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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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能源管理合同3篇

乙方:

第一部分 商業條款

1.總則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項目名稱: )項目節能服務一事,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節能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2.項目的名稱、內容和目的

2.1項目名稱: (以下簡稱“項目”)。

2.2項目內容: 。

2.3項目目的:通過項目的實施,達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與期限、項目的驗收

3.1本合同以雙方籤之日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後,乙方開始項目的設計、設備的採購、安裝及調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期為30 天。

3.2節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為甲方出具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為 個月。

合同有效期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滿為止。

3.3項目安裝完畢後 內,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檢查安裝情況;安裝檢查合格後,試運行 小時,試運行期間可對設備進行調試。試運行結束後無異常發生,則甲方應簽署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項目的年節能效益約為人民幣 元 (小寫: 萬元)(以每月實際節電效益為準)

4.2 節電率的計算方法

乙方在進行節電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電錶,協助乙方在所有要進行節電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調系統迴路中具體設備前安裝到位,並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計算某具體設備(a1)的節電率:a1設備平均節電率(%)sa1﹦(q前a1-q後a1)÷q前a1

其中:q前a1=節電改造前24小時的目標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

q後a1=節電改造後24小時的目標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

完成節電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和完成節電改造工程後的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數據由雙方有關人員共同抄表並簽名確認,連同計算出a1設備平均節電率。依此類推,測出中央空調系統中其它設備a2、a3、a4等的平均節電率sa2、sa3、sa4等。統計完後由雙方簽章生效並作為本協議之附件b。

4.3 節電效益的計算方法

以自然月為單位,對通過節電改造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以下方法計算:

以設備a1為例,

當月設備a1節電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節電率sa1)

ma1抄表=節電改造後當月的中央空調系統中設備a1電費(電度表當月實抄的用電數量)。

sa1為設備a1的節電率

當月中央空調系統節電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雙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為五年,節電改造後按本協議本項第3、第4條的計算方法計出甲方所節省的總電費,並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進行分配:

乙方當月應分配金額(元)=當月節電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應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後,每個月後三天內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數額為4.2中規定的乙方應分享的數額,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屆滿。如果甲方延遲付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所欠到期款項的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4.6 該項目由乙方投入設備,但簽訂本合同後甲方需向乙方交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作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兩年後,此押金由乙方無條件退還給甲方。

4.7 在本合同規定的效益分享期內,電價按同期供電部門價格計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測量數據不正確而導致用以計算節能量的基線未能反映真實情況時,乙方有權對計算節能量的基線作出調整;節能量的測量應在設備級(而非工廠級)層面上進行。

5.甲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甲方還應:

5.l 對乙方提交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在七日之內予以書面核准。

5.2在本廠區接受附件a所列設備和相關材料、配件,在安裝前甲方應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費、妥善保管。

5.3為乙方實施和管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提供必要的協助。

5.4 按3.3條款驗收項目,及時提供確認安裝完成和試運行正常的驗收文件。

5.5根據設備製造商提供的設備操作規程和保養要求或乙方的書面要求,對設備進行操作,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5.6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設備運行作出記錄,並根據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記錄。

5.7 若發現本項目安裝的設備出現故障,有義務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乙方維護、檢測、修理項目設施和設備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觸與本項目有關的甲方設施和設備。

5.9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附件a所列設備發生損壞、丟失,則甲方應在得知此情況後一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監管。

6.乙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乙方還應:

6.l 負責項目融資,對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書面形式列出、乙方認可的設備進行設計、採購、安裝與調試,按期完成施工。

驗收合格後,將項目移交甲方運行。

開工前七日內,將設計、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確認。

6.2 確保設計、供貨和安裝達到附件a規定的要求。

6.3 根據國家有關施工管理條例和與項目相對應的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完成設備的安裝和調試。

6.4 對甲方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該項培訓應不少於五個小時,以使他們能夠正確地操作和維護設備。

6.5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承擔項目移交甲方運行前的一切風險損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盡到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引起的損失。

