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人民羣眾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意識,及時查處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彬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二條 縣安監局為全縣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事項的受理部門,具體負責全縣舉報事項的登記受理、結果反饋等事項。舉報電話:029—34927337。

第三條 對下列事項,任何人均有權舉報: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非法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

(三)存在其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四)在生產經營活動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死亡、重傷、中毒事故(不包括由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隱匿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採用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到縣安監局舉報。舉報內容應詳實具體,並儘可能提供有關證據。

舉報實行實名制。舉報人在進行舉報時,應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詳細住址等情況,以便及時與舉報人聯繫。舉報人要求保密的,舉報受理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為其保密。

第五條 縣安監局接受舉報後,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分,確定負責調查處理的部門。負責調查處理的部門(單位)要責成專人對舉報事項進行查證,調查工作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殊的,經批准,可延至6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負責調查處理的部門(單位)對交辦的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的舉報,應及時辦理,並按規定將調查經過、事實情況、處理意見及結果等內容反饋至縣安監局。

第六條 對安全生產事故或事故隱患的舉報查證,經縣安監局核查屬實的,按下列辦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的,獎勵現金200元;

(二)舉報較大以上事故隱患的,獎勵現金200至500元;

(三)舉報重傷、死亡事故或舉報情節惡劣、影響特別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獎勵現金500元至1000元;

(四)對同一事項,有兩人舉報的,對第一時間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對其他舉報人給予表揚;兩人以上共同舉報的,共同給予獎勵,獎金平均分配;

(五)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舉報上述事項,不按此辦法獎勵。

第七條 對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的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列支。

第八條 嚴禁虛假舉報、惡意舉報。對利用虛假舉報騙取獎金的,責令退回所騙取的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有關鎮、部門(單位)或個人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安監、公安、監察、人社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中的事故隱患分類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