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管理規章制度(精選3篇)

超市的管理規章制度 篇1

1、目的

超市的管理規章制度(精選3篇)

為規範超市商品管理,堅持超市商品良好的進銷存秩序,保證每月盤點誤差率在可控範圍內,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芒果KTV。

3、收銀崗位設定

實行專人專崗:超市收銀人員一律是經過嚴格培訓經考核後方可上崗擔任收銀,其他一切人員嚴禁入內(超市負責人主任階以上除外)

4、盤點日期及誤差品種

4、1每月1日為固定盤點日,遇特殊假日順延(如1月1日順延至節後1月4日);

4、2盤點誤差品種不得超過5種,盤虧盤盈相加金額不得大於100元;盤盈之商品做充公入庫處理,盤虧之物品在規定品項和金額之內門市吸收超出部分超市部門負責賠償。

5、人員培訓及抽檢

進入超市人員都要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針對超市商品名稱價格要熟記),每月5日由班主管和超市負責人對人員進行考核抽檢(誤差3個記警告處分

6、商品管理及出品方式

6、1所有商品按先進先出原則擺放上架及庫存,防止商品超過保質期影響質量(如有人為原因造成商品超過保質期,造成惡劣影響的,相關人員將嚴厲懲處)。

6、2所有商品必需見單出貨,嚴禁私自不經收銀台就出品(水果吧枱要見紅單方可出品),一經發現以飛單論處(辭退)。

6、3導購在報商品品名時必須要聲音宏亮清晰,避免報錯。

6、4超市商品嚴禁以任何形式暫借,一經發現相關負責人將受到嚴重懲處!

7、獎勵與懲處

7、1每月盤點誤差超過規定之品項,超市全員記警告處分早晚班超市負責人加倍處罰;店總將受連帶

處分。

7、2超市連續三月盤點誤差在規定品項之內,超市全員記嘉獎。

8、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實施。

超市的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某某超市員工手冊系公司的勞動管理、薪酬制度、招聘制度等相關人事制度的彙總摘要。它能指導您瞭解任職期間的有關準則和政策,提供您在公司可享受的權利、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資料。熟悉這些容後,您將對公司運作和管理風格有一個更清楚的認識,包括您對我們的期望和我們對您的期望。如果您對本手冊有任何意見或疑問,請隨時與您的主管或人事部門商討,也可以直接至函總經理轉達您的意見,公司將十分高興與您一起完善這本員工手冊。

由於公司的發展與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本摘要中規定的政策都有可能隨之進行相應的修訂,但任何政策的變動我們都將及時通知您。我們希望您作為某某的一員感到愉快。

第二章入職指引

一、個人資料

1.入職員工須向辦公室提供身份證、畢業證、相關職稱證書和培訓證書、原單位離職證明等證件的原件供審查、複印件留存以及免冠1寸近照1,並親筆填報準確的員工信息登記表,食品服務人員需提供個人健康證明。公司提倡正直誠實,並保留審查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將立即終止試用或解除勞動合同

2.當個人資料有變動時,如:、家庭地址和、婚姻狀況、出現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繫人、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等,請在一個月告知辦公室,以確保與員工有關的各項權益。

二、試用與轉正

1.試用期原則上最低不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間,如果員工認為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因其它原因而決定離開,可提出辭職,並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員工的工作表現無法達到要求,公司也會終止對其試用。如在試用期請假,員工的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

2.如試用合格並通過入職前培訓,員工可填寫《員工試用期轉正考核表》,按程序申報審批。

3.員工從公司離職後,重新再進入公司時,其工齡將從最近一次進入公司起計算。

第三章考勤

一、作息時間

1.行政人員實行六天工作制,作息時間為上午8:00至11:30,下午2:00至5:30,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由辦公室另行通知。

2.單店現場營運部門各班次工作時間由單店視實際營運狀況具體作息時間另行制定。

3.所有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在週六、週日輪班,輪班工作時間不計入加班工時,可安排調休,調休前填報《調休單》經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

二、假期管理

1.請假規定

(1)各種假期的標準及請假的審批權限:各部門副職及以下員工請假,一天由部門經理審批,一天以上由分管副總審批;各部門正職及以上人員均需報總經理審批;現場營運部門人員在工作期間需要離開工作區域時,應及時告知部門主管,否則按擅自脱崗處理。

(2)員工請假必須提前寫《請假單》,按規定逐級審批。請假未得到批准不得擅自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員工請帶薪假時需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主管和辦公室申報擬休假的種類和日期,休假期間若遇公眾假日或法定假日,不另增加休假時間。因特殊原因(急事、急病)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應事前託人或告假,事後補上《請假單》和相關證明。假期滿須於返程上班首日到辦公室或上級領導處銷假,並出示有關證明,否則視為超假。