6.6 設備所有權移交甲方時,乙方應將該項目的全部設計資料交給甲方。

6.7 定期派人檢查項目的運行情況。

7.所有權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項之前,項目(包括設備和設施,下同)的所有權屬於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後一個月內,按規定付清乙方應得全部款項之後,才有權取得項目的所有權。

7.3在本合同生效後的十二個月內,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條規定的付款方式以相當於乙方分享總效益的價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後剩餘效益的折現價格)提前購買設備的所有權。在乙方收到全部價款之後,項目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7.4項目的所有權由乙方移交給甲方時,應同時移交項目的技術資料。

7.5 甲方違約(如拖延應付款且到本合同終止時仍未付清應付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時,乙方仍享有項目所有權,直到此種違約狀況消除七天後,項目所有權才歸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支付終止費和賠償乙方的其他損失(如有),終止費按下面公式計算:

終止費=(乙方按合同規定應分享的全部款額-終止前己分享的款額)×30%

乙方的其他損失為乙方在項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質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潤,該損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為限。

8.2 由於甲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而對設備進行實質改動或拆除,影響了本項目的正常運行和節能效益,乙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應支付乙方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應分享款項,且在此情形下項目仍歸乙方所有。

9.違約責任

9.1 甲方違約:

9.1.1在本合同生效後、項目移交甲方運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則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效益總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乙方為此項目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如設備購置費、運費、安裝費、設計費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後七天內未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則應每日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後超過兩個月未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則乙方有權收回此項節電工程的所有節電設備,並同時享有追究甲方其它違約責任的權利。

9.1.4 甲方違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義務,則乙方有權選擇單獨或合併採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i)按甲方實際違約的天數順延項目的安裝調試期;

ii)延長分享節能效益的時間,直至乙方的損失得全部彌補;

iii)在保持節能效益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縮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應付款數額;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賠償全部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的直接損失、項目利潤、律師費用和項目相關的其它費用。

9.1.5 因甲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節能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造成項目中斷和停止,則如果此種違約若在三十日內得以糾正,且乙方因甲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得以補償,則不視為甲方違約。

9.2 乙方違約:

9.2.1 設備安裝完畢三個月後仍不能正常運行。

9.2.2 甲方在設備運行工況與項目驗收相同的條件下可隨時複驗節電率,如果複驗節電率低於附件b中相應節電率並超過10%範圍,則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雙方共同參與節電率複驗,如果經雙方確認節電率的確低於附件b中相應節電率並超過10%範圍,則視為乙方違約。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規定,則甲方有權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0.違約補救

10.1 甲方違約的補救:如果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直接進入司法解決程序,收回應得和受損失的款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和項目其他相關費用。

乙方在事先書面通知甲方的情況下,有權進入甲方生產場地拆除設備,在不損害甲方權益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違約的補救:如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直接進入司法解決程序,收回受損失的款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和項目其他相關費用。

10.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當事人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

11.乙方的服務標準

乙方應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工作,客觀實際地測量節能效果和計算節能效益。對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給予認真考慮,與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員及其合理化建議,愛護甲方的設備和其它財產,在甲方的場地從事項目的安裝運行工作時,遵守甲方工作場地的有關規章制度。

12.項目設備的改進、改動、拆除和損壞等風險

12.1 設備的改進。在乙方不降低服務標準的前提下,為了改善項目設備的運行狀況或提高經濟效益,經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有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隨時改進項目設備或修改有關程序。甲方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乙方的改進意見。

12.2 設備的改動。任何一方如需對設備進行改動,需徵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方可進行。

12.3 設備的拆除。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拆除項目設備或者進行實質性改動。如果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而拆除設備或進行實質性改動,乙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無條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全部款項。

上述設備的改進、改動和拆除完成後,雙方應於當日簽署書面文件予以認可,此種認可視為對方的接受。

12.4設備的損壞或丟失。本合同開始履行後,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如果甲方不能證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員所致,則應由甲方承擔責任。如果受損壞或丟失的設備已投了保險,甲方應聘請乙方利用保險賠付修理、更換、補充被損壞(或丟失)的設備。如果在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甲方得到的保險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換或補充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或者由於受損壞(或丟失)的設備未投保,則應由甲方承擔修理、更換或補充設備的費用。

