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資金監管協議書(精選3篇)

私募基金資金監管協議書 篇1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

私募基金資金監管協議書(精選3篇)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

資金監管人:________________

註冊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項下的資金監管人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經批准在 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並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是我國的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具有承擔完全民事責任的能力。 雙方書面授權簽字代表獲准在本協議上簽字、蓋章。

第二章 協議的目的

為了建立規範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使用監督機制和高效的資金運作機制,委託人決定將其資金委託給監管人 銀行進行監管。

為明確委託人、 銀行在資金監管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保護委託人、監管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和監管人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資金監管協議,並按本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委託人對其資金有完全自由的處分權,保管人無權干涉。因此,對於違反本協議約定或未通過監管人進行的委託人的資產移轉和變動,監管人無過錯的,無須承擔由此引起的委託人資金損失和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監管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章定義與解釋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義另有明確説明,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有限合夥企業: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 有限合夥企業。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委託人資金:指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户中所收到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繳納的合夥企業現金出資及其投資所產生的現金收益。 有限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户:指 有限合夥企業在 銀行______支行開立的,專門用於接收合夥人繳納的 有限合夥企業現金出資的銀行賬户,賬號為 。

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專用賬户:指監管人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義在監管人的位於 的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户,户名為 。有限合夥企業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收取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户內的合夥人現金出資、支付有限合夥企業投資支出、收取合夥企業投資收益及投資變現收入、支付有限合夥企業分配資金及有限合夥企業費用,均必須通過該賬户進行。

有限合夥企業費用:指根據本協議第九章確定的、由有限合夥企業所需承擔的管理費、監管費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普通合夥人:指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指合夥企業中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指 有限合夥企業委託授權代表其對外執行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人員。

有限合夥企業投資決策委員會:指有限合夥企業中負責該有限合夥企業投資決策的機構;本協議簽訂後10日內,委託人應將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全體或員名單及其簽名印鑑交付給監管人;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變化,委託人應在10日內書面通知保管人。

有限合夥企業成立日: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________年。

監管年度:指自有限合夥企業實際交付資金之日起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的各個年度。

我國、中國: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元:指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

日:指工作日。

第四章監管人對合夥企業、資產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本協議約定的監管職責範圍,監管人對有限合夥企業進行監督和核查。

(一)監管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範圍進行監督。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範圍包括:非上市企業股權直接投資等。

(二)有限合夥企業進行非上市企業股權直接投資的,應在向監管人發送相應劃款指令前3個工作日向監管人交付下列文件,劃款指令應與下列文件內容一致:

(2)有限合夥企業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的書面決議。

(三)監管人發現有限合夥企業有違反本協議約定的行為,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有限合夥企業和其執行事務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監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和説明,並限期改正。

(四)監管人應根據本協議、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委託人資金的情況,包括資產核算、投資收益分成的計提和支付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第五章監管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報告以及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對監管人的監督、檢查

一、監管人對合夥企業的報告 監管人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每6個月向委託人提交一次之前6個月資產監管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有限合夥企業資金監管、資金劃撥、費用計提等方面的情況。監管人應在監管報告完成當日,加蓋公章後以直接送達或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發送給委託人。

二、有限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人對監管人的監督、核查 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對監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

(一)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監管人的各項義務。

(二)配備足夠的、合格的專業人員,由專門部門負責監管資產的監管事宜,並將本監管資金與其他監管資產和監管人的固有資產嚴格分開,對不同的資金分別設置賬户,實行分賬管理。 (三)執行委託人的指令,辦理監管資產名下的資金往來;對委託人的正常、合法、合規的指令不得以資金調配障礙等任何原因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

(四)建立、健全與資產監管業務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對合夥企業進行業務監督。

(六)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監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依照本協議對合夥企業資產監管情況進行監督、核查。

