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業協同創新平台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交通運輸行業協同創新平台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交通運輸行業協同創新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是建立於交通運輸轉型發展時期,產學研相結合的新型科學技術創新組織。平台主要包括以企業為主體的協同創新平台和以高等院校為主體的協同創新平台。

以企業為主體的協同創新平台是指以企業為主體,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以企業發展需求和各方共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協同創新組織。

以高校為主體的協同創新平台是指以高等院校為主體,通過高校與高校、科研機構,特別是與大型骨幹企業的強強聯合,組建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障的,從事交通運輸重大科學問題研究、核心共性技術研發和轉移的產學研協同創新組織。

第二條 平台的主要任務是組織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等,按照“行業急需、國際一流”的要求,針對提高綜合交通、智能交通、綠色交通和平安交通發展水平的重大科學問題和關鍵技術問題,開展科研合作,通過創新資源的有效分工與合理銜接,突破核心技術、實施技術轉移、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

以企業為主體的協同創新平台應具有較強的產業帶動作用,有利於集聚創新資源,形成產業技術創新鏈。以高校為主體的協同創新平台應積極開展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的綜合改革。

第三條 平台構建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循市場經濟規則。要立足於創新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過平等協商,在一定時期內,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對成員形成有效的行為約束和利益保護。

(二)體現國家戰略目標。要符合有關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減排等政策導向,符合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的迫切要求。

(三)滿足交通運輸發展需求。要有利於掌握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利於引導創新要素集聚,有利於形成產業技術創新鏈,有利於促進交通運輸轉型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四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是協同創新平台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制定協同創新平台發展相關政策,組織協同創新平台申報、認定和評估,發揮政府引導作用,促進協同創新平台發展等。

第五條 平台要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明確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單位。平台組織機構包括決策、執行和諮詢機構。

決策機構負責審議決策平台的重大事項,制定平台發展規劃,確定平台的科技創新方向、組織方式、機構設置、議事規則及有關管理規定等。負責聘任諮詢機構專家,組織協調人、財、物等資源配置,監督和審查平台的財務預決算,為平台提供支撐條件和服務保障等。

執行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執行機構的依託單位是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對平台承擔的部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負總責,承擔相應的組織實施及法律責任。

諮詢機構由聘請的與科技創新方向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組成,主要對平台的科技創新提出諮詢意見,把握學術方向和人才培養方向,負責對創新任務設置、人員遴選和考評、自主創新項目審核、創新人才培養、國內外合作與學術交流等提出建議。

第六條 平台應不斷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激勵機制,積極探索科學適用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確保協同創新平台的順利建設、高效運行和持續健康發展。

第七條 對於經部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平台,部將創新管理方式,營造有利的政策環境,發揮協調引導作用,採取多種措施,支持平台發展。

第八條 部在認定的平台中,擇優推薦參與科技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或教育部和財政部“XX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

第九條 建立績效評價和退出機制,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平台確定的任務與規劃,進行階段性評估。對於執行效果不佳或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平台,要及時整改或予以裁撤。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條 平台申報的受理、評審、認定等工作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評審認定將綜合考慮平台的研究領域、技術路線、預期成果和組織方式等。

第十一條 平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平台的依託企業原則上應處於行業骨幹地位,依託高校應擁有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領域重點學科或重點研究平台。

(二)平台各參與單位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任務明確、職責清晰,建立了強強聯合或優勢互補的協同機制,形成了良好的協同創新氛圍。

(三)在協同創新的組織管理、人員聘任、績效考核、人才培養、資源配置等方面開展了有效的機制體制改革,方案具體,措施可行。

(四)具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按照新的人才選聘機制,聚集了一批國內外優秀創新團隊,有具體可行的人才聚集培養的計劃,具備解決行業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五)有健全的經費管理制度。對平台經費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建立經費使用的監督機制。

(六)建立了利益保障機制。平台研發項目產生的成果和知識產權應事先通過協議明確權利歸屬、許可使用和轉化收益分配的辦法,強化違約責任追究,保護平台成員的合法權益。

(七)建立了開放發展機制。能根據發展需要及時吸收新成員,並積極開展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建立了成果擴散公開機制。

第十二條 申報與認定程序:

(一)自XX年開始組織實施平台的認定工作,平台有效期為四年。

(二)每年組織一次評審認定,按照一定數量和規模,擇優遴選。

(三)評審認定的具體程序為:

1.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2.在行業內外遴選專家組建專家庫,並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3.組織專家現場考察;

4.綜合專家評審和考察結果,形成認定建議名單報部審核;

5.通過評審認定的平台,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授予銘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