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經紀的合同範本(精選4篇)

藝人經紀的合同範本 篇1

甲方:(經紀人)乙方:(模特兒)性別:性別:地址:地址: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藝人經紀的合同範本(精選4篇)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委託拍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廣告活動,甲方為乙方的經紀人。雙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條款簽訂經濟合同,並嚴格遵守。有關合約內容如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聘請甲方為經紀人,在合同期間由甲方全權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廣告、電影、錄音、錄象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以及與乙方公眾形象有關的活動。乙方為此支付甲方經紀費用。

二、合同期限

為期兩個月,自簽約後立即生效,開始期以簽約當天日期為準。

三、合同期內,甲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甲方應努力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宣傳乙方,儘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過強有力的宣傳運作獲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眾藝員形象。

2、甲方獨家擁有乙方之名稱、肖像及聲音的商業和非商業的公眾活動代理權,並擁有乙方錄製演唱之音樂製品(含錄音帶、CD、VCD、LD、MP3及其他由於科技發展而使用的新型載體之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等相關事項的代理權。

3、甲方有權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藝工作並作為乙方的委託代理人簽署有關演藝合同,但合同內容應徵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間,甲方對乙方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活動相關之活動擁有最終決定權,乙方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參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但是必須充分考慮到乙方的身心狀況和勞動強度,在乙方可以勝任的情況下,乙方應參加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

4、乙方從事商業性演藝或非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有關工作酬勞,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時,甲方應盡力協助追討,並承擔相應的損失比例,但不負責賠償。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場合演出或參加其他活動時,甲方有義務派出宣傳人員陪同前往,以保障宣傳效果。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與甲方取得聯繫。

四、合同期內,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根據甲方的安排進行演藝活動。

2、乙方有權參加與其本人有關的視頻拍攝、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事業有關的相關活動的企劃過程。如雙方無異議,經甲乙雙方商定確認,乙方必須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宣傳等內容積極參與工作,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為商業目的為甲方指定範圍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錄製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參加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演出、形象展示有關的照片,不得擅自實施整形手術(包括面部、身體、髮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錄音、錄象、拍攝專輯、製作MTV等活動中,資金應由甲方負責安排,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業等情況下發生的收入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如乙方的受贈、繼承、買賣有價證券、個人投資等。

6、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與乙方取得聯繫。

7、乙方有權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的領域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對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權按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勞動的權力、義務以及休息。如果因為演藝事業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點的,乙方有權進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應自尊、自重、自愛,在甲方的協助下慎重對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眾形象得到儘可能的維護和提高。乙方在向新聞媒體以及任何個人、機構公佈自身的隱私、立場、觀點時,應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聘請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擔任其演藝事業的經紀人。

11、乙方有權對自身的企劃、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議並與甲方協商解決。

12、乙方將承擔保密義務,確保任何與甲方合作的內部事務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對外公佈。

五、酬金、税費:

乙方從事商業或非商業演出活動及有關工作之酬勞(限於貨幣、實物等),應由甲方代為收取並支付相關個人所得税。乙方未經甲方允許不得私自收取活動酬金。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勞之情況時,乙方必須在收取酬金後一週內主動支付甲方總收入的60%作為違約賠償款,也包括乙方演藝事業運作費用和甲方的經紀人代理費。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繼續為乙方提供經紀服務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藝事業受到不應有的負面影響時,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變更時應採取書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適合從事演藝事業(身體、名譽等遭受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內,乙方如因意外使身體或外型受到傷害並影響其外在形象時,甲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則進行合作,一旦出現糾紛,應儘可能地協商解決,但是發展到只能用終止合同的辦法才能解決問題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誠實履行合同及違反合同條款時,視違約情節,按照下列條款單獨或並處:

1)延遲或停止違約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藝、宣傳等運作活動;將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繳付守約方;

2)罰款,罰款金額按照簽約以來歷年累計收入總額的300%計算,並繼續履行合同;

3)終止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人民幣50萬元整。

八、糾紛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以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年11月30日。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藝人經紀的合同範本 篇2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委託內容

1.1 乙方授權甲方獨家代理的事務為:作為歌手身份的演藝活動,包括現場舞台演唱,影視節目、廣播電台等非現場的演唱。且此事務活動為商業性的。該項授權是獨家的,具有排他性。乙方為甲方簽約歌手,凡涉及到任何商業活動、電視節目等以演唱形式進行的活動,都需告知公司。

