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區改造臨時規約(通用3篇)

棚户區改造臨時規約 篇1

貢覺縣第一期棚户區改造項目

棚户區改造臨時規約(通用3篇)

昌都市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業 主 臨 時 管 理 規 約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本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維護、養護建築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和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衞生、公共秩序等活動能正常持續進行,建設管理有序、服務規範完善、秩序良好、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物業管理區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規約。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建築區劃名稱:貢覺縣第一期棚户區改造項目

建築區劃座落:貢覺縣莫洛鎮阿嘎南路

建築區劃物業管理範圍構成:1號樓商業、2號樓商業、3號樓商業、4號樓1-5層商業、4號樓6-13層酒店、5號樓住宅、6號樓住宅,地下室負一層;

建築區劃所屬物業類型:商業、酒店、住宅、地下車位

第三條  (物業共有部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約定,業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權:

(一)由單幢建築物的相關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業主共有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錶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走廊通道、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等部位以及該幢建築物的業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燃氣線路、消防設施、郵政信箱、避雷裝置等設備;

(二)由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體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路燈、溝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體設施、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共有部分的管理、經營與收益分配)

(一)屬於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佔、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三)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大會設立前,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並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實施;

(四)根據建築設計規劃等實際情況,全體業主同意授權委託昌都縣明珠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對外經營或出租,統一規劃、統一佈設、統一管理建築區劃內共有共用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建築外立面廣告牌、LED廣告屏幕、户外廣告、建築內共有通道、公用設施設備等),該經營或出租所得收益由甲方直接收取並用於彌補建築區劃內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支出的不足。未經過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位置設置廣告牌,不得向他人出租甲方統一管理的廣告牌。

(五)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的違約金,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並用於補充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維修資金監管專户;

(六)所得違約金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配;

(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在建築區劃內公佈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物業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八)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專項維修資金的,不得享有所得違約金和經營物業共有部分業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九)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五條  (共有部分的保險)

本建築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及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可由開發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代行辦理相關手續,並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築區劃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分屬開發建設單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車場(庫);

2、規劃用於車輛停放的露天停車位;

3、 未計入公攤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

4、     ×                   。

第七條  (建築區劃的調整)

對本建築區劃進行調整的,應按照相關規定,並經本建築區劃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區域內20%以上業主向物業所在房產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建築區劃要求。

第八條  (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在業主大會設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指定 昌都市聖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本建築區劃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作為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訂立的物業買賣合同內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不隨物業所有權的變化而喪失。

第十條  (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交納、監督)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收費採取包乾制方式;按業主實測產權面積計算物業服務費;自物業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交納。

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公佈。

第十一條  (水、電、氣等費用的交納及其設施的維修責任)

本建築區劃內,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相關供用合同的約定向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衞等專業單位交納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衞等專業單位的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應當公佈委託合同,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相關供用合同、委託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按時足額交納水、電、氣、信息、環衞等費用,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費用。業主拖欠、拒交上述費用的,應按本規約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水、電、氣、信息、環衞等設施的維修責任,由業主、專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承擔;前款設施屬於業主專有的,由業主承擔維修費用;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由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維修費用。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的設立)

各業主同意,當本建築區劃內的專有部分交付的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專有部分之日起已滿兩年且入住的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20%以上,依法在房產管理部門及轄區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設立一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由本建築區劃內的全體業主組成。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籌備組的組成、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等,均按《物業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籌備設立業主大會的必要經費由本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前期物業服務中,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不享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相鄰關係)

各業主同意,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規約約定及業主共同決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效能發揮、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以及設施設備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十四條  (物業的使用)

本建築區劃內的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建築區劃《房屋使用説明書》的約定,並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使用性質;經有關部門批准改為它用的,物業服務費標準按實際使用性質交納;

(二)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在工程開工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與其簽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佔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住宅區域18時至次日9時和節假日全天,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商業區域9時至18時,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相鄰業主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六)合理使用水、電、氣、信息、環衞等共有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相關管線、設備;

(七)使用電梯,應遵守本建築區劃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八)停放車輛,應遵守本建築區劃內車輛停放有關規定;

(九)陽台封閉,應遵守本建築區劃內有關裝修管理規定,使用統一顏色、型號、材質的材料,保證房屋外觀整體統一;

(十)本建築區劃內不得安裝任何形式的遮雨(陽)棚;

