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租融資租賃合同樣本

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回租融資租賃合同你瞭解多少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回租融資租賃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回租融資租賃合同樣本
回租融資租賃合同範文一

出租人與承租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一經簽訂,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一條 租賃物的購買、交付和驗收

1.本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方式為售後回租。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與承租人簽訂《租賃物轉讓協議(售後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購買其擁有完全所有權的租賃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清單》(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賃物為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

2.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機構對售後回租業務的批准文件、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的權屬證明(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買賣合同、產品合格證、設備發票及機動車登記證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賃物轉讓價款之時,租賃物的所

有權即轉移至出租人,但租賃物不轉移佔有,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由承租人繼續佔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賃物轉讓價款後,承租人應及時向出租人出具《設備所有權轉移證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響出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4.除租賃物轉讓價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轉讓及使用租賃物應交納的其他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各項税費、購置附加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及註冊登記費等)均由承租人承擔和支付。

第二條 首期租金、租賃費用

1. 本合同簽署後,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應付的租賃物轉讓價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附件二,下同)中約定的金額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項(統稱“租賃費用”):租賃手續費、抵押公證費、租賃保證金、保險費、保險保證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賃保證金作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證。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最後一期租金到期時,自動衝抵該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餘則退還給承租人。

4.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提出撤銷本合同或在租賃期限內因承租人違約而導致本合同提前終止,則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

5.如承租人將上述租賃費用支付給出租人認可的第三人,承租人應向出租人出具相關支付憑證,則出租人視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該款項。

第三條 起租日、租賃期限、期數、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本合同的租賃起租日、租賃期限、期數、租金支付方式等詳見《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中的相關約定。

2.每期租金的金額及租金支付日詳見《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關約定。

3.若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前要求提前履行完畢,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支付完租賃本金餘額、以租賃本金餘額為基數根據租賃年利率計算所得的為期一個月的利息、以及其他應付款項,承租人履行完前述義務後雙方可提前終結本合同。

第四條 租賃本金、租金及其計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賃本金=租賃物總價-首期租金。(具體金額詳見《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中的相關約定)

2.本合同租賃年利率=起租日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行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中的約定為準。若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則對租賃年利率按上述公式進行相應調整,分段計算租金。租賃年利率的調整時間選擇適用以下任一方式,具體適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中選定的方式為準:

(1)自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後的第一個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調整;

(2)自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後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調整;

(3)自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後的次日起調整。

3.租金根據租賃年利率、租賃本金、租賃期限等條件,按照下述任一方法計算,具體方法以《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中的約定為準:

(1)等額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賃本金×期租息率1期租息率租賃期數

1期租息率租賃期數 -1

(2)等額本金法:

n1 每期租金=租賃本金+期租息率×租賃本金×1租賃期數租賃期數

注:①期租息率=租賃年利率/年租賃期數;

②年租賃期數=租賃期數/租賃年限;

③n為期數(如,第1期,n=1;第2期,n=2)。

4.出租人以《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中約定的起租日為基礎,按照上述租金計算方法,製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額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後及時通知承租人。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出租人按照本條第2款、第3款的約定,相應調整租賃年利率製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無需徵得承租人同意,如計算公式、數據、日期等確有錯誤,承租人需及時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應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約定的金額、時間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時承租人應自行負擔支付租金時所發生的費用。

6.承租人應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當日(如遇節假日則提前至前一個工作日)將租金足額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賬户,否則視為逾期支付。

第五條 租賃物的所有權

1.在承租人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前,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在租賃物上附設標明出租人所有權的標誌。

2.非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的整體或部分予以轉讓、贈與、轉租、抵押、質押、出資、放棄佔有或採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權的行為。

3.租賃物附着於其他動產或不動產上時,不改變出租人就租賃物享有的權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賃物上添加、更換零部件或對租賃物進行升級、更新,添加物、更換物或更新物為租賃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租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或通過司法途徑處置租賃物實現債權時,承租人無權就添加物、更換物或更新物主張任何權利。

5.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應將一切有損於出租人所有權和其他權益的情況立即(24 小時內)向出租人通報。