1.2 甲方可以非獨家代理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 主持活動和電視節目

(2) 出演電影,電視劇,戲劇

(3) 所有已知和未知媒體上的廣告及商業宣傳,如:電視、報紙、電台、互聯網等

(4) 出席參加的各類商務及公關活動

(5) 涉及乙方的個人形象、肖像權、名譽權的一切事務活動

(6) 著作權,銷售權和演唱權方面:

(7) 其他一切可能會對甲乙雙方的權益和收益產生影響的商業活動、公益活動,以及會對甲乙雙方在公眾和媒體產生影響的一切事務

1.3 甲乙雙方所簽訂的本協議在第1.1條約定的範圍內是獨家的排他性協議,在涉及第1.2條事項及其它演藝活動方面為非獨家的。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允許,不得與除甲乙雙方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協議1.1項下所涉及任何範圍及內容進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處置相關權利、進行業務安排及與第三方達成任何協議。

1.4 在本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間,乙方創作完成的專輯或者單曲,包括作詞和作曲,則乙方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乙方可以自行製作成音樂製品並授權他方使用。由甲方投資製作的音樂作品,則由甲乙雙方討論分成。

第二條 代理區域

甲方代理的地域範圍包括中國境內和境外。

第三條 合作期限

3.1 甲方代理的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年。

3.2 代理期限屆滿前,如雙方均不提出拒絕續簽的通知,則本合同自動延續______________年。任何乙方拒絕續簽的,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發出書面通知。

3.3 代理期限屆滿前,在每一個合同年度內,甲方如果沒有完全履行第八條規定的義務,則該年度結束時,本協議自動終止,除非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合同繼續。若甲方完整履行相關義務或取得乙方諒解,則合同自動延續,每次延續時間為一年。至___年合作期限結束止。

第四條 收益和分配

4.1 甲乙雙方的收益是指:甲乙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所進行的各項合作和活動而產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於不退預付款、利潤分成等。

4.2 所有收益由甲方代收;

4.3 甲方經紀的第1.1項範圍內獨家代理的事務,交通、運輸、通訊、法律服務、中介等費用由甲方自己負擔。不屬於乙方演藝合約收益的扣除事項。

4.3 甲方代理乙方事務成功與相關對方當事人簽署合同或協議並得以實際履行和支付,甲、乙雙方依據如下標準進行提成和分配:

A、演唱活動:第一年至第三年:甲方 %,乙方 %;第四年及以後:甲方 %,乙方 %。

B、其他項目活動:第一年至第三年:甲方 %,乙方 %;第四年及以後:甲方 %乙方 %。

4.4 上述收益的分配基數為税前,甲、乙雙方各自負擔税負,由甲方負責相應票據的簽發。

4.5 除以上收益分配之外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4.6 甲方代理的演藝活動同時包含獨家代理的演唱部分和非獨家代理的其他事項時,上述分配基數按照兩部分平均計算。

4.7 收益的數額依與第三方簽署的合同或協議確定,甲、乙雙方分配時均有權查閲與第三方的合約費用。

4.9 甲方在每次實際收到款項後5個工作日之內,將應付乙方金額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付給乙方。

第五條至今其它合作的項目

5 乙方按照甲方的安排,在第一個合同年度內參與甲方的 工作,進行 商演。每一場商演税後的報酬至少為人民幣_______元,甲乙雙方按照第4.3條進行分配。該項目的報酬不包含任何其他費用(交通費,律師費用等等)

第六條乙方經紀人和助理

6.1 乙方可以指定相應人員為自己的專屬助理或者化粧師,並自主安排助理或化粧師的全程陪伴。

6.2 乙方助理的工資由乙方負責。交通費、食宿費用等由甲方負責。且交通、食宿標準須同乙方一樣。交通工具優先使用飛機,特殊情況下可以為高速列車。住宿標準不低於三星級。

