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精選11篇)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 篇1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精選11篇)

民事判決書

民再字第號

抗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用的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於年月日對本案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再審。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員)出庭支持抗訴,……(寫明參加再審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再審,現已審理終結。”)

……(概要寫明原審生效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以及檢察院抗訴的理由)。

經再審查明,……(寫明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着重論述原審生效判決是否正確,闡明應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應當維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維持原判的,此項不寫)。

……(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

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按第二審程序再審的,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 篇2

上訴人(原審原告): 有限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 ,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原審被告): 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 , 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 , 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

原審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

上訴人 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洋公司)因與上訴人 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民公司)侵犯商業祕密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寧民三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以( )民三終字第3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後作出( )寧民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正洋公司、福民公司不服該重審判決,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蔣志培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永昌、代理審判員郃中林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王新擔任法庭記錄,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洋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何明、王偉,福民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任曉、劉運到庭參加訴訟。劉方、劉請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綜上所述,上訴人正洋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上訴人福民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可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維持 人民法院( )寧民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第二、四項。

二、 撤銷 人民法院( )寧民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 變更 人民法院( )寧民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 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送達後十五日內,賠償 有限公司經濟損失 元。逾期支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審 判 員

代理審判員

年 月 日

書 記 員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 篇3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民特字第號

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起訴人不服指定監護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寫明起訴的理由和請求)。

本院認為,……(寫明撤銷原指定監護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單位名稱)指定為的監護人的指定;

二、指定為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 篇4

關於車輛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範文  原告:張X,男,38歲,漢族,無業,住____省____縣鳳凰村。  被告:崔X,男,36歲,漢族,____縣煤礦設備廠工人,住____省____縣____鎮南環路1號。  原告張被告崔X車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劉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被告崔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訴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該車產權,卻以產權人名義與原告簽訂購車協議,違反了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宣佈該購車協議無效,並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人民幣十一萬元、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崔X辯稱,當時覺得屬於企業內部承包性質,被告有權將該車賣給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還購車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一份,該協議寫明“茲有被告擁有產權的39;楊子中巴長途客車一輛(車牌號為晉95950),欲轉讓給原告”。協議規定車價為人民幣十二萬一千元整,被告保證該車產權過户前所有手續、證件齊全,真實有效,過户費用三千元由原告負擔,為保證該車的順利過户,被告同意原告預留過户抵押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的要求,過户之後退還被告。協議簽訂後,原告當即交給被告車款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給原告寫了車款收條,並且將有關機動車行車證等證件交給了原告。之後,雖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關部門辦理該車過户手續,但被告一直以種種藉口不肯一同前往,後經向有關部門詢問,原告才得知該車的車主不是被告,而是長子公路客運公司。原告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購車協議》一份。  

(2)部門出具的晉95950汽車產權證明一份。  

(3)被告寫給原告的人民幣十一萬元購車款收條一張。  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車輛買賣合同中所指晉95950麪包車車主為長子公路客運公司並非被告,被告並不享有該車產權,不具備該車的處分權利;被告在合同中隱瞞車輛真實情況,致使原告在不瞭解真實情況的前提下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原告與被告所籤《購車協議》應該視為無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應予支持,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採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該合同無效、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____日內返還原告購車款十一萬元並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賠償原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本判決生效之目的利息損失。  

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負擔,該款因原告已預交,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____日內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____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____省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李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 篇5

(________)武民一初字第________號

原告________

原告________

被告________

原告葉自、張羅與被告羅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與武寧縣農業生產資料公司(下稱生資公司)簽定聯建合同約定,生資公司提供土地,原告出資,合作開發縣城豫寧北路靠交通東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路段,所開發的房屋、鋪面產權均歸原告所有。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被告達成口頭協議約定,被告按市場價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生資綜合樓三樓住房一套(面積131.55㎡)及臨街鋪面一間(面積41.5㎡),住房價格為580元/㎡、鋪面價格為2700元/㎡.被告在房屋竣工後即將合同約定的住房及鋪面佔有,但至今為止僅支付了150000元價款,餘款一直未付,故要求被告儘快支付餘欠房款及逾期利息合計40000元。

