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重要條款解讀

政府採購法裏面有哪些重要的條款呢,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2019年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重要條款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重要條款解讀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今年培訓的重點,雖然條款內容不多,但對《政府採購法》進行了有力的擴充,細化了相關規定,將許多原則性和制度性化為可操作性。可以説,制定出台《條例》是為了更好地實施《政府採購法》。然而,《條例》從頒佈到實施,只有短短的幾天,應該説時間非常倉促。從《條例》實施一個多月的情況來看,無論監管部門還是執行機構都面臨着一些問題。在全國政府採購法規與實務研修班(第二十三期)上,《條例》的四大起草者之一--上海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闡明瞭《條例》在政府採購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並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詳解重要條款。

為了使學員快速學習和掌握《條例》,提高執業水平,王周歡將一天的《條例》課程劃分為三大部分:《條例》立法背景與立法依據、《條例》在政府採購制度上的完善與創新以及《條例》有關條文的理解和適用。

《條例》與眾多法律相銜接

"《條例》依據《政府採購法》而制定,《條例》的頒佈使整個政府採購法律體系得以完善。"王周歡説,《條例》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由於《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內容從一個法律體系來看有很強的原則性,它需要確立相關的制度,這些制度有待於通過行政法規將其細化。

《政府採購法》自2019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政府採購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引起社會關注和對政府採購制度的質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規,細化法律規定,充實完善政府採購制度。所以《條例》出台,一方面是為了細化《政府採購法》,另一方面也是將實踐過程中的創新提升到法律層面。

同時,我國正在進行的加入GPA的談判工作,也需要從制度層面予以應對,完善國內的法律制度也是完善GPA談判的主要內容。

另外,《條例》的有關規定與《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做了很好的銜接。

六方面完善創新政採製度

王周歡將《條例》在政府採購制度上的完善和創新主要歸納為六個方面:《條例》強化了政府採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提高政府採購透明度,保證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公正;推進和規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強化政府採購政策功能、發揮政府採購的調控作用;從制度規則設計上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以及強化政府採購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在強化政府採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方面,王周歡指出,採購人應當科學厲行節約,合理確定採購需求(第十一條);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必要時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第十五條);採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第五十九條);除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外,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採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採購(第二十四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採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第四十五條)。

在提高政府採購透明度方面,王周歡強調五項內容必須公開。一是項目信息須公開。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信息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佈(第八條)。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採購文件中公開(第三十條)。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還應當將唯一供應商名稱在指定媒體上公示(第三十八條)。二是採購文件須公開。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同時,將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等採購文件同時公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三是中標、成交結果須公開。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後,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四是採購合同須公開。採購人應當在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採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第五十條)。五是投訴處理結果須公開。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在推進和規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採購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明確了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適用問題(第二條第四款)。為了保證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符合公眾需求,《條例》規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第二款)。

在強化政府採購政策功能方面,王周歡列舉五項條款。一是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採購政策,通過制定採購需求標準、預留採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第六條)。二是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採購政策編制採購文件,採購需求應當符合政府採購政策的要求(第十五條)。三是採購人為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經批准,可以依法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第二十三條)。四是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採購政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六十八條)。

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方面,王周歡説,《條例》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的抽取、評審、處罰、退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一是為保證評審專家"隨機"產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明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第六十三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第三十九條)。二是明確評審專家的評審要求和責任。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第四十條)。根據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第四十一條。三是強化對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並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三條)。四是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既使其從業受到限制,又使其經濟上付出代價(第七十五條)。

在強化政府採購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方面,王周歡認為,《條例》在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使責任追究有法可依。《條例》增列的違法情形有34種,其中採購人8種(第六十七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10種(第六十八條),集中採購機構3種(第六十九條),採購人員1種(第七十條),供應商8種(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評審專家4種(第七十五條)。同時規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

正確理解財政性資金

《條例》第二條對財政性資金進行了界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在政府採購法的釋義中,王周歡介紹,將財政性資金解釋為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財政預算資金是指年初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財政追加的資金;預算外資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類收費或基金等,非財政性資金主要是指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自有收入,包括經營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等。