6.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或出租人委託的代理人有權檢查租賃物,包括檢查租賃物的存放位置、運轉情況及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維護情況和保養記錄等,承租人應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條 租賃物的佔有、使用、保管、維修和維護

1.在租賃期限內,租賃物由承租人佔有和使用,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及運營所發生的一切税費或罰款由承租人負擔。

2.在租賃期限內,如租賃物毀損或發生事故等,相應的後果均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仍應按時足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並應將租賃物恢復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狀態。

3.在租賃期限內,如租賃物被盜、滅失或嚴重毀損至無法修復時,承租人應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賃本金餘額、留購價款等應付款項, 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項後,將租賃物(以其現狀)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4.在租賃期限內,對租賃物的維護、保養和維修由承租人負責並直接承擔相應費用。承租人應按照説明書的規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賃物,並就任何損壞或不當操作及時通知出租人和維修服務商;在租賃物出現故障時,只允許經制造商或原出賣人授權的維修服務商維修租賃物,承租人應為維修服務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對租賃物進行檢查和維護。有關租賃物維護、保養或維修所產生的爭議,由承租人自行與租賃物原出賣人、維修服務商協商解決或提起索賠,不論此類爭議是否處於協商或訴訟中,也不論其協商或訴訟的結果如何,承租人均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5.因維護、保養或維修等而安裝或更換於租賃物上的部件為租賃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屬於出租人所有。

6.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及運營中致使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賠,導致出租人賠償或其他損失的(包括但不限於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賠償金、處理該糾紛的訴訟費、律師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和支出等),則該賠償和損失均由承租人賠償給出租人。

第七條 租賃物瑕疵及索賠權

1.鑑於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系由承租人轉讓給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對租賃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承擔責任。

2.承租人不得以租賃物瑕疵、維修或更換、保養等為由拒付、遲延或不足額支付租金。

3.若租賃物原出賣人遲延交付租賃物、遲延安裝調試租賃物,或提供的租賃物與《產品買賣合同》(注:承租人與原出賣人簽訂)所約定的內容不符,或在安裝、調試、操作過程中及質量保證期間有質量瑕疵等情況,仍由承租人根據《產品買賣合同》的相關約定向原出賣人提出索賠。索賠產生的費用和一切法律後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出租人對此不承擔責任。無論索賠是否正在進行中,也無論承租人是否能夠通過索賠得到補償,承租人均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第八條 租賃物的登記

1.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運營租賃物,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註冊登記在承租

人名下,註冊登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登記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由承租人承擔。

2.承租人應在起租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設備發票、產品合格證或機動車登記證等權屬證明交還出租人保存。承租人如需臨時借用上述權屬證明,則需與出租人辦理權屬證明借用手續。

3.雙方在此確認,即使租賃物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畢以前租賃物所有權亦屬於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記來對抗出租人的所有權及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不得利用該登記所帶來的便利向第三人轉讓、贈與、轉租、抵押、質押、出資,或採取其他損害出租人所有權的行為,否則,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全額賠償由此導致的一切損失。

第九條 保險

1.承租人必須為租賃物購買保險,保險第一受益人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險期限應覆蓋整個租賃期限,並延續至承租人履行完畢本合同項下義務之日止。保險費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可以選擇自行為租賃物購買保險,也可以將保險費先行支付給出租人,委託出租人代為購買保險。

2.承租人選擇自行為租賃物購買保險的,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交《自購保險承諾書》,並於租賃物交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出租人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指定的險種。承租人可根據需要自行增設指定險種之外的其他險種。

3.承租人委託出租人代購保險的,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交《代購保險確認書》,並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約定及時足額向出租人支付保險費,且在租賃物交付後及時向出租人提供購買保險所必須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設備發票、產品合格證等)。出租人在收齊保險費及辦理保險所必須的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代為投保指定的險種,同時承租人負有提示保險是否辦理、跟進保險辦理進展的義務。

4.由出租人代購保險時,由於保險費率的調整、承租人怠於支付保險費或者未提供相應資料等非出租人原因導致出租人未能及時代為投保或者續保的,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5.出租人對於險種的選擇以及由於險種選擇不當所導致的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承租人認為指定險種不足以覆蓋全部風險的,承租人可根據需要自行增設指定險種之外的其他險種。