6.3 甲方可以指定相應人員為乙方的專屬經紀人。該經紀人不得同時為三人以上擔任經紀活動。否則,乙方有權拒絕。

6.4 甲方指定的經紀人被乙方認為不稱職時,乙方有權要求更換。

6.4 乙方經紀人的酬金及其在履行職務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

7.1 甲方有權在本協議1.1項下所規定的範圍內的所有業務合作方面全權獨立的進行有關安排、規劃和實施,並獲得相應收益;

7.2 甲方有權派專人負責對乙方進行整體形象策劃設計,對乙方不利於本協議實施整體目標的言行和習慣進行糾正和監督。

7.3 甲方有權在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主要義務前提下,解除合約。

7.4 甲方在代理乙方的委託事項過程中,因乙方過錯造成其損失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7.5 甲方有權對乙方事業發展定位、與所代理乙方事務有關的事項提出合理化指導與建議。

7.6 在獨家代理事項中,甲方有權根據有效的策劃方案對乙方進行包裝、宣傳,包括但不限於舉辦影迷會或歌友會、拍攝寫真集、拍攝宣傳照、媒體公關等。

第八條甲方義務

8.1 甲方應認真完成乙方的委託事項,按照合同第一條所規定的內容積極為乙方尋求機會,將有關信息及時向乙方彙報,併為乙方與相關對方當事人簽署合同或協議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

8.2 甲方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乙方利益。

8.3 甲方代理乙方事務,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甲方應盡最大的可能保護乙方的隱私,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漏乙方住址、電話、收入、興趣愛好、婚姻狀況等私人信息。

8.4 甲方應事先對相關的演出、代言資料進行核實,確保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乙方的合法利益。乙方在履行甲方獨家經紀代理的演出活動時,甲方應保障其演出活動的人身財產安全,並提供相應的安保防護措施,因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則有甲方負責所有的醫療費用。

8.5 為實現甲方獨家代理的演唱經紀目的,甲方保證給乙方提供如下的宣傳項目:

上這些內容不包括乙方自己或通過他方接洽的活動或宣傳機會;

8.7 在未與乙方協商溝通的情況下甲方為乙方代理的商演主持費用不能低於税後___萬元(不包含飛機票等任何其他與工作有關的開銷),乙方唱歌的演出費用不能低於税後___萬元(不包含飛機票等任何其他與工作有關的開銷)。

8.8 所有演出活動的伴舞、道具開銷由甲方負責安排。

8.9 在所有的經甲方代理的活動中,甲方應保證乙方均不負擔飛機票等任何其他與工作有關的開銷,包括乙方助理人員和乙方同樣標準的費用支出。

第九條乙方的義務

9.1 乙方應對甲方的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應甲方的要求。

9.2 乙方應嚴格實施甲方經過乙方的同意代理或代表乙方簽訂的合約。

9.3 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1.1條的演唱獨家排他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同第三方私自進行本合同1.1條規定範圍內的任何形式上的合作。

9.4 乙方應當在甲方為實施本協議所需時,向甲方提供真實和充分的個人資訊披露,並服從甲方對本人在言行方面的監督和指正。

9.5 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保密條款,保護甲方的商業祕密。

9.6 乙方應在可能面對媒體和公眾的任何場合下,注意自身的儀表、言行和禮儀,樹立和維護本人和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損害甲方聲譽。

9.7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委託期限內與甲方非獨家代理方面介紹的相關當事人進行私下籤約,否則甲方有權利按照合同第四條約定享受收益。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

1.1 乙方可以將本合同第1.2條規定的委託事項委託其他第三方。(關於本條範圍內的活動如果第三方代理和甲方代理有衝突,則按照通知的時間先後順序確定。當乙方受到第三方活動的通知,應該第一時間告知甲方。

1.2 在代理過程中,因甲方過錯致使乙方和其他各方受到損害,乙方及其他各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1.3 甲方提供的歌曲或mv,或者任何一個演出及非演出項目,如果乙方認為對自己的形象、身份、人身安全有危害,乙方有權拒絕。

1.4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安排的與多於兩個人共同擔任同台主唱的商演。

1.5 鑑於乙方與湖南省歌舞團的相關人員的師徒關係,乙方有權在空閒檔期內隨前述單位出演,甲方不會干涉。

1.6 為保證乙方適當的履行甲方經紀的涉及第1.1條規定事務,乙方須單獨持有一份甲方與第三方簽署的合約或協議,且為同樣的文本。甲方不得隱瞞。

1.7 乙方如有需要,可以自行僱傭律師。

第十一條保密責任

11.1甲乙雙方應對本協議所涉及的任何內容、以及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相關的一切法律、商業、合作義務的所有資訊保密,未經對方允許不得向雙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披露。11.2保密期應為:自合同生效之日到合同正式解除以後___________年。