第六章有限合夥企業資產的保管

一、有限合夥企業資產監管原則

監管人應安全、完整地監管合夥企業的全部資產。

有限合夥企業資產獨立於監管人的資產。監管人應當為有限合夥企業資產設立獨立的賬户,將有限合夥企業資產與監管人自身的資產及其他監管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監管人未經委託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有限合夥企業資產。

監管人應當設立專門的監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監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合夥企業資產監管事宜;建立健全內部風險監控制度,對負責合夥企業資產監管的部門和人員的行為進行事先控制和事後監督,防範和減少風險。

除徵得有限合夥企業同意外,監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監管職責。

監管人對合夥企業資產的監管並非對有限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的保證或承諾,監管人不承擔合夥企業的投資風險。

二、有限合夥企業資金相關賬户的開設和管理

(一)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户的開設和管理。

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前,在監管人位於 的營業機構開立銀行賬户作為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户,專用於接收、存放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前後合夥人繳納的資金。

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户的銀行預留印鑑由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保管和使用。

(二)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專用賬户的開設和管理。

委託人應於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後3日內,在監管人指定的位於 的營業機構為本合夥企業開立銀行賬户,作為合夥企業資產專用賬户(以下簡稱監管專户),該賬户由監管人管理,該賬户的開户資料(原件)及委託人預留合夥企業個人名章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由監管人監管和使用,財務專用章由本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保管。

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專用賬户開設後3日內,委託人和監管人應將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户內已有的全部資金轉至合夥企業資金專用賬户。此後,如果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户收到新的資金,委託人和監管人應在3日內將資金全部轉入有限合夥企業資產專用賬户。

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監管人應根據委託人合法、合規、合約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有限合夥企業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接收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户內的全部資金、支付有限合夥企業資產投資資金、接收有限合夥企業資產的投資收益、支付有限合夥企業費用和有限合夥企業分配資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均須通過該賬户進行。

監管專户內的銀行存款利息按雙方約定的存款利率(年 %)計算。

有限合夥企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委託人和監管人雙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該賬户無效的任何行為。

本有限合夥企業銀行賬户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賬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三)有限合夥企業其他賬户的開設和管理。

根據本有限合夥企業資金投資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夥企業文件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時,對於監管人監管的合夥企業資產中暫時未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委託人將負責按照相關規定以合夥企業名義開立相應的投資產品賬户,如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賬户、銀行理財產品賬户等,並負責管理賬户及監管賬户開立的相關資料原件。委託人在開立任何賬户時應將有限合夥企業監管專户作為贖回款指定收款賬户。任何投資賬户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僅限於滿足開展本有限合夥企業業務的需要。

三、合夥企業合夥人資金的接收 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前,合夥人繳納的出資應全部存放於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開設的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户,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有限合夥企業成立時,委託人應將全部資金從合夥人資金接收專用賬户劃至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專用賬户。在向監管人移交監管資產之前,委託人應向監管人發出託管資產移交通知書,通知書中應註明移交時間、移交金額等信息。

監管人應在監管資金到賬的當日,並經核對監管專户內全部合夥企業資金無誤後向委託人發出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到賬通知書,監管人於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到賬之日起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監管職責。

四、有限合夥企業資產有關文件資料的保管 與合夥企業資產有關的如下重大合同原件,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應將合同(複印件)加蓋委託人公章後交監管人保管:

(一)因合夥企業進行私募股權投資而簽訂的重大合同。

(二)委託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將合夥企業資產投資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貨幣市場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形成的相關合同等文件。

第七章 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委託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授權

(一)委託人應當事先向監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載明委託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以下簡稱指令發送人員)名單及各個人員的權限範圍,授權通知並應説明委託人向監管人發送指令時監管人確認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身份的方法。委託人應向監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印鑑的預留印鑑樣本和簽字樣本。

(二)委託人向監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並由普通合夥人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普通合夥人單位授權書。監管人在收到普通合夥人單位指定財務人員交付的授權通知書後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予以確認。委託人發出指令後,以電話形式向監管人確認;監管人收到指令後,將簽字和印鑑與預留樣本核對無誤後方可執行。