6.若將原擬定的由出租人代購保險更改為承租人自購保險,由此產生的退保等相關費用及相應責任由承租人承擔,並由承租人簽署《自購保險承諾書》。若將原擬定的由承租人自購保險更改為出租人代購保險,承租人應簽署《代購保險確認書》並支付保險費。由於變更保險購買方式導致保險未及時辦理所產生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7.對於上牌類租賃物,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臨時移動證,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承租人不得上道路行駛租賃物,否則出險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8.在租賃期限內,如發生保險事故,承租人應立即(24小時內)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險公司,並向出租人提供檢驗報告和有關資料,會同出租人向保險公司索賠。如因承租人過失而貽誤定損檢驗和索賠,由此導致的一切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9.若租賃物發生尚可修復的一般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可由第一受益人授權承租人領取,用於將租賃物修復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狀態。

10.若租賃物發生無法修復的重大保險事故或全損事故,依照本合同第六條第3款的約定處理,保險賠償金用以衝抵承租人的應付款項,如有剩餘則返回給承租人。

11.發生與保險有關的下列情形的,一切後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1)租賃物發生已投保範圍內的事故,保險公司因為各種原因不予理賠的;

(2)租賃物發生已投保險種承保範圍外的事故的;

(3)在租賃物交付後至保單生效前發生事故的;

(4)租賃物在保單到期後至續保前發生事故的。

12.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否則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出租人及其他方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3.保險保證金作為承租人及時投保和續保的保證,保險保證金不計利息。承租人未及時按上述約定投保或續保的,保險保證金不予退還;承租人按上述約定投保和續保的,則保險保證金衝抵租金。由出租人代購保險的,如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的保險費多於實際投保保險費的,則剩餘保險費可衝抵租金。

第十條 免責

1.除本合同有特別約定外,承租人在經營中發生的商業損失、利潤損失,以及租賃物在供貨、更換、維護、保養、維修服務或保險理賠過程中導致的經營損失,出租人概不承擔責任。

2.若承租人佔有和使用租賃物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安全事故,所發生的一切損失和所有責任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出租人因此受到損失,承租人應全額賠償給出租人。

3.出租人不受制造商或原出賣人向承租人所作的任何聲明、承諾、擔保的約束,也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4.雙方在此確認:承租人並未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選擇租賃物,出租人也未乾預承租人選擇租賃物;出租人未曾對租賃物及其零部件的設計、符合規格、運行及狀況、租賃物對特殊目的的適用性、適當性、有關專利侵權或類似事項進行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聲明或保證。

5.若承租人享有國家規定的減免税待遇,則承租人應當提供相關文件並辦理享有減免税的相關手續。為避免疑問,雙方在此確認,由於減免税是以承租人身份和其提交有關文件為條件,因此出租人對於承租人能否取得減免税待遇不承擔責任。

6.無論承租人選擇自行購買保險還是由出租人代為購買保險,租賃物在投保前發生毀損、滅失、被盜、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等,或在投保後發生投保險種理賠範圍以外的其他事故,或保險公司因各種原因不予理賠的,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後果均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對此概不負責。

第十一條 陳述和承諾

1. 出租人作出如下陳述和承諾,該陳述和承諾在本合同終止前持續有效:

(1)出租人是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正式組建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出租人簽署本合同的代表經公司正式授權;

(2)鑑於出租人出租給承租人的租賃物系由承租人轉讓給出租人,出租人對租賃物的任何狀況,包括適用性、是否存在質量瑕疵、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是否能為承租人盈利等,不作任何陳述和保證。

2. 承租人作出如下陳述和承諾,該陳述和承諾在本合同終止前持續有效:

(1)如簽訂本合同、使本合同生效或履行本合同需要取得有關部門審批同意並進行相關登記的,承租人承諾辦妥相關審批和登記手續;

(2)承租人保證對轉讓給出租人的租賃物享有完全所有權,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查封、扣押、被強制執行、被保全、被監管、投資入股等權屬瑕疵或障礙,不存在任何質量瑕疵,也未涉及任何爭議或者糾紛;

