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4篇

本文目錄客運合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合同(A類)旅客運輸合同樣本韓秀英等訴西鄉縣汽車運輸公司、韓小建客運合同案

XX年9月3日5時許,浙江省江山市碗窯鄉周某駕駛大貨車從浙江省常山縣駛往江蘇省崑山市,途經320國道一施工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由桐鄉市沈某駕駛的警用桑塔納巡邏車發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車翻車。周某在左駕方向過程中,又與江蘇省海安縣繆某駕駛的桑塔納轎車正面相撞。此次事故造成三車嚴重受損,海安車承運人繆某(即駕駛員)及車內乘客紀某、吳某三人受傷,系特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紀某被送往浙江省桐鄉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髖臼骨折、髖關節半脱位、頷面挫裂傷。住院治療一段時間後,遵醫囑帶骨牽引回當地醫院進一步診治。法醫學鑑定後認為,紀某的傷殘等級為9級。後經核實,紀某在事故****造成醫藥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75084.5元

客運合同4篇

事故經浙江省嘉興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進行處理,認定前述浙江省江山市的周某駕駛車輛中與前車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對路面觀察疏忽大意,採取措施不當,且車輛超過限速行駛、嚴重超載貨物,其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江蘇省海安縣承運人繆某及其乘客紀某等在該起事故中均無責任。XX年8月21日,乘客紀某從浙江省桐鄉市交警大隊只取得賠償款15000元。XX年9月1日,紀某向繆某發出電報,要求承運人繆某賠償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XX年9月10日,紀某通過電信部門查詢得知,所發電報系繆某之妻楊某簽收。此後未有結果。XX年9月18日,紀某就損害賠償事宜最終未能與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達成調解協議,桐鄉市交警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XX年5月8日,紀某選擇客運合同糾紛,以承運人繆某為被告,一紙訴狀告上法庭。原告紀某訴稱,我在乘坐被告繆某客車過程中受傷,繆某應依據合同向我承擔違約責任,現請求法院判決繆某向我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計113964.02元。

被告繆某辯稱,在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門已認定我無責任,原告選擇我做被告顯然沒有道理;況且從事故發生至今已遠遠超過1年,原告按照客運合同糾紛提起的是損害賠償之訴,就時效而言,法院也不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

海安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從被告繆某同意原告紀某乘坐其所駕駛的車輛並承諾將紀某運輸到約定的地點起,原、被告之間的客運合同關係即告成立。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約履行。作為承運人的繆某負有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將旅客紀某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法定義務。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乘客可選擇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進行訴訟。本案原告紀某選擇了違約之訴,就應按照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進行審理。儘管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確認繆某對事故無責任,但由於我國法律對客運合同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故不能因此免除其違約責任。即只要承運人未將乘客安全運送至約定地點,不管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客運合同之訴的時效為2年,且時效計算期內有法定情形時可中斷重新起算,本案紀某發電報向繆某主張權利的行為已導致時效中斷,故原告的起訴並不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所辯與事實和法律不符,不予採信。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繆某(承運人)賠償原告紀某(乘客)醫藥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 60084.5元。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競合,以及選擇違約之訴後的歸責原則、時效問題等。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的產生,各項民事責任相互發生衝突的現象。民事責任競合的根本原因在於民事法律規範競合,即因同一民事行為被數個民事法律規範調整而產生。一旦當事人發生爭議時,民法上的民事責任競合,就表現為民事請求權的競合。侵權民事責任與違約民事責任競合是比較常見一種競合形式,即一個侵權行為,既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又產生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兩類基本的民事責任,兩者共同之處顯而易見,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都具有明確的補償性,同時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在主要構成要件上二者也基本相同。但我們應當看到,二者在訴訟管轄、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發生之前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賠償範圍、舉證責任、時效、歸責原則、免責責任等方面差別較大。從本案情況出發,這裏談3點不同:1、賠償範圍不同。侵權之訴中,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違約之訴中,損害賠償僅僅包括財產損失賠償,而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2、歸責原則不同。對侵權責任,法律上主要實行過錯原則,即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當事人有過錯才承擔法律責任。對違約責任,法律上主要實行無過錯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即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以過錯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條件,即便當事人沒有過錯,只要法定條件具備時,也要承擔責任,這在《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中就很明確。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合同法有關違約的一般性規定,其中並未將過錯列入違約的構成要件中。這樣規定符合合同法的發展趨勢,《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歐洲合同原則》、《國外商事合同通則》以及英美法系有關違約責任的規定,都採用了嚴格責任原則。3、訴訟時效在一定情況下不同。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到法定期間屆滿,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即行失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第(2)項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根據《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違約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的期間一般為2年。

