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全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全文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 實施範圍

(一)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實施範圍,限於下列單位中XX年7月1日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

教育、衞生、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單位。

農業、林業、水利、水產、畜牧、獸醫事業單位。

交通、海洋、地質勘察、測繪、氣象、地震事業單位。

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檢驗檢疫、環境保護、環境衞生、園林綠化、房地產管理、物資儲備事業單位。

機關、團體附屬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

列入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以、協會、基金會、監管機構。

其他事業單位。

(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不列入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的範圍。

二、 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實施

(一)崗位工資的實施。

1、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專業技術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一至四級崗位工資標準,其中執行一級崗位工資人員,需要經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五至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八至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助理級專業的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一至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員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工資標準。

在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並完成崗位聘用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暫按以下辦法執行:聘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副高級專業技術的職務的人員,執行七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中級專業專業技術的職務的人員,執行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助理級專業技術的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員級專業技術的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準。待完成規範的崗位設置並按規定核准後,專業技術人員再按明確的崗位等級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2、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任命的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一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的部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二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局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三級職員工資標準;聘用在局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五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處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六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七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八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科員崗位的人員,執行九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辦事員崗位的人員,執行十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現聘用的崗位(技術等級或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用在高級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一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高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三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中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初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五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在普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標準。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對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設置進行管理。各地區、各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意見,報人事部備案。各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意見,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具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由人事部另行制定。

(二)薪級工資的實施。

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職年限和所聘崗位,結合工作表現,套改相應的薪級工資(附表一至三)。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所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所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於這次分配製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實習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

任職年限,是指從聘用到現崗位當年起計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職年限的計算截至XX年6月30日。

工作人員按現聘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如低於按本人低一級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可按低一級崗位進行套改,並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與低一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

工作人員高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低等級的崗位,這次套改可將原聘崗位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

工作人員按套改辦法確定的薪級工資,低於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的,執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薪級工資標準。

(三)績效工作的實施。

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實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

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績效工資分配的實施辦法。

事業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範的分配程序和要求,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辦法,自主決定本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績效工資分配應以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為依據,合理拉開差距。

(四)津貼補貼的實施。

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範圍和類別的評估指標體系,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和實施範圍、類別調整機制。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方案另行制定。

規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管理。對在事業單位苦、髒、累、險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範管理辦法,規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項目、標準和實施範圍,明確調整和新建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條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範圍和提高標準。

三、工資分類管理的實施

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所確定的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具體人事部、財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業單位新的分類辦法和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出台前,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工作人員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核定;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可分別高出一定幅度。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應結合單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核定。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好、考核優秀的事業單位,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不好,考核較差的事業單位,相應核減績效工資總量。

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的事業單位,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可給予適當傾斜。

四、正常調整工資辦法

(一)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從XX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並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

(二)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辦法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從變動的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準。崗位工資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

由較低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高等級的崗位,原薪級工資低於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原薪級工資達到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變。

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調整到較低等級的崗位,薪級工資不變。

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之間變動的,薪級工資按新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三)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一部署,具體方案由人事部、財政部擬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四)調整津貼補貼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及調控地區工資收入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根據財政狀況和對特殊崗位的傾斜政策,適時調整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標準。

五、高層次人才和單位主要領導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一)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措施。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一流人才,經批准,執行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工資標準。

2.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繼續實行政府特殊津貼。

3.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等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人才,給予不調程度的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4.對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重要公益領域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貼制度。對重要人才建立國家投保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5.對部分緊缺或者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批准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國家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製定指導意見,選擇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探索建立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政府人事、財政等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辦法,結合考核合理確定其收入水平,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繫,規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並加強監督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六、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

(一)建立工資分級管理體制

國家主要負責制定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政策和工資標準,對各類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進行政策指導和宏觀管理,合理調控地區間、部門間事業單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調控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調控政策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和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於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將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納入國家調控範圍,規範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規定,設立專門賬薄進行核算管理。事業單位發放給工作人員的收入一律納入專門賬薄核算,不得賬外列支。事業單位要建立工作人員個人工資銀行賬户,工資支付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

(四)嚴肅收入分配紀律。

新的收入分配製度入軌後,各地區、各部門和各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規定,一律不得在國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資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變相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的管理權限和職能,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對違反政策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政出多門、資金渠道混亂的現象,維護收入分配政策的嚴肅性。

七、新聘用人員工資待遇

(一)新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見習期工資標準分別為:國中畢業生57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5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65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685 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10元。

見習期工資執行期滿後,上述人員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國中畢業生執行1級薪級工資標準,高中、中專畢業生執行2級薪級工資標準,大學專科畢業生執行5級薪級工資標準,大學本科畢業生執行7級薪級工資標準。,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9級薪級工資標準。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準為7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準為845元。明確崗位後,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薪級工資分別執行11級和14級薪級工資標準。

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工作的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

(二)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以及學徒期、熟練期期滿後的定級工資待遇,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員,已明確崗位的,崗位工資按所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未明確崗位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工資待遇。

八、相關政策

(一)中國小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

(二)對在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農林科技人員,繼續按《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農牧漁業部、林業部、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林第一線科技隊伍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3]74號)的規定執行。

(三)軍隊轉業幹部按本人現聘崗位(職務)套改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如現聘崗位低於轉業時部隊原職務的,根據其現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崗位套改工資。

(四)到事業單位工作的退役運動員按本人現聘崗位(職務)套改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所聘崗位並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

(五)這次套改增資,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統一按30%計算。單位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後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特殊崗位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暫時予以保留,今後逐步納入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六)事業單位未聘及緩籤聘用合同人員參加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具體辦法由各地區、各部門確定。

(七)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按國家規定高定了工資檔次的人員,仍保持榮譽的,薪級工資可適當高定。

九、組織實施

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在京事業單位由人事部、財政部組織協調,各部門組織實施。地方事業單位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 (少數部門除外)所屬京外的事業單位,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縣以上城鎮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和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擬定具體實施意見,報送人事部、財政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