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種管理制度(精選3篇)

特殊工種管理制度 篇1

1審查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總工、安監人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資質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特殊工種管理制度(精選3篇)

1.1審查承包商進場的大中型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準用證”“操作許可證”和租賃設備的安全協議。

1.2施工單位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應取得國家(地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準用證”。如果起重機械為租賃設備,施單位應與出租方簽定安全協議,監理應審查雙方約定的安全責任是否準確,是否符合規定。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準用證”“操作許可證”和租賃設備的安全協議應報工程監理項目部備案。

1.3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專職安監員、技術人員及相關的管理人員已到位,職責與分工已明確、清楚。

1.4參建人員已全部進行了體查、體檢,無不合格人員進入現場

2特殊工種是指必須經過培訓,並通過主管部門考試,審查合格取得相應上崗資格證書,才能從事作業的`工種,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業工、壓接工、測工、吊車司機等。

2.1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將特殊工種或操作人員相關證書報請監理工程師審查。

2.2監理工程師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審查符合要求後,批准其上崗施工;對不符合要求的,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撤換。

2.3在現場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應巡視檢查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施工操作質量情況,發現問題要求渝1施工項目部和渝2施工項目部及時整改。對產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監理有權提出撤換。嚴禁無證上崗。

2.4監理人員在進行高空登塔檢查、高空壓接檢查、附件安裝檢查等作業時,檢查人員應具備高空作業能力並且持有高空作業證。不具備作業能力和相應資質證件的嚴禁作業。

特殊工種管理制度 篇2

1、凡從事電器、起重、鍋爐、受壓容器、焊接、車輛駕駛、爆破等作業的人員均屬特殊作業人員。

2、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滿18週歲,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2)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3)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特種作業人員除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並經過考核,合格後頒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持證上崗。

4、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調離該工種。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操作證》或其複印件上崗,嚴禁無證作業。

6、車間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嚴格管理,否則給予處罰。

7、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復崗的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8、對於新入廠職工從事特種作業者,必須在實習期滿,具備獨立上崗資格後,方可申報辦理 證件。

9、特種作業人員不得隨意轉崗,確需轉崗的,須報分廠安全科備案,如轉崗後又從事其它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三個月的見習期後,方可申請培訓考核、取證。

10、凡特種作業人員屬無證上崗者,工段、班組應責令其下崗,若不及時制止,處罰該單位500元,一切後果自負。

11、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對其違章操作行為必須進行制止與糾正並記錄登記。

12、發現特種作業人員違章,除立即制止糾正外,還要視情節分別給予扣分、吊銷《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處罰。

(1)、扣分:特種作業人員嚴重違章,吊銷《操作證》,被吊銷《操作證》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被吊扣《操作證》的同時,扣4分記入《操作證》和管理檔案。

(2)、吊銷:特種作業人員違法亂紀章情節特別嚴重並造成事故的.,或累計扣分達10分者,吊銷其《操作證》,首次被吊銷的可重新申請登記,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重新發給《操作證》;再次被吊銷的,不得從事該特種作業,調離此崗重新分配。

(3)、扣分:特種作業人員有違章行為的,每次扣1分,並記入《操作證》和管理檔案,扣分累計達10分者,吊銷《操作證》。

特殊工種管理制度 篇3

一、從事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併成績合格。

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從事本單位特殊工種作業。

1)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2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3)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五、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六、各單位應當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