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維護協議書(通用3篇)

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維護協議書 篇1

甲方(發包人):(管理單位名稱)

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維護協議書(通用3篇)

乙方(承包人):

根據《民法典》、《電力法》、《架空輸電線路運行規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為確保(線路名稱)安全運行,提高供電可靠性,明確雙方職責,經甲乙雙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1、工程概況

(線路名稱)架空線路由 至 變電所,全長 公里,共 座基杆(塔)。該線路產權屬甲方所有。

2、維護管理的範圍

變電站圍牆外第一基杆塔至線路終端用户進線絕緣子。

3、維護管理內容

對(線路名稱)線路本體、附屬設施及線路保護區等進行維護管理。具體內容為:鐵塔、絕緣子、金具、導線、避雷線、接地、線路通道、基礎等。

3.1 杆塔

3.1.1杆塔是否傾斜、下沉、變形;杆基周圍土壤有無挖掘或沉陷。

3.1.2鐵塔構件有無彎曲、鏽蝕、丟失,螺栓有無鬆動。

3.1.3杆塔的線路名稱牌、杆塔號牌、相序牌、警示牌“五牌”有無缺失;有無危及安全的鳥巢及蘿藤類植物;有無被水淹、衝的可能;防洪設施有無損壞、坍塌。

3.2金具有無鏽蝕、變形,螺栓是否堅固,是否缺母。

3.3絕緣子有無裂紋、髒污、閃絡;針式絕緣子綁線有無鬆斷;瓶頭有無歪斜;瓶母有無鬆脱;有無彈簧墊圈。懸式絕緣子銷子是否齊全劈開,有無斷裂,脱落;瓷橫擔裝設是否符合要求。

3.4導線有無斷股、燒傷;化工地區導線有無腐蝕現象;各相弧垂是否一致,是否過緊、過鬆;導線接頭處有無過熱變色、燒熔、鏽蝕;並溝線夾彈簧墊圈是否齊全,螺母是否堅固;弓子線對相鄰及對地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3.5避雷設施瓷套有無硬傷、裂紋、髒污、閃絡;安裝是否牢固;引線連接是否良好;接地線有無開焊、脱落;接頭有無鏽蝕。

3.6接地裝置引下線有無斷股、損傷;接地線夾是否丟失,接頭接觸是否良好;線夾螺栓有無鬆動、鏽蝕;接地纖子有無外露和嚴重腐蝕。並測量接地電阻是否合格。

3.7拉線、拉樁有無鏽蝕、鬆弛、斷股;拉線棒、抱箍等有無變形、鏽蝕;拉線、拉樁、戧杆有無偏斜、損壞,周圍有無突起、沉陷、缺土;水平拉線對地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3.8線路交叉跨越

3.8.1線路與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的垂直交叉距離,在上方導線最大弧垂時,是否符合有關規程規定;與弱電線路的垂直距離,在最大弧垂時是否符合有關規程規定。

3.8.2配電線路與被跨越物的垂直距離,與房屋建築物的水平距離,在最大弧垂時是否符合有關規程規定。

3.9線路通道

3.9.1線路及其周圍有無被風颳起搭落在導線上的樹枝、金屬絲、錫箔紙、塑料布、風箏等。

3.9.2有無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建築腳手架、吊車、樹木、煙囱、天線、旗杆等。

3.9.3有無敷設管道、修橋築路、挖溝修渠、平整土地、砍伐樹木及在線路下方修房栽樹、堆放土石等。

3.9.4鄰近線路的樹枝在大風時有無觸碰導線。

4、維護管理標準及要求:

4.1線路運行維護管理主要以巡視(查)為主,巡視與維護相結合的方式。

4.2正常巡視週期為每月一次,根據線路環境、設備情況及季節性變化,必要時增加次數;每年12月要對線路進行一次全面巡視。

4.3在發生氣候劇烈變化(大霧、導線結冰、狂風暴雨)及自然災害(地震等) 時,對全線路應進行一次特殊巡視。

4.4在線路發生接地、跳閘、斷線等故障時,應進行一次故障巡視,並查明原因、找出事故點。

4.5在出現陰霧天氣時,應進行一次夜間巡視,以檢查絕緣子有無火花放電污閃及絕緣擊穿等異常情況。

4.6及時修砍線路下的樹木和清除其它影響線路正常運行的障礙。

4.7所維護的線路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倒塔、斷線及設備損壞事故。

4.8乙方巡線人員必須熟悉線路的運行狀況,掌握線路檢修標準,熟知有關規程規定。

4.9乙方對工作應盡職盡責,應將巡視責任落實到人,杜絕漏巡、漏查、漏報。

4.10乙方在每次巡視(維護)後,應及時、詳細記錄本次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等檔案資料,並上報給甲方一份;年底前將本年度檔案資料上報給甲方一份;合同期滿後全部移交給甲方。