《條例》將財政性資金明確為"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通過"預算管理"來界定財政性資金。政府採購預算是部門預算中的組成部分,因此,政府採購的管理範疇應當與預算的管理範疇相一致、相銜接。預算管理的具體範圍則由《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定。

《預算法》第五條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在政府採購管理中,對使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無論其資金來源,包括部分事業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應當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範疇。

王周歡強調,在預算單位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情況下,《條例》對"財政性資金"的解釋與政府採購法立法時的解釋相比,實際上淡化了對資金來源的要求,即,只要是預算單位進行的採購活動,都應依法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如此即便於操作和管理,也有利於進一步擴大政府採購適用範圍和規模。

實行政府採購制度的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市場發育程度高,政府職能和事權清晰,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界定嚴格,財政資金供給範圍與政府職能和事權對應緊密,只對採購主體作出規定也就相當於對資金作了規定,不需要再強調資金來源。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最終為預算支出,實質上相當於使用財政性資金,也應當納入政府採購適用範圍。因此,《條例》規定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為財政性資金,在採購時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條例》的規定進行採購。

明確服務定義與分類

《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對服務作了明確的界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條例》按照服務的直接對象的不同,將服務分為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進一步明確了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屬於政府採購範圍,並在制定採購需求、履約驗收等方面對採購公共服務作出了專門規定。

《財政部關於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採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9〕37號)按照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二類為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包括:以物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和以人為對象的公共服務。

王周歡認為,第一、二類服務項目是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第三類服務項目屬於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明確界定集中採購目錄

《條例》第三條對集中採購目錄作了明確界定。

王周歡説道,集中採購目錄包括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採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採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於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採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集中採購目錄相應按照組織主體將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範圍和部門集中採購的範圍分開編列,分為集中採購機構項目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目錄。

中央本級目前有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中央單位有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水利部、人口計生委、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税務總局、質檢總局、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地震局、氣象局、海洋局、測繪地信局、高法院等16個部門。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即《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屬於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條例》細化了政府採購法對"通用項目"的規定,明確為"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採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主要是跨部門的通用商品及日常服務項目等,不具備批量的特殊項目則不宜列入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

實踐中,有些地方將非通用的項目也列入了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又大量採取協議供貨的方式採購非通用項目,導致集中採購受到"質次價高"、"效率低"的詬病,失去了集中採購的優勢和特點。

王周歡補充道,《條例》實施後,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條例》的要求,合理科學確定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充分發揮集中採購優勢和作用。

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即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屬於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條例》細化為"採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於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採購的項目"。

此類採購項目由於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通用性低於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但在本部門、本系統內又有一定的通用性,可以統一採購,形成規模效益、降低成本、統一配置標準。

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

《條例》第四條規定,政府採購法所稱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將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採購的行為;所稱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將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自行採購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行為。

王周歡指出了政府採購範圍包含的兩個層次,即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採購限額標準以上。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項目,都屬於集中採購;而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上的項目,則屬於分散採購。

分散採購也是政府採購,也需要遵循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2019年全國採購規模中,集中採購規模佔65.6%,部門集中採購佔20.4%,分散採購佔14% 。

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相關部門設立有專門的部門集中採購機構的,應當由部門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未設立部門集中採購機構的,應當由部門組織集中採購,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集中採購。

工程的法律適用與定義

《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工程採購項目的法律適用和工程的定義。

王周歡介紹,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採用招標以外的方式採購的,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

本條例在《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的基礎上規定,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採用招標方式的,應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採用非招標方式的,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本《條例》定義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保持一致。

王周歡解釋説,本條在政府採購法的基礎上縮小了"工程"的範圍,規定只有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才屬於工程,建築物和構築物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不再認定為工程。

據此,政府採購建築物和構築物裝修、拆除、修繕不再屬於"政府採購工程",即使採用招標方式,也可以不適用招標投標法;只有採用招標方式採購與建築物和構築物新建、改建、擴建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才屬於"政府採購工程",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本條規定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保持一致。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關於政府採購的定義,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屬於政府採購,因此應當遵守《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王周歡強調,雖然《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但該規定只是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在政府採購工程適用法律上所做的銜接性規定,與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屬於政府採購並不矛盾。

《條例》第八條規定了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政府採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採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