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設置制度

第一條 公司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賬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設置制度

第二條 公司採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並按有關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記賬方法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海外企業應選定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四條 合資企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賬,同時應選用一種貨幣為本位幣,將所有外幣摺合成本位幣記賬和編制財務報表。

第五條 一切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必要時可用外國文字旁述;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第六條 公司對公司資本堅持資本確定、資本充實的原則。

第七條 公司各單位收益與費用的計算,實行分級核算,按部設賬。對同一時期的各項收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都必須在同一時期內反映,如應付工資、應提折舊等均按規定時間進行,不應提前或延後。

第八條 公司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必須一致,非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第九條 凡與公司合作經營的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具體如下:1.以現金投資的,應以收到或顧入開户銀行的日期和金額作為記賬依據;2.以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按合同規定並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金額、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賬依據;3.以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作投資的,應以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為記賬依據;4.各方交付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准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後,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第十條 公司向其他單位投出的資金,應按投出時交付的金額記賬,所發生的收益和損失,應在投資損益科目中入賬,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

第十一條 公司對境外的投資或在境外購置房屋等固定資產,必須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行。

第十二條 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使用單位用款時間計算利息。

第十三條 公司以單價XX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5大類: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2.機器設備;3.電子設備(如手提程控電話機、複印機、電傳機等);4.運輸工具;5.其他設備。

第十四條 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1.房屋及建築物35年;2.機器設備(含室內裝修)XX年;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第十五條 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關税及工商税等。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准後,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賬,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衝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淨額)與固定資產淨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及內部轉移等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進行核算。

第十七條 凡單項債權(不論境內外)賬齡超過1年仍未回收時,各核算單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壞賬準備金。

第十八條 公司主要的會計報表有如下幾種:1.資產負債表(年、季、月);2.損益表(年、季、月);3.股息紅利分配方案(年度);4.財務狀況變動表(年度);5.專用基金明細表(半年);6.固定資產增減變化表(月);7.銀行貸款增減變化表(月);8.現金出納月終盤存表(月);9.提取壞賬準備金明細表(月);10.應收、應付和預付款項明細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