被告辯稱,本人屬於豫寧北路拆遷安置户,當時由縣政府實行統一集中安置。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武寧縣城建局作為拆遷人與我簽定拆遷協議約定,城建局負責在拆遷地新建的生資綜合樓中(二原告為開發商)安置我三樓住房二套,面積按實際竣工面積計算,我按成本價354.78元/m2支付房款。因我提出需要一套房屋、一間鋪面,同月4日,生資公司與我簽定換房協議,約定將交通東路臨街一間面積約48㎡的鋪面與我的一套安置住房調換,同時約定,我用來調換的住房不計算價格,鋪面差價我按500元/㎡的標準補償給生資公司。因我需按市場價向開發商即二原告支付安置住房及鋪面價款,故我原房屋被拆遷後,不僅在生資公司領取了拆遷補償款,同時還領取了安置住房(鋪面)市場價與成本價的差額款,合計150000元,該款已全部交給原告,原告同時向我出具了收條。我現有的一套住房和一間鋪面系採取拆屋換房的方式取得,屬安置性質,與原告並未簽定房屋買賣合同,亦未打任何欠條與原告,目前產生糾紛是因換房協議雙方對其中約定的“乙方住房不計價”一項理解不同,所以即使欠原告房款,亦應由生資公司支付。原告起訴我無事實依據,請求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證據:1、聯建合同原件一份,證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資公司與二原告簽定聯建合同,約定公司將縣城豫寧北路靠交通東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有償提供與二原告開發建設,二原告對所開發的房屋及鋪面擁有產權。2、生資公司與武寧縣房管局證明各一份,證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在縣房管局對聯建房屋(即交通路51棟生資綜合樓)進行了產權登記,葉自為產權人,截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臨街1—6號鋪面(被告目前佔用第2間)未出售,產權人系原告葉自,被告雖佔用一間鋪面,但因未交清房款,故葉自將該鋪面產權登記其個人名下。3、羅凌雲、雷居江、羅金淼與生資公司簽定的集資建房合同書各一份,合同的生資公司方由二原告共同簽名,其中羅金淼(被告之女)的集資款系被告代交,證明被告明知原告為房屋的合法產權人,被告雖系安置户,但仍以市場價向原告購買安置住房及鋪面,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同時亦證明原告所售出的鋪面市場價格為2700元/㎡至3100元/㎡不等。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1、3無異議,對證據2表示異議。合議庭評議認為,原告出示的證據來源合法,對本案均具有證明力,故予以確認。

