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設備出租合同 篇1
通信設備出租合同範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甲方位於__________________用於放置深圳市移動電視通信設備及天線,現就有關租賃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相關費用及支付方式
(一)服務費(包括租金、管理費)
2.支付方式:乙方設備安裝完畢後_______日內需完成合同簽署並支付本合同全部服務費,超期甲方不再無償提供基站服務。
(二)電費
1.電費單價暫定為:_______元/度,以後隨供電部門電價的調整而調整。
2.支付方式: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收取發射基站的電費(用電量按實際用量加_______%線損和加_______%發票税)。甲方收取電費後向乙方提供電費發票。
(三)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甲方租金或電費,甲方有權停止對乙方通信設備的服務。
(四)乙方將款項支付至甲方以下帳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共基站內乙方所有設備由乙方自行維護和檢修。乙方進行設備安裝、調試或維修時,不得動用他人設備,如發生此類事件而影響他人設備的正常工作或損壞的,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四、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水、電,以及停車、設備和人員進出等施工便利條件。甲方在自有用電額度內,向乙方提供不小於10KVA的供電(380伏)接點,並提供從配電室到乙方機房電纜進線的路徑;電費由乙方自行繳納。
五、在合同期限內,甲方應保證乙方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場地,確保該場地不因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主張或其它因素而使乙方受到使用上的障礙或其它損失。
六、甲方協助乙方做好通信設備的安全保衞工作,乙方安裝、維護人員出入應遵守甲方安全保衞制度。乙方維護人員應持乙方有效證件和工作聯繫函方可進入現場維修維護,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進入甲方區域維護。
七、基站所有設備由乙方自行維護和檢修,甲方應提供出入該租用場地的通路。
八、乙方在租賃期間中途有撤走、更換、增加設備或臨時停機等要求,應書面通知甲方,雙方協商後,按甲方管理規定辦理撤走、更換、增加或停機的手續。
九、甲方保證有權利簽署本合同,保證本合同項下出租給乙方的場地使用的合法性及無爭議性,甲方同時保證在履行本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時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十、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合同各項條款,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通信設備出租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出租人:
簽訂地點:
承租人: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物
1、名稱:
2、數量及相關配套設施:
3、質量狀況:
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 租賃物的用途或性質:
租賃物的使用方法:
第四條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方式及税金
1、租金(大寫):
2、租金支付期限:
3、租金支付方式:
4、税金元由負責交納。
第五條 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
第六條 租賃物的維修
1、出租人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承擔:
2、承租人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承擔:
第七條 因租賃物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天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其計算方法是_________
第八條 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改善或增設他物不得因此損害租賃物。
租賃合同期滿時,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的他物的處理辦法是:
第九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物。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租賃期屆滿,雙方有意續訂的,可在租賃期滿前日續訂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返還方式和時間為: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正本為憑。
第十七條 對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須採用書面形式。本合同修改、變更部分應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名稱(蓋章): 承租人名稱(蓋章):
出租人住所: 承租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E-mail: E-mail:
通信設備出租合同 篇3
公司辦公設備出租合同
出租方:
地址:電話:
傳真:銀行賬户號:
承租方:
地址:電話:
傳真:銀行賬户號: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依據和租賃物件
甲方根據乙方租賃委託書的要求,買進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使用地點詳見本合同附表第1、5項,該附表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租賃物件的所有權
1.在租賃期內,附表所列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甲方。乙方對租賃物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乙方不得在租期內對租賃物件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採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
2.在租賃期滿後,甲方可同意乙方續租或按附表第11項所列名義貨價將租賃物件售與乙方。名義貨價同最後一期租金一併支付。名義貨價交清後,該租賃物件的所有權隨時轉歸乙方。
第三條租金的計算和支付
租金以租賃物件的總成本為基礎計算。租賃物件的總成本包括租賃物件的價款、海運費、保險費和融資利息及銀行費用等。總成本是甲方用外匯和人民幣分別支付上述全部金額、費用的合計額。
第四條租金的變更和罰款利息
1.在租賃期內,由於我國政府或租賃物件出口國政府增減有關税項、税率等因素必須變更租金時,甲方用書面通知乙方這種變更並提出新的實際租金,乙方承認這種變更。
2.租賃物件的總成本與其概算租金不符時,甲方在租賃物件全部交貨後,用書面通知乙方實際租金的金額,並以此金額為準對概算租金作出相應的變更,乙方承認這種變更。
3.乙方延遲支付租金時,甲方將按照延付時間計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額的萬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條租賃物件的交貨和驗收
1.租賃物件在附表第4項所列的卸貨港,由甲方向乙方交貨。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遲運輸、卸貨、報關等不屬於甲方責任而造成租賃物件延遲交貨時,甲方不承擔責任。
2.租賃物件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後,乙方應在30天內檢查租賃物件,同時將簽收蓋章後的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項規定的時間辦理驗收,甲方則視為租賃物件已在完整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物件的型號、規格、數量和技術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況屬於賣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接貨後90天內從中國商品檢驗局取得商檢證明並應立即將上述情況用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根據與賣方簽訂的購貨協議規定的有關條款協助乙方對外進行交涉,辦理索賠等事宜。
第六條質量保證及事故處理
1.租賃物件的質量保證條件同甲方與賣方簽訂的購貨協議中的質量保證條件相符。如果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屬於賣方責任時,甲方同意將購貨協議規定的索賠權轉讓給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索賠事宜。當需要賣方派人來華時,甲方負責辦理邀請外商來華的手續。
2.在租賃期內,因乙方責任事故致使租賃物件遭受損失時,乙方應對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如發生以上任何情況,都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執行和效力。
第七條租賃物件的使用、維修、保養和費用
1.租賃物件在租賃期內由乙方使用。乙方應負責日常維修、保養,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2.租賃物件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失時,由乙方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3.租賃物件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税款,均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租賃物件的損壞和毀滅
1.乙方承擔在租賃期內發生的租賃物件的毀損和滅失的風險。
2.在租賃物件發生毀損或滅失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
第九條租賃物件的保險
1.交貨時,由甲方辦理租賃物件的進口運輸保險手續。
2.租賃物件自運抵乙方安裝或使用地點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國__投保財產險,以應付自然災害所引起的租賃物件的毀損風險。
3.在租賃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國__在當地的分公司,並向甲方提供檢驗報告和有關資料,會同甲方向中國__索賠。
第十條租賃保證金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項規定的租賃保證金,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2.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抵最後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第十一條違反合同時的處理
1.除本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條款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將按我國《民法典》的有關條款處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付清租金或其它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終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歸還租賃物件,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損失。
3.租賃物件交貨前,由於乙方違反本合同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經濟擔保
乙方委託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不論發生何種情況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時,乙方經濟擔保人將按《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規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1.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及乙方的經濟擔保人應首先根據我國《民法典》等法規的有關條款來解決。如不能解決時,提請人民法院裁決。
2.甲方與外商簽訂的購貨協議或租賃合同需要仲裁時乙方有責任提供的資料並協助甲方對外進行交涉。
第十四條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正本為憑。合同副本除乙方經濟擔保人必須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數由雙方商定。
2.對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須採用書面形式,經雙方加蓋公章後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變更部分應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