第十二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

12.1 經甲、乙雙方協議本合同可以變更、解除。

12.2 甲方在每一個合同年度內沒有完全履行第8.5、8.6條約定的所有事項,則本合同在該合同年度結束時自動終止。

12.3 如果甲方沒有尊重第8.2、8.4、8.7條的重要的事項 , 那麼乙方有權利通知甲方合同解除。

12.4 甲方未盡代理義務,損害乙方的商業利益,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賠償該事項的預期利益。

12.5 乙方沒有履行甲方代理的相關活動事務,造成了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賠償相當於完成該項目所獲得的收益損失。

12.6 甲乙任何一方非因客觀過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須支付人民幣 萬元作為違約金。

12.7 遇有不可抗力使合同約定事務無法履行的,甲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轉讓

13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將本合同約定事項轉讓給第三方。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四條爭議的處理

14.1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14.2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協議與效力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雙方已正式授權其代表於本協議文首註明的日期及地點簽署。

本協議甲方蓋章和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藝人經紀的合同範本 篇3

本合約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訂立。

甲方: 公司

合作聯繫人: 職務:

乙方: (下稱:“藝人”)法定住所:

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則,就遊戲範圍內乙方將經紀合約全約籤給甲方,具體協議如下,以下內容全部僅限於遊戲領域:

1、定義及詮釋:

1.1在本合約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

“預付”指公司根據本合約的第8條付款給藝人,和/或公司給藝人的任何進一步的預付。

“合約”指本合約與任何及所有附加在本合約或因加入本合約的附件、附表。

“佣金”指按本合約的第7條所指示的總收入的百分比。

“聘用合約”指任何關於藝人於世界各地的服務,或藝人提供服務的產品的合約。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指天災,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水災、地震、暴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以及在公司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意外事件。

“總收入”指按照所有有關藝人的任何聘用合約,直接或間接支付給藝人的或其他代表人、或藝人的經理人或任何藝人的委託人或代表或在世界各地與藝人有聯繫的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於薪金、收入和來自錄音的合約、唱歌、音樂創作和/或填寫歌曲的任何預付、表演或服務費、現場表演的演唱會費用、紅利分享或其他的酬金及/或任何藝人服務所賺到的其他任何的金錢。

“最初期限”指由年月日開始直到 年月日的連續 年期限。

“管理服務”指公司就以下事項的輔導和指示:

(1)藝人的聘用;

(2)文學、戲劇音樂的選材

(3)公共關係和廣告的安排

(4)預訂及舞台表演代理的選擇

(5)藝人的服裝及形象包裝

(6)藝人才華的發展及演出

“選擇期限”最初期限結束後的最多三個月。

“專業的名字”指在合約期限裏(藝人的名字)或其他公司適合的名字。

“服務”指任何及所有藝人有關於娛樂行業提供的服務。

“期限”指最初期限與選擇期限(如行使有關的選擇權)及其根據本合約的第3.1及14.1條款,選擇時期可以在任何時候延長。

“地域”指整個世界。

1.2 凡所述條款及分條,均指本合約的條款及分條;凡屬於單數的文字,其含義包含複數,反之亦然;凡屬於人士的文字,其含義包含法人團體及合夥;凡所述任何性別,其含義包含各種性別;凡所述任何合約或其他文書,應當包括經不時修改或代替的該合約或其他文書。

1.3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藝人在履行本合約的職責時,時間將是要素。

2、委託

2.1基於公司在本合約作出的承諾,藝人不可撤銷地委託公司在合約期限內或之後在全世界範圍內:

2.1.1作為藝人唯一及獨家代理,代表藝人商議、訂立及簽訂聘用合約;

2.1.2 代表藝人在所有行業的分別執行所有的個人代表的任務。

2.2 藝人不可撤回地賦予公示唯一及專有的權利;有權在期限內代表藝人收集及接受所有有關聘用合約的總收入及在合約期限之後,由公司於合約期限內替藝人商議的聘用合約的總收入。