被告為支持其辯稱,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證據:1武寧縣人民政府武府發〔20__〕20號文件,證明被告屬豫寧北路拆遷安置户,由縣政府實行統一集中安置。2、拆遷協議,證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武寧縣建設局與被告簽定拆遷協議約定,被告原房屋被拆遷後,建設局負責在拆遷地的新建集資樓中安置三樓住房二套,面積按實際竣工面積計算,被告按成本價354.78元/㎡支付房款,並以拆遷安置補償費相抵,互相找補。3、換房協議,證明生資公司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與被告簽定一份換房協議,約定公司方將生資綜合樓從工商聯綜合樓西端往西第二間鋪面與被告的三樓西端一套住房調換,且被告用來調換的住房不計算價格,鋪面差價被告按500元/㎡的標準補償給生資公司。4、武寧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20__年6月7日通知一份,證明當時被告作為拆遷户參加了豫寧北路房屋拆遷動員會。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出示的證據1、2、4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表示異議。對證據3表示不清楚。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出示的證據1、2、3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予確認。證據4,對本案並無證明力,不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資公司按武寧縣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要求,擬對縣城豫寧北路進行開發建設,因資金缺乏,同月15日,該公司與原告葉自、張羅簽定聯建合同,約定由生資公司提供土地,二原告提供資金,共同對豫寧北路靠交通東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進行開發建設,聯建開發的商品房、鋪面產權均歸二原告所有,二原告可自行出售或委託生資公司出售,所得款項歸二原告所有。被告羅時原住房位於開發建設範圍之內,故面臨拆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武寧縣建設局作為拆遷人與被告簽定拆遷協議,約定按產權調換及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對被告進行拆遷安置,並計算出被告原住房拆遷補償款為61537.8元,同時協議約定,建設局負責在被拆遷地即生資公司綜合樓中安置被告三樓住房二套,面積按實際竣工面積計算(竣工後實際面積為131.55m2/套),被告按成本價354.78元/㎡自行承擔房款。拆遷協議簽定之後,被告向拆遷人提出需要一套住房和一間臨街鋪面,而非二套住房。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資公司作為聯建一方與被告簽定換房協議,約定將生資綜合樓的一間48㎡鋪面(實際竣工面積正負不得超過3㎡)與被告的一套安置住房相調換,且被告用來調換的住房不計價,鋪面差價被告按500元/㎡的標準補償給生資公司。因二原告與被告口頭約定,原告按市場價即住房580元/㎡、鋪面2700元/㎡將安置住房及鋪面出售給被告,故被告與生資公司另約定,市場價與被告自行承擔的成本價之差額由生資公司承擔。________年元月9日、8月5日,被告分別在生資公司領取拆遷安置及差價補償款等合計150000元,此款實際由二原告經手領出並向被告出示了房款收條。二原告開發建設的生資綜合樓於20__年12月18日竣工交付使用,被告獲得的一套安置住房面積為131.55㎡、一間鋪面為41.5㎡,按原告與被告的口頭約定,總價格應為188349元。因被告只支付了150000元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繼續支付尚欠房款38349元及利息,被告認為其用來調換鋪面的一套住房並未實際取得且約定不計算價款,但生資公司在支付差價款時卻扣抵了該套不計價的住房價款,與換房協議明顯不符,未付房款應由生資公司承擔,故拒絕向原告支付餘欠房款。雙方多次協商不成,原告因此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二原告開發建設生資綜合樓,並在法定登記部門進行了房屋產權登記,系合法產權人,有權出售所開發的房產。二原告與被告自願達成口頭協議,約定被告以市場價向原告購買住房及鋪面,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但被告現已實際使用口頭約定的住房及鋪面,故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房屋買賣民法典律關係,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屋價款。按原、被告口頭約定,被告購買的一套住房和一間鋪面市場價格為188349元,現被告僅向原告支付150000元房款,尚欠38349元,違反了合同約定,屬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的合同義務,故原告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與生資公司簽定的換房協議約定“乙方住房不計價”,被告理解為完全不計算價格,屬於不恰當的字面理解,本院認為,該“不計價”的前提繫住房與鋪面相調換,即被告只需按500元/㎡的價格支付鋪面差價款,鋪面其餘部分價款以一套安置住房相抵,相抵部分不計算價格,而被告用來調換的一套住房按拆遷協議約定需要自行承擔成本價。鋪面價格遠高於住房,如按被告理解,其用來調換的住房不需自行承擔房款,那麼被告僅僅以500元/m2的價格即可取得一間鋪面,明顯與事實不符。被告作為豫寧北路拆遷安置户,享受特定的安置待遇,故生資公司除支付被告原住房拆遷補償款外,還向其支付了市場價格與成本價格的差額款,故被告應按原、被告約定的市場交易價格支付房款,被告與生資公司之間系另一民法典律關係,雙方對換房協議的分歧理解不得對抗原告,故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原、被告口頭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對逾期付款是否支付利息並無約定,故視為不支付利息。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羅時支付原告葉自、張羅餘欠房款________元,此款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及訴訟費用合計________元,原告承擔________元,被告承擔________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________________

審 判 員:________________

審 判 員: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書 記 員:________________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 篇6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上述事實,有 、 的詢問筆錄; 檢測報告等證據佐證。

一、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的植物品種,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被告 公司賠償原告河南省農業科學院糧食作物研究所經濟損失 萬元。

三、駁回原告 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元,鑑定費 元,共計 元,由被告永昌縣種籽公司負擔 元,原告河南省農業科學院糧食作物研究所負擔 元。