5、雙方責權

5.1甲方責權

5.1.1甲方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制止、糾正併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直至清退出場,但因此並不減輕乙方的安全責任。

5.1.2甲方對乙方維護範圍內的工作內容採取定期、不定期方式進行抽查,將存在問題及時通知乙方整改。若乙方拒不履行或不能正確履行義務,則甲方有權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維護,產生費用從合同價款中支出。

5.1.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線路巡視維護,因甲方原因導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5.2乙方責權

乙方作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事故承擔全部安全責任。乙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5.2.1乙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及其他安全生產規定、制度。

5.2.2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維護、巡查人員進行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5.2.3乙方一切生產活動,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工作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在整個施工過程正確、完整地執行,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工作。

5.2.4工作前,乙方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5.2.5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5.2.6臨時發生的事故搶修,乙方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進行巡查、搶修,確保線路設備運行安全。

6、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6.1合同價款

6.1.1 kV線路正常維護費用按元 /kM計算,本工程合同價為大寫 萬元。

6.1.2該工程若遇到事故及故障搶修情況時,另行以預算和決算的方式另行計算相關費用。

6.2支付方式

6.2.1合同簽署後 天內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 %作為預付款,乙方需提供相應的保函。

6.2.2在合同期屆滿前 個月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 %。

6.2.3在本工程合同期屆滿後,乙方已完成了維護範圍內的全部工作內容,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 天內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 %的餘款,乙方提供工程款全額發票。

7、合同期限及份數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完成全部維護內容並經甲方驗收合格且維護期屆滿,本合同即告終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8、爭議的解決

如甲方、乙方因本合同的執行發生爭議或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本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授權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維護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為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明確雙方安全責任,保證施工人員、機械設備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本項目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特簽定此合同

(1)、投入運行前,必須先檢查各項安全保護裝置,確保動作靈敏可靠。開機前應觀察水池水位變化;

(2)操作電氣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倒閘操作票制度、操作監護制度,防止誤操作和電弧傷人;操作高壓開關設備,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並有專人監護;

(3)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行,以免因過熱造成絕緣破壞、短路,甚至發生爆炸、火災事故。加強運行中的各項監測工作;

(4)泵組運行中,嚴禁人體接觸帶電部分,嚴禁觸摸電動機帶電部分;

(5)變壓器、電動機運行中,三相電壓、電流應對稱,且運行平穩,無異常聲音,電動機整流子或滑環火花正常,勵磁裝置運行正常;

(6)運行人員應經常巡視檢查各部位,監視儀表,按規定要求記錄各項數據

本協議一試兩份,甲乙各持一份。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以上規定。

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維護協議書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託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 託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説明

1. 本統一合同文本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各單位簽訂輸變電設備委託運行維護服務合同。

2. 對於本統一合同文本中需當事人填寫之處,如當事人約定無需填寫的,則應註明“無”或劃“/”。

3. 對本統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補充,當事人均應在“特別約定”條款中進行約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對合同文本進行改動。

4. 有關本統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説明見合同文本腳註。

5. 國家電網公司各單位合同承辦人員應按照本使用説明起草合同,在合同開始內部審核或提交對方前應刪除本使用説明及合同文本腳註。

目 錄

第1條 總則 1

第2條 運行維護管理範圍、目標及期限 1

第3條 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 2

第4條 受託方的權利和義務 3

第5條 運維費用和運行維護成本 7

第6條 陳述與保證 8

第7條 違約責任 8

第8條 不可抗力 9

第9條 爭議解決 10

第10條 合同生效 10

第11條 合同附件 10

第12條 簽訂日期 11

第13條 份數 11

第14條 特別約定 11_______工程輸變電設備委託運行維護合同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委託方擬委託受託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對委託方輸變電設備進行運行維護管理,且受託方同意接受委託。為明確雙方在運行維護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1條 總則