12.5 設備的意外損壞。由於意外事件導致設備損壞,如果甲方不能證明自己採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則應承擔修理或更換的費用。如果甲方能夠證明自己採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則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12.6 如果因為發生本章規定的情況而影響項目的正常運行,停止運行超過十日,雙方同意:該時間從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況的影響而縮短。

13.對設備的大規模改造

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對設備進行大規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提高節能效率而欲對設備進行改造,甲、乙雙方應事先達成書面一致意見,並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之後,方可開始施工。

14.設備的停止運行/關閉

14.l停止運行或關閉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設備,甲方應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緊急情況下,甲方應及時和儘可能地向乙方通報情況。任何停止或關閉行為都不能減輕或影響甲方的付款義務。

14.2如果因甲方關閉或停止設備運行而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全部款項。

15.甲方自有設備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與項目相關的自有設備能夠完全正常運行。如果因為甲方自有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到項目的正常運行,導致節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並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項。

15.2如果甲方欲對自有設備進行更改或對生產計劃進行調整,可能對項目的節能量造成影響時,甲方應至少提前七天書面通知乙方,説明這些變化可能對項目節能量產生的影響。當這些改變致使節能量下降時,甲方應承擔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否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第8.1條的規定向乙方承擔責任。

15.3如果甲方對項目相關的設備進行檢修,影響了項目的正常運行,導致節能量減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項。

15.4如果甲方對與本項目相關的設備進行大修,影響了項目的正常運行或停止運行,大修期超過30天,改造期間不分成,但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認可延長相同時間,以彌補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6.1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才能生效。

16.2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應根據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確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責任。

16.3 由於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導致項目無法進展或與本項目實施前相比根本不能達到節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後籤之後滿九十天未實際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被關閉或撤銷、停產或停業、轉產或與其它單位合併或分立,則本合同對發生此種變化後的甲方或其繼承者仍然有效。發生此種情況時,甲方應事先告知有關當事方,並將此條件列入新的實體之中。如果當事方不能接受此種條件,則由甲方應在此變化發生前,按本合同規定購買本項目。乙方也可自行決定拆除所裝設備。

如果甲方發生破產而導致本合同終止,項目及甲方為乙方所提供的擔保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範圍。

17.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轉讓

17.1 甲方在轉讓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之前,應徵得乙方同意,在未徵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無權以任何形式、在實質上轉讓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將本合同及所有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所屬的分公司或有關聯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將本合同中所有權屬於自己的設備作為擔保,用於節能服務項目期間的擔保。

18.税、費

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款項,乙方出具普通商業發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關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20.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結果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本合同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應繼續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節能系統設計方案

附件b:節能效益的計算及確認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間規定不一致時,以規定詳細的為準。

21.3 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應遵守行業慣例。

21.4甲、乙雙方用電報、電傳、電話、傳真發送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過特快專遞通知對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稱的“一方”及“一方當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雙方”或“雙方當事人”則是統稱甲、乙雙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採取預防措施的客觀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1.6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三份。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於x年x月x日在xx簽訂。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籤:

授權代表籤: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行:

 開户行:

賬 號:

  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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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書(範本格式)

建設經營移交(bot)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

特許權協議書 中國內蒙古烏蘭察布市

甲方: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 乙方:內蒙古興託重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鑑於:

一、甲方為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採用bot方式建設煤炭運輸專用高速公路的批覆》(內政發[XX]113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紀要的通知》(內交發[XX]770號)等文件的精神,經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授權與乙方簽署本協議;

二、乙方為依法設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經營管理和維護;

三、為了確保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部門給予乙方的權利,保證項目投資主體及乙方全體股東的權益,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協議所規定的特許權。

因此,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決定以“bot”模式建設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本特許權合同書: 第一章 特許權的內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條 特許權的內容

1.1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該公路項目的批覆,甲方特許乙方獨佔排他享有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以下簡稱“託縣至興和公路”)特許權,該權利在整個授權期內有效。 甲方鄭重保證: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協議中乙方享有之託縣至興和公路的特許權。並將確保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其他權利和優先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和妨礙。