以上款項,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性付清。

公司不服上述一審判決上訴稱:

糧作所當庭答辯稱:

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永昌縣種籽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公司在二審中提交了二份證據:

1 、

2 、

在二審中提交了二份新證據:

1 、

2 、

本案在二審審理中,經詢問證人趙金天其認可一審證據保全是在被控侵權地進行的保全,種植“金穗”種子的來源是永昌縣種籽公司給的,其在二審的證言與一審中證言是一致的。

根據雙方訴辯稱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經雙方證據交換庭審質證,本案在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的爭議焦點主要有:永昌縣種籽公司是否侵犯了糧作所享有的“鄭單958 ”植物新品種權;原判認定的賠償額是否有失客觀公正。

本院經審理查明,

本院認為: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法律事實清楚、準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 元由 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審 判 員

代理審判員

年 月 日

書 記 員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 篇7

()×民初字第號

原告: (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被告: (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第三人: (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 (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被告辯稱, (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

第三人述稱, (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經審理查明, (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 (寫明判決的理由)。依照 (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 篇8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用)

()民特字第號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申請人是單位,應寫明該單位的名稱和所在地址,並另起一行寫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有委託代理人的,再另起一行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申請人要求認定財產無主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寫明申請人要求認定的無主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根據)。 經審查,(寫明法院審查核實的情況)。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於×年××月××日在(寫明公告方式)發出認領上述財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一年,現在已經屆滿,上述財產無人認領。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財產多的只寫明其概況,詳情另列清單附後)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歸(集體單位名稱)所有〕。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戳)

書記員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 篇9

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________與被上訴人嚴肅債權轉讓糾紛一案,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渡民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________委託代理人黨建,嚴肅及其委託代理人________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嚴肅欲承攬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後找到________________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__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公司出面與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文豐公司)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就該裝飾工程項目簽訂協議,由嚴肅與寧結負責該裝飾項目的具體運作,直至該工程完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寧結出具借條一份,確認其借嚴肅________________元,以對雙方的裝飾工程合作項目做個了斷,寧結還承諾了具體的還款方式及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嚴肅書面委託________處理該工程及財務問題,並聲明其“從即日起不再以任何理由處理工程及財務問題,寧結有權自由支配該工程資金”。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對寧結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房進行了查封。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的保護。雖然寧結出具借條給嚴肅,但由於雙方之前的合夥關係存在,依法認定該份借條系二人就此前合夥關係的了結,即雙方約定由________付款________元給嚴肅,由________繼續處理該工程項目的工程及財務問題,雙方的合夥關係就此解除。同時,該借條客觀上表現為嚴肅和寧結之間形成的一個新的________元的債權債務關係,鑑於寧結出具的借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該借條有效,嚴肅對寧結享有________元的債權。因借條沒有給付逾期利息的內容,且嚴肅並沒有舉示證據證明其曾向寧結主張該項債權並遭到其拒絕的情況,故對嚴肅提出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寧結辯稱在________公司沒有得到工程款,無法履行給付義務,屬另一法律關係,本案不予處理。

遂判決:

一、寧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嚴肅借款________元;

二、駁回嚴肅的其他訴訟請求。

寧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嚴肅的訴訟請求。其主要理由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首先因借條明確了320000元所謂借款系嚴肅掛靠永徽公司項目的工程結算款;並明確了嚴肅委託寧結收取該工程款。現從文豐公司出具的情況説明及永徽公司授權嚴肅簽訂合同的委託書都證明嚴肅無權委託寧結收取前述工程款。其次,嚴肅除“借條”外,未舉示雙方發生實際借貸關係的證據。