(十一)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台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台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自行車房(棚)以及屬於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庫)等共有部分。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設施設備;

(五)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六)不按規定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污水或者拋擲雜物;

(七)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超負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散放、散養家禽、寵物,影響公共環境、破壞綠地等;

(八)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九)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貼、亂掛、亂寫、亂畫、亂刻、亂塗、設立廣告牌等;

(十)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築的外牆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二)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塗畫或損傷內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四)        ×                                             ;

(十五)        ×                                             ;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維修並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通知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2名以上委員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建築區劃內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非使用不當的質量問題或使用功能障礙,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建設單位拒絕維修或者拖延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物業保脩金)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可以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後,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維修,其費用按照相關規定從建設單位依法交存於專户管理銀行保脩金分户中墊支。

第十八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存、使用、續籌本建築區劃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維修項目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並經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列支範圍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的,其繳存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同時轉讓,但仍存於該門户號的分户帳中。

第十九條  (物業轉讓、出租的相關事項)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須將本規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後,當事人應當於物業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及受讓人或承租人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房屋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屋出租必須符合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等相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佈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牀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衞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卧室出租或轉租。

對違反本規約出租或轉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二十條  (業主提交通訊聯繫方式的義務)

業主應當向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聯繫地址、通訊方式。

第二十一條  (違反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處置)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有違反本規約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其他業主、使用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受侵害的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相關工作的配合)

業主、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單位做好本建築區劃內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隻管理等工作;對於相關部門進入本建築區劃內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阻撓。

第二十三條  (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責任)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本建築區劃內公佈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收交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門號、業主姓名進行催討;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授予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

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並督促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採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方式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行為;對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制止後,業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等進入本建築區劃;

2、暫停供水、供電服務;

3、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單位報告;  

4、要求業主、使用人限期整改,並賠償相關損失;

(三)       ×                                      ;

(四)       ×                                      。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變更)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或建設單位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業服務企業因解散、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

(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作為招標人依法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情形。

建設單位作為招標人依法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根據本建築區劃規模、實施物業服務的客觀需要等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建設單位或全體業主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臨時代管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照臨時代管前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執行,並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第二十六條  (違反規約的責任)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其改正;業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一)向全體業主或相應業主支付違約金2萬元;

(二)按責任劃分損害賠償;

第二十七條(連帶責任)

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糾紛的處理與相關民事訴訟)

業主之間因本規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採取以下第 (二) 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訴訟,其費用由參加訴訟的業主依法承擔;屬共同訴訟的,經業主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訴訟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業主依法共同承擔。

第二十九條  (規約的制定)

本規約由開發建設單位制定,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説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本規約。

第三十條  (規約的效力)

本規約對本建築區劃內的各業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人發生變更時,規約的效力及於物業的繼受人。

本規約自本建築區劃內的首套物業銷售之日起生效,至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依法召開並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後終止。

第三十一條  (規約的執有)

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買受人各執一份;並由開發建設單位抄送一份樣本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附件:物業買受人的基本情況

(一)物業買受人姓名:             (二)身份證號碼:

(三)物業類型:                   (四)建築面積:

(五)座落位置:       幢      [層][單元]      號;

(六)聯繫電話:                   (七)通訊地址:

承  諾  書

本人(單位)已詳細閲讀並理解 昌都市聖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制定的本《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同意遵守本規約內的一切條款,如有違約,願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特簽署本承諾書!

物業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棚户區改造臨時規約 篇2

為了加強住宅區管理,保持物業的完好、美觀,維護業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舒適、安全、清潔、優雅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浙江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業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一、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該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授權及有關規定對住宅區的房屋、公共設施居住秩序等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二條 公約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享有本契約明的各項權利並應知曉對自己的行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雙方在遵守本公約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及___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二、管理公司的職責

第三條 住宅區內的公用部位、公用設備、公共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第四條 按約定進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並收取合理費用。

第五條 住宅區內公共區域環境清潔衞生。

第六條 住宅區內公共綠化的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對住宅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和非機動車輛)進行管理。機動車輛除消防、救護、警備、清潔、殯葬和特許的車輛外,其他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駛入住宅區。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等)實行定點停放。對停車場的停放車輛按物價局批文收取車位場地租用費。