在國外,處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國家禁止當事人自行選擇。合同當事人不得因對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侵權行為提起侵權訴訟,但合同無效的除外。二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國家採取有限選擇原則。受害人可以選擇提出一個請求,如敗訴後不得以另一個請求再訴。三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規定受害人可以任意選擇。如提出侵權之訴後因時效屆滿等原因被駁回後,還可以違約再提出訴訟;而且在訴訟中也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這條規定,並結合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案不再理原則,可以認定我國處理競合採取的是有限選擇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一個請求,一旦敗訴後不得以另一請求再訴。因此,當事人選擇何種請求對自己更為有利,就顯得十分重要。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如何選擇,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侵權之訴儘管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人身損害賠償的時效只有1年,當事人如在事故發生滿1年而不滿2年時選擇侵權之訴將會招致敗訴;況且,受害人還要就過錯問題承擔舉證責任。此時如選擇違約之訴,儘管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卻能保住勝訴權,並且受害人無須就過錯問題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當事人選擇了違約之訴,就應從這一角度認定事實裁決案件。

關於無過錯的被告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問題。《合同法》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該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從前面分析中,我們已經知道,客運合同違約行為的歸責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承運人未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且其無合同法第302條規定的免責情形,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問題。違約之訴的時效一般為2年,且在一定情形下可發生中斷情形。《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原告紀某於XX年9月1日通過發電報形式向被告繆某提出了要求,此時距事故發生尚不足2年,應視為時效中斷重新計算;原告紀某於XX年5月8日起訴時,距XX年9月2日(時效重新起算日)亦不到2年,故本案原告的起訴並不超過時效。

綜上所述,本案客運合同承運人繆某未按約定將乘客紀某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儘管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由於客運合同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為2年,且有法定中斷情形,故原告紀某的起訴並不超過法定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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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從業資格證號: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省有關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現就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基本情況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擁有_________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使用權,經營權證號從_________號--_________號,經營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車客運從業資格,從業資格證號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為甲方的員工,雙方已按照國家規定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合同號_________),甲方在本合同期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履行社會保險義務。

營運車輛情況:車輛型號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車輛牌照號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道路運輸證號_________,車輛購置價格(含車輛購置税及附屬設施、設備)_________萬元,車輛購置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對應的經營權證號_________。在本合同期內,甲方將上述車輛承包給乙方經營。

乙方自願承包甲方提供的上述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接受甲方管理,並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報當地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內,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使用權和車輛產權屬於甲方。

第三條 乙方應按月向甲方繳納承包費,每月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元)。承包費包括:

公路養路費_________元;

客運附加費_________元;

營業税_________元;

車輛折舊費_________元;

保險費_________元;

其他税費項目金額_________;

企業管理費_________元。

乙方應在每月_________日之前一次性足額繳清下月承包費給甲方。甲方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收取財產抵押和安全保證金_________元,本合同到期,乙方未違反相關條款,甲方連本帶息返還給乙方。

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承擔國家對營運税費進行調整的風險。

第四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的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辦理相關營運手續。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應遵守出租汽車客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第五條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為車輛辦理規定的強制參保險種(車上責任險)和其他相關保險的投保和續保手續,保險受益人為甲方。

當需要辦理保險理賠事項時,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保險索賠手續。

第六條 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謹慎駕駛車輛,確保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乙方應對車輛、車上駕駛員、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承擔法律責任。若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並及時向甲方報告。甲方因交通事故賠償和事故處理支出的實際費用有權按本合同規定向乙方追償。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營運變動成本,包括修理費、檢測費、燃油費等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按照技術規範使用車輛,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乙方不得轉包營運車輛。本合同到期後,車輛(含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證照)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收回。

第八條 乙方聘請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被聘請的駕駛員必須經運管機構培訓合格,取得出租汽車客運從業資格證,且應當經過甲方的同意,並將聘請的駕駛員的相關資料報甲方備案,服從甲方統一管理。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活動實行監督和管理。

2、在合同有效期內,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請的駕駛員、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甲方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乙方追償。

3、在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事故,造成車輛和甲方其他財產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4、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管理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有重大的外事、搶險任務和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時,甲方可以調度乙方承包的車輛。

6、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適時對乙方的出租汽車進行更新。

7、甲方按照規定,有權組織乙方參加職業培訓和安全教育。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義務做好駕駛員、營運車輛及相關證件的年審工作

2、甲方有義務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因處理事故支出的費用有權向乙方追償。

3、甲方有義務提供營運所需的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4、甲方有義務及時宣傳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客運法規政策。