(三)委託人和監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該項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終止而消失。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由委託人在管理運作監管資產時向保管人發出,指令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劃撥、付款指令、其他款項的支付、收款指令等,但不包括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指令。指令一式兩聯,委託人和監管人各持一聯。委託人發給監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指令發送人員簽字並加蓋有限合夥企業和普通合夥人財務專 用章。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一)委託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 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委託人用加密傳真的方式或其 他雙方書面確認的方式向監管人發送。對於指令發送人員發出的指令,委託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委託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並且書面通知保管人,則對於此後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指令 發送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委託人不承擔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監管人應予以賠償。

(二)監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對指令進行復核,確認指令有效 後,對有效的指令應在該指令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四、委託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委託人的指令出現如下情況的:劃款金額與賬面金額不符、收款賬户名 稱或賬號錯誤、劃款日期錯誤等,視為委託人發送了錯誤指令。監管人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委託人發送了錯誤指令的,應暫緩執行在24 小時內通知委託人對指令予以更正。監管人在審核過程中未發現,但在事後 發現委託人發送了錯誤指令的,也應在24小時內通知委託人,並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五、監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監管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對委託人的監督職能,若發現委託人發出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協議規定的指令,或者發出劃款金額錯誤的指令時,監管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暫緩或拒絕執行該項委託人的指令,並及時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委託人,雙方應對指令是否違法、違規或違反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協商確認,達不成一致意見而監管人仍然拒絕執行該指令的,監管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委託人則有權根據本協議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主張權利。

六、監管人未按照委託人指令執行的處理程序 監管人錯誤執行或未及時執行委託人發出的正確指令,監管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向委託人提供書面説明,並提出糾正措施,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管人未執行委託人發出的違法、違規或錯誤指令的,監管人不承擔責任。

七、被授權人的更換程序 委託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於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改,及/或權限的修改等),應當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監管人;修改授僅通知的文件應由委託人和普通合夥人同時加蓋公章並由普通合夥人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普通合夥人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普通合夥人的授權書。委託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加密傳真的形式發送給監管人,同時電話通知監管人,並得到監管人電話確認。委託人對授權通知內容的修改自通知送達監管人之時起生效。委託人在此後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書面文件原件送交監管人。

第八章有限合夥企業資產的估值以及會計憑證的保管

一、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有限合夥企業資產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合夥企業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

(二)估值日:本有限合夥企業資產按每半個會計年度進行一次估值,估值日為每半個會計年度的最後一日。

(三)估值對象:估值對象為本有限合夥企業依法擁有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貨幣市場基金、銀行理財產品以及對非上市企業股權的直接投資。

(四)估值原則:本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責任方為委託人。對於無法直接取得市場公允價值的資產,由委託人及時向監管人提供相關計價依據,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管人不對委託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實質核查。

(五)估值方法:

(1)非上市企業的股權直接投資,按本有限合夥企業估值日所

10 投資企業的當日每股淨資產進行估值。

(2)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按本有限合夥企業估值日所投資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當日單位淨值進行估值。

(3)貨幣市場基金,單位價值按1.0000計算。

申購或認購基金份額時,有限合夥企業資金劃出時以實際劃款額計人應收款項;實際收到基金公司的確認憑證時,按確認憑證的份額(數量)增加該基金的數量,同時衝回應收款項。

贖回基金份額時,贖回款未到賬時不減少基金份額,仍然以賬面份額數量計算當日淨值;實際收到贖回款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計入現金資產,並同時按實際贖回的份額減少該基金數量。 貨幣市場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沒有轉為份額的,不計入淨值。貨幣市場基金的現金紅利於實際收到時計人合夥企業的現金資產,並在淨值計算中體現,在應收未收時計算淨值不做應收或計提處理。

