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股權出質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股權出質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32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湖南省股權出質登記實施辦法

第二條 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第三條 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第四條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額。

第五條 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可以出質的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一)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或者不得出質的股權;

(二)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轉讓或者不得出質的股權;

(三)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

(四)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

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出具的股權登記託管證明。

第六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質權人單方提出。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股權質押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出質人因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本、提供虛假驗資證明、惡意轉移公司資產等導致出質股權權能缺失,侵害質權人利益的,由出質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複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複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依法設立的省股權登記託管專業機構出具的股權託管登記證明;

(三)股權質押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複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八條 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於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股權質押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於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後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條 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股權出質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消滅的證明文件;

(三)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二條 股權質押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股權質押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生效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當場辦理。

對於不屬於股權出質登記範圍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准予股權出質登記的,應當出具《股權出質登記通知書》,並載明出質人名稱(姓名)、質權人名稱(姓名)、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出質股權數額。

准予變更股權出質登記的,應當出具變更後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通知書》,並載明變更後的股權出質登記事項。

准予註銷股權出質登記的,應當出具《股權出質註銷登記通知書》,並載明所註銷股權原出質登記事項。

撤銷股權出質登記的,應當出具《股權出質撤銷登記通知書》,並載明所撤銷股權原出質登記事項。

登記機關出具的登記通知書應加蓋登記機關的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上述登記通知書出質人與質權人各持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完整、準確地記載於股權出質登記簿,利用紙質或者登記機關的公眾信息網站及計算機查詢終端等多種方式,依法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閲、複製。

因登記機關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 股權出質登記有關文書和登記簿表式範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