5、甲方有義務組織乙方參加各項文明創建活動。

6、甲方有義務公示辦事程序、辦事結果及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權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2、乙方有權參加甲方組織安排的各種活動和安全培訓。

3、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營運所需的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守法經營,文明經營,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2、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監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內部管理制度,維護甲方的整體形象。

3、乙方應按時足額繳納承包費給甲方。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出租車內外設施,包括但不侷限於車身顏色、營運標誌、車身廣告、車身噴等。

5、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嚴重違反行業管理規定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二)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對甲方名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並誠實信用地行使各自權利、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不得無故違約。如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不按約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費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費用總額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30天仍沒有按約定支付承包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經營合同,收回營運車輛,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擅自轉包車輛的,甲方有權收回車輛,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含聘請駕駛員)違反有關規定,運管機構對甲方給予處罰或者質量信譽考核扣分的,甲方按照扣分結果,每扣1分給予乙方20元罰款。因乙方多次違章、嚴重違章致使甲方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五)乙方無故不按照規定參加一年一度的輪訓或者安全例會的,每缺一次處以100元罰款。

(六)乙方聘請駕駛員未向甲方報備的,每次處以100元罰款。

(七)因甲方原因辦理相關營運證照不及時、代繳納税費不及時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本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期滿前30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經營合同。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依據國家和湖北省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

第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後,在本合同第十六條填寫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各方籤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一、本示範合同適用於經營權的使用權、車輛產權均歸企業所有,實行承包經營模式的企業。

二、本示範合同簽訂的前提條件是,企業與駕駛員必須按規定簽訂了《勞動用工合同》,並繳納了社會保險金。

三、本示範合同可對一輛車,同時與兩個駕駛員簽訂收費標準及相關內容完全一致的合同。

四、本示範合同的承包費標準由當地運管機構統一制定。

五、本示範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運管機構核定的經營權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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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憑證為船票,合同雙方當事人――旅客和承運人買、賣船票後合同即成立。

船票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船名、航次;

(三)起運港(站、點)(以下簡稱“起運港”)和到達港(站、點)(以下簡稱“到達港”);

(四)艙室等級、票價;

(五)乘船日期、開船時間;

(六)上船地點(碼頭)。

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旅客登船時起至旅客離船時止。船票票價含接送費用的,運送期間幷包括承運人經水路將旅客從岸上接到船上和從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間,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內、碼頭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設施內的時間。

旅客的自帶行李,運送期間同前款規定。

行李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為行李運單,合同雙方當事人――旅客和承運人即時清結費用,填制行李運單後合同即成立。

行李運單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船名、航次、船票號碼;

(三)旅客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四)行李名稱;

(五)件數、重量、體積(長、寬、高);

(六)包裝;

(七)標籤號碼;

(八)起運港、到達港、換裝港;

(九)運費、裝卸費;

(十)特約事項。旅客運輸合同樣本

旅客的托運行李的運送期間,自旅客將行李交付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時起至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交還旅客時止。

承運人為履行運輸合同,需要港口經營人提供泊位、候船、駁運、倉儲設施,托運行李作業、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務及其他工作等,應由承運人與港口經營人簽訂作業合同。

作業合同的基本形式為中、長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業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名稱;

(二)碼頭、倉庫、候船室、駁運船舶名稱;

(三)托運行李作業,包括行李保管、裝卸、搬運;

(四)候船服務,包括:問詢、寄存、船期、運行時刻公告,票價表,茶水,衞生間;

(五)旅客上下船服務;

(六)特約事項。

水路、行李運輸合同和作業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統一規定。交通部直屬航運企業可自行印製水路運輸合同、行李運輸合同和作業合同,其他航運企業使用的合同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印製、管理。

韓秀英等訴西鄉縣汽車運輸公司、韓小建客運合同案客運合同(4) | 返回目錄

【要點提示】

車禍發生後,對車內乘客而言,既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又是客運合同違約行為的受害人,在此情況下受害人可擇一法律關係進行訴訟。選擇客運合同起訴,就不能享有精神撫慰金賠償。作為受害人的岳父母,因不屬被扶養人,不能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

【案例索引】

一審: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XX) 西民初1017號(XX年4月28日)

二審: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XX)漢中民終第373號(XX年8月6日)