(3)承租人保證在本合同履行完畢前,依出租人要求,向出租人報送承租人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並且報送的報表符合中國有關的法律法規,真實、客觀地反映了承租人的財務狀況;

(4)承租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簽名蓋章均是真實、有效、完整、準確而無任何隱瞞;

(5)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如發生公司或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法定地址變更等事項應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出租人;

(6)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合資、分立、資產轉讓、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進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權責關係變化或者可能足以影響出租人權益的行動時,應提前3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出租人,並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落實提前還款責任;

(7)承租人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為其他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承擔足以影響承租人償還本合同項下租金能力的債務,或提供足以影響承租人償還本合同項下租金能力的保證擔保,或以承租人資產、權益設定足以影響其向出租人償還本合同項下租金能力的抵押、質押或者其他擔保。

3.擔保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承租人應及時告知出租人並提供經出租人認可的新的擔保:

(1)經營或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2)在其他金融機構有到期債務未能償還;

(3)擔保人或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捲入或即將捲入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糾紛的;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

(4)抵(質)押物滅失、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的;

(5)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被申請)破產、破產、分立、合併等喪失擔保能力的情形。

4.在租賃期限內,如國家政策變化,租賃物被強制淘汰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承租人提供等值的經出租人認可的租賃物。

5.本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出租人可以隨時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查詢承租人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違約和補救措施

1.雙方保證嚴格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時,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若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的租金,則承租人應按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中約定的逾期利率標準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從承租人支付的款項中優先扣除。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嚴重違約:

(1)月付累計兩期或季付一期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支付租金,經催告仍不及時支付的;

(2)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出租人未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或所有權有瑕疵的;

(3)提供虛假的租賃申請材料的;

(4)非法轉移財產或抽逃註冊資金的;

(5)未通過當年工商年檢,或因違法經營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6)承租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重大情形,且出租人送達有關通知後10日內承租人未能對此等情形提供出租人認可的擔保的;

(7)承租人向出租人借用租賃物的相關權屬證明(包括但不限於設備發票、產品合格證、機動車登記證等),經催告7日內仍未歸還的;

(8)違反本合同第五條和第八條的約定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

(9)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租賃物保險的;

(10)承租人不配合出租人辦理車輛類租賃物抵押登記手續的;

(11)法律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其他情形。

4.承租人發生本條第3款所列舉的嚴重違約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或幾種補救措施:

(1)出租人有權採取必要措施控制租賃物的使用和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製造商或原出賣人停止售後服務、停機、鎖機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承租人承擔。

(2)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購價款等應付款項。

(3)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解除合同之日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並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承租人未於合同解除之日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的,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佔有期間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該期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租賃物實際返還出租人之日止,損失賠償額按本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付)。

5.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停機費、訴訟費、公證費、出租人所支付的律師費用、出租人收回和處分租賃物而發生的全部費用等)。

6.若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未支付完全部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雖未達到本條第3款第一項約定的嚴重違約情形,但在出租人發出書面通知後15日內承租人仍未支付的,則出租人有權收回並處分租賃物,收回和處分租賃物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三條 租賃物所有權轉移

承租人支付完畢全部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並履行完相關義務後,則有權以人民幣100元留購租賃物。在收到留購價款後,出租人應及時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並移交租賃物相關權屬證明(設備發票、產品合格證或機動車登記證等)。租賃物過户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勞資糾紛、罷工、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礦難、火災、洪水、遊行示威、暴亂、政府限制等。

2.在租賃期限內,對任何因不可抗力事件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不負責任,承租人不得以此為由拒付租金。

第十五條 出租人權利轉讓

在不影響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前提下,出租人可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進行保理、轉讓、融資、聯營(合)租賃、質押等事項。

第十六條 租賃擔保

1.為確保本合同的履行,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其合法財產為本合同項下承租人的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等)提供擔保。

2.若承租人或擔保人的信用度下降、擔保物價值下降或發生可能嚴重影響出租人收取租金權利的其他事件,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擔保,作為上述擔保的補充或替代上述擔保。