2.3 藝人同意不會自行商議聘用合約,並將所有興趣或詢問提交公司處理。

2.4 藝人承諾向公司即時彙報就聘用合約已接收及將接收的所有款項。

2.5 公司將有權代表藝人以任何行為和採取任何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藝人的名義及/或公司的名義執行法律行為以及聘用合約內任何的條文或收取任何虧欠的數目或保護任何權利。

2.6 藝人承諾就有關本合約所授予公司的權利,應按公司的需要作任何及所有的事情及簽訂任何及所有的文件及履行任何及所有行為和文件裏所指的職責。

2.7 公司有權就為提供的服務及有關產品及推廣項目的銷售和發行使用藝人公眾名譽的名字及藝人的相片或肖像。

3、選擇

3.1 基於公司在本合約所載的擔保,藝人不可撤回地授予公司唯一及專有的選擇權:有關期限終結前以書面通知的方式,以選擇時期(後稱“選擇”)延長最初期限。公司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行使選擇權。

3.2 如公司在到期當日或之前未能行使該選擇權,本合約的效力及力量將維持不變,直到公司獲收藝人簽署的書面通知書要求公司行使該選擇權。公司於接收該通知書後,將有45天行使該選擇權。

4、公司擔保

受限於藝人履行及遵守所有本合約所載的藝人責任及承諾,公司擔保以下事項:

4.1在整個合約期限內,以藝人的合法權益為依據,為藝人提供管理服務及以合理的努力代表藝人訂立聘用合約及提高收入。

4.2 於正常的工作時間在合理的時間及地方,就本合約所涉服務作為藝人的經理及顧問。

4.3 在藝人同意下委任任何公司為必須得代理,幫助藝人進一步發展其事業及以支出形式繳付所有該代理人的佣金及費用。

5、藝人擔保

作為公司簽訂本合約的一大重要前提因素,藝人承擔、保證同意以下事項:

5.1 藝人年滿十八(18)週歲。

5.2 藝人自願簽訂本合約及授予公司本合約所載的權利;藝人並無任何資格限制或禁止或妨礙藝人履行及遵守本合約所載之責任。

5.3 藝人不應當且不會訂立任何有可能與本合約衝突的合約。

5.4 在未獲得公司的書面同意之下,藝人不得自行或代表公司招致任何責任、支出及費用。

5.5 在未獲得公司的書面同意之下,藝人不得向公眾透露或公開任何有關公司商業或者本合約條文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料。而藝人須承諾對上述資料的絕對保密。

5.6 在未獲得公司的同意之下,藝人不得在遊戲,綜藝領域內進行宣傳服務,或參與任何訪問或宣傳。

5.7 在本合約期限內藝人在遊戲,綜藝領域內不能根據任何非由公司商議的聘用合約,提供任何服務。

5.8 藝人應盡力以藝人的所有能力及技巧,以專業、準時、熟練的方式,及願意與他人合作的方式,根據聘用合約提供所有服務。

5.9 藝人須在任何時間留意並保持其個人的儀表及化粧等對外形象的良好狀態。

5.10 藝人將在整個期限內在任何時候採取所有實際的步驟保障及維持其健康及遵守對公司的承保的有關要求,以便公司可按基本的保費一般的條文及條件以及因藝人未能執行服務而招致的損失進行投保。

5.11 藝人將向公司透露並提供所有任何有關藝人服務而先前已訂的合約及安排。

5.12 藝人將不做任何可能損害或影響公司名譽的或可能阻礙限制或干擾成功地利用服務的事情。

5.13 藝人在合約期限內,將不會參與或是自行承擔任何有危險的事情,以及參與與藝人履行本合約所載的責任及服務的風險。

5.14 藝人將接受公司因履行任何聘用合約,公司認為合理的訓練及指示,或公司在任何時候向藝人建議應做的所有的合理的行為及事項。

5.15 藝人將遵守所有生效的有關一般行政或安全的規定、守則及協定。

5.16 根據本合約,藝人在任何地方提供服務,應在本合約期限內把所有有關聘用藝人為表演者的垂詢轉交由公司處理。

5.17 在未得到公司同意下,藝人不得更改其專業名字,無論是部分或所有或以任何其他名字表演。

5.18 在整個合約期限的任何時間內,藝人應保證讓公司隨時知曉其行蹤及電話號碼,並隨時、有效地聯絡到藝人本人。

5.19 公司已告訴藝人,藝人有就本合約內容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公司已給予藝人尋求該等意見的時限,藝人已閲讀及完全明白本合約內所有條文德實質含義。