【案情】

原告(二審上訴人):韓秀英,系死者韓貴袁之妻。

原告:韓雪雪,系死者韓貴袁之女。

原告:韓萬永,系死者韓貴袁之子。

原告(二審上訴人):韓富貴,系死者韓貴袁之岳父。

原告(二審上訴人):曹桂蘭,系死者韓貴袁之岳母。

原告:蒲義芝,系死者韓貴袁之母。

被告西鄉縣汽車運輸公司。

被告韓小建。

XX年10月3日上午10時許,原告韓秀英之夫韓貴袁乘坐被告韓小建駕駛的陝f18060號6座小型營運客車自戴家河到西鄉縣城。當車行至肇事處停於路北搭乘旅客時,適逢謝金榮駕駛陝f11084號貨車由西鄉往石泉方向行駛兩車相撞,將被告韓小建駕駛的陝f18060號小型營運客車推行22.8m後,謝金榮駕駛陝f11084號貨車側翻於路北外院坪,車廂內水泥將陝f18060號小型營運客車覆蓋、擠壓,致被告韓小建駕駛的陝f18060號小型營運客車內乘客韓貴袁、程小豔當場死亡,車上其他四名乘客及韓小建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後,西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謝金榮負該次事故主要責任,韓小建負事故次要責任,陝f18060號小型營運客車上的乘客不負事故責任。後原、被告因賠償費用未達成協議,六原告即向西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韓貴袁的死亡賠償金41040元、安葬費739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87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137214元。

另查明:被告韓小建與被告西鄉縣汽車運輸公司於XX年1月1日簽訂了陝f18060號小型營運客車掛户經營合同一份,XX年二被告仍按原合同繼續履行。該合同約定:“甲方為西鄉縣汽車運輸公司、乙方為韓小建。營運線路為:西鄉—二郎。掛户經營的主要原則:乙方韓小建申請,甲方西鄉縣汽車運輸公司同意,乙方帶車以公司名義參與營運活動,盈虧自理。車輛產權屬乙方所有,各項證照、門徽、線路牌及其它無形資產均屬甲方所有。合同期內交納的費用為:乙方韓小建每年向甲方西鄉縣運司繳納管理費800元,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交清全年管理費;甲方西鄉縣汽車運輸公司售票手續費按實際金額6%計提;春運票價上浮部分甲乙雙方各50%。違約責任和處罰:乙方在合同期內,不按時交納管理費,每拖欠一天,按天加收15‰,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視乙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處罰違約金5000元整。乙方在合同期內,不遵章守規,不接受甲方安全、站場管理,對查出的違規行為不按時整改的,甲方有權收回線路牌,並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負。本合同簽定後,甲、乙雙方不能因經營好壞為由單方面改變和終止合同,不得私自將該車轉户、轉讓否則,違約方應支付賠償金10000元”。等協議內容。另韓小建每年繳納1000元的風險抵押金及進站費240元。韓貴袁死亡後原告方已從西鄉交警隊領取安葬費6512元。

蒲義芝、袁開華夫婦共生養二子韓貴袁、袁景平,二女袁景翠、袁景豔,蒲義芝之夫袁開華已去世。韓貴袁(原名袁景華)生於1968年2月25日,於1990年農曆12月8日即1991年1月23日到韓富貴、曹桂蘭家生活,於1991年7月17日與韓秀英結婚(男到女家),婚後,韓貴袁、韓秀英夫婦共生養一女韓雪雪、一子韓萬永。

XX年2月27 日,謝金榮因本次事故被西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被告西鄉縣汽車運輸公司辯稱,原告所訴發生交通事故經過屬實,但陝f18060號小型營運客車系被告韓小建將他自己的車輛掛户在我公司,我公司並非實際車主,而韓小建才是該車的實際車主。所以該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費用我公司不承擔責任。

被告韓小建辯稱,在本案的客運過程中,我沒有違約行為存在,也沒有施實侵權行為。韓貴袁在XX年10月3日上午10時許乘坐我駕駛的陝f18060號小客車,當車行駛至210國道1254km+800m處我將小客車停在路邊,讓高速、佔道嚴重超載的謝金榮撞退22.8m,17噸水泥全部覆壓在小客車上導致韓貴袁死亡。因此,本案應加謝金榮為共同被告,按責任大小承擔各自應負的賠償責任。另合同之訴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依法不能成立,其主張不能支持。我與西鄉縣運輸公司有掛靠合同,縣運輸公司擁有西鄉——二郎的線路經營權,該車的行駛證件證明該車車主是縣運輸公司且向該公司交納了管理費和進站費,我們是共同經營者,也應該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再次韓富貴、曹桂蘭是死者韓貴袁的岳父母不能計算二人的生活費。