特許權主要包括以下權利: (1)建設管理權;

(2)運營管理權和車輛通行收費權;

(3)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權、經營管理權。

1.2甲方特許乙方享有獨立、排他的託縣至興和公路特許權,甲方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在授權期間內是專屬於乙方的。甲方確保特許權的任何部分在授權期間內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許乙方享有託縣至興和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區的開發建設經營權。含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同期。 1.4特許權的補充規定

1.4.1託縣至興和公路收費站地址應當根據自治區政府的批准設立。

1.4.2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內政[XX]45號),特許經營新建公路經竣工驗收後,達到收費的必要條件方可收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有關部門批准文件執行。 1.4.3公路建設和經營期限內,乙方享有國家、自治區有關公路建設和開發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相關優惠政策,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沿線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

1.4.4乙方有權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地區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項目合理的經營成本等因素的變動情況,擬定公路收費價格調整方案,經報自治區政府批准後執行。乙方應當依法經營,照章納税。 第二條特許權的方式

2.1該特許權以bot(建設、運營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條特許權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許權期限(以下簡稱“特許期”)始於本協議締結之日,於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費經營期限為30年(不含建設期)。 3.2上述收費經營期限指託縣至興和公路,從托克托經和林縣、涼城縣、察哈爾右翼前旗,至興和縣公路項目(以下稱該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的收費經營期限。

3.3鑑於重載高速公路維護任務重、費用高,為保證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給予乙方投資建設的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30年收費經營權。

3.4服務區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期限相同。

3.5經雙方書面同意,並符合國家現行和日後頒佈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自治區交通廳批准,特許期限可以延長。

3.6在特許期內,如因本協議規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實施或繼續實施項目建設、運營、移交的,特許期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與不可抗力持續的時間相同。 第四條乙方享有特許權的先決條件

4.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參照bot模式投資建設託縣至興和公路的文件。 4.2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和交通廳對託縣至興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

4.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託縣至興和公路建設用地取得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關於內蒙古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的意見。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關於託縣至興和公路工程投融資計劃以及銀行貸款承諾書。 第五條特許權的轉讓、擔保、出租 5.1轉讓

5.1.1乙方依據本協議享有的投資建設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乙方股東或投資聯合體調整和變化需報甲方備案,但新的股東或投資聯合體必須承認本協議並按本協議承擔相應的義務。具體項目由乙方依據本協議專門成立的項目公司實施投資建設。

5.1.2乙方根據本協議享有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經營權可以轉讓,但是必須具有以下先決條件:

乙方事先將轉讓的內容、方式及受讓人的概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同時向甲方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並同時在此期間出具同意與否的書面意見。

乙方已經獲得受讓方的同意,取得受讓方承諾嚴格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的書面文件,並將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給甲方。

5.1.3乙方與受讓方簽署的轉讓合同中,受讓方對乙方承擔的義務,不得少於本協議中所規定的乙方義務。 5.2擔保

5.2.1乙方有權將其依據本協議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費權以及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經營權進行擔保。

5.2.2乙方用上述權利進行擔保的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權將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權進行出租。 5.3.2上述設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4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擔保、出租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特許權,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章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第六條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礎設施和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認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依照我國法律得到體現。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甲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在整個特許期內,對乙方享有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設施及其他資產不進行徵用、充公、收歸國有。

6.3在特許期內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佔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構築、設置構築物、管線,增設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線公路兩側經營性網點、房屋開發,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設施和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各種宣傳、廣告設施,必須徵的乙方同意後,甲方方可辦理路政審批許可證手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與賠償。

6.4特許權期限屆滿後,甲方無償收回託縣至興和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務設施所有權。公路設施所有權移交給甲方的日期為特許權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 第七條 設施的轉讓、抵押、出租

7.1在特許期內,公路基礎設施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擔保,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7.2乙方有權對公路沿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進行轉讓、抵押,但是必須事先告知受讓人或抵押權人,甲方在特許權期限屆滿後有權無償收回上述設施。 7.3乙方對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有權進行出租。