5.20 就所有因藝人違反或未有履行本合約所載的藝人的承諾、保證及義務而以任何形式產生(無論直接或間接)的訴訟程序、索償、費用(包括律師費)、裁定額及賠償等,藝人應對公司作出補償及使公司在所有時候得到補償。

5.21 在未得到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下(就該項同意公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藝人不得轉讓、許可、抵押(質押)、按揭任何本合約所載藝人的權利。

5.22 藝人在公司的要求下,應就促使本合約的履行、改善或完善或令公司及其受讓人完全享有本合約及本合約所載的權利而需做的事情及事項給予所有的允許及簽訂所有契約及文件。而有關費用將由作出此要求的一方負責。

6、藝人責任

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藝人未得到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作出以下行為(遊戲,綜藝領域):

6.1 提供任何服務(無論付錢與否)給第三者

6.2 更改任何聘用合約內的條款、條件,無論口頭上、書面上或是行為上。

6.3 就藝人在遊戲,綜藝領域行業的工作聘用或僱傭任何人。

7、佣金

7.1 基於在本合約內公司提供的服務而招致的所有費用或支出,藝人同意按比例自其服務所獲的總收入中按以下標準向公司繳付佣金,公司同意接受該繳款;

客户主動聯繫公司,則藝人:公司按照6:4分成。客户主動聯繫藝人,則藝人:公司按照6:4分成。

7.2 公司將支付藝人3000元工資作為基本工資,並對藝人進行培養及包裝宣傳。

7.3 藝人應準時及全面地履行及遵守本合約內的責任及擔保,公司在總收入扣除佣金後,將該餘款根據本合約第9條的約定支付給藝人。

7.4 若根據任何聘用合約需繳付藝人的款項受到任何外匯管制,公司將通知藝人,按藝人的書面要求把需繳付的款項付至一個藝人合法開立的賬户或藝人所指定的賬户,公司無須因此作出不合法的事而藝人須負責所有相關費用及支出。

7.5 所有依據本合約或服務的和解、追討、判決的款項將視作總收入的一部分。

8、協議期限與終止

本協議有效期為自簽定之日起貳年。

9、賬目

9.1 公司須在自合約簽訂之後起一年之後的每年12月31日後的九十(90)天內向藝人提交相關財務賬目,列出有關先前六個月內所有根據本合約需繳付藝人的款項連同該賬目所列出公司所虧欠藝人數目的付款。

9.2 公司將在本合約日期後的第一個完整年度內按上款所述期限提交第一份賬目而該賬目將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除藝人於接收賬目的三十(30)天內要求由公司的查賬員證明。而該證明將是最終的及對本合約雙方具有約束力。

9.3 若公司沒有支付或公司錯誤地計算應付的款項數目,藝人須就該等遺漏或錯誤書面通知公司。公司在接收通知後的三十日內,繳付應繳付的款項或錯漏的付款而毋須繳付利息,而該時段內公司不可被視為不履行本合約的責任。

10、公司活動

公司有責任在不違反依本合約任何對藝人的受託責任及義務的前提下,在合約期限內任何時候,不管是獨自或與其他人聯合進行以下事項:

10.1 作為其他藝人或團體代理人或經理人

10.2 宣傳及包裝以藝人為主題的遊戲領域活動

11、同意

11.1 藝人不可撤回地確認公司有權代表藝人,及已明確同意公司已獲得就本合約藝人的全部服務工作藝人應給予的所有允許。

11.2 本合約裏藝人允許的事宜,藝人將視為不可撤銷地授予公司該同意。

12、違反

12.1 若藝人違反本合約內任何約定,公司除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及本合約的約定要求藝人立即採取救濟等補救措施及予以賠償外,藝人還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即:合約期未超過一年的,違約金為人民幣 8 萬元整;合約期未超過二年的,違約金為人民幣 16 萬元整;以此類推,各年度違約金標準以前一年度違約金2倍遞增。

