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通用6篇)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篇1

(一)資產清查制度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通用6篇)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帳實、帳款相符。

二、資產清查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村(居)民公佈並報鎮村賬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三、資產清查公佈結果後,對村(居)民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並將解決情況張榜公佈。

(二)資產台帳制度

一、村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應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台帳,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二、資產台帳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淨值等。

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台帳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

四、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五、資產台帳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人負責登記,鎮村賬代理服務中心負責資產日常管理。

(三)資產評估制度

一、村級集體資產資源評估應堅持真實、公正、可行的原則。

二、村級集體資產資源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進行評估:

(1)以招投標方式發包、租賃資產資源經營權的;

(2)村級集體實行兼併、分立、聯營及股份經營的;

(3)以股份的形式將存量資產資源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的;

(4)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人開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

(5)資產毀損、資源佔用的;

(6)依照有關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資源評估的其他情形。

三、評估由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

四、受村級集體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的原值、使用年限、折舊以及重置成本、獲利能力、公開市場價格合理評定價值並出具評估報告。

五、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係經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公議確認並報鎮村賬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六、村級集體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或者評估機構玩忽職守致使評估結果不實的,可由上級機關宣佈無效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村級集體資產資源評估範圍包括:依法屬於村級集體所有的資產和資源。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及各類村級集體資源。

(四)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

一、村級集體應當採取承包、租賃、出讓等方式盤活集體資產,取得收益。

二、村級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時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等事項。

三、村級集應將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時的相關方案交由村(居)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其過程由村務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

四、村級集體資產在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並向全體村(居)民進行公開。

(五)資產經營制度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並向全體村(居)民進行公開。

二、村級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

三、村級集體資產統一經營和承包、租賃、出讓所取得的收入歸集體共同所有,要納入村賬核算。

四、鄉鎮(街道)村賬代理服務中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資產處置制度

一、村(居)委會負責本村(社區)範圍內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使用、維護等工作,確定專人負責。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山林、土地、魚塘、果園、房屋、機械設備等必須建立登記簿。處置資產資源要先申報,後評估,再實施,並向羣眾公佈處置結果。申報內容必須附有《村級資產資源處置審批表》、《支村兩委會議記錄》、《村民代表會議記錄》、《村級資產資源處置評估報告》、《村級資產資源處置方案》等相關資料。經批覆同意後,村級集體按照“四議兩公開”(即黨支部會提議、村支兩委會商議、黨員組長大會審議、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內容公開、實施結果公開)工作程序進行招投標和具體實施。

三、凡處置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報鎮村賬代理服務中心備案,由村(社區)負責實施、村監委負責監督。處置價值在1-20萬元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鎮村賬代理服務中心初審,由鎮黨政聯席會議審批,在鎮三資辦的監督下,由村(社區)負責實施。處置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將相關資料報攸縣農村經營管理局備案。村級集體處置的資產資源收入要及時入賬。

四、村級集體資產資源的利用和保護情況要及時更新,定期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五、鎮村賬代理中心應建立村級集體資產資源明細賬,村級應相應建立登記簿,購入、出售資產資源要及時登記,並作好賬務處理,報鎮三資辦備案。

六、對外出租和發包的資產資源,要合理確定租金和承包金,按照承包合同或出租協議的規定加強管理。

七、定期盤點清查資產資源,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全面盤查。對盤盈、盤虧及毀損的資產資源按有關規定做好賬務處理。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篇2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規範村級事務管理,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確保農村集體經濟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xx〕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規定

1.各村集體土地徵用補償費、“一事一議”籌集資金、“四荒”拍賣、承包或轉讓費、爭取的項目資金及工作經費、捐贈款項、往來清收款、扶貧救災款、接受捐贈、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接受捐贈財產物資的變現收入、村集體財產變賣收入、各種暫收、借貸款項、上級部門撥款等其它一切貨幣資金來源均視為收入進行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全部納入“村集體資金專户”管理。除往來款項外,村集體收入一律使用《雲南省農村集體經濟專用收款收據》進行收費入賬。

2.屬於鄉(鎮)下撥款項,直接劃撥到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村集體資金專户”;各中心(站、所)撥付給村級的一切費用,必須納入“村集體資金專户”,不得將資金直接撥付到村級,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其它直接以現金結算收款的,村級報賬員必須在取得款項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現金繳到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銀行賬户上,嚴禁坐收坐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支出管理規定

