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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依法行政,使本辦起草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工作規範化、程序化、標準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辦起草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工作。
規範性文件是指本辦制定或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在全市範圍內進行行政管理,規範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以"××××××辦公室關於......"的字樣發佈,根據內容使用"規定"、"辦法"、"細則"、"規則"、"通告"、"命令"、"決定"等規範的名稱。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文件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適應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觀需要,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第五條 本局規範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祕書科負責,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起草調整規範性文件;
(二)負責本辦規範性文件的公佈工作;
(三)負責本辦規範性文件的解釋;
(四)負責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條 下列事項,本辦可制定規範性文件:
(一)實施人防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規範性文件組織實施的;
(二)實施人防法規、規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規範性文件確定的;
(三)調整本辦機關對外的行政行為需要制定規範性文件的。
第七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項目,由相關責任科室擬定項目建議書後提交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批准。
第八條 規範性文件,按各部門職責分工,由相關科室或單位負責起草,人事祕書科統一審查把關。
第九條 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注重本市的實際情況,借鑑吸收國內外的先進成功經驗。具體工作由相關科室負責。
第十條 起草的規範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佈,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起草專業性強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徵求有關機構及專家的意見。
規範性文件的內容與其他部門工作關係緊密的,規範性文件草案應當進行會籤,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起草。
第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文件的責任科室應對徵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作為審查、修改的參考。
第十二條 規範性文件草案經人事祕書科審查後報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人事祕書科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人員,列席有關文件審議的辦公會議。
報審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規(草案);
(二)審查意見;
(三)起草説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草案在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後,上報市政府法制辦,由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會籤後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
送審規範性文件草案應當向市政府法制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文件審查表;
(二)規範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三)規範性文件的制定説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四)制定規範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辦機構審查規範性文件時,需要本局進一步説明情況的,本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説明。
第十五條 經審查准予公佈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機構通知本局後,由主任簽署,以本辦文件的形式發佈施行,並自發布之日起2日內在網站上登載規範性文件全文。具體工作由人事祕書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