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户籍制度管理新規定大綱

户籍制度是一項基本的國家行政制度。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20xx籍制度管理新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2021户籍制度管理新規定大綱

20xx籍制度管理新規定1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户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户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户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第四條 户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户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户發給一本户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發給户口簿。

户口登記簿和户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户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户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的;

2、假報户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户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户口登記機關在户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xx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户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製。

公民領取户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20xx籍制度管理新規定2

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進一步解放思想、突出重點、夯實基礎,以紮紮實實的工作措施,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是20xx年新户籍制度改革辦法的核心內容,下和小編在詳細瞭解一下吧。

公安部28日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紮實有力推進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鎮化率。公安部副部長黃明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深入貫徹等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

會議指出,加快推進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鎮化率,事關億萬人民羣眾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作出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部署以來,黨的xx屆五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對加快推進這項改革,進一步指明瞭方向、細化了工作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充分發揮牽頭組織作用,加大推進力度,嚴密工作措施,為確保到20xx年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户的目標如期實現奠定堅實基礎。

會議強調,紮實有力推進户籍制度改革,首先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要吃透中央精神,研究制定更加積極、更加寬鬆的户口遷移政策,推動完善更多領域、更大範圍的綜合配套改革措施。要當好參謀助手,加深對城鎮化發展規律的認識把握,使出台的政策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激發社會活力。

會議要求,要緊緊抓住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強化重點推進。要突出重點羣體,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和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等4類羣體為重點,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決方案。要突出重點地區,各地特別是大城市和東部地區城鎮要在準確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政策,積極探索實施分區域分階段落户。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要突出重點領域,推動有關部門抓緊出台相關配套政策,特別是要將農民的户口變動與“三權”脱鈎,調動農民進城落户的積極性。

會議強調,要按照“三嚴三實”的要求,堅持求真務實,切實把中央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貫徹落實好。要明確統計標準,實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鎮化率。在新增城鎮户籍人口的統計工作中,要根據其在城鎮實際居住生活、就業、享受與城鎮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況,認真進行甄別核實。要把握落户原則,充分尊重羣眾自主定居意願,分類實施,有序推進。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跟蹤問責。要鼓勵基層探索,力爭在一些重點難點問題上開創新路、積累經驗。

會議要求,要進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要抓緊實施居住證制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修訂具體實施辦法,研究制定管理規則,建立完善信息系統,推進部門信息共享。要着力解決無户口人員問題,各地要進一步摸清底數,認真核實辦理。不管無户口人員問題是哪個年代、什麼原因產生的,都要及時辦理落户,同時健全制度防止產生新的無户口問題。

户籍制度

中國歷史上的户籍制度是與土地直接聯繫的,以家庭、家族、宗族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現代户籍制度是國家依法收集、確認、登記公民出生、死亡、親屬關係、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業、教育、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權益,以個人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當代中國的户籍制度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阻礙,迫切需要進行改革,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20xx年1月7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為20xx年四項重點工作之一。

弊端

1、削弱了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阻礙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利於形成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及 人才市場,“城市關門”現象出現,抑制了勞動力、人才的自由流動。

2、阻礙了 城市化進程,對農業現代化及 農村人口的轉移形成體制性障礙,不利於我國農業人口城市化順利進行。我國城市發展步伐緩慢,城市在户口管理制度保障下通過人口控制實現社會需求,使城市自我調節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難以滿足市場需求。

3、遏制了消費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目前有數千萬農村人口在城市打工,處於流動狀態。然而,由於他們不具備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預期不穩定,其消費行為並沒有城市化。

4、加劇了城鄉割裂,阻礙了 城鄉統籌,加劇了社會分化。與住房、消費(如購車)、教育、社會保障等利益直接掛鈎,不同的户籍有不同待遇,不僅人為地把本應平等的身份劃分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貧富差距。

5、不能對中國的人口流動進行有效的管理。中西部地區農村相當一部分人有籍無户,農村“空殼”現象較為突出。很多住在城市郊區或者“ 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從事農業,卻仍然是農業户口;同時也有很多來自農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卻無法獲得非農業户口。

6、户口管理使中國公民具有不同身份。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麼他將被視為 外來人口,享受不到該地的各種福利,以及充足的就學和就業機會,這也是當前户口管理所受非議最多的方面。

7、户籍制度的限制造成了大量在城市務工的外來勞動人員不能落户城市,這是造成每年春運一票難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景象。

8、户籍管理違背了市場經濟的本質,是對農村户口人員的一種變向剝削,這種制度使得資源不能合理的分配,阻礙了中國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