1.村級費用支出必須本着“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略有結餘”的原則。村級支出主要用於村級組織辦公經費、經營支出、生產性支出、建設性支出、公益事業建設性支出、專款專項支出等,取消村級招待費。

2.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真實、有效的原始憑證。並按審批權限經相關人員審核審批方可入帳。

(三)現金管理

1.村報賬員(出納)管理村內現金(銀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幹部不得插手管理現金(銀行存款)。

2.庫存現金不得白條抵庫,嚴禁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嚴禁坐支現金,嚴禁公款私存,不準超過規定庫存限額3000元。

3.不準將村內集體銀行賬户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4.村報賬員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記,登好現金日記賬,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並與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核對賬款餘額,雙方簽字。

5.各項收據手續不健全、內容不清、字跡模糊、票據不規範、開支不合理的,報賬員要堅持原則,拒絕付款。

(四)村級財務工作流程

1.收入

(1)直接轉帳到“村集體資金專户”(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上。

(2)以現金形式收到各種款項,經辦人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上繳“村集體資金專户”。

2.支出審批

(1)村級自有經費

①村委會(社區):5000元以下的支出,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村務監督員審核同意→村委會(社區)主任審批→交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出納付款→交會計入帳→會計報表→返回有關村報賬員→村務公開→接受羣眾監督;大額支出5000元以上,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村班子及村務監督員討論同意→村委會(社區)主任審核→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核實→鄉(鎮)分管領導審批同意→交出納報賬→交會計入賬→會計報表→返回各村報賬員→村務公開→接受羣眾監督。

②村(居)民小組:5000元以下的支出,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村務監督員審核(民主理財小組)同意→村(居)民小組組長審批→交村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出納付款→交會計入賬→會計報表→返回有關村報賬員→村務公開→接受羣眾監督;大額支出5000元以上,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村(居)民小組班子及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同意→村(居)民小組組長審核→村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核實→鄉(鎮)分管領導審批同意→交出納報賬→交會計入賬→會計報表→返回各村報賬員→村務公開→接受羣眾監督。

(2)專項經費

專項經費無論金額多少,須經辦人取得合法有效單據並簽字,屬於村委會(社區)級的專項經費,村委會(社區)召開“兩委”班子及村務監督員會議討論通過,村委會(社區)主任審核簽字,報鄉(鎮)分管領導審批方可入賬;屬於村(居)民小組級的專項經費,村(居)民小組召開村(居)民小組班子及民主理財小組會議討論通過,村(居)民小組組長審核簽字,村務監督員審核簽字,村委會審核簽字,報鄉(鎮)相關分管領導審核審批方可入賬。

(五)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員工作職責

1.負責對本村集經濟體組織發生的經濟事項、業務活動進行審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意見。

2.參與村組財務計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制定,參與重大財務活動,檢查、審核財務收支項目、收支單據、收入賬目,否決不合理開支,監督財務計劃和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

3.參與重要財務事項民主決策。集體土地徵用、變賣、出租,集體企業改制,大額舉債,集體資產處置,幹部報酬,“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事項監督審議,保證農民羣眾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4.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員定期開展理財活動,做好財務活動記錄,定期向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報告理財情況。

(六)報賬時限

村級財務報賬實行限時制,即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收支單據必須在一個季度內結清,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1-30日為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的財務審核結帳日(3月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報賬員必須把本季度經審核審批的收支單據按時報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並辦理相關手續,以便及時入帳。每季度入帳後,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必須對本季度的財務進行公開,自覺接受羣眾的監督。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建築物、道路、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濟林木、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設施等;村集體興辦的企業或者兼併的企業資產;村集體向企業投資入股,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股權和增值的資產權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企事業單位、其它組織和個人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村集體所有的其它資產。

(一)農村集體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1.集體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是指使用財政、集體性資金,以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資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農村、“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村容村貌整治、整村推進、城建、交通、水利、環保、農業、舊村改造等基礎設施;文化、教育、科研、醫療、體育、旅遊等公共設施及相關的配套設施;單位的辦公用房、技術用房、集體宿舍、培訓用房等建築項目。

2.農村集體工程建設項目的確立必須堅持民主和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由村兩委召開會議編制預算方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按程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單個建設項目投資20萬元以下的,由村集體自行組織進行招投標,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進行指導和監督,也可委託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委託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的,須出具書面委託書;單個建設項目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必須委託投標公司組織招投標。

