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我委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委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各科室貫徹落實《條例》及相關規定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 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納入機關年度績效考評及幹部考核內容。
第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政風評議測評體系,接受社會評議。社會評議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內容:
(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建立情況;
(二)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措施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
(三)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編制和更新情況;
(四)主動公開信息工作情況;
(五)信息發佈保密審查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六)信息公開場所落實情況,信息公開形式及便民服務情況;
(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及受理辦結情況;
(九)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十)羣眾對信息公開的滿意情況;
(十一)我委規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九條 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辦法,根據評分標準,確定機關各科室考核等次。
第十條 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不超過被考核科室總數的20%。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於每年12月至次年1月進行。
第十二條 建立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一)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科室給予通報表彰;
(二)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在接到考核結果1個月內完成整改;沒有按期完成整改的,取消該科室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對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XX年5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