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規章制度(精選3篇)

印章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第一條、目的

印章管理規章制度(精選3篇)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市集郵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會及其各縣(市、區)和行業集郵協會。

第三條、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本會印章的刻制均須報會長批准,由祕書長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並向邯鄲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備案。

2、印章啟用應報會長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本會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本會公章和祕書處公章由祕書長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別有會計和出納保管。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工作人員私自將本會印章帶出本會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徵得祕書長同意,並經會長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會長批准,方可帶離本會。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祕書長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本會名稱變動;集郵協會印章管理規章制度樣本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會長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祕書處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五條、印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本會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本會公章;

2、凡屬業務範圍內(除會費收取、接受捐助等以外)的加蓋祕書處章;

3、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本會業務、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祕書處審核、會長領導批准,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會長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會長彙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協議類文件須報祕書處備案。

第六違紀處理

一、違反以上規定者,本會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本會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本會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籤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祕書處彙總存檔。集郵協會印章管理規章制度樣本

印章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為保證指揮部財務會計核算的正常進行,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維護指揮部資金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揮部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二、指揮部財務專用印章,用於代表指揮部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指揮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於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鑑;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於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三、財務印章是指揮部在銀行設立賬户、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確保指揮部貨幣資金的安全;

四、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指揮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五、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六、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須放入保險櫃保管;

七、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

容,防止漏洞。

八、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辦理各項收入業務

1)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2)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貨手續,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3)與有關文件、撥款單、合同等相核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4)待以上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收款業務,並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2、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支出業務時

1)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2)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核對是否一致;

3)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託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4)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5)與往來賬核對時,核實有無應扣款項。

待上述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後,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九、財務印章因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立即向銀行掛失並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然後及時更換印章;

十、原財務印章作廢或因故變更時,原印章應報請指揮部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批准銷燬處理,銷燬時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場監銷。

印章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於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 印章的製作、保管、廢止

第3條 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部門統一製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 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後由行政部負責製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具體分為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 企業財務方面的相關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所刻章上的人員自己保管或由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 各印章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有後果由印章保管人員承擔。

第7條 企業總裁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 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處,由行政部登記後申明作廢並製作新的印章。

第9條 財務部編制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簿,説明印章的製作時間、內容、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 出納人員要將與財務有關的印鑑簿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繫,更新印鑑簿。

第3章 印章的使用

第11條 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説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後,連同需加蓋印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 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核印章使用申請單中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 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後,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核。

第15條 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説明事由,經總裁批准後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 每月月底彙總後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條 印章使用完後,印章保管人需填寫印章使用登記簿,説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 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 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進行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 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 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後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後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 附則

第21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

第22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