3.農村集體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必須程序。

(1)工程建設要有項目立項請示、村兩委召開會議的會議紀要和參會人員表決簽字及公開、公示材料(包括:政策公開、項目建設前公示、招標公告、中標公示、工程完工後要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公示、結算、審計結果公示)。

(2)工程項目的審批報告、實施方案,包括工程的承包方式、監管制度和資金來源,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負責對可用資金進行核實。

(3)工程建設要有圖紙、預算。工程項目申報批准後,推選相關人員組成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項目實施前的公開公示,工程項目招標和競標方式,由招標代理公司或項目業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招投標。

(4)工程建設項目在簽訂項目建設合同的同時,還應簽訂廉政合同。

(5)工程採用包工不包料方式建設的,必須推選成立採購小組,建立採購入庫、領用、核銷制度。

(6)村集體應建立由村組負責人、村組幹部、黨員代表、羣眾代表等人員組成的項目領導小組,全程組織、管理和監督村集體建設項目。工程量變更須經村兩委討論確定,並報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備案,工程量變更不得超出原中標價的20%。

(7)工程竣工後,要處理好相關事項。工程竣工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形成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結論要進行簽字認可,工程結算後要報送審計部門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工程款的支付,必須取得税務局統一印製的完税發票,並堅持資金一律實行轉帳支付,嚴禁現金結算。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對工程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及工程資金的撥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做好工程項目資料的管理,即:申報文件、批准文件、項目合同、項目建設過程資料(包括建設前、中、後的痕跡資料和圖片資料)、竣工報告、驗收申請、工程審計報告或結算報告、工作總結的立卷、歸檔工作。不按工程建設有關規定,不經民主決策,不實行招投標、競標、競價制度,不進行工程結算審計,違規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引發羣眾不滿和上訪事件,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工程竣工後,由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進行專項財務公開。

(二)集體資產購置和處置。

1.集體資產購置。村集體購置1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召開會議編制預算方案,經村組幹部集體討論通過,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即可購置;村集體購置1萬元以上(含1萬元),3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召開會議編制預算方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即可採購(屬於村民小組的採購還需村委會批准方可購置);村集體購置3萬元以上(含3萬元)資產的,由村兩委召開會議編制預算方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提交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採取詢價或委託招投標進行購置,預算方案、詢價記錄、採購小組名單、招標材料等相關資料,報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備案。

2.集體資產處置。變賣、報廢集體資產處置3萬元以下的事項,由村兩委召開會議形成書面申請,經村務監督會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採取公開協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變賣、報廢集體資產處置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事項,由村兩委召開會議形成書面申請,經村務監督會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提交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處置。變賣須採取公開協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申請書、會議記錄等相關材料報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備案。

(三)集體資產保管。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要有專人管理,嚴格履行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的增加、減少、使用、出租、外借、報廢等出入庫手續。要及時登記實物保管賬,對無故出現的實物虧損,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嚴禁私自外借和私自佔有。未經村民會議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村集體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為個人或單位抵押、擔保。

(四)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村集體固定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的',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採取招投標、拍賣的方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並簽訂合同,確定村集體與資產承包經營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禁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和低價出租、出售集體資產。招標投標、拍賣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要報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五)集體資產清查。每年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村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六)集體資產評估。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併或者分設等,要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具有資質的單位或村集體組織實施。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係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七)登記資產台賬。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為轄區內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各項登記簿,包括《固定資產登記簿》《產品物資登記簿》《債權債務登記簿》《合同登記簿》等。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台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台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淨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三、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源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水面、礦山等集體資源。

(一)集體資源登記。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的管理,建立《資源登記簿》。載明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經營狀況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要以村建立相應的《資源台賬》。

(二)集體資源承包、租賃。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採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要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要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要報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需簽訂書面協議,實行合同管理。(合同需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收入歸村集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並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

四、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一)債權債務要據實入賬。債權要組織力量積極催收,做到應收盡收,難以追回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保留永久追索權。對債權債務單位撤銷確實無法追還、無法支付或債權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清償、無還款對象,確實無法收回債務、無法償還款項的,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計入其他支出、其他收入)。

(二)村、組不得以集體名譽為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擔保,也不得以集體名譽借款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三)村、組不得舉債作為生活開支。村、組舉債興辦公益事業應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村、組應當對借款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四)村、組應當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五)村、組應當在借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並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同時加強對借款合同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制度

