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自來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村自來水價格管理,規範自來水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村自來水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村自來水價格管理權限:自來水屬政府定價範圍,水價結本村實際制定。凡年供水10噸以上(含10噸)水廠供水價格,由鎮統一管理和確定。年供水10噸以下的水,供水價格由村管理,其價格原則上參照所在鎮水廠價格執行,具體執行價格由村報鎮政府確定同時報區物價部門備案。

第三條 村自來水價格制定和調整的程序:1.村申請並報鎮政府簽署意見;2.村自來水廠委託經物價局認可的中介機構對水廠生產經營成本進行審核認證,並提供成本認證報告;3.區物價部門主持召開聽證會;4.區物價部門發文公佈執行。

第四條 村自來水價格定價原則:1.以行業平均合理成本,兼顧實際合理成本為依據,力求保本微利;2.考慮用户承受能力,鼓勵節約用水;3.體現公平負擔,有利於農村供水事業進一步發展;4.本村範圍內實行“一價”。

第五條 村自來水供水價格銷售實行到户分類水價,現階段實行兩類水價的應逐步過渡實行三類水價。即:1.居民生活類用水;2.工業、建築業等生產用水;3.商業經營及其他性質用水。

以民用水水價為基礎,其他種類水價加價幅度不得超過民用水價的70%。

第六條村自來水供水仍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

用户繳納水費=容量水價(費)+計量水價(費)(計量單價×實際用水量)。

第七條 容量水價用於補償制供輸配水的固定資產成本。計量水價用於補償制供輸配水等營運成本。為使全村容量水價執行水平相對銜接,容量水價仍規定為:使用公稱口徑20mm及以下的用户每月每户交納 元,使用公稱口徑 mm以上的其他用户每月交納 元。

第八條 個別家庭供水通過總錶轉供零售用户的,供應總表的執行供應價格;轉供零售用户的,計量單價可在供應價的基礎上,加總表以下資產維護管理費。供應價格、容量水價和資產維護管理費由村委核定。

第九條 村自來水供水價格組成:由供水成本、供水費用、税金和利潤及水資源費等構成。村自來水廠主幹管網的建設、運行費用在重新核定水價時納入自來水成本中。

(一)村自來水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原輔材料、動力費、直接工資、資產折舊費、修理費以及其他應計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費用。

輸水、配水等環節的水損可合理計入成本。

1.原輔材料:指在制水生產中取水、淨水和進行消毒、使用混凝藥劑以及耗用其他材料等費用,按平均進貨價格乘以實際耗用量列支。

2.動力:按規定電價乘以噸水耗用量列支。自發電部分按耗用的汽、柴油數量乘以平均進貨價格列支。每千噸售水電耗 千瓦時。供水副營業務用電的費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3.直接工資:指在生產一線崗位的制水工做人員的工資、津貼等平均合理工資水平測算。

4.資產折舊費:供水動力設備、主管網、泵站、房屋等其他資產折舊。資產折舊率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5.修理費按實列支,一般不超過固定資產的1.5%。

6.計價中合理水損暫定為:直供零售的原則上不超過 %;供應總表的最高不超過 %,總錶轉供零售到户的最高不超過11%。低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漏損率計算。

7.輸水費用:指主幹管網的建設、運行費用。

(二)供水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1.管理費用:管理人員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業務招待費、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壞帳損失、辦公費等。

2.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和手續費等。

供水發生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一般應按供水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比例進行合理分攤,以計算供水成本的期間費用。

(三)税金是指村委用水應交納的税金,按照税法規定計算。

(四)利潤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根據本村用户的實際承受能力,按淨資產利潤率核定,淨資產中應剔除政府投資和向用户收取的管網建設補貼等,其利潤率水平一般為3-8%。

經某某及以上物價部門批准收取的“水資源費”等政府代收費用納入到户價格由用户與水費一起繳納,供水分項入賬,並應按規定及時解交區有關部門。

第十條 村供水的下列開支不得列入成本費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

第十一條 為支持村改水工作,對新用水户申請用水或增加用水容量的,可以收取管網建設補貼。凡居民用户按每户300-400元收取,其他類用水户(公共消防用水除外)按水錶公稱口徑大小收取,使用公稱口徑25mm及以下用户收取標準不超過3500元;使用公稱口徑40—50mm(含50mm)用户收取標準不超過15000元;使用公稱口徑50mm以上用户收取標準不超過40000元。

臨時用水不得收取管網建設補貼。凡在核定水價時,已考慮主管網的建設、運行費用的也不再收取管網建設補貼。

鎮轄區範圍內以及進村工業園區的用水户不適用此項規定。

第十二條 加強對自來水安裝收費和安裝維修用材料價格的管理。在方便村用水户接水的前提下,對接水口以下的用户器材費用及維修由用户負擔。用户户內管道安裝改造維修可以按每個工日30元標準收取施工費。用户使用的自來水管材可在某場採購。

第十三條 混合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由村與用户商定計費比例,無法協商的從高水價計徵。

第十四條 實施管道安裝接水後,村負責水錶出户部分的管理,用户不得私自拆移水錶和表外亂接水管,一經發現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查處。如用户確需移動水錶和另接水管,應徵得村委同意。

第十五條 村應加強財務管理,管理人員工資獎金應按有關規定提取和發放。固定資產折舊及管網建設補貼應實行專户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以保證供水事業發展需要。

第十六條 村自來水價格實行公告制度。杜絕“人情水”、“關係水”、“偷漏水”的發生和“亂加價”、“亂收費”、“亂攤派”現象的出現。堅持水價、水量、水費“三公開”制度,提高水價政策的透明度。

第十七條 用户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交納水費。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抄表期不交水費的,村委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村的供水水質、水壓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和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加強監督檢查,嚴肅物價紀律。村自來水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越權定、調價和擅自立項收費。對違反本辦法而發生價格違法行為的,將由物價檢查機構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村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祕書工作”年“祕書工作”月“祕書工作”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