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動火管理制度(精選3篇)

防爆動火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防火防爆管理內容和要求。適用於本公司防火防爆工作

防爆動火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二條火源管理

1、焊割動火管理規定

(1)嚴格控制在易燃場所的動火,對需檢修的部分應拆至距離危險源30米外進行。如一定要在區內動火,則必須進行全面清理工作。

(2)高處焊割作業,要採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室外動火。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溝、池、坑周圍10米內,不得進行動火。

(4)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為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

2、摩擦、衝擊及高温表面

(1)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生產崗位、儲罐區等危險場所。

(2)搬運易燃、易爆危險品容器或在危險場所搬運鐵製品時,不得拋、拖和滾動,所有扳手、榔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材質。

(3)高温設備及管道必須保温,禁止在高温設備、管道、燈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三條火災危險性分類

1、本公司主要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等級屬甲類的有:儲罐區

2、本公司主要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等級屬乙類的有:質監室、其它崗位。

第四條動火規定

1、儲罐區和包裝廠房內為本公司的禁火區。

2、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根據危險程度劃分為三類。

(1)a級動火:指正在運行和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b級動火:指易燃、易爆崗位或裝置、管道、設備的動火作業。

(3)c級動火:指a級和b級動火外的動火作業。

3、動火證的辦理

(1)動火證由動火區域所在崗位申請、辦理。在動火證上,必須填寫申請部門、申請人、動火地點、動火方式、動火時間、動火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及安全措施等。

(2)動火證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後,到安全環保部辦理。安全環保部終審批准《動火證》。

(3)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a、特殊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8小時;

b、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c、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144小時;

(3)動火證一式三份:動火人一份,監火人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一份。

4、動火分析要求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

(4)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10%時,其濃度應小於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於等於4%時,其濃度應小於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於4%時,其濃度應小於0.2%;

5、動火的安全規定

(1)凡可能與可燃、易燃物相通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必須先切斷物料來源,堵盲板(並掛牌示意),必要時拆除一段連接管道,與其它生產裝置有效隔絕,不準用其它方法作隔絕措施。

(2)凡有易燃、易爆物質接觸過的設備(包括停用的、舊設備)管道、部件等,不論在何處動火,均應徹底清除易燃、易爆物質,然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第五條一般防火規定

1、嚴格遵守化工安全生產禁令,公司內嚴禁吸煙。

2、禁止在公司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禁止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公司內車輛行駛必須嚴格遵守指定的路線。

4、禁止使用易散發可燃氣體的液體清洗設備、用具、地面及衣服。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紡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5、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物品,必須放於指定的鐵製容器內,並定期及時清理

6、廠區內生產區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內不準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7、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建建築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六條火災、爆炸的搶救原則

1、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應積極組織搶救,儘快撲滅火勢,減少事故損失,按時向有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化工裝置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為了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應首先切斷電源,搶救受傷人員,同時要注意防止再次發生災害。

以上均按事故緊急處理預案程序立即啟動。

3、採取以下措施,防止災災擴大、蔓延;

(1)迅速切斷通向火災、爆炸設備的各種物料管線。

(2)組織人員迅速轉移火場附近的易燃,可燃物;

(3)切斷排污與下水系統,防止火勢擴展到其它場所;

(4)搶救人員注意自身保護,防止人員中毒。

4、滅火原則

早報警,邊報警邊撲救,先控制,後滅火,先救人,防中毒,防窒息,聽指揮

5、製冷劑着火用水撲滅;

6、電氣着火

(1)斷電滅火,電源切斷後,撲救方法同一般火災。

(2)帶電滅火

a、必須採用不導電的滅火劑,如co2、1211、1301、乾粉等。

b、使用小型滅火器材時,要注意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c、如遇帶電導線落於地面,則需穿絕緣靴。

7、一般火災一般火災可用水、砂土、石棉毯及滅火器撲火。

防爆動火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4內容與要求

4.1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閃點<28℃的液體;

b爆炸下限<10%的氣體;

c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d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e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f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g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温度等於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b爆炸下限≥10%的氣體;

c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d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e助燃氣體;

f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閃點≥60℃的液體;

b可燃固體。

4.2公司動火管理範圍

4.2.1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動火項目

a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b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c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d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後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部長簽字,分管經理批准並備案。

4.3.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範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准辦理動火證,非經批准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三級動火的範圍

4.4.1特殊動火:指在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佈置、建築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温、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儘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並根據需要採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用於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於室外,並高於建築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範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並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繫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並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4.6.6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並簽字。

4.7動火分析

4.7.1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採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於等於0.2%。

4.9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並逐條落實後初審簽字,經安全環保部複檢簽字後,報主管領導終審批准。

4.9.2一級動火: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並初審簽字後,經安全環保部複檢簽字後終審批准。

4.9.3二級動火: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後,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准動火。

4.9.4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環保部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於嚴重違*火規定的施工單位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並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並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並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後,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於10米,並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停車或大修單位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防爆動火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內各部門。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班組。為本制度的執行體。

4.內容與要求

4.1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閃點<28℃的液體;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温度等於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助燃氣體;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閃點≥60℃的液體;

可燃固體。

4.2公司動火管理範圍

4.2.1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動火項目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後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門簽字,分管經理批准並備案。

4.3.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範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准辦理動火證,非經批准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三級動火的範圍

4.4.1特殊動火:指在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佈置、建築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温、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儘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並根據需要採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用於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於室外,並高於建築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範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並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繫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並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4.6.6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並簽字。

4.7動火分析

4.7.1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由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簽字同意,採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於等於0.2%。

4.9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並逐條落實後初審簽字,經電廠安全環保部複檢簽字後,報主管領導終審批准。

4.9.2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負責區域的部門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並初審簽字後,經電廠安全環保部複檢簽字後終審批准。

4.9.3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後,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准動火。

4.9.4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於嚴重違*火規定的施工班組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並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並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並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後,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於8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於10米,並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停車或大修時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10.13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動火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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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