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不能沒有管理,沒有好的管理公司就不能好好經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閲讀!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設置

第三條 安全管理小組

(一)安全管理小組為公司安全管理機構

(二)安全管理小組組成成員

組長:總經理 組員:副總、總工程師、各部門經理 第三條 安全管理小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安全政策,負責公司安全制度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制定、執行各類安全管理措施;

(二)負責對本部門安全工作進行考核,檢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實;

(三)出現安全事故,及時組織人員對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並擬訂可行性處理方案;

(四)組織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大檢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條 人身安全的最高責任人為總經理及各部門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級管理人員在各自管轄範圍內,對員工的人身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四章 員工人身安全事故預防

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預防

(一)責任劃分:

(1)由於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以及操作工的培訓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廠負主要責任,車間主任負次要責任。

(2)由於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廠負主要責任,車間主任負次要責任。

(二)各部門必須遵守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電管理制度,機械設備、設施維修保養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建築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各部門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建立安全網絡圖並落實相關管理人員及具體的崗位職責,制定重點設備及區域的相關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四)各部門必須有專人定期檢查安全生產(每月不少於一次),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進行整改.

(五)維修車間應當對車間內的機器設備安排專人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六)新員工、轉崗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生產技能培訓,同時各部門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違反以上條例的單位,對責任部門總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七條 消防安全事故預防:

(一)責任劃分:維修部負責消防設施的檢查、整改,各部門負責消防設施的E及時更換並協助維修部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部門必須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制度、消防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

(三)各部門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專(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及具體的崗位職責。

(四)各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每週必須對所在單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必須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五)滅火器必須時刻保持正常使用,且保持壓力正常,同時消防水槍、水袋必須配備齊全,必須急燈必須保證正常使用。

(六)滅火器材必須按規定予以配置、擺放。嚴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設備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曬、防潮、防凍)。

(七)從事或僱請電工、燒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作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八)各部門必須對重點消防部位設立明顯防火標誌,並設置相必須的消防設施;各部門的疏散標誌和事故必須急照明設置必須符合規範。

(九)各部門必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且必須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分庫存放。

(十一)各種電器、電線必須定期檢修(每月不少於兩次)。

(十二)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違反以上條例的部門,對責任部門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八條 駕駛安全事故預防

(一)駕駛員必須定期進行車輛的保養和維修,定期維護車輛方向、剎車、車燈和機油等部件,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二)駕駛員在工作期間不得飲酒,服用精神或麻醉的藥品,如果駕駛員有影響駕駛的疾病或疲勞駕駛,不得駕駛機動車。

(三)定期開展交通教育和安全培訓,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四)違反以上條例的單位,對責任部門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傷事故劃分及認定

第九條 員工人身安全事故按照受傷害程度分為:

(一)一般安全事故:工傷:9-10級、7-8級、5-6級、3-4級、1-2級。(以醫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二)重大安全事故:員工死亡、發生重傷(工傷級別:3-4級、1-2級)三名以上的事故。

第十條 工傷的認定

(一)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範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4、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四)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管理小組與人力資源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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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傷的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第十二條 申報範圍:

(一)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二)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範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三)申報內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聯繫方式及電話、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四)受理部門及責任:

1、人力資源部是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人力資源部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並進行理賠。

2、報告對象是“安全管理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3、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後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第七章 工傷事故醫療補償

第十三條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後,公司安全消防小組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1、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2、輕傷:一般為皮外傷,

1)7天以內,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1——2個月,承擔100%的治療、住院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2個月—6個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3)6個月以上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4、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並參照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1、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間、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2、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享受80%的基本工資;

1)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資;

2)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資;

3)60天以上 不計,並解除勞動關係;

3、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1——2個月,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2—6個月,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3)6個月以上,並解除勞動合同

4、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60%)的搶救費用,並參照市社保局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第八章 工傷事故的處理與醫療費用報銷

第十四條 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一)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儘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後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2)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3)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1)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2)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並處罰200元;

3)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並罰款500元處理;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第十四條 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一)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安全管理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

3、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4、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5、病歷;

6、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費用結算明細表;

(二)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管理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設備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剩餘部分;

2、安全管理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剩餘部分;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3、安全管理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剩餘部分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在保險理賠後的餘額的20-70%,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並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並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後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監督執行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試行三個月,三個月後正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