1.1 委託方負責指導、監督、評價受託方工作,創造條件支持受託方對委託方輸變電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向受託方支付輸變電設備運行維護管理委託費(以下簡稱“運維費用”)。

1.2 受託方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電網運行規則(試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變電站管理規範》、《架空輸電線路管理規範》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對委託方輸變電設備進行專業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2條 運行維護管理範圍、目標及期限

2.1 委託方委託受託方運行維護管理的資產範圍包括 ,上述資產在本合同中統稱為“目標資產”,目標資產的具體情況見《委託運行資產明細表》(附件)。

2.2 委託運行維護管理目標

2.2.1 受託方保證目標資產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安全規範,符合以下運行規程和運行標準:

(1)《變電站管理規範》

(2)《架空輸電線路管理規範》

(3)《跨區電網生產管理規定》

(4)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 受託方應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確保委託方目標資產安全生產運行,努力降低生產運行成本費用,並達到如下目標:

(1)送電目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安全目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運行可靠性目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運行管理目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委託運行維護管理期限:

委託運行維護管理期限共 (年/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3條 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委託方的權利

3.1.1 享有對受託方的目標資產運行維護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考評的權利。

3.1.2 享有依法或依本合同約定,解除與受託方的委託關係的權利。

3.1.3 審查批覆委託目標資產年度綜合檢修計劃、停電檢修計劃方案、技術改造計劃及零購計劃。

3.1.4 審查批覆受託方報送的檢修、技術改造項目實施方案以及事故搶修方案。

3.1.5 監督和檢查委託範圍內目標資產的運行管理情況,組織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負責監督、檢查運行維護費和大修、技改、零購資金的使用情況。組織技改工程的審計。

3.1.6 對委託資產的報廢、處置行為進行審核、批覆。

3.2 委託方的義務

3.2.1 根據本合同和相關規定向受託方支付運維費用。

3.2.2 及時將有關大修、技改合同副本等資料移交受託方。

3.2.3 負責組織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3.2.4 對目標資產進行投保,當發生投保資產保險責任內事故時,負責同保險公司談判賠償事宜,受託方應提供配合。

第4條 受託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受託方的權利

4.1.1 享有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委託方收取運維費用的權利。

4.1.2 享有在遵守國家電力法律、法規、行業規範的前提下,對目標資產開展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權利。

4.2 受託方的義務

受託方應按照委託方關於目標資產運行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目標資產的日常維護、常規檢修和事故搶修等工作,及時處理委託設備的運行問題,確保目標資產安全可靠運行,保證受託資產完好。

4.2.1 受託方的運行管理義務

(1)應全面貫徹執行電網運行維護的相關規章制度和甲方的有關管理規範。

(2)應建立健全高效、嚴格的生產運行指揮系統,及時解決生產運行中發生的問題。

(3)應按規定負責制訂目標資產的現場運行規程,並報委託方備案。新建工程的運行規程必須在投運前3個月完成制訂和審批工作。遇有設備和系統變動時,應及時修訂現場運行規程。

(4)應建立和健全目標資產中設備的技術檔案,包括設備説明書、技術資料、重要設備的出廠試驗等原始資料,設備投運後的大修資料、重大技術改造資料,重大缺陷和事故情況等原始記錄,歷年的預試和維修記錄等檔案資料。

(5)負責目標資產的技術監督工作,對設備狀況及時做出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意見,向委託方每半年提供技術監督總結報告。

(6)應加強設備缺陷管理,按設備缺陷的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做好記錄,並及時進行消缺處理:消缺時間不得超過目標資產運行管理規範的時間要求。

(7)負責按委託方要求報送各類計劃方案。負責測算委託範圍內受託資產的運行管理費用,負責編制委託設備綜合檢修計劃、停電檢修計劃方案及各類資金支付申請等,並報送委託方審查。

(8)應嚴格執行委託方安全生產及運行情況報告制度,及時上報事故、運行情況。發生事故應迅速組織應急搶修工作,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事故分析報告。每月 日前應將上月的“運行月報”報送委託方,月報內容包括送電量完成情況、巡視運行情況、檢修消缺情況、主要事件及運行分析和線損、電壓、可靠性等指標完成情況。