第十七條 標題、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所含標題僅出於行文方便考慮,並不對任何條款的含意或語義構成影響。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及附件構成一個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有如下附件:

1.《租賃物轉讓協議(售後回租)》(附件一);

2.《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附件二);

3.《租賃物清單》(附件三);

4.《租金支付表》(附件四)。

第十九條 合同修訂及補充協議

1.除非有特別約定,雙方不得在本合同的條款上直接刪改,若有刪改,仍按未刪改條款執行;如需修訂本合同部分條款,則應由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修訂。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第二十條 本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六份,出租人五份,承租人一份,一方如需增加份數,則可經雙方同意製作副本,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在簽署本合同時,出租人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向承租人進行詳細的説明和解釋,雙方對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議,並對雙方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出租人(蓋章): 承租人(蓋章/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蓋章/簽字) (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回租融資租賃合同範文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電話:

電報掛號: 銀行帳號:

承租方(乙方):

地址: 電話:

電報掛號: 銀行帳號: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依據和租賃物件

1.甲方根據乙方上級主管部門______的批准並根據乙方租賃委託書的要求,租進______(以下簡稱租賃物件)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使用地點詳見本合同附表第1、5項,該附表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租賃物件的所有權

1.在租賃期間,附表所列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甲方。乙方對租賃物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乙方不得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件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採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

2.在租賃期滿後,甲方可同意乙方續租或按附表第11項所列名義貨價將租賃物件售與乙方。名義貨價同最後一期租金一併支付。名義貨價交清後,該租賃物件的所有權隨即轉歸乙方。

第三條 租金的計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賃物件的總成本為基礎計算。租賃物件的總成本包括租賃物件的價款、海運費、保險費和融資利息(融資利息從甲方支付或甲方實際負擔之日起計算)及銀行費用等。總成本是甲方用外匯和人民幣分別支付上述全部金額、費用的合計額。

2.租金用美元額度支付時: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的30天內將本合同預計所需要的美元額度採用銀行劃撥的方式______次劃入甲方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的美元額度户頭。

租金用甲方同國外支付租賃物件價款的同一貨幣計價。在每期對國外支付租金的當日按中國銀行的外匯牌價兑換成美元,並以貿易內部結算價格(1美元兑換×元人民幣)同乙方結算。乙方用人民幣支付租金,由甲方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向乙方託收。

3.租金直接用外幣支付時:

租金用租進或購進租賃物件的同一貨幣計價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規定的支付日期內直接匯入甲方在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的帳户。 美元帳號:日元帳號:

西德馬克帳號:

4.租金用調劑美元支付時:

租金用甲方向國外支付租賃物件價款的同一貨幣計價。在每期對國外支付租金的當日按中國銀行的外匯牌價兑換成美元,並以中國銀行調劑美元價格(1美元兑換×元人民幣)同乙方結算。

乙方用人民幣支付租金,由甲方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向乙方託收。

第四條 租金的變更和罰款利息

1.在租賃期內,由於我國政府或租賃物件出口國政府增減有關税項、税率等因素必須變更租金時,甲方用書面通知乙方這種變更並提出新的實際租金,乙方承認這種變更。 2.租賃物件的總成本與其概算租金不符時,甲方在租賃物件全部交貨後,用書面通知乙方實際租金的金額,並以此金額為準對概算租金作出相應的變更,乙方承認這種變更。 3.乙方延遲支付租金時,甲方將按照延付時間計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額的萬分之三的利息。

第五條 租賃物件的交貨和驗收

1.租賃物件在附表第4項所列的卸貨港(以下簡稱交貨地點),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貨。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遲運輸、卸貨、報關等不屬於甲方責任而造成租賃物件延遲交貨時,甲方不承擔責任。

2.租賃物件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後,乙方應在30天內檢驗租賃物件,同時將簽收蓋章後的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項規定的時間辦理驗收,甲方則視為租賃物件已在完整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物件的型號、規格、數量和技術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況屬於賣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接貨後90天內從中國商品檢驗局取得商檢證明並應立即將上述情況用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根據與賣方簽訂的購貨協議規定的有關條款協助乙方對外進行交涉,辦理索賠等事宜。

