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貴港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維護貴港職業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貴港職業學院在籍的各類學生。我院成人教育處各類學生、學員及各系(部)自學考試助讀班學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院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培養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高等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促進教師成長,促進學院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學院按培養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學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

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業技能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5、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學習,完成學院規定學業;

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5、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附:《貴港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七條 學院應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

第八條 學院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院務公開、學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九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出版、印刷、散發未經國家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院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十一條 學生可在學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須按《貴港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辦法》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准。學生團體應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 學院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研、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課外活動須在不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下進行。

第十三條 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院將社會實踐、社會服務納入學生培養計劃,由院團委根據《貴港職業學院大學生素質拓展計劃》組織實施。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有關管理規定詳見《貴港職業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須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學院有權依法勸阻或制止。

第十五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須遵循國家和學院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陸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具體規定詳見《貴港職業學院網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六條 學院要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須遵守學院關於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有關規定詳見《貴港職業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章 獎勵

第十七條 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藝術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學院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學院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採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進行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錶現突出的學生,學院將推薦參加市級以上各種評優活動。

第十九條 對學生的獎勵材料,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處分

附:《貴港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學院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改學院的各項具體學生管理規定,報廣西教育廳備案,並向學生公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XX年九月一日起執行。學院的其他有關學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院學生工作處、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