貨幣市場基金退回手續費(轉份額)時,實際到賬日(收到有關憑證日)按實際收到的金額(份額)計人相應資產庫存餘額。

(4)銀行理財產品,按本有限合夥企業估值日所投資的銀行理財產品的當日價值進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有限合夥企業估值由委託人和監管人共同配合進行。委託人將本合夥企業估值日所投資資產的計價依據等資料及時傳真給監管人,監管人對相關資料進行形式核對後,與委託人一起對本合夥企業進行估值。估值完成後,委託人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傳真給保管人,監管人複核無誤後簽章返回給委託人。估值複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二、日常賬簿管理與會計檔案保管

(一)日常賬簿管理:委託人與監管人分別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記錄。按照資金實際的劃撥情況,監管人向委託人出具資金調節表,委託人負責編制資金劃撥等會計憑證,並與監管人進行核對。

(二)會計檔案保管:委託人和監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

三、報表製作與複核 委託人負責製作本有限合夥企業的相關報表,應完整、真實地反映本合夥企業的資產運作狀況,具體包括但不限於資產估值表、資產餘額表、資產投資組合表、資產負債表、資產經營業績表等。 監管人在收到委託人編制的相關財務報表後,進行復核。核對後發現委託|人編制的財務報表與監管人編制的財務報表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委託人與其共同查找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第九章 有限合夥企業監管費等費用

一、監管人的監管費 監管人的監管費按會計年度每半年計提一次並支付,不足半年的按相應比例計提。監管人根據有限合夥企業劃款指令,於會計年度每半年初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計提 萬元,並支付監管人。

二、其他費用 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資產投資所發生的其他費用,經委託人和普通合夥人共同簽字確認併發出指令後,監管人應向收款方付款。監管人付款後,相應款項作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第十章 利潤分配

有限合夥企業對每年度已實現的利潤(包括相應的投資成本)按照合夥人協議約定方式分配。 第十一章 監管人的變更

(一)更換監管人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可以更換監管人:

(1)監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依法被宣告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2)監管人違反本協議規定,給合夥企業資產造成嚴重損失的。

(3)委託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監管人符合委託人的各合夥人的利益的。

(二)監管人更換的,原監管人在新監管人接任前仍應履行監管合夥企業資產的職責。

(三)監管人更換的,在其職責終止時,其承繼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妥善監管合夥企業資產,協助新監管人接管受託事務。

(四)監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當事人,並向新的監管人辦理合夥企業資產和保管事務的移交手續。監管人就報告中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監管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五)監管人發現有限合夥企業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有權解除本協議。監管人主動解除本協議時,應事前書面通知有限合夥企業,並妥善監管合夥企業資產,協助有限合夥企業辦理資產轉交新監管人。監管人擅自解除 本協議的,應向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委託 人的損失。

第十二章監管人的禁止行為

(一)監管人不得進行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二)除本協議另有規定,監管人不得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三)。監管人對委託人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 開披露的信息,不得對他人泄露。

(四)委託人對監管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五)除根據監管人指令或本協議另有規定的,監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委託人資產。

(六)監管人在行政、財務方面應與資產管理人互相獨立,保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由資產管理人的人員兼職,監管人的工作人員亦不得在資產管理人單位兼職。

第十三章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處理

(一)委託人、監管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 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協議或繼續履行本協議將會對雙方或一方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雙方可協商解決。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貢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合夥企業資產及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三)本協議的訂立、解除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雙方的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障。雙方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應向 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地為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問,委託人和保管人雙方應恪守各自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四章 通知

(一)除非另有明確約定,本協議項下的任何通知、批准、要求、授權、指示或其他通信(以下統稱書面文件)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直接當面送達、加密傳真或郵政特快專遞(EMs)的方式發送。書面文件發送方在文件發送後應以電話方式向接收方確認,接收方收到文件後應簽字確認並以回執和電話方式通知發送方。

(二)委託人、監管人雙方的一切書面文件均應發送至下列有關地址,直至一方向另一方送達書面通知變更地址為止。任何一方地址變更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