(一)村、組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路架橋、植樹造林等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和用工,實行“一事一議”、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羣眾受益、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進行,決不能把“一事一議”籌資投勞變成農民負擔的固定項目。

(二)籌資投勞是指村、組在本區域內向農民籌集資金和要求農民出工的行為。籌資的對象是本村村民,投勞的對象為勞動年齡男18至55週歲,女18至50週歲。

(三)向農民籌資,以村、組為單位每年人均最高不得超過40元,投勞每年每個勞動力最高不得超過10個標準工日,以資代勞的按60元每天計算。

(四)籌資投勞的程序。需要向農民籌資投勞的項目、數量等事項,由村、組事前提出並作預算,經全村、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通過的籌資投勞決定,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報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負責村級範圍內籌資投勞的監督和管理,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審查。

六、村組幹部離任審計監督制度

(一)鄉(鎮)財政所、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具體工作,按要求對離任村幹部開展任期審計。

(二)村組主要負責人及村級報賬員因屆滿、辭職、因故離職等發生變動的,由鄉(鎮)財政所、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進行審計,辦理相關交接手續,並向羣眾公佈後方可離職。對集體資金及資產收益、“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資金,農村基建、羣眾反映強烈的經濟問題,要組織進行重點審計。

(三)村組主要幹部及報賬員在職或離職時,造成村集體資產流失,揮霍浪費集體資產,侵吞集體資產等羣眾反映強烈的重大經濟問題,由鄉(鎮)財政所報請鄉(鎮)人民政府組成工作組進行重點審計。

七、村組報賬員(出納)賬務移交制度

(一)村組報賬員發生變動時,必須將全部賬務移交給接任人,未辦理交接手續或交接不清的,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不予辦理取款和報賬等業務。對已辦理取款業務、但尚未完成回補報賬工作的,須由報賬員將所有報賬業務完成後再進行賬務移交。村組賬務移交工作應本着全面、真實、完整、有序的原則進行。

(二)村組報賬員賬務移交工作由三方人員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監交人。具體指:

交接人是即將離任,需將工作移交出去的現任報賬員;

接交人是將接替現任報賬員工作的繼任人員;

監交人是監督賬務交接工作全部過程的人員。村、組負責人不能作為監交人,村級報賬員手續移交可由村務監督員、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鄉(鎮)財政所等人員作為監交人。

(三)交接人在賬務移交前要將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賬與村級會計人員進行核對,數據核對一致在最末餘額欄簽章。

(四)交接人要將履職期間所有經手的賬簿、現金餘額、票據、合同書等進行登記,並形成書面材料(××村組報賬員賬務移交清單),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員逐項核對簽收。交接完畢後,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名蓋章,移交清單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存一份。

(五)接替的報賬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記賬,不得另立新賬,應保持賬務記錄的連續性。

八、財務公開制度

(一)村級財務公開由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提供財務公開資料,每年至少公開四次,每季度公開一次(4月、7月、10月、次年1月),公開內容要真實全面。

(二)公開的方式以公開欄為主,公開欄設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帶、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閲覽的地方。

(三)對羣眾所提出意見和建議,要向羣眾解釋或進行糾正。

九、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一)村級報賬員兼任出納工作,黨組織負責人和村主任、村組長不得兼任出納工作,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按章辦事。

(二)村級報賬員負責村內財務收支、往來結算、各項統計報表、記好村內現金日記賬,將村內各項收入、支出彙總,每季度月底向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進行交賬,辦理交賬手續,核對賬户餘額。

(三)村級報賬員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管理、培訓和考核,提高業務素質和財務管理水平。

(四)財務人員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好本職工作。

(五)村級報賬員嚴格執行核算、監督的職能,寫好年度核算分析,參與擬定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和監督財政計劃執行情況。

(六)財務人員不得弄虛作假,偽造、變造、塗改和故意毀滅會計原始憑據及有關財務資料,不得設立賬外賬,違規者要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十、票據管理制度

村集體收款票據由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統一向縣財政局票據監督管理股領用《雲南省農村集體經濟專用收款收據》,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向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申請領取。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建立票據領用登記簿,做好票據號碼及經辦人登記,再次領取時必須以舊換新。嚴禁使用單位自購和印製收款票據,嚴禁使用單位一次領取多本票據,嚴禁收據存根由使用單位自行保管,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開收款款項,嚴禁轉讓收款票據。