被上訴人嚴肅答辯稱:________在承攬合同中向我借款________元,並約定了還款時間。________上訴的理由不是事實,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胡佳代表甲方重慶市文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乙方重慶永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乙方代表)嚴肅簽訂了工程地點在巫山縣南三路的建築裝飾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寧結作為乙方的現場代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重慶永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授權嚴肅代表該公司負責巫山縣裝飾工程簽訂施工合同及辦理各項申報事宜。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寧結向嚴肅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嚴肅人民幣32萬元,該款系嚴肅與寧結就巫山文豐公司裝飾工程項目結算支付金額。至此雙方就此項目不再有任何經濟關係。並且嚴肅全權授權寧結代表永徽公司處理其工程結算事宜,並全權處理工程款的支配。原所有協議全部作廢,並確立了還款期限。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重慶市文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情況説明,載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寧結持嚴肅開具的授權委託書來我公司辦理永徽公司所屬工程項目的工程決算收取工程款,但經我公司審核後發現以下問題:

1、永徽公司給予嚴肅的授權書中並無工程決算及工程款收取的相關委託;

2、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所屬工程款項不能直接給予私人;

3、永徽裝飾公司未提供有關工程決算的其他有關合法有效的手續。鑑於此,我公司至今未與寧結就永徽裝飾公司所屬工程項目辦理工程決算,更未支付工程結算款給寧結。

本院認為,從嚴肅主張權利提供的證據“借條”看,系名為借條,實為債權轉讓,借條上提到的______________萬元系嚴肅與寧結就巫山文豐公司裝飾工程項目結算支付金額,嚴肅授權寧結代表永徽公司處理該工程結算事宜,並全權處理工程款的支配。而文豐公司出具的情況説明證明永徽公司給嚴肅的授權書中無工程決算委託,故嚴肅委託寧結代表永徽公司處理工程結算事宜是無效的。嚴肅和寧結均無權收取文豐公司的工程款。因此,嚴肅無權轉讓巫山文豐公司裝飾工程項目之債權,且寧結並未收到該工程款。現嚴肅又未舉示向寧結支付32萬元借款的證據,因此嚴肅以借條為據要求寧結給付32萬元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本院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渡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民事判決。

二、駁回嚴肅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______________元,其他訴訟費______________元,保全費_____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_____元,二審案件受理費______________元,其他訴訟費_____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_____元。一、二審訴訟費(含保全費)共計______________元由嚴肅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______________

審 判 員 汪______________

代理審判員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書 記 員 ______________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 篇10

原告 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被告 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

原告 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太波熱系統(東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科瑞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王學、被告太波熱系統(東營)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楊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山東科瑞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分別於 年 月 日、 日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緊湊型管式供熱採暖系統,該工程為交鑰匙工程。 年 月 日凌晨,高永一因在使用被告產品的房間內居住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年 月 日,死者親屬與原告、被告等達成調解協議,該協議約定被告認可高永一的死亡與原告無關。原告墊付了高永一死亡賠償款及相關費用。 年 月 日,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了上述《工業品買賣合同》,被告未提出異議。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合同款 元,被告限期將採暖系統拆除、恢復原告施工場所原狀;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墊付的高永一死亡賠償款及相關費用 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元。

被告太波熱系統(東營)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在高永一死因不明及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推定被告所提供的產品產生的一氧化碳造成高永一死亡,認定被告所提供的產品有質量瑕疵,並主張被告賠償其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1、提交企業變更情況複印件1份,證明原告名稱於 年 月 日由 有限公司變更為山東科瑞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

證據2、提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各1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

被告對證據本身無異議,認為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被告供應給原告的是太波熱加熱系統,20__年12月29日簽訂的合同被告供應給原告的是CTCU22型燃氣自燃式熱風機,該兩種產品分別安裝在原告的車間和辦公室走廊內,兩者型號、加熱原理、安裝地點均不同。

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一份、郵政特快專遞詳情單及收據各一份,證明被告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並致他人死亡,而被告拒不進行整改、修理、更換,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原告向被告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並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給被告,原、被告簽訂的合同自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日起已解除。

被告主張沒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書。

證據4、收款收據一份,金額 元,證明被告收到原告使用天燃氣瓶押金 元。提供收款收據二份、境內匯款通知單一份,金額共計 元,證明合同簽訂後原告共計支付被告工程款 元。