第八條 安排管理員和保安人員對住宅區及消防設備設施進行日常巡視、做好住宅區內的治安消防工作,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第九條 對住宅區內的商業服務網點等配套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條 接受業主監督,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執行諸如裝修、外來人員等公眾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十三條 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户檔案等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按規定向房屋業主、使用人和其他應交費用人收取有關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單列項目,專款專用。年度費用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接受有關部門和交費人監督。對逾期不交的管理費者,可發催款通知,對拒交或無理不交者,可訴諸法律。

三、業主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擁有對其名下物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條 業主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可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樓宇和住宅區的公用部位,共用設施(包括樓梯、走廊通道、電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統等)。

第十八條 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各項管理活動,擁有監督和建議權。

第十九條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擁有法律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條 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規定。

第二十一條 委託物業公司管理該小區並遵守物業公司根據政府有關政策制定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物業損壞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物業公司報請區級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代為維修,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承擔並按規定分攤。

第二十四條 當業主自用部位發生火災、水管爆裂等可能嚴重危害業主本人和其他業主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的事件,或業主發出求救信號或啟動家庭救助報警系統時,物業公司有權在緊急聯繫無效前提下,進入私用部位進行必要的搶險、搶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業主在裝修和使用屋頂花園時,須按管理處裝修管理規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動公共設備,不得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使用時不得影響周邊其他業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六條 費用

1.按規定繳納物業公司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分擔維修基金。

2.使用本小區內有償使用的公用、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場地等,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3.委託物業公司對其自用設備、自用部位和毗鄰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應支付相應費用。以上費用應根據規定或雙方的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條 在本物業範圍內,業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損壞、變更房屋承重結構和外貌(外牆、外門窗、陽台、屋頂和底層等部位的顏色、形狀、規格)。

2.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功能、佈局等。

3.私自佔有或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公用設施或移裝、拆除、改造共用設備,改變其使用性質。

4.以任何形式封閉陽台,引入上、下水管線和龍頭,安裝防盜窗(欄杆)及室外衣架。

5.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頂或其它場所搭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著物。

6.踐踏草地、侵佔綠地、毀壞綠化、損壞園林建築設施。

7.隨意在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亂倒垃圾,將雜物投入排水管至使堵塞損壞及高空擲物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危險的行為。

8.在小區內任何地方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9.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傷害的寵物。

10.排出有毒、有害的廢氣或者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音。

11.飼養犬類的業户必須向政府部門申領養犬許可證,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並前往管理處登記註冊。

12.隨意停放車輛,佔用小區內的道路、場地等。

13.違反法律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及毒品。

14.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物業公司有權進行勸阻、制止,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觸犯其他法律的,由物業公司提請有關職能部門追究其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責任,未成年人有上述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之間應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當相鄰業主有正常維修的時候,應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九條 裝修時,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違規、違章裝修的必須及時糾正,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棚户區改造臨時規約 篇3

為落實本物業的售後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內公共環境和秩序,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制訂本公約,由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總則

一、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座落位置:

總建築面積: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

土地用途:

二、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政策和本公約規定,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妥善處理相鄰關係,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和本公約制定的管理細則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公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二章物業使用和維修

三、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佔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

(例如: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陽台外和窗外不弔掛和晾曬物品,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四、愛護公共環境,不侵佔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在公共部位亂塗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五、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質;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並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峯時間;___________。

七、機動車在住宅區內行駛時速應低於5公里;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_______________。

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夜間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物業區域的共用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例如:留出適當數量的訪客車位後,按順序登記分配/輪換分配/以抽籤的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九、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應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行入户維修,如因該等維修而損壞業主利益,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十、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十一、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並遵守有關規定和制度。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牆、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相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因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十二、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十三、業主應按規定或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委託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並按時交納水、電、燃氣等能源費用和供暖等費用。

十四、業主如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進行其他特約性服務,應支付相關費用。

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續籌。

十六、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其他相關事項

十七、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公約,並於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十八、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十九、業主應自覺遵守本公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對業主違反公約的行為,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可督促其改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提起訴訟;違反相關法規政策的,報告有關部門。

二十一、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附則

二十二、本公約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二十三、本公約自物業買受人簽署買賣合同書面承諾遵守公約之日生效。

二十四、公約制定人對本公約負有解釋義務。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對本公約進行修改;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重新審議制定業主公約。

二十五、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時,本公約自然終止。

業主臨時公約制定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