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法國家休假管理規定

勞動法裏面關於休假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2019年最新勞動法國家休假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勞動法國家休假管理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下發了《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硬性規定了要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探親假、婚假、產假、年假、病假……問題是:你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休假的權利嗎?你又知道該怎樣“保衞”自己的假期嗎?快來跟三思教育網學習吧!

探親假: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①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③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員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員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初次結婚的員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的,可視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員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產假: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①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⑤產假為連續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年假

①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的300%支付。

⑤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傷假

①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③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病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給予324個月的醫療假期。

①工作年限2019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病假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②工作年限2019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病假為6個月;5年以上2019年以下的為9個月;2019年以上2019年以下的為12個月;2019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③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不讓休息?這是犯法知道嗎!

《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並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甘肅: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落實國家帶薪年休假規定

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要嚴格落實帶薪年休假規定;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建立聯動機制,使企業負責人薪酬與本企業職工工資保持在合理水平。

《意見》指出,嚴格落實國家關於職工工作時間、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假期、帶薪年休假等規定,依法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管理和服務,督促企業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工時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辦法,對佔用休息休假時間的應依法給予調休或者補償。

《意見》指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依法為各類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意見》要求,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依法規範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以中小企業以及餐飲、物流、中介、建築、家政等行業為重點,切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和履行質量,“十三五”期間勞動合同簽訂率穩定在95%以上。加強對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指導和服務,在用工季節性強、職工流動性大的行業推廣簡易勞動合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