7.4乙方違反本協議進行轉讓、抵押、出租公路基礎設施的,甲方有權予以制止,並提前收回設施所有權,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條 工程的建設施工 8.1建設施工的一般性規定

8.1.1本協議項下工程的正式名稱為:託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工程。該工程的組成詳

見本協議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及其附件。該項目沿線屬平原微丘地貌,地勢起伏不大,根據現有公路技術狀況、發展環境、預測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議推薦方案: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寬度26米的標準投資建設。

8.1.2乙方對《施工圖設計》中列舉的項目,執行項目自建總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設方式。乙方應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進行設計、施工。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佈的有關設計、施工規範。經甲乙雙方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認為確需更改原設計,必須經過原設計單位的同意,並修訂出圖紙及説明,由此發生的工程費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負擔。

8.1.3乙方同時負有託縣至興和公路項目的建設前期工作,包括設計、施工、質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設期間的相應義務。 8.2工程交、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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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業條款

1.總則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項目名稱: )項目節能服務一事,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節能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2.項目的名稱、內容和目的

2.1項目名稱: (以下簡稱“項目”)。

2.2項目內容: 。

2.3項目目的:通過項目的實施,達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與期限、項目的驗收

3.1本合同以雙方籤之日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後,乙方開始項目的設計、設備的採購、安裝及調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期為30 天。

3.2節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為甲方出具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為 個月。

合同有效期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滿為止。

3.3項目安裝完畢後 內,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檢查安裝情況;安裝檢查合格後,試運行 小時,試運行期間可對設備進行調試。試運行結束後無異常發生,則甲方應簽署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項目的年節能效益約為人民幣 元 (小寫: 萬元)(以每月實際節電效益為準)

4.2 節電率的計算方法

乙方在進行節電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電錶,協助乙方在所有要進行節電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調系統迴路中具體設備前安裝到位,並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計算某具體設備(a1)的節電率:a1設備平均節電率(%)sa1=(q前a1-q後a1)÷q前a1

其中:q前a1=節電改造前24小時的目標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

q後a1=節電改造後24小時的目標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

完成節電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和完成節電改造工程後的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數據由雙方有關人員共同抄表並簽名確認,連同計算出a1設備平均節電率。依此類推,測出中央空調系統中其它設備a2、a3、a4等的平均節電率sa2、sa3、sa4等。統計完後由雙方簽章生效並作為本協議之附件b。

4.3 節電效益的計算方法

以自然月為單位,對通過節電改造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以下方法計算:

以設備a1為例,

當月設備a1節電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節電率sa1)

ma1抄表=節電改造後當月的中央空調系統中設備a1電費(電度表當月實抄的用電數量)。

sa1為設備a1的節電率

當月中央空調系統節電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雙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為五年,節電改造後按本協議本項第3、第4條的計算方法計出甲方所節省的總電費,並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進行分配:

乙方當月應分配金額(元)=當月節電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應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後,每個月後三天內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數額為4.2中規定的乙方應分享的數額,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屆滿。如果甲方延遲付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所欠到期款項的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4.6 該項目由乙方投入設備,但簽訂本合同後甲方需向乙方交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作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兩年後,此押金由乙方無條件退還給甲方。

4.7 在本合同規定的效益分享期內,電價按同期供電部門價格計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測量數據不正確而導致用以計算節能量的基線未能反映真實情況時,乙方有權對計算節能量的基線作出調整;節能量的測量應在設備級(而非工廠級)層面上進行。

5.甲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甲方還應:

5.l 對乙方提交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在七日之內予以書面核准。

5.2在本廠區接受附件a所列設備和相關材料、配件,在安裝前甲方應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費、妥善保管。

5.3為乙方實施和管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提供必要的協助。

5.4 按3.3條款驗收項目,及時提供確認安裝完成和試運行正常的驗收文件。

5.5根據設備製造商提供的設備操作規程和保養要求或乙方的書面要求,對設備進行操作,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5.6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設備運行作出記錄,並根據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記錄。