監管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章 協議的生效與變更、終止

(一)本協議自委託人、監管人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且加蓋雙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

(二)除法律、法規或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但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或修訂都應以書面方式做出,並應由委託人、監管人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且加蓋雙方公章。

(三)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委託人解散、依法被撤銷。

(2)監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保管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權。

第十六章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託人、監管人各持________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委託人、監管人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私募基金資金監管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郵箱:________________

郵箱:

1,甲方委託乙方為其代理操作在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初始資金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從到為委託期間進行股票投資,投資方向全部為股票,權證,風險控制範圍為,賬户為有償服務。

2、甲方需為有穩定職業,信譽好的個人,機構,認可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對於確定的風險範圍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自由選擇一家信譽好的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户,能夠提供交易和行情繫統。

3、初始投資資金不少於50萬元,甲方需保證資金正當合法,中途追加資金另行計算。

4、甲方有義務對自己的資金密碼保密,股票賬户的資金安全由甲方所開立賬户的證券公司負責。

5、乙方有獨立的下單操作權,甲方不能隨便更改賬户裏面的所有操作項目,不得隨意調撥委託投資資金(委託資金外部分不包括在內),否則視甲方違約,對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乙方概不負責,甲方且必須支付乙方資產管理費用1%做為時間補償。

6、對於賬户中的資金,只有甲方有權支取,但在合同期間需要與乙方協商,除非出現合同條款中的自動解約事項。

7、甲方必須將賬户和交易密碼告訴乙方,不含資金密碼,以便乙方下單操作交易。乙方在合同期間,可以更改交易密碼,但甲方每月有權查看賬户一次。

8、甲方不得將賬户中的操作信息提供給他人。

9、乙方在操作期間不得做出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投資需保持代理賬户的獨立性,客觀性,公平性。

10、收益分配模式甲方可選擇如下:

1、固定類:收益______%以上部分按照甲方______%乙方______0%。少於______%將不收取費用

2、浮動類:當風險控制在______%以內時,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當風險控制在______%---______%以內時,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當風險控制在______%--______%以內時,按照收益______%以上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當風險控制在______%以上時,按照收益______%以上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注:收益都是賬户原始投入資金的總收益,發生約定風險以外部分,甲方可自行解除和約,且乙方補其風險約定差價部分,合同期間總收益低於10%將不分配利潤,每半年收益超過10%以上結算一次,甲方需在規定時間內將分配利潤存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户內。

11、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的虧損,乙方將不負責,參考證監會的説明。

1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若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嚴格按照協議執行,並本着本等友好協商的原則,在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雙方依據《民法典》,證券法》通過當地人民法院仲裁執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私募基金資金監管協議書 篇3

甲方: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傳真:

乙方: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傳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及其他有關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產品的事項簽訂本協議。

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委託乙方辦理

基金產品代理銷售業務及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本協議。

(2)負責組織基金的銷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基金的銷售和交易規則及其它規則、制度。

(3)要求乙方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的代理銷售有關事宜,並以合理的方式和時間對乙方的代理銷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對因乙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甲方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4)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有權同時委託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代理銷售或自行銷售同一個基金產品。

(5)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的規定,有權拒絕受理某一筆或某一段時間內的參與、退出或其他業務申請,但必須及時向乙方及基金投資者説明理由。

(6)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的義務:

(1)向乙方提供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並保證其合法合規性和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基金產品代理銷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公司簡況、投資策略、基金的特點等。

(4)按照本協議或補充協議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及時足額付給乙方代理銷售費用。

(5)對乙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資者信息、交易數據、乙方商業祕密等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用於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給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協議終止,仍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甲方有義務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務制度和流程,根據基金合同/合夥協

議中的約定通過乙方向客户提供相關服務。

(7)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

(8)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及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本協議。

(2)在本協議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和甲方提供的業務規則、資料等,制定業務流程,獨立確定乙方的銷售策略、銷售網點安排,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