【審判】

西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被告韓小建同意韓貴袁乘坐其駕駛陝f18060號小型營運客車起,雙方客運合同關係成立。作為承運人韓小建就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韓貴袁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而韓小建在駕駛該客車承運途中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坐人韓貴袁死亡,其行為未按照法律規定盡到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法定義務。因此,給原告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韓小建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韓小建將陝f18060號小型營運客車掛靠在被告西鄉縣汽車運輸公司,並按合同約定向該公司繳納了各種相關費用,在車輛掛靠關係中,被掛靠人和掛靠人是其內部關係,在其外部關係中,掛靠車輛是以被掛靠人名義從事的營運活動,掛靠人支配車輛並享有車輛運行利益,被掛靠人同意且放任掛靠人以其名義進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險的民事活動,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傷亡被掛靠人與掛靠人二者均構成違約責任,所以被掛靠人西鄉縣汽車運輸公司應當對掛靠人韓小建應負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對原告韓富貴、曹桂蘭主張其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請求,因二原告與死者韓貴袁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故對其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因本案原告起訴的是客運合同糾紛系違約之訴並非侵權之訴,故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亦不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確認韓秀英、韓雪雪、韓萬永、蒲義芝的經濟損失為:韓貴袁死亡補償金41040元、喪葬費7321.5元、被扶養人蒲義芝生活費5214元、被扶養人韓雪雪生活費3792元、被扶養人韓萬永生活費5688元,合計63055.5元,由韓小建賠償。由西鄉縣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限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付清。二、駁回韓秀英、韓雪雪、韓萬永、韓富貴、曹桂蘭、蒲義芝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韓秀英、韓富貴、曹桂蘭不服本判決,以應該由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韓富貴、曹桂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由提出上訴,本案經漢中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以韓貴袁系男到女家為由而要求賠償韓富貴、曹桂蘭扶養費及酌情賠償上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主張不予支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競合,以及選擇違約之訴後的歸責原則、岳父、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等。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的產生,各項民事責任相互發生衝突的現象。民事責任競合的根本原因在於民事法律規範競合,即因同一民事行為被數個民事法律規範調整而產生。一旦當事人發生爭議時,民法上的民事責任競合,就表現為民事請求權的競合。侵權民事責任與違約民事責任競合是比較常見一種競合形式,即一個侵權行為,既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又產生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兩類基本的民事責任,兩者共同之處顯而易見,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都具有明確的補償性,同時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在主要構成要件上二者也基本相同。但應當看到,二者在訴訟管轄、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發生之前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賠償範圍、舉證責任、時效、歸責原則、免責責任等方面差別較大。從本案情況出發,至少涉及三點不同:1、賠償範圍不同。侵權之訴中,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違約之訴中,損害賠償僅僅包括財產損失賠償,而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2、歸責原則不同。對侵權責任,法律上主要實行過錯原則,即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當事人有過錯才承擔法律責任。對違約責任,法律上主要實行無過錯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即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以過錯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條件,即便當事人沒有過錯,只要法定條件具備時,也要承擔責任,這在《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中就很明確。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合同法有關違約的一般性規定,其中並未將過錯列入違約的構成要件中。3、訴訟時效在一定情況下不同。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到法定期間屆滿,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即行喪失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第(2)項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根據《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違約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的期間一般為2年。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這條規定,並結合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可以認定我國處理競合採取的是有限選擇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一個請求,一旦敗訴後不得以另一請求再訴。因此,當事人選擇何種請求對自己更為有利,就顯得十分重要。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如何選擇,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侵權之訴儘管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人身損害賠償的時效只有1年,況且,受害人還要就過錯問題承擔舉證責任。如選擇違約之訴,儘管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卻能保住勝訴權,並且受害人無須就過錯問題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當事人選擇了違約之訴,就應從這一角度認定事實裁決案件。

關於無過錯的被告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問題。《合同法》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該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從前面分析中,我們已經知道,客運合同違約行為的歸責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案承運人未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且其無合同法第302條規定的免責情形,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本案還涉及到岳父、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賠償的問題。因韓貴袁與韓秀英結婚(男到女家),韓貴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後,其岳父、母韓富貴、曹桂蘭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就此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死者與岳父、母共同生活長達十幾年之久,已形成了扶養人與被扶養人的事實關係,被告理應賠償死者岳父、母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第二種意見認為,死者雖與岳父、母共同生活長達十幾年之久,但是死者韓貴袁對岳父、母的生活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且只規定了子女、養子女及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對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外,並未規定女婿對岳父、母有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因此本案受害人岳父母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請求不能支持。本人贊同第二種意見。

綜上所述,本案客運合同承運人韓小建未按約定將乘客韓貴袁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儘管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