5.7 若發現本項目安裝的設備出現故障,有義務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乙方維護、檢測、修理項目設施和設備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觸與本項目有關的甲方設施和設備。

5.9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附件a所列設備發生損壞、丟失,則甲方應在得知此情況後一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監管。

6.乙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乙方還應:

6.l 負責項目融資,對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書面形式列出、乙方認可的設備進行設計、採購、安裝與調試,按期完成施工。

驗收合格後,將項目移交甲方運行。

開工前七日內,將設計、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確認。

6.2 確保設計、供貨和安裝達到附件a規定的要求。

6.3 根據國家有關施工管理條例和與項目相對應的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完成設備的安裝和調試。

6.4 對甲方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該項培訓應不少於五個小時,以使他們能夠正確地操作和維護設備。

6.5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承擔項目移交甲方運行前的一切風險損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盡到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引起的損失。

6.6 設備所有權移交甲方時,乙方應將該項目的全部設計資料交給甲方。

6.7 定期派人檢查項目的運行情況。

7.所有權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項之前,項目(包括設備和設施,下同)的所有權屬於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後一個月內,按規定付清乙方應得全部款項之後,才有權取得項目的所有權。

7.3在本合同生效後的十二個月內,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條規定的付款方式以相當於乙方分享總效益的價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後剩餘效益的折現價格)提前購買設備的所有權。在乙方收到全部價款之後,項目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7.4項目的所有權由乙方移交給甲方時,應同時移交項目的技術資料。

7.5 甲方違約(如拖延應付款且到本合同終止時仍未付清應付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時,乙方仍享有項目所有權,直到此種違約狀況消除七天後,項目所有權才歸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支付終止費和賠償乙方的其他損失(如有),終止費按下面公式計算:

終止費=(乙方按合同規定應分享的全部款額-終止前己分享的款額)×30%

乙方的其他損失為乙方在項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質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潤,該損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為限。

8.2 由於甲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而對設備進行實質改動或拆除,影響了本項目的正常運行和節能效益,乙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應支付乙方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應分享款項,且在此情形下項目仍歸乙方所有。

9.違約責任

9.1 甲方違約:

9.1.1在本合同生效後、項目移交甲方運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則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效益總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乙方為此項目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如設備購置費、運費、安裝費、設計費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後七天內未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則應每日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後超過兩個月未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則乙方有權收回此項節電工程的所有節電設備,並同時享有追究甲方其它違約責任的權利。

9.1.4 甲方違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義務,則乙方有權選擇單獨或合併採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i)按甲方實際違約的天數順延項目的安裝調試期;

ii)延長分享節能效益的時間,直至乙方的損失得全部彌補;

iii)在保持節能效益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縮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應付款數額;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賠償全部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的直接損失、項目利潤、律師費用和項目相關的其它費用。

9.1.5 因甲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節能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造成項目中斷和停止,則如果此種違約若在三十日內得以糾正,且乙方因甲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得以補償,則不視為甲方違約。

9.2 乙方違約:

9.2.1 設備安裝完畢三個月後仍不能正常運行。

9.2.2 甲方在設備運行工況與項目驗收相同的條件下可隨時複驗節電率,如果複驗節電率低於附件b中相應節電率並超過10%範圍,則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雙方共同參與節電率複驗,如果經雙方確認節電率的確低於附件b中相應節電率並超過10%範圍,則視為乙方違約。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規定,則甲方有權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0.違約補救

10.1 甲方違約的補救:如果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直接進入司法解決程序,收回應得和受損失的款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和項目其他相關費用。

乙方在事先書面通知甲方的情況下,有權進入甲方生產場地拆除設備,在不損害甲方權益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違約的補救:如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直接進入司法解決程序,收回受損失的款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和項目其他相關費用。

10.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當事人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

11.乙方的服務標準

乙方應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工作,客觀實際地測量節能效果和計算節能效益。對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給予認真考慮,與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員及其合理化建議,愛護甲方的設備和其它財產,在甲方的場地從事項目的安裝運行工作時,遵守甲方工作場地的有關規章制度。

