天災、敵人、火災、君主、統治者或人們的扣留,以及海上、內河、船機、鍋爐和蒸汽動力的所有危險及事故,以及本租船合同租期內的航行錯誤,雙方均免責。

17.如船舶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爭議,爭議事宜應提交紐約三名仲裁員仲裁,其中當事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方指定的兩名仲裁員指定。他們或其中兩人所作裁決是終局的。為執行裁決,按本協議當事方可申請法院作出裁定。仲裁員應為商人。

18.船舶所有人得因任何根據本租船合同應得款項,包括共同海損分攤,而對所有貨物和所有轉手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所有預付但未得的款項,以及任何超額支付的租金或本應立即退還的多餘保證金而對船舶行使留置權。承租人不應招致由其或其代理人引起的、可能對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權和利益具有優先權的任何留置權或擔保物權,也不應允許繼續招致此種權利。

19.所有無主物和救助報酬,在扣除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所花費用及船員應得份額後,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享,共同海損應在承運人在美國選擇的港口或地點,按1974年約克-安特衞普規則中規則1至規則5、規則17至規則22,以及規則f進行理算、説明和解決。上述規則未規定的事宜,應按紐約港的法律和習慣處理。在該種理算中,用外國貨幣計算的費用,應按支出之日的兑換率折算成美元;用外國貨幣索賠的貨物損失的費用,應按這些受損貨物在卸貨最後一日從船上最後卸下的港口的或地點的兑換率摺合。海損協議或保證書,以及承運人要求的附帶擔保,應在提貨之前提供。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認為足額的現金保證金,作為貨物分攤共同海損和支付救助報酬以及特別費用的附帶擔保,如經要求,應由貨物、託運人、受貨人或貨主在提貨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種保證金應按承運人的選擇,以美元支付並匯給理算人。因此所匯的保證金應在理算地點,以進行共同海損理算的理算師的名義存入特別帳户。如有退款或餘款,應以_________支付。

船舶在開航之前或開航以後,由於任何原因,不論是否因疏忽所致,發生事故、危險、損害或災難,而承運人依據法規、合同或其他規定對此或其後果不負責任,則貨物、託運人和受貨人應連帶地同承運人在共同海損中分攤因此所產生或引起的具有共同海損性質的任何犧牲,滅失或費用,並應支付有關貨物的救助報酬和特別費用。如救助船為承運人所擁有或經營,救助報酬應如同此救助船屬於他人一樣,以相當方式金額支付。 上述有關共同海損的規定應訂入根據本租船合同簽發的所有提單。

20.船舶在停租期間,或因膳食、冷卻水,或因火爐而使用的燃油,其數量由雙方約定。替換此種燃油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承租。

21.由於船舶在租期內隨時可能航行於熱帶水域,在承租人和船長認為必要的任何時候,船舶應在方便地點進塢,消除和油漆船底,並至少從上次油漆提起算,每六個月進行一次。租金應停止支付,直至船舶重新處於適當的可供營運的狀態。

22.船舶所有人應維持船舶起貨設備處於適當狀態,提供起重能力達三噸的(供所有吊杆的)起貨設備,並提供繩索,滑車吊纜、吊貨網及滑輪。如船舶裝備有能起吊重貨的吊杆,船舶所有人應提供其必需的起貨設備;如無此種吊杆,重貨所需的起吊裝置和設備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船舶所有人還應提供船上照明和晚間工作用油。船舶應允許使用已裝備的電燈,但除船上已有的照明外的附加照明,由承租人負擔費用。承租人可使用船上的任何起貨設備。

23.如經承租人要求,船舶應晝夜工作。在裝卸貨物期間,所有起貨機均歸承租人使用,船舶應每艙安排一名起貨機司機,按承租人要求,晝夜操縱起貨機。承租人同意對高級船員、輪機員、起貨機司機、甲板人員及生火的加班,按所工作的小時數,以僱傭合同規定的費率支付加班費。如港口或勞工組織的規章禁止船員操縱起貨機,則岸上起貨機司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如起貨機不夠使用,或無足夠動力使起貨機運轉,船舶所有人應支付按要求使用的岸上替代機器的費用,並承擔因此造成的時間損失。

24.當事雙方一致約定,當根據本租船合同貨物裝運至美國或從美國運出時,本租船合同受1893年2月13日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即《有關船舶航行等的法案》中所有條款和規定,以及所有免責事項的約束。本船舶合同同時受下列條款的約束,並應將其訂入根據本租船合同所簽發的所有提單。

美國首要條款

本提單應受1936年4月16日通過的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案中的規定的約束。該法案應視為併入本提單,並且,本提單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視為承運人放棄其根據該法案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或豁免,或增加其根據該法案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如本提單中的任何條款與該法案相牴觸,則該種條款無效,但以所牴觸的為限。

雙方有責碰撞條款

如船舶由於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舶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受僱人員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而與他船碰撞,則根據本提單承運的貨物的所有人應補償承運人的一切損失或對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的賠償責任,此種損失或賠償責任是指已由或應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給上述貨物的所有人其貨物的損失或損壞或其提出的任何索賠,且已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作為其向載貨船舶或承運人提出的索賠的一部分,將其抵銷、扣除或追回。

25.船舶不應被要求進入任何冰封的港口或由於冰凍原因,燈標或燈船已經或將被撤除的任何港口,或根據通常事態發展,由於冰凍原因,船舶具有不能安全進港或在裝貨或卸貨結束後不能安全駛離風險的任何港口。

26.本合同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解釋為船舶光船租賃候給定期承租人。如同船舶為自己營運人一樣,船舶所有人仍對船舶的航行、保險、船員,以及所有其他事宜負責。

27.本船及所有人應按依本租船合同所獲取並已支付的租金,以及根據本租船合同的任何繼續或延長情況,支付_________%的佣金。

28.依本租船合同獲取並已支付的租金的_________%,應向_________支付過手佣金。經_________的電報授權。_________代表船舶所有人正本租船合同由我們掌管。

船舶所有人(簽章):_________

承租人(簽章):_________

經紀人(簽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