十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一)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負責對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的會計檔案資料統一保管,做到一村一櫃,一組一櫃。

(二)會計檔案包括各種經濟合同、承包合同或協議,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財務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燬清單。

(三)各種會計檔案在年度結束時,裝訂成冊由專人進行保管。

(四)堅持會計檔案的借閲登記制度。

(五)堅持保密原則。

十二、監督與處罰制度

鄉(鎮)財政所、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定期、不定期對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按程序查處。

(一)不按時報帳、對帳,票據不規範、手續不完整的,在進行財務審計時,不如實提供涉及審計事項的資料證據的,阻撓依法對其進行財務審計監督的,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應立即停止用款,並進行通報,發現村幹部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按程序查處。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資金的,隱瞞集體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時上交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入賬,或私設會計賬簿(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或以個人名義使用存摺開户的,造成集體資產遭受損失和浪費的,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應立即停止用款,並由鄉(鎮)財政所、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組織審計,追回流失款項;涉及重大資金、羣眾反映強烈的,由鄉(鎮)財政所報請鄉(鎮)人民政府組成工作組進行重點審計,審計確實存在重大問題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按程序查處。

(三)白條頂庫或亂開票據套取現金的,專款不專用或不按規定使用備用金的,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應立即停止用款,並進行通報,追回款項後方可用款。

(四)對侵佔集體資產、資源的,由鄉(鎮)財政所、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進行調查,書面通知其停止侵佔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侵佔人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按程序查處。

(五)不按要求定期進行財務公開的,由鄉(鎮)村級會委任代理中心監督進行公開。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三資”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xx〕37號)《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xx〕1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xx〕4號)《四川省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規範化管理辦法》(川農業〔20xx〕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眉山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實行農户家庭承包經營、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生產經營合作組織,包括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登記賦碼並取得登記證的經濟合作社(聯合社、總社)、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社、總社)等。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除貨幣資金以外的其他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長短期投資、存貨、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及無形資產等。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源,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場、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建設用地等。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農村集體“三資”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法律法規政策範圍內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能,開展以下業務:

(一)保護利用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等資源,並組織發包、出租、入股,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等;

(二)經營管理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經營性資產,並組織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護營運本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提供本集體成員生產經營所需的公共服務;

(五)依法利用本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資產對外投資,參與經營管理;

(六)其他業務。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依法開展經濟活動,並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農村集體資金管理

第七條財務收入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金融機構開設基本存款賬户,並預留公章、財務負責人和出納員私章等印鑑,嚴禁多頭開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户金融機構核對賬目,有差異的查明原因,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嚴格遵守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第八條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第九條財務預決算制度。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並張榜公佈;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並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本集體全體成員公佈。

第十條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權限,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鑑、網銀U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集體財務會計人員。如無違反財經法紀行為,財務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穩定,不隨本集體換屆選舉而變動。按照民主程序實行委託代理記賬的,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户(簿)。應當尊重各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

第十一條財務公開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應當將其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以公開欄、明白紙、電子觸摸屏、廣播、網絡、會議等便於羣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年初公佈財務收支計劃,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收支情況,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開,對於多數成員或者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應當及時單獨進行公開。會計年度終了及時公開上年度資產狀況、財務收支、債權債務、收益分配、預決算執行等情況。實行委託代理記賬的,代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財務公開資料。財務公開資料需報鄉鎮(街道)備案。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後,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安排專門時間,解答羣眾提出的質疑和問題,聽取羣眾的建議意見。

第三章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資產清查制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類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及貨幣資金、債權債務等,做到賬實、賬款相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資產清查。

第十三條資產台賬制度。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台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台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淨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併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係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第十五條資產承包、租賃和出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同時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並向全體成員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並報鄉鎮(街道)備案。

第十六條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並向全體成員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條收益分配製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收益在彌補上年虧損、提取“兩金一費”(公積金、公益金和應付福利費)後,應當向成員分配,讓成員農户分享改革紅利,增強集體經濟組織凝聚力。收益分配方案應當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後進行分配。

第四章農村集體資源管理

第十八條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

第十九條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場、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建設用地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第二十條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採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當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鎮(街道)備案。

第二十一條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並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並報鄉鎮(街道)備案。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户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和專項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户,以户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公示無異議後,村民小組將農户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村集體審查通過簽署意見後,報鄉鎮政府審批。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適用本暫行辦法;鄉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註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限責任公司等市場主體的“三資”管理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眉山市農業農村局、眉山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篇4