被告對收到款項的金額沒有異議。但認為天燃氣瓶押金 元不包括在合同工程款之內;原告支付的132470元沒有分清是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哪次貨款。

證據5、現場簽證一份,證明原、被告及死者高永一的家屬對高永一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沒有異議。

被告對該現場簽證的形式有異議,現場簽證簽字的各方均沒有認定死亡原因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更沒有認定死因的資格,因此該現場簽證認定無效,即高永一死因不明。該簽證無法確定死者就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更不能説明是被告所提供產品漏放一氧化碳所致死亡。

證據6、東營市東營區勝園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給原告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一份,證明事故發生後政府有關部門勒令原告停止使用被告的產品。

被告認為該整改通知書是在發生高永一死亡的當天出具的,高永一死亡經權威部門檢驗是不可能在當天出來結論,認定高永一系一氧化碳中毒沒有依據;該通知書第二條也説明一氧化碳氣體來源不明;政府部門責令原告立即查明一氧化碳來源,而原告至今未查明一氧化碳來源,系原告不作為,因不作為帶來的責任應由原告承擔。

證據7、人民調解協議書及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及死者的親屬都認可高永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責任與原告無關。而一氧化碳的來源應該是被告與山東天泰建工周村分公司駐科瑞項目部進行責任劃分;原告已將高永一的賠償款 元支付給高永一家屬,該款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認為該調解協議書並不代表被告的真實意思;該協議上清楚的寫清一氧化碳來源不明;本案涉及的建築公司與被告之間並未確定責任人是誰,而原告想當然的認定是被告所為且是唯一的責任承擔者,與協議是相矛盾的。

證據8、高永一的親屬高德清的收條一份及住宿費和餐費發票共13張,證明原告墊付高永一喪葬費8500元及高永一的親屬來東營處理事故的所有費用 元都是原告支付的,此費用應該由被告承擔。

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費用單據都是在人民調解書以外,原告自願支付給死者家屬的,與被告無關;原告提供的發票13張本身不能證明是用在招待高永一家屬的費用。

證據9、東營區勝園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及原告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因高永一的死亡造成原告停產三天,損失大約 元。

被告認為該安全機關沒有資格認定原告是否停產、停產幾天、停產範圍,因此該證明是無效的;原告自行出具的證明不具有證據效力。假設原告停產三天是事實,但其損失 元的依據、計算方式均不清楚。因此,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證據10、建設工程造價預(結)算書一份、派工單二份,證明因為安裝被告的太波熱系統進行的房頂施工、洞口抹平產生的工程費用共計 元。

被告對該預算書本身有異議,天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因此其為原告出具預算書被告認為不真實。

證據11、原告付給天泰建工的收款收據一份,證明原告付給天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元,其中包括因安裝被告的太波熱系統進行的房頂施工、洞口抹平花費的費用 元。

被告認為該收據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因為天泰公司在原告處施工,總價值幾千萬,該收據是原告支付給天泰公司工程款的一部分,該收據顯然不能證明包括原告支付給天泰公司以上兩部分款項。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國家燃氣用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一份,時間是 年 月 日,證明被告出售給原告的CTCU22型燃氣自燃型熱風機所檢項目完全符合國家標準。該產品煙氣中一氧化碳含碳十萬分之二點五,該含量比熱電廠周圍的空氣中的含量還要低,因此即使該氣體直接排及室內,也不會造成高永一死亡。

原告認為該檢測報告產品的生產單位是美國太波熱系統(東營)生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被告,也證明不了被告給原告的產品質量是合格的;該報告是對燃氣直燃式熱風機本身機器的一種檢測,不能證明在使用過程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同時,該報告也不能證明被告給原告安裝的熱風機的質量是合格的。

根據原、被告舉證及質證,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 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 月 日

書記員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 篇11

(__________)__________民特__________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申請確定監護人一案,本院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後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__________稱__________(概述申請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經審理查明:(寫明被監護人基本信息,申請人與被監護人的關係、原指定監護情況、擬指定監護人基本信息等事實)。

本院認為,__________(寫明撤銷原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__________為__________的監護人的指定;

二、指定__________為__________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