第六條 質量保證及事故處理

1.租賃物件的質量保證條件同甲方與賣方簽訂的購貨協議中的質量保證條件相符。如果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屬於賣方責任時,甲方同意將購貨協議規定的索賠權轉讓給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索賠事宜。當需要賣方派人來華時,甲方負責辦理邀請外商來華的手續。

2.在租賃期內,因乙方責任事故致使租賃物件遭受損失時,乙方應對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如發生以上任何情況,都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執行和效力。

第七條 租賃物件的使用、維修、保養和費用

1.租賃物件在租賃期內由乙方使用。乙方應負責日常維修、保養,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2.租賃物件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失時,由乙方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3.租賃物件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税款,均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租賃物件的損壞和毀滅

1.乙方承擔在租賃期內發生的租賃物件的毀損(正常損耗不在此限)和滅失的風險。 2.在租賃物件發生毀損或滅失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其一切費用:

(1)將租賃物件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

(2)更換與租賃物件同等型號、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當租賃物件滅失或毀損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按附表第9項規定的預定損失金額,賠償甲方。

第九條 租賃物件的保險

1.按FOB或C&F條件交貨時,由甲方辦理租賃物件的進口運輸保險手續。

2.租賃物件自運抵乙方安裝或使用地點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投保財產險(保險期至本合同終結時為止),為應付自然災害所引起的租賃物件的毀損風險。

3.在租賃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在當地的分公司,並向甲方提供檢驗報告和有關資料,會同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索賠。 本條各項保險費均計入總租金內用外幣支付,由乙方負擔。

根據第八條應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款項,可在保險賠償金內減免抵償。

第十條 租賃保證金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項規定的租賃保證金,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2.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抵最後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第十一條 違反合同時的處理

1.除本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條款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將按我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條款處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時,甲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時付清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終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歸還租賃物件,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損失。

3.租賃物件交貨前,由於乙方違反本合同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 經濟擔保

1.乙方委託____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不論發生何種情況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時,乙方經濟擔保人將按《經濟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及乙方的經濟擔保人應首先根據我國《經濟合同法》等法規的有關條款來解決。如不能解決時,提請有關經濟法庭判決。

2.甲方與外商簽訂的購貨協議或租賃合同需要仲裁時乙方有責任提供必要的資料並協助甲方對外進行交涉。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1)租賃合同附表;

(2)租賃委託書及附表;

(3)租賃設備確認書;

(4)甲方購貨協議副本(協議號:);

(5)乙方租金償還擔保與還款計劃書。

第十五條 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正本為憑。合同副本除乙方經濟擔保人必持一份外,其他需要份數由雙方商定。

2.對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除第四條外)須採用書面形式,經雙方加蓋公章後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變更部分應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甲方: (章)

經理: 業務員:

乙方:

代表: (章)

19 年 月 日

回租融資租賃合同範文三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條 合同説明

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和委託,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等要求,購進第二條規定的租賃物件出租給乙方,並由乙方承租。

第二條 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

第三條 租賃財產的交貨、驗收、交貨地點和使用地點

1.租賃財產由供貨方直接運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貨地點向承租人交貨。

2.租賃財產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後,乙方應在 天內檢查租賃物件,並將簽收蓋章後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在 天內乙方未按前項規定向甲方交付驗收收據的,視為租賃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物件的品質、規格、數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況屬於賣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接貨後 天內從商檢部門取得商檢證明並立即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根據與供貨方簽訂的購貨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協助乙方對外進行交涉,辦理索賠等事宜。

第四條 租賃期限

第五條 租金金額、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條 租金的擔保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雙方商定的保證金 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規定為抵最後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2.乙方委託 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不論發生何種情況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時,由乙方經濟擔保人按《經濟合同法》第1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同期滿時租賃財產的處理即確定是退租、續租,還是留購。

第八條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二條 出租方與供貨方訂立的購貨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 份分送 部門備案。

出租人(蓋章): 承租人(蓋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承辦人: 承辦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擔保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