一、資產清查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2、資產清查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村民公佈。

3、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和結果公佈後村民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並將解決情況張榜公佈。

二、資產台賬制度

1、村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台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2、資產台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淨值等。

3、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台賬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

4、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5、資產台賬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登記,鄉鎮財政所負責指導管理。

三、資產評估制度

1、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併或者分設等,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2、評估由財政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

3、受集體經濟組織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的原值、使用年限、折舊以及重置成本、獲利能力、公開市場價格合理評定價值並出具評估報告。

4、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係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公議確認並報鄉財政所備案。

5、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或者評估機構玩忽職守致使評估結果不實的,可由上級機關宣佈無效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採取承包、租賃、出讓等方式盤活集體資產,取得收益。

2、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時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等事項。

3、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相關方案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交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其過程由村務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

4、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建設責任等,並向全體成員公開。

5、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報鄉財政所備案、歸檔。

五、資產經營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並向全體成員公開。

2、村內的集體企業、魚塘、鋪位、山地、荒坡等集體資產的承包和水利設施、道路、學校等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的發包,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後,實行公開招標發包。

3、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

4、集體資產統一經營和承包、租賃、出讓所取得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集體賬核算。

5、鄉財政所和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資源登記制度

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集體資源性資產,應當建立集體資源性資產登記簿,逐項記錄,並建立電子文檔。

2、資源性資產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

3、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性資產,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5、資源登記簿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登記,鄉鎮財政所負責指導管理。

七、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

1、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嶺、園地、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承包、租賃,應當採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2、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

3、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

4、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承包、租賃集體資源方案應交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並報鄉財政所備案。重大事項應召開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

5、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財政所備案。

八、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統一編號,統一管理。

2、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3、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應逐户簽訂合同,頒發承包合同書和經營權證書。土地流轉使合同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合同變更。

4、承包、租賃產生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並定期公開。

5、承包、租賃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並報鄉鎮財政所備案。

九、民主決策制度

1、民主決策的範圍: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員聘用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它事項。

2、民主決策的程序: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程序議決。即:支委會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決議公開、執行過程和結果公開。

3、民主決策的實施及監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決策的事項一律按民主決策的程序進行,並報鄉鎮財政所備案。

(2)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對民主決策事項進行監督,並對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和接受羣眾質詢。

(3)堅持羣眾監督,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評議會議,對村“兩委”班子進行滿意度測評,提出意見和建議,測評結果上報鄉鎮黨委政府,對違反民主決策程序的事項,鄉鎮有權否決,並嚴肅追究責任。

十、責任追究制度

1、任何單位或個人侵佔、挪用、私分、損壞等非法動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的,縣鄉人民政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屬無效,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責任人承擔。對拒不改正的,是黨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依法予以罷免;構成危害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工程項目建設未經民主決策程序討論、未採取招投標的,所籤合同無效;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4、任何組織、部門或個人以任何名義挪用、支配、截留村集體資金、資產,變相命令和干涉村集體資產、資金的開支使用,非法動用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有關人民政府、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篇5

一、村集體資產包括村建築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電力設施、交通通訊工具、農田水利設施、道路、教育、文化、衞生、體育設施、村辦企業等。集體資源包括村集體土地、林地、果園、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及工業小區、商業用房、具體開發價值的重要路段兩側規劃區域等資產性資源。

二、村民委員會要建立集體資產、資源登記簿,落實專人負責,嚴格管理,防止流失。固定資產每年年終要盤點一次,增減變動及時入賬核銷,做到帳實相符。

三、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要召開村民議事懇談會和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一事一議”民主決策程序來決定。

四、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項目確定後,必須發佈公告。並連同村“兩委”商定的競標時間、地點、押金、方式等一併公告。

五、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必須實行公開競標。成立競標領導小組主持競標,村務監督小組、村民代表、黨員代表參加,保證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按招標投標程序進行。競標結束後,及時公告競標結果。

六、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必須簽訂合同。合同由村民委員會起草,經村“兩委”會、村務監督小組共同討論通過並報告鄉(鎮)政府後簽訂,合同報鎮(街辦)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備案。

七、由村務監督小組監督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合同的履行。履行中確實需要變更合同的,仍按上述“簽訂合同”程序辦理。

八、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收入繳存。村報賬員將資產處置收入和資源使用所得繳存鎮(街辦)農村會計服務中心銀行賬户。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的主要對象