12.項目設備的改進、改動、拆除和損壞等風險

12.1 設備的改進。在乙方不降低服務標準的前提下,為了改善項目設備的運行狀況或提高經濟效益,經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有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隨時改進項目設備或修改有關程序。甲方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乙方的改進意見。

12.2 設備的改動。任何一方如需對設備進行改動,需徵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方可進行。

12.3 設備的拆除。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拆除項目設備或者進行實質性改動。如果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而拆除設備或進行實質性改動,乙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無條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全部款項。

上述設備的改進、改動和拆除完成後,雙方應於當日簽署書面文件予以認可,此種認可視為對方的接受。

12.4設備的損壞或丟失。本合同開始履行後,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如果甲方不能證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員所致,則應由甲方承擔責任。如果受損壞或丟失的設備已投了保險,甲方應聘請乙方利用保險賠付修理、更換、補充被損壞(或丟失)的設備。如果在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甲方得到的保險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換或補充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或者由於受損壞(或丟失)的設備未投保,則應由甲方承擔修理、更換或補充設備的費用。

12.5 設備的意外損壞。由於意外事件導致設備損壞,如果甲方不能證明自己採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則應承擔修理或更換的費用。如果甲方能夠證明自己採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則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12.6 如果因為發生本章規定的情況而影響項目的正常運行,停止運行超過十日,雙方同意:該時間從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況的影響而縮短。

13.對設備的大規模改造

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對設備進行大規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提高節能效率而欲對設備進行改造,甲、乙雙方應事先達成書面一致意見,並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之後,方可開始施工。

14.設備的停止運行/關閉

14.l停止運行或關閉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設備,甲方應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緊急情況下,甲方應及時和儘可能地向乙方通報情況。任何停止或關閉行為都不能減輕或影響甲方的付款義務。

14.2如果因甲方關閉或停止設備運行而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全部款項。

15.甲方自有設備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與項目相關的自有設備能夠完全正常運行。如果因為甲方自有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到項目的正常運行,導致節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並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項。

15.2如果甲方欲對自有設備進行更改或對生產計劃進行調整,可能對項目的節能量造成影響時,甲方應至少提前七天書面通知乙方,説明這些變化可能對項目節能量產生的影響。當這些改變致使節能量下降時,甲方應承擔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否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第8.1條的規定向乙方承擔責任。

15.3如果甲方對項目相關的設備進行檢修,影響了項目的正常運行,導致節能量減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項。

15.4如果甲方對與本項目相關的設備進行大修,影響了項目的正常運行或停止運行,大修期超過30天,改造期間不分成,但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認可延長相同時間,以彌補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6.1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才能生效。

16.2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應根據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確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責任。

16.3 由於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導致項目無法進展或與本項目實施前相比根本不能達到節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後籤之後滿九十天未實際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被關閉或撤銷、停產或停業、轉產或與其它單位合併或分立,則本合同對發生此種變化後的甲方或其繼承者仍然有效。發生此種情況時,甲方應事先告知有關當事方,並將此條件列入新的實體之中。如果當事方不能接受此種條件,則由甲方應在此變化發生前,按本合同規定購買本項目。乙方也可自行決定拆除所裝設備。

如果甲方發生破產而導致本合同終止,項目及甲方為乙方所提供的擔保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範圍。

17.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轉讓

17.1 甲方在轉讓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之前,應徵得乙方同意,在未徵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無權以任何形式、在實質上轉讓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將本合同及所有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所屬的分公司或有關聯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將本合同中所有權屬於自己的設備作為擔保,用於節能服務項目期間的擔保。

18.税、費

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款項,乙方出具普通商業發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關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20.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結果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本合同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應繼續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節能系統設計方案

附件b:節能效益的計算及確認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間規定不一致時,以規定詳細的為準。

21.3 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應遵守行業慣例。

21.4甲、乙雙方用電報、電傳、電話、傳真發送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過特快專遞通知對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稱的“一方”及“一方當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雙方”或“雙方當事人”則是統稱甲、乙雙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採取預防措施的客觀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1.6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三份。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於x年x月x日在xx簽訂。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籤:

授權代表籤:

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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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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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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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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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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