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因工傷賠償引糾紛

劉明(化名)系某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為使劉明得到實踐工作經驗,學校經信函與A有限責任公司取得了聯繫,該公司表示同意接收劉明到公司進行實踐操作。2019年1月,該公司與劉明簽訂了一份臨時勞動合同。6月14日,劉明在A公司車間進行車牀工作時不慎受傷,致使左手缺失。7月27日,A公司與劉明就工傷事宜以私了的方式,達成了賠償協議,約定A有限責任公司對劉明因工傷事故致殘所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假肢安裝及維護費、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二次手術所需的費用等予以一次性補償人民幣97000元,不得反悔。當即,劉明及其父親、所在學校的校長及帶隊老師、A有限責任公司的代表均在該協議上籤了字,當地法律服務所為該協議出具了見證書。此後,A公司即按協議向劉明給付了97000元的賠償款,劉明也離開A有限責任公司回當地老家。2019年8月24日,劉明向當地勞動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9月,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劉明所受的事故傷害為工傷。11月14日,A有限責任公司因對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事故認定決定書不服,提出行政複議。2019年1月4日,政府部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該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2019年5月劉明以協議違反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且由A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費用為由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實習生因工傷賠償引糾紛

2019年5月24日,當地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審理中,經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一、原、被告在履行2019年7月27日所籤協議書的基礎上,被告A有限責任公司自願於2019年7月17日前一次性補償原告劉明醫療費等費用合計人民幣63000元。二、就本起工傷事故,原告劉明放棄向被告A有限責任公司主張其他任何要求的權利。

依法維權職工受益

“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不能通過私了的方式來解決。”昆翔律師事務所的趙律師分析本案時認為,本案中的劉明(化名)在A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雖帶有實習性質,但由於劉明已與A有限責任公司簽定了勞動合同,且工作了一段時間,因此,劉明與A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成立,雙方之間已形成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有關勞動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本案中,劉明在工傷事故發生後,雖與用人單位A有限責任公司就工傷賠償事宜達成過協議,且已作了履行。但劉明回家後,認為A有限責任公司補償其工傷費用與實際賠償標準相差甚遠,遂按照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了工傷事故認定的申請,並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

按照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對照賠償標準,劉明認為其因工傷所造成的傷害費用遠遠大於與A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協議所補償的標準,作為劉明來講,對於具體工傷事故賠償的國家標準並不知曉,與A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達成的協議完全是在對有關國家規定並不知情,屬於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行為,而在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行為按照《民法通則》規定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此,A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以已達成工傷賠償協議且已實際履行為由進行抗辯。本案中,劉明對勞動爭議糾紛的處理選擇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法院在解決該勞動爭議時,切實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了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