(一)農村集體資產承包適用對象主要包括: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資源性資產,以及集體經濟組織創辦的企業、公益性項目。

(二)農村集體資產租賃適用對象主要包括:由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產設備、農用機械、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

(三)農村集體資產出讓適用對象主要包括:長期投資、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產設備、農用機械、農田水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商譽、非專利技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第二條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的基本原則

(一)民主管理的原則。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及其實施方案必須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確定,依法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方可實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須由代表本人簽字,他人不得代簽)。

(二)公平、公開的原則。農村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公平合理、全面公開的原則,訂立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必須由當事人本人簽字,他人不得代簽,否則合同無效。

(三)依法監督的原則。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必須經鄉(辦)經營管理站審查規範,合同審查時發包方必須如實提供會議記錄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必須加蓋村委會章,提供人簽字,包村幹部審查簽字),合同文本經市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辦公室審核規範後,方可辦理合同簽訂手續。必要時鄉(辦)經營管理站合同審查人員應列席村民代表會議,做好會場資料的收集。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的工作程序

(一)資產經營流轉方案擬定和價值的評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根據本村經濟發展的要求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流轉資產的現狀,擬定承包、租賃、出讓資產、資源的具體方案。內容包括:資產的名稱、數量、通途、公開招標和承包的條件、起止日期及資源性資產的邊界四至等。

(二)民主程序和履行資產評估價值的確認。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方案,必須要經過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同時,還要對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價值進行民主討論確認,村民代表會議議定的內容必須形成會議記錄,參會人員簽字認可後(他人不得代簽),存檔備查。

(三)資產經營流轉方案審核。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外部監督,經村民代表會議議定的資產經營流轉方案在執行前,必須報經鄉(辦)經營管理站審核。審核重點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程序、標的價值確定、條款等主要內容。經審核後的方案要通過村務公開欄向村民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法定假日除外)。

(四)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及有關資料的備案。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簽訂後,發包方必須到鄉(辦)經營管理站備案,同時備案的還包括:資產經營流轉方案及方案公示記錄,有關會議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內容

在農村集體資產公開競價及招投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有關資產承包方、承租方、受讓方確定後,集體經濟組織必須以書面形式與承包方、承租方、受讓方簽訂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合同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發包方(出租方、出讓方)負責人和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租賃、出讓)農村集體資產的名稱及基本情況,其中資源性資產必須標明名稱、坐落、面積、四至、質量等級等(應附明細表)。

(三)簽訂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三者必須相符)。

(四)承包(租賃、出讓)農村集體資產的用途。

(五)承包(租賃、出讓)價款及支付時間、方式。

(六)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風險責任及處理辦法。

(八)合同終止後的財產移交和清算辦法。

(九)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

(十)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必須本人簽字,他人不得代簽)。

第五條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

(一)完善集體資產台賬制度。鄉(辦)經營管理站要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台賬,對每項農村集體資產的數量、金額、規格、形態、坐落、面積、新舊程度等都要詳細記錄、登記造冊(由村報賬員登記),並責成專人管理,資源性資產還需表明邊界四至,逐步規範農村集體資產的檔案管理。

(二)實行資產報告制度。鄉(辦)經營管理站要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統計和彙總工作,對農村集體資產流轉情況要隨時發生、隨時報告,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過程中,除報鄉(辦)經營管理站備案以外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要同時向市經營管理站提出書面報告,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要向臨汾市經營管理站提出書面報告,500萬元以上的要向省農經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六條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管理。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有兩種辦法: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其他方式承包。

(一)家庭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統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户的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是:

1、發包方是集體組織經濟,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户。

2、承包方式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3、根據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則承包,確定每户承包地數量時,採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式,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

4、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理權、土地流轉權、土地被徵用佔用的補償權等。

6、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並由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二)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將“四荒”地、養殖水面、其他零星土地等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或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是:

1、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户,也可以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外部單位和個人。

2、承包對象主要是“四荒”地、養殖水面及其零星土地。

3、根據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承包,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運作,承包通過公開競標、經濟雙方議定來確定,承包費納入鄉(辦)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賬户監管。

4、承包期限有長有短,由承包雙方協商確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依法開墾、復墾等方法增加的土地,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願交回的土地,依法收回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佔用的耕地,在未用於調整之前,採取招標、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的,承包期不得超過三年。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權。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承包雙方協定。

6、土地承包經營權需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才能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