(9)應定期召開生產運行分析會,對設備運行情況、存在缺陷和所發生的異常及事故進行分析。針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具體改進或調整措施並予以實施。

(10)應於每年 月 日前將上一年度生產運行總結報送委託方。

(11)負責協助委託方與保險公司洽談設備投保事宜;當發生目標資產損壞等保險範圍內事故時,受託方應第一時間通知委託方,並負責做好搶險、現場取證、索賠資料收集,協助委託方進行索賠談判事宜。

4.2.2 受託方的安全管理義務

(1)受託方是目標資產運行維護和缺陷管理的責任單位,是電力生產事故的歸屬單位。

(2)受託方負責目標資產運行維護、修理、消缺和事故的統計、填報,按照電網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各項運行維護工作並承擔安全責任。

(3)應按照《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調查和統計上報運行維護期內發生的人身、電網和設備事故,委託方按照有關規定對受託方進行安全考核。

(4)應建立安全監察機構和安全監察體系;建立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保證體系;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管理的例行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5)制訂現場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運行和檢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管理,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6)開展反事故演習,制訂現場應急預案,健全應急管理體系,編制並實施涉及重要客户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確保搶修隊伍、工器具和備品備件準備到位。

(7)嚴格執行上崗培訓制度,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定期進行安全生產基礎知識和規程制度的檢查、抽查。

4.2.3 受託方的檢修管理義務

(1)受託方應按照國家電網公司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和相關規程中規定的時間和格式向委託方上報安全管理需要的各種報表、報告材料及計算機數據等。年終統計報表應於次年 月 日前報送委託方。

(2)對重大檢修項目,檢修單位(部門)應編寫施工方案,制訂施工的技術、組織和安全措施,並報委託方審定。

(3)應負責制訂目標資產的現場檢修規程和現場預試規程,報委託方備案。

(4)應按時編制目標資產的年度檢修項目計劃,並根據年度檢修項目計劃制訂相應的實施計劃。年度檢修項目計劃應根據設備健康狀況、巡視及檢測結果、檢修週期和季節性預防工作的特點確定。次年的年度檢修項目計劃以及大修、技改和零購計劃一般應於當年 月底前提出,並報送委託方。

(5)加強檢修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杜絕各類人為責任事故。

(6)年度檢修工作完成後,應將設備檢修工作總結包括檢修內容、檢修質量、費用使用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委託方。

4.2.4 受託方負責制訂年度大修、技術改造計劃及零購計劃,制訂大修、技術改造項目實施方案以及事故搶修方案,並報委託方審定。

4.2.5 受託方負責目標資產大修、技術改造和零購的具體實施工作,技術改造和零購項目所形成的資產屬委託方所有。受託方負責受託範圍內的大修、技改、零購項目的招標、合同簽訂和執行。受託方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同應報委託方備案。受託方應代表委託方負責履行委託方直接簽訂的大修和技改合同。

4.2.6 受託方負責技改工程的各項費用分攤。

4.2.7 受託方負責編制所實施技術改造、零購項目的成本核算和竣工決算草案和移交使用財產清冊,並在項目完工後 日內(含本數)完成。協助委託方組織的竣工決算審計。

4.2.8 受託方負責編制目標資產年度運行及維護計劃,報委託方審批後執行。

4.2.9 受託方應根據委託方制定的目標資產委託資產財務與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辦法進行會計核算和實物資產管理,並按委託方要求建立相應的固定資產備查帳簿和卡片,定期核對以確保帳、卡、物一致。

4.2.10 受託方負責按要求向委託方報送運行維護費、大修、技改、零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委託方要求的各類統計分析、專題性技術總結。

4.2.11 受託方負責提出受託資產的報廢、處置建議,經委託方審批後由受託方組織實施。

4.2.12 經委託方同意後,受託方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國家電網公司的有關規定,開展新產品的試運行和生產管理工作。

4.2.13 受託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好有關工作,配合委託方或受委託方委託處理目標資產範圍內的法律事務。

第5條 運維費用和運行維護成本

5.1 運維費用及支付

5.1.1 委託方每年應向受託方支付的運維費用為人民幣(大寫) (¥ )。

5.1.2 付款方式:

