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細則徵求意見

為貫徹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範不動產登記行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起草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徵求意見稿)》。為提高規章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細則徵求意見

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簡政放權、減少多頭管理、逐步實現一個窗口對外的有效舉措。從今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經正式實施,江蘇、四川、江西、廣西等地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在穩步推動,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區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及準備工作有條不紊。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徵求意見稿)》,貫徹國務院確定的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精神,主要遵循4條原則:一是整合職責。明確一個部門負責登記,並對機構設置、簿冊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與保護提出統一要求。二是物權穩定。注重穩定連續、保護權利,明確已經發放的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三是方便羣眾。逐步實現一個窗口對外,並簡化程序,減少羣眾負擔。四是嚴格管理。重點規範登記行為,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質量,增強不動產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

國土部不動產登記局局長王廣華表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對於保護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業、方便羣眾,具有重要意義。

拓展閲讀:細則的作用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細則是應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細則一般由原法令、條例、規定的制定機構或其下屬職能部門制定,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細則寫法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首部

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幾乎全按“適用範圍 + 實施 + 文種”構成,適用範圍一般多由母體公文標題來充當。一般細則的標題有兩種形式:

a.由地區、法(條令、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b.由法(條例、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正文

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説明製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範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制訂出具體的執行標準、實施措施、執行程序和獎懲措施;附則説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作出説明。

正文結構形式有兩種:章條式和條項式。在章條式中,第一章是總則,最後一章是附則,中間各章是分則,每章有若干條款。條項式細則不分章,各條項內容相當於章條式各條,但項目略少,內容更加具體。一般來説,根據法律制訂的細則多采用章條式,根據條例或辦法制訂的細則多采用條項式。

要求與特點

1.任何細則都是為貫徹執行某一條規而制發的,必須首先説明制定細則的條文根據,根據幾條就註明幾條,不能隨意增減。

2.必須注意細則的補充性和輔助性,並體現在一個“細”字上,把有關條規具體化、細密化,而不是在原有條規之外另起爐灶,再來一個“補充説明”。

3.要注意細則條文的邏輯順序,一項一事,體現出相對的獨立性。

4.細則寫作必須堅持“上有所依,下有所繫”的原則,即必須根據上級機關的有關條規,聯繫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提出具體的實施細則。

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點:

規範性

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説明或輔助性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特點。

補充性和輔助性

細則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對法令、條例、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和説明,制定細則的目的是為了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於貫徹執行。

操作性強

細則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規定具體適用的標準及執行程序,從而使主體規範性文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