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分局車輛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節約費用支出,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局各類機動車輛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三條 分局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四條 分局車輛的財產管理、日常調配及維修、保養等由辦公室具體負責。

第五條 分局辦公室須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定期填寫車輛技術狀況記錄,並主動搞好車輛年度審驗、養路費交納、非營運證年度審驗等工作。

第六條 分局車輛購買保險,由辦公室經過調查做出計劃,報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在指定保險公司購買。

第三章 車輛使用

第七條 分局車輛使用由辦公室統一派遣,實行“派車單”或登記制度,通常情況下,科所用車需由其負責人於前一日下午向分局辦公室申請。

第八條 辦公室依據用車申請,首先在保障局領導班子成員公務用車的基礎上,然後按照申請先後、工作緩急及距離遠近等情況派車。

第九條 蘭外(指城關、七里河、西固三區之外)用車須經辦公室審核並報主管領導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章 車輛維護

第十條 車輛保養與維修由駕駛員提出保養維修項目,經分局辦公室主任審核,並報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後,在指定修理廠保養維修。較大項目費用支出,由辦公室主任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 車輛修復後要經分局辦公室負責同志驗收。修理費要經司機、辦公室負責人及修理廠共同簽字確認後,按財務規定審批程序報銷。

第十二條 購買油料、配件等消耗品,由駕駛員向分局辦公室提出申請,並註明預算費用,待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統一購買。未經請示批准,私自購買油料或配件的,一律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油料實行單車核算。由分局辦公室和財務室負責,根據派車單核實情況,定期核定耗油量。

第五章 駕駛員管理

第十四條 駕駛員要強化服務意識,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為分局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五條 駕駛員對自己所駕駛車輛負責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做到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能及時遂行各種保障任務。

第十六條 駕駛員要服從分局的管理和統一調配使用。遇有車輛調整時,按要求認真負責地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行車,安全駕駛,做到不違章,不違法,不發生事故。

第十八條 駕駛員要嚴格遵守分局規章制度,堅守工作崗位,要按時到崗,通信工具要順暢,並做到隨叫隨到;外出時要履行請假手續,不準出現脱崗、誤崗現象。

第十九條 駕駛員夜間要將車輛停放在指定車庫,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值班車輛外一律入庫停放。若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需要出車的,須經辦公室同意並報主管局長批准後方可出車。

第二十條 駕駛員違背本辦法造成車輛違章、丟失及其它事故,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嚴禁駕駛員私自出車或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一經發現,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並視情節予以辭退;造成重大損失或事故的,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 分局辦公室每月檢查一次車輛運轉、使用情況,並定期向分局主管領導彙報。

第二十三條 發生車輛事故的,要及時逐級報告,並妥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車輛證件丟失要及時向辦公室彙報,並由駕駛員負責補辦,且承擔相應費用。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在厲行節約、安全行車、日常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分局視情給予必要的年度獎勵。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因違章違紀,給分局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分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分局各科室所和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相互理解,密切配合,不得在車輛使用上鬧矛盾,影響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交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做出具體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分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分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