(3)員工可按規定享受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年休假等。這些假期均為有薪假期(產假支付基本工資),只扣除當日誤餐補貼。當年享受了產假的員工,不再享受年休假。

2、請假類別

(1)事假:員工請事假必須提前一天填寫《請假單》,按審批權限批准後,方可休假,確屬特殊情況的,需告假。請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

或超事假未補辦手續的按曠工處理。員工每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20天,否則,公司有權隨時調整該員工崗位及工資,並取消當年獎金或解聘。

(2)病假: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須持縣、區級以上醫院的證明,並填寫《請假單》按審批權限批准後,方可休病假。若因急病未來得及請假的,委託他人請假,但事後須補交醫院證明和《請假單》。

(3)婚假:結婚可享受帶薪婚假5天;子女結婚可準帶薪假2天。

(4)產假: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女員工可享受帶薪(本制度規定的基本工資)分娩假60天。男員工配偶分娩時右準帶薪陪產假3天。

(5)喪假: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喪亡可準帶薪假4天,在外地區(乘車6小時以上)的,另增加2天路途假。

(6)公假:經批准參加國家的各類執業資格考試,憑考試通知文件,可請公假;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出席會議,憑會議通知文件,可請公假。

(7)年休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享受年休假5天,以後每增加1年公司工齡,年休假增加1天,但最多以15天為限。在當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給予年休假:

(8)法定節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需由部門提前填寫值班或輪班表,經總經理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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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管理規章制度 篇3

一、所有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進入礦燈房,必須服從燈房人員管理。

二、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必須對架對號取用礦燈、自救器,對存放礦燈和自救器的充電櫃要愛惜,發現損害者由使用人賠償。

三、進出燈房時,要依次排隊進出,嚴禁擁擠,不得長期滯留。對不服從管理者罰款100元/人次。

四、取、放礦燈時要輕拿輕放,充電時應對準插孔,順時針旋轉180度擰上燈頭充電,嚴禁用力拉扯、敲打燈頭和充電插頭,如果造成礦燈或燈房設施損害的,按價賠償。

五、用燈人員應保持礦燈清潔,如礦燈粘有煤灰等,要及時清理乾淨,避免長時間附着難以清理。如發現未清理乾淨,視情節給予50——1000元罰款。

六、出井後必須將礦燈、自救器及時交回燈房,交燈人員應將礦燈,自救器放置到對應的充電櫃內充電,並鎖好櫃門後方可離開(充電指示燈顯示紅色為正常充電狀態)。如因充電櫃未鎖造成丟失,使用者按價賠償。

七、進入燈房人員發現未鎖的應及時告知值班人員,如私自將其他員工的礦燈和自救器取走的按盜竊設備交保衞部門處理。

八、所有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出井後,發現礦燈、自救器損害後,必須及時送燈房維修室修理。如有礦燈、自救器損害未及時送修理室修理的處以50——100元罰款。

九、沒有特殊原因(如搶險救災等)超過24小時以上不能交回礦燈、自救器者,罰款50元/人次。

十、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要愛護礦燈和自救器,嚴禁出現敲打、撞擊、投擲、拆卸等現象。如發現井下私自拆卸按三違處罰100元/次。

十一、用燈人員丟失鑰匙後由所在單位開據證明,加蓋機電科公章後到燈房及時更換鑰匙,每把鑰匙50元,鑰匙丟失不及時辦理更換,發生礦燈、自救器丟失現象,使用人按價賠償。

十二、充電櫃內只准放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放手機、錢包、飲料、食物等其他物品,出現丟失由個人承擔一切後果。檢查發現放置其他物品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

十三、如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調出或辭職,必須到燈房交清礦燈、自救器、鑰匙後,方可辦理簽字手續。新入職員工憑調令辦理用燈手續。

十四、用燈人員嚴禁轉借,每人限用一盞燈必須專人專號專燈、專自救器,發現礦燈、自救器轉借他人者罰款100元/人次。

十五、設施完好而丟失礦燈、自救器的,由使用人員負責;因設施損害而丟失的,燈房值班人員負責。礦燈丟失罰300元/盞,自救器丟失罰150元/台。

十六、燈房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及時巡查,加強維護。發現沒有及時充電礦燈應及時進行充電工作,並保持充電櫃及室內清潔衞生。

十七、各單位應教育職工愛護礦燈和自救器,並及時將本單位超過一週以上不用燈人員及工傷、長期請假等人員名單以書面形式告知燈房,值班人員按照名單將礦燈退出充電狀態,防止過充電。休班人員回礦時及時通知燈房將礦燈處於正常充電狀態。如因長時間不用造成礦燈過充電損害,使用者按價賠償。

十八、外單位使用礦燈必須持領燈牌到燈房領取並及時登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