(3)對因甲方責任而給資產委託人及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4)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足額取得代理銷售費用。

(5)在與甲方合作銷售基金產品的同時,有權選擇代理銷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發行的基金產品。

(6)對因甲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甲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乙方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7)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及本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勤勉、盡責地履行代理銷售人的職責。

(2)採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銷售交易業務的正常、高效進行,並負責經由乙方認購、參與、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資者的客户服務工作。接

受甲方對乙方的代理銷售業務情況進行的合理監督。

(3)乙方應該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的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收取銷售費用。

(4)採取有效手段,確保按時、足額辦理基金代理銷售的資金交收。

(5)對甲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資者信息、交易數據,甲方商業祕密等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即使本協議終止,仍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或相關證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6)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約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銷售甲方基金產品過程中的相關業務資料。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基金投資者身份識別等反洗錢義務。

(8)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務制度和流程,向通過乙方認購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提供持續服務。

(9)在簽訂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前,並對基金投資者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

(10)對因乙方違反法律規定或乙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甲方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11)乙方同意擔任甲方基金的銷售機構,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代理關係。乙方獨立銷售基金產品,獨立承擔銷售行為的一切法律後果,因乙方原因導致基金投資者、委託財產或甲方損失時,乙方應獨立地承擔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的責任不因其不再作為本基金銷售機構而免除。甲方不對乙方的銷售行為承擔責任。

(1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代理銷售業務安排

(一)市場推廣和銷售

1、乙方應建立健全的銷售管理制度,做好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為的管理,加大對基金投資者的風險提示,嚴格遵循銷售適用性原則。

2、乙方須配備足夠的、合格的銷售人員開展基金的銷售工作,並做好銷售人員培訓工作,必要時甲方可協助乙方開展培訓工作。

3、在初始銷售基金前,甲乙雙方應保證有充足的時間供基金投資者審閲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的內容,乙方應指派專人向基金投資者做出詳細的基金説明;甲方應在能力範圍內積極配合。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均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甲方、乙方的網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體宣傳、銷售基金。甲乙雙方可協商制定在雙方的網站宣傳基金的投資方案,但須遵守相關規定。

5、根據市場營銷需要,甲乙雙方可以協商制定基金宣傳的宣傳資料(印刷品、光盤等),該類資料的內容須事先經由雙方認可確認,並僅供甲乙雙方獨立或共同進行的客户推介時向客户提供。雙方應保證宣傳資料與備案資料的一致性。

6、甲乙雙方在基金銷售中使用的宣傳推介材料必須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3)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和其他代理銷售機構;

(4)在宣傳時,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基金投資者認為沒有風險的詞語;

(6)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7)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銷售業務安排

1、甲方負責印製統一編號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乙方負責基金合同/合夥

協議的發放、簽署及回收。乙方應在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生效後的 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投資者簽署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等資料提供給甲方並留存一份備查。

2、資金交收

(2)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個基金產品銷售資金的結算賬户,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銷售費用等,甲乙雙方發生的資金往來皆通過此賬户辦理。如乙方變更賬户信息,應及時向甲方出具正式蓋章函件説明更新後的賬户信息。

3、客户服務

(1)甲乙方應建立完善的、專職的客户服務部門,明確並執行客户服務制度和服務流程,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程序等業務進行規範化管理。

(2)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及本協議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務體系,根據甲方及時提供的準確信息,向基金投資者提供必要的服務,使基金投資者能夠及時、充分、準確地獲取相關的信息

(三)業務資料的保管

1、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料是指甲乙雙方在為基金投資者辦理本協議規定的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書面和電子形式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者的各類業務申請表單和相關證明資料、交易記錄與確認數據、各類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資者的協議、合同等。

2、基金投資者書面填寫的各類業務申請表等書面資料,由乙方依相關法律法規及乙方業務資料保管規定妥善保管,並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時提供必要的相關資料給甲方。