12.2 若藝人違反本合約內任何約定,雙方同意除其他已有的賠償外,公司有權要求藝人歸還所有根據本合約已支付的款項、沒收根據本合約或藝人與公司或與其附屬或聯繫的公式之間的協定中須繳付藝人的款項,並有權向藝人追討因為藝人違反合約所引起的所有損失及賠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A) 公司賠償給第三者的賠償,而該等賠償是直接或是間接由藝人的違反所引起的;

(B) 所有其他賠償,包括懲罰性的賠償。

(C) 利息;

(D) 律師費。

13、暫緩

公司有權通知暫停本合約期限及僱傭服務,若:

13.1 藝人拒絕或未能履行任何服務或拒絕未能履行或遵守或在其他方面違反任何本合約的義務或保證。

13.2 藝人未能根據第十九條所載,按照公司或任何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交醫學報告,或就保險計劃書藝人給予失真或錯誤的迴應,或公司未能以一般的條款、條件及保費取得保險。

13.3 在公司要求服務當日之後連續七天,不管是因傷患、疾病、精神或心理障礙或其他緣故,藝人被停止執行服務或公司認為藝人沒有能力執行服務。

13.4 不論因任種原因,藝人的面貌、性格或聲音顯著惡化而妨礙藝人提供本合約服務,而該惡化於公司要求提供服務當日其後的二十天仍然持續;

13.5 有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阻止公司利用藝人服務。

14、暫緩的後果

14.1 公司按第十三條所列的事項所發出得通知,暫緩時期為有關事項剩餘的時間加上公司就恢復藝人提供的服務所需的時間。

14.2 若因不可抗力等意外時間持續了連續三個月或以上而暫緩,藝人有權以書面通知公司終止本合約,除非公司在接收該通知的十日內發出抗辯通知書,藝人的書面終止本合約的通知書則發生法律效力。

14.3 在任何暫緩時間,公司可被解除任何向藝人支付任何酬金的責任,而就將來付款,可根據第八及第九條的日期順延至相等暫緩時間的日期。

14.4 整個暫緩期內,藝人須持續遵守所有在本合約所載的藝人責任,該等責任均不受暫緩影響,藝人須承諾在未得到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下,不得與任何人簽訂任何於本合約有關的服務合約。

14.5 在暫緩期內,公司依然享有所有藝人授予及轉讓給公司的所有權利。

14.6 公司的暫緩將對公司在法律上的任何權利及賠償不作附加、分割及損害。

15、終止

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本合約及接受藝人不履行合約書,若因第13.1、13.2條公司通知藝人或因第13.3至13.5條公司發出(兩者包括在內)暫緩通知的十四天後任何時間終止本合約。

16、終止的後果

在公司發出終止通知書當日或之後,以下條款將被開始適用:

16.1 藝人將持續遵守本合約中約定的藝人所有不應受終止影響之責任。

16.2 所有依本合約授予或轉讓予公司的權利及有關服務與服務產品的所有有關權利將繼續為公司所有。

16.3 藝人只享有直至終止當日或暫緩當日所累積而需繳付的報酬。

16.4 任何一方就本合約內任何約定有任何違反或不履行或廢除,而享有對另一方的索償將不受該終止或暫緩影響或損害。本合約內的所有暫緩或終止的權利是附加於且與公司在法律上所享有任何其他的權利相分割的。

17、無責任

本合約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構成公司行使任何選擇權的責任。

18、無債務

在任何情況下因藝人的損失、提升其知名度的任何機會造成的索償,公司均不需負責。

19、保險

公司以自己或其他的名義就公司所需替藝人購買的人壽、意外、醫療及任何其他保險,藝人確認及同意對該保險藝人並不享有任何權利或利益。藝人承諾協助取得該等保險單及同意在保險公司的要求下,準時進行所有慣常及普通的醫療或其他檢查,及承諾在公司不時的要求下,填寫所有計劃、表格及簽訂任何文件或文書以使公司可依賴該保險索取相關賠償。

20、公平解救原則

藝人確認服務擁有唯一及非凡的特性,該等服務所帶來的損失是在法律上不能合理或充足地得到補償的,藝人因此同意公司將以禁止式或其他公平原則方式,用以防止、終止或減少藝人或有可能性地違反本合約的約定。

