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合作社章程(精選3篇)

養殖合作社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養殖合作社章程(精選3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____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户、組織為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 ____,總股本____。本社住所設在____縣(市)____鄉(鎮)____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採購生產、生活資料;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 本社經工商註冊登記後,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本社自願加入____合作社聯合社,承認其章程,享受社員社的權利,履行社員社的義務。

第二章 社 員

第七條 凡從事____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户、組織和其他人員自願申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八條 社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社員退社須提前____個月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股金在年度結算後退還。

第九條 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參與本社年終盈餘分配;

(四)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十條 社員的義務:

(一)按規定交納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三)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四)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五)為本社提供產、加、銷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並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建議時;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出時。

第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表)代理,1名社員(代表)只能代理____名社員(代

表)。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____日向社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員;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五)審查和決定對本社的盈餘分配,對理、監事及社員的獎懲;

(六)決定有關本社合併、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七)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____名、理事____名組成,每屆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主任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

(三)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四)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六)批准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七)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____人、監事____人組成,任期____年。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 務

第二十三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社員股金;

(二)開展經營活動的收入;

(三)提留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

(四)銀行貸款;

(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捐贈;

(七)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社年終盈餘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____提取,用於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____提取,用於社員集體福利事業;

(三)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按____提取,用於次後年度的彌補虧損;

(四)按社員與本社的交易數量(額)返利;

(五)股金分紅;

(六)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社員股金依次彌補。

第二十六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社資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佔和挪用。

第五章 變更、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 本社合併、分立和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化、調整註冊資本金等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社由於合併、分立、解散或破產等原因決定終止時,理事會應制定方案報社員(代表)大會批准,並依法成立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處置。

第三十條 本社清算期間,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清算小組同意,不得處分本社資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

養殖合作社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於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後【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託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 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

養殖合作社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社經濟活動,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為從事養豬(養雞、養鴨等)生產、銷售和服務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由李村、汪山、新葉、檀村各村養殖專業户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紅、小唐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葉樹生、李愉兵、汪志東等農民合作組織及農民個人發起,召開成立大會成立。

本社名稱:xx市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由社員出資並註冊資本總額5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李照良。

本社住所:xx市x鎮李村村,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社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社員所有。

第四條 本社經營項目:養豬、養雞、養鴨的生產銷售和生產技術的研究、利用及品種的引進、選育、示範及推廣。

第五條 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社員的需要,開展以下服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範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並組織社員實施產品生產質量標準,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諮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組織採購、供應社員需要的品種、生產所用的器具等養殖業投入品;

(四)統一申報、認證、認定無公害產品和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及地方品牌等,提升產業和品牌;

(五)統一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託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六)統一組織銷售或各社員另行銷售產品;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保險等服務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本社對社員的出資、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本社積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資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社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社員所有的份額。

本社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社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社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社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社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八條 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二章 社 員

第九條 本社社員分為個人和團體社員。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直接相關的農民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可以成為本社社員。

申請入社的非農民身份社員不得超過社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本社社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社員一人一票制。社員入社資金額為200元(最高額度為20xx0元),享有選舉和表決權。入社社員(企業事業單位人)入社資金額超過5000元的增加1票選舉和表決權票數確定。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權利;

(三)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盈餘分配的權利;

(四)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五)有權建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六)有退社自由權;

(七)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繳納入社資金;

(三)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四)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 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社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養殖户破產;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條 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退社社員的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第十五條 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社員大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社員(代表)會議和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違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及其他理事會成員和監事長及其他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四)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社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七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社員出資證明;

(三)組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十九條 本社設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執行理事一人和理事六人共九名成員組成,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 組織開展社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四)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五)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六)決定社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本社設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執行監事一人、監事三人共 5名成員組成,代表全體社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社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和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會社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社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10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二十三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三)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本社理事長和其他理事會社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二十四條 本社現任理事會成員、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社理事會社員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四)兼任業務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監事)會成員、經理。

理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年度財務報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公開。

本社會計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社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社員查閲並接受社員的質詢。

第二十九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入社資金;

(二)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補助資金;

(三)他人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三十條 本社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社員對本社有一定貢獻給予獎勵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 本社初次資本金總額為伍拾萬元,全部由入社社員募集,即由社員交納的入社資金構成。本社社員認繳入社資金額,須在認資後15天內向本社繳清。

第三十二條 本社向社員頒發社員證書,並載明社員的出資額。社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三十三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使用。本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社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三十四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社員(代表)大會的決定,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自合併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組織或單位承繼。

第三十六條 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本社(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人數少於10户;

(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三十八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社員(代表)大會推舉五名社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社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社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清算方案須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社需要向社員公告的事項,採取在公示欄中張貼書面公告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張貼公告或報刊登載公告方式發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社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社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