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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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最新《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政策解讀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在《條例》經國務院原則通過後,國土資源部就依據《條例》的主旨和精神,結合各不動產登記試點地區的統一登記實踐,啟動了《條例》實施細則的起草工作。今年1月1日,國土資源部以第63號令發佈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條例》進行了細化,為不動產統一登記確定了更為詳細的操作規範。我們將組織相關專家,分兩期對《細則》進行深度解讀。

《細則》體現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細化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各項具體規則,對於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權限、登記程序、各類登記類型及其申請材料、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利用和保護等都進行了具體規定。可以説,踐行依法行政,構成了貫穿《細則》各項制度和規範的一條紅線。

最新《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政策解讀二

嚴格遵循上位法設定登記權限

《細則》制定過程中,恪守《物權法》等法律以及《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基本精神和各項具體制度,嚴格設定登記機構各項權限、強化登記機構的責任

登記制度設計中,登記程序的啟動權歸屬於登記機構還是當事人至關重要。不動產登記,究其本質,是在不動產權利因法律事實發生變動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就相關法律事實提出主張,登記機構確認法律事實的發生並就相應的不動產權利變動後果記載於登記簿。根據《物權法》對物權變動的規定,不動產登記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登記程序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啟動。《物權法》對不動產登記的規定,也確認了依申請登記的基本原則。

但從不動產登記實踐來看,不少規範性文件中存在着相當數量的允許登記機構隨意依職權啟動登記程序的規定。這種做法嚴重損害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本質上是國家權力對市場的過分干預。

《細則》在遵循《物權法》基本精神的基礎上,在第二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明確確定了依申請登記的原則;而將依職權辦理登記嚴格限制在法定特定情形。同時,在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全體申請人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從而允許當事人依照其意志終結登記程序。這就明確了當事人的意思在登記中的主導地位,充分體現了《物權法》等法律所貫徹的私法自治的精神。

此外,《細則》對登記類型的詳細列舉、對登記程序的縝密細化、對各類申請材料的嚴格限制、對登記機構審查職責的規定、對異議登記失效的規定等,無不是對登記職權的規範,無不體現了上位法的要求。

最新《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政策解讀三

恪守程序法定,細化登記程序

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序進行。不動產登記制度本質上是行政程序法,而《細則》以專章規範了不動產登記的具體程序

對於依申請登記,《細則》將其明確區分為申請、受理、審核、記載4個階段。就登記申請,《細則》對於申請材料及其形式、共有人申請、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等都進行了細緻規範。就登記機構的審核,《細則》對於登記機構具體查驗事項、實地查看的具體內容,都在《暫行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尤其是對於實踐中做法迥異的公告問題,《細則》詳細列舉了需要進行公告的各種情形,並對公告的方式、期間、公告內容、後果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細則》還就依囑託登記、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的發放、補發、換髮、收回等,都規定了細緻、完善的程序。

此外,在各種具體登記類型中,《細則》也對其中的特殊程序作出了規範。主要涉及以下幾類:一是對依職權登記的授權。例如,針對我國廣大農村尚有大量未登記的不動產的現實,《細則》授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情況組織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為方便羣眾,此種登記所需的權屬來源、調查等登記材料,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獲取。二是對相關登記程序銜接的規定。例如,因圍填海造地等新形成土地的,《細則》要求申請人應當在圍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後,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並辦理海域使用權註銷登記。三是對特定登記類型規定了特定程序。例如,基於異議登記的臨時性、急迫性,《細則》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這實際意味着該類登記僅需申請、受理、記載3個環節,省略了審核的環節。

簡化證明要求,限制申請材料

《條例》明確將登記申請材料限於“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以避免登記機構借設定申請材料來擴張行政許可、濫設前置性審批

實踐中,各地登記機構存在着隨意增加登記申請材料、登記前置條件的情形。例如:對新建房屋所有權的首次登記,有的地方要求將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也作為登記申請材料。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與房屋所有權並無關係。還有地方規定,名下有違法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的合法房產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登記,形成了合法財產與不法財產之間的“連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