21、通告

21.1 送達方式和時間

本合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所有通知、要求、索取同意請求及同意事宜(包括結單及付款),必須以書面進行,並必須以下列方式送交本文所載地址或一方不時通知另一方的地址。

22、分割

如本合約任何條款將被制止或被法院認定不合法、無效,在儘可能不修改本合約其餘的條款下,限於所需用的程度,可把該條款於本合約其他條款分割,則該條款亦屬無效,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的效力及執行。

23、並非棄權

24、獨立法律意見

為免存疑,藝人特此確認,在藝人訂立本合約之前,公司已通知藝人有權對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亦給予藝人充分機會尋求有關獨立法律意見。

25、管轄法律

本合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凡因執行本合約所產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6、其他

26.1 本合約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達成補充合約,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本合約附件作為本合約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3 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簽章):

代表(署名): 藝人(署名):

藝人經紀的合同範本 篇4

經紀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藝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告知:勞務合同區別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甲方為乙方的經紀人。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條款簽訂經濟合同,並嚴格遵守。有關合約內容如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聘請甲方為經紀人,在合同期間由甲方全權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廣告、電影、錄音、錄象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以及與乙方公眾形象有關的活動。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期_____年,自簽約後生效。

三、合同期內甲方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努力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宣傳乙方,儘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過強有力的宣傳運作獲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眾藝員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間獨家擁有乙方之名稱、肖像及聲音的商業和非商業的公眾活動代理權,並擁有乙方攝錄製品(含錄音帶、CD、VCD、LD、MP3及其他由於科技發展而使用的新型載體之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等相關事項的代理權。

3、甲方有權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藝工作並作為乙方的委託代理人簽署有關演藝合同,但合同內容應徵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間,甲方對乙方日程、企劃、籌備、訓練、錄音、錄象、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活動擁有最終決定權,乙方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4、乙方從事商業性演藝或非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有關工作酬勞,如果第三方拖欠或拒付時,甲方應盡力協助追討,但不負責賠償。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場合參加其他活動時,甲方可以安排宣傳人員陪同前往,以保障宣傳效果。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以便取得聯繫。

四、合同期內乙方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根據甲方的安排進行體育演藝活動。

2、乙方有權參加與其本人有關的創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體育演藝事業有關的相關活動的企劃過程並瞭解收支情況,表達個人意願。但是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確認,乙方必須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劃、籌備、訓練、錄音、錄象、宣傳等內容,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為商業目的為甲方指定範圍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錄製任何影象,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商業或非商業演出。

4、演出、錄音、錄象、拍攝專輯、製作MTV等活動中(含吃飯、住宿、交通費)等資金應由主辦方承擔。

5、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以便取得聯繫。

6、乙方有權與甲方相互約定所享有勞動的權力、義務以及休息。如果因為演藝體育事業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點的,乙方有權進行合理的休息。

7、乙方應自尊、自重、自愛,在甲方的協助下慎重對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眾形象得到儘可能的維護和提高。

8、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聘請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擔任其經紀人。

9、乙方有權對自身的企劃、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議並與甲方協商解決。

10、乙方將承擔保密義務,確保任何與甲方合作的內部事務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對外公佈。

五、酬金:

乙方從事商業或非商業演出活動及有關工作之酬勞(限於貨幣、實物等),按照_________分成。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繼續為乙方提供經紀服務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藝事業受到不應有的負面影響時,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變更時應採取書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適合從事演藝體育事業(身體、名譽等遭受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內,乙方如因意外使身體或外型受到傷害並影響其外在形象時,甲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損乙方公眾形象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則進行合作,一旦出現糾紛,應儘可能地協商解決,若有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人民幣____萬元整。

風險告知:合同必須要有違約條款,應明確一般違約的後果以及嚴重違約的不同後果。二是若約定違約金,原則上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超過其損失的30%,違約金如果約定過高,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予以降低,最好是約定一方違約後向另一方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八:糾紛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雙方確定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向公司申請調解。

3、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處。

風險告知:勞務合同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仲裁的。勞務合同不適應勞動法,勞務合同是由民法典和民法典所調整的,應當按照民法程序處理,只能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出賣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簽字和指模):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