3、甲乙雙方在代理銷售業務中產生的各類交易記錄、基金投資者信息資料等電子資料,由雙方依照法律法規及雙方自身的業務資料保管規定,以電子數

據形式保存,並做好數據備份和維護工作。

4、所有資料應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於行業標準或主管部門規定的年限。

三、代理銷售費用

(一)代理銷售費用應以乙方銷售的基金份額對應的本金金額為基數,年銷售費用費率(以下簡稱年銷售費率)按以下方式計算:

1、投資期限為1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2、投資期限為3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3、投資期限為6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4、投資期限為9個月的銷售費用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5、投資期限為12個月的銷售費用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6、投資期限為18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為: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注:年化發行成本為15.5%;

預期年化淨收益參照各基金募集説明書計算。

(二)甲方應在該基金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出具銷售服務確認書(格式見附件),以確認乙方銷售該基金的情況,乙方應在收到次日予以確認。雙方確認後,甲方應在基金成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銷售費用。

乙方基金銷售費用結算賬户:

賬户户名:

銀行帳號:

開户銀行:

四、雙方的承諾和保證

雙方就本協議內容和與本協議相關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實、準確、完整、充分、無條件和無保留。

(一)雙方擁有完全的權利和被授權訂立並履行本協議。

(二)雙方對本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不會損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三)不實施任何可能損害另一方權益和商譽的行為。

五、代理銷售協議的修改、解除和終止

(一)代理銷售協議的修改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市場發展需要和監管部門要求,需變更本協議及附件,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意見。

(二)代理銷售協議的解除

1、發生下列情形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有權機構撤銷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格;

(2)乙方違反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和本協議,嚴重損害了基金、基金投資者或甲方的利益,經甲方提示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能改正;

2、若甲方違反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説明書和本協議,嚴重損害了私募基金、基金投資者或乙方的利益,經乙方提示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能改正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解除本協議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二)款的約定解除本協議時,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並説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協議,應以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為原則與另一方積極磋商協議解除的善後處理事宜。任何一方應在其義務範圍內,誠信配合另一方做出的合理處理方案的執行。

3、在解除本協議的過程中,雙方應本着為基金及基金投資者負責的原則,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但雙方已經就具體的基金簽署補充協議的,仍須就補充協議履行至相應的基金清算後。

(四)代理銷售協議的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1)乙方不再具備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產或由其他代理銷售機構接管基金的代理銷售業務;

(4)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5)其他導致本協議終止之事項。

2、協議終止的後果

(2)協議終止後,雙方應本着為基金及基金投資者負責的原則,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3)本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根據本協議或補充協議已經產生的債權、債務。

六、保密條款

(一)保密信息指與基金代理銷售業務有關的,由提供方向對方以書面、電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載體提供或披露的由提供方開發及(或)持有的商業祕密、客户信息以及其他。

雙方應謹慎盡責,保守機密,並應盡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盜取或獲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複製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條款獨立於本協議,本協議的中止、終止或失效將不會影響本保密條款的效力,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若逾期支付銷售費用,則每逾期一日,按延遲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因乙方未及時向甲方提交資料引起的逾期支付,則

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屬雙方共同違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如一方承擔了按法律法規或本協議規定應由另一方承擔的責任,該方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四)在涉及第三方的爭議中,甲乙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必要的證據或協助必要的取證工作。

八、爭議解決

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按照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九條、通知

(一)各方同意,各方的聯絡及通訊方法以各方的下列相關信息為準: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專人送達::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簽收單所示日;

2、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國內掛號函件收據所示日後第5日;

3、傳真:收到成功發送確認後的第1個工作日;

4、特快專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發送憑證上郵戳日起第4日。

任何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違反前述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承擔責任。

十、附則

(一)本協議經雙方加蓋公章後生效,有效期為 年。本協議一式貳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對於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署代理銷售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協議項下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約定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

(三)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 簽訂地:

簽訂日: 年 月 日 簽訂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