5.2 運行維護成本及承擔方式

5.2.1 目標資產運行維護成本是指目標資產因正常運行必須的支出費用,由以下 構成:(1)安全管理;(2)日常運行維護;(3)常規檢修;(4)事故搶修;(5)大修;(6)技術改造;(7)零購;(8)其他: 。

5.2.2 運行維護成本按以下第 方式承擔:

(1)運行維護成本包含在委託方支付給受託方的運維費用當中,委託方不再另行支付。

(2)運行維護成本由委託方獨立承擔,受託方墊付目標資產運行維護成本後,於 (年終/每季度)對該成本的支出向委託方申請報銷。委託方依據受託方申請,核查申請用款事項,向受託方支付目標資產運行維護成本。委託方自行購買檢修所需的備品備件,由受託方從委託方處申領。

5.3 運維費用的5%作為考核費,由委託方依據 按 (年/季/月)度對受託方進行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最終需向受託方支付的考核費,在運行維護期屆滿後支付。

5.4 年度特殊大修、技術改造超過 萬元和所有零購費用,受託方應提前 (月/日)向委託方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概預算,經委託方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6條 陳述與保證

6.1 委託方保證

6.1.1 委託方保證委託運行維護管理的目標資產不存在法律上的爭議。

6.1.2 委託方保證委託運行維護管理的目標資產是完整的。

6.2 受託方保證

6.2.1 受託方保證具有目標資產運行維護管理的相關資質、經驗和相應技術能力

6.2.2 受託方保證按照電力行業規範,嚴格執行運行維護有關規程,進行目標資產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7條 違約責任

7.1 委託方不按本合同約定向受託方及時支付目標資產運維費用的,應就逾期部分向受託方支付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7.2受託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委託方有權要求受託方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

7.2.1受託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提供運行維護管理服務或服務內容不全面時,受託方有權扣減相應服務內容項下的運維費用。

7.2.2 如果目標資產檢修、技改項目由於受託方原因,未能按計劃完工,每推遲一日,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支付相當於相應檢修、技改項目計劃費用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7.2.3 如果由於受託方原因,未能按約定時間完成技改項目竣工決算的編制,每推遲一日,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支付相當於相應技改項目計劃費用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7.2.4 如果由於受託方原因,未能實現對目標資產的安全、項目費用等的有效控制,從而給委託方造成損失的,委託方有權根據損失情況要求受託方承擔賠償責任。

7.2.5 因受託方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造成委託方需對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受託方應當賠償委託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

7.2.6受託方按合同約定應支付的違約金低於給委託方造成的損失的,並應就差額部分向委託方進行賠償。

7.3 委託方有權從運維費用或其他應向受託方支付的款項中扣除受託方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或其他費用。

第8條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8.2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而影響本合同義務履行時,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和範圍延遲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義務。但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儘量減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或其他不利影響,並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立即通知對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遲而要求調整合同價格。

8.3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2周內(含本數),取得有關部門關於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文件,並以傳真等書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確認。否則,無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合同責任。

8.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已達120天或雙方預計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將延續120天以上(含本數)時,任何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由於合同終止所引起的後續問題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9條 爭議解決[2]

9.1 雙方發生爭議時,應本着誠信合作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9.2 若爭議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按以下第___種方式處理:

(1)仲裁:提交_______,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機構有效的仲裁規則[3]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訴訟: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3 在爭議解決期間,合同中未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10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4]簽字並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第11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2條 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以雙方中最後一方簽署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日期為準。

第13條 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託方執 份,受託方執 份;副本 份,委託方執 份,受託方執 份。

第14條 特別約定[5]

本特別約定是對合同其他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別約定為準。

(以下無正文)

籤 署 頁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受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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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處的簽訂日期應與簽署頁中的最遲簽訂日期保持一致。

[2] 建議儘量選擇委託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作為爭議解決機構。如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時,應核實所填寫的仲裁委員會是否存在及其名稱是否準確。目前並非每一城市均設有仲裁委員會。系統內單位之間簽訂的合同,只選擇9.1條款作為爭議解決方式。

[3] 如選擇其他仲裁規則,可以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

[4]如本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則由其負責人或負責人的授權代表簽字。如本合同由授權代表簽字,需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託書。

[5]對本統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在本條(第14條 特別約定)中約定。如需修改時,應明確被修改的具體條款,示例:“將第9.3款修改為:……”;如需補充時,應訂立補充條款,示例:“增加以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