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大綱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派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公司安全隱患派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大綱

第一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條 對於一般性事故隱患,安全科應要求有關部門限期排除。

第三條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科應聯繫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車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並督促有關部門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第四條 事故隱患的範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能量傷害。

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職業並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6、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8、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第五條 安全科每週應會同各相關部門,對廠區進行隱患排查一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

第六條 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安全科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整改措施,並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第七條 對難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八條 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止使用或停車,對難以停止使用或停車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安全科、總公司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條 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車間、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各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 各部門和相關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並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凡當班組能整改地不準推向車間,凡車間能整改地不準推向公司主管部門的原則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第十二條 整改責任單位要按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並於規定的時限內,向公司安全科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進行專人監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 整改工作結束後,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安全科組織檢查驗收。

第十四條 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運行。

第十五條 處罰

1、對不及時報告、隱報、瞞報重大事故隱患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處500元罰款

2、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在整改過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門主要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3、對查出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治理,擅自生產作業的部門主要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4、對不及時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處安全科主要負責人5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安全科每月應對公司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交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報總公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