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死刑複核制度原則少殺慎殺

清代秋審被視為國家大典,是對依律秋決但尚未執行的對象進行死刑複核的會審制度。其程序之嚴格、審議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僅見。

清代的死刑複核制度原則少殺慎殺

清代州縣只有審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權,刑事案件必須上報。簡略而言,對於死刑案件,州縣初審後,逐級報送知府、按察使、督撫複審。地方各級提出定罪量刑意見,督撫如無異議,即向皇帝奏報,並抄送副本與刑部分管司。皇帝收到督撫奏報後,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擬罪。若涉死罪,則納入秋審程序。

秋審主要確定死刑對象的類別,分為情實、緩決、矜疑三項,乾隆前期又加入留養、承祀兩項。若斷為情實,則執行死刑;緩決者繼續監侯,於次年秋審時再行議處;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稱(乾隆三十二年改為可矜),符合此項者可獲減刑。留養是考慮到罪囚有贍養老病雙親的責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則是考慮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續而免其死罪。

秋審大概可分為兩個階段。前階段為一至四月,書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務的刑部司官(主事、員外郎、郎中)對文案進行增刪並附“看語”(判案意見),最後交由刑部堂官(尚書、左右侍郎)批閲。最初的看語稱作“司看”,第二次為“覆看”,第三次為“總看”。司看用藍筆,覆看用紫筆,總看用墨筆。三看之後,還有堂官的批語,可説慎之又慎。後階段為五至七月,刑部將地方督撫審案結論與刑部看語對照,再分兩次會議(司官為主體的“司議”與堂官為主體的 “堂議”)進行討論,從而得出刑部的最終意見。隨後,刑部準備好文案,由九卿科道會審(九卿會審主要是形式上的意義,基本都會接受刑部意見),定議後向皇帝報告(若大臣們意見不一致,則將正反觀點一併上奏),由皇帝作出終極鈎決:予鈎(立即執行死刑)或免勾(暫不執行死刑)。

姑舉兩例。

光緒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縣人姚紹海途遇賣布褲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務正業,姚紹海懷疑其售賣布褲為贓物,詰問之,遂起爭執。姚紹海夥同侄孫姚得意將姚本之捆綁,打算帶回家訓斥。路上姚本之不服,高聲辱罵姚紹海,後者心中憤慨,欲殺之除害,即同姚得意斬殺姚本之。致命傷為姚紹海所致。

對此案,三法司擬律意見是“依故殺之法,絞”。此意見獲得裁可,姚紹海被判絞監候(死刑延緩執行)留待秋審。

秋審中,司看意見很簡單,只兩個字:“擬緩”。覆看批:“謀斃卑幼,情節較慘。惟釁起管教,死者卧地辱罵,已屬理曲犯尊。該犯有心致死,系由死者不務正業,恐被連累起意。尚可原緩。”總看則批:“死者並無為匪確據……該犯輒商同族人,謀斃其命,情節極為殘忍。似難以‘釁起管教’等詞,率行擬緩。仍記候彚核。”

司看與覆看都贊成緩決,總看卻看重該案件屬於極殘忍謀殺,且死者並無為非作歹的確據,因此不太贊成緩決,但並未給出結論,而是慎稱需要留待日後審核。

那麼,堂官又是如何批示的呢?當時的刑部尚書張之萬批道:“總批是。難以原緩”。刑部左侍郎薛允升(其人系晚清律學名家)則批道:“謀殺雖較故殺情節為重,惟系臨時起意,與平素仇隙不睦、蓄意殘殺究屬有間。既無另有起釁別情,似或可寬其一線。記彚核。”尚書贊同總看而擬緩,左侍郎卻以“臨時起意”而希望“寬其一線”,堂官意見並不統一。

接下來的司議上,意見獲得統一:“情節較慘,姑以釁起管教並無詐賴別情,尚可寬其一線。仍恭候堂定。”司議結果與薛允升的意見接近,傾向於緩決。堂議記載暫缺。此案最終以情實上報皇帝,估計在堂議環節張之萬的意見獲得更多支持。光緒九年(1883),皇帝鈎決結果為“予勾”,姚紹海被判執行死刑,此時離其犯案已過三年。

同在光緒年間,29歲的貴州綏陽縣陳姓丫頭因貧窮盜竊楊氏棺內玉鐲。依照清律,“凡發掘墳,見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見屍者,絞”,陳丫頭原擬絞立決(死刑),後改絞監候(死刑延緩執行)。部議時有兩個細節引起爭論:一是該棺木浮厝,屬停柩淺埋,不同於已壘墳,也不同於未殯埋棺木;二是棺蓋未釘,陳丫頭無鑿鋸實跡。各官員就陳丫頭盜竊時有無見屍、盜浮厝棺物和盜墳冢在量刑上的區別、拾石墊起棺蓋摸竊與鋸縫鑿孔盜墓的區別反覆討論,最後方定“可寬其一線,於黃冊內聲敍辦理”。所謂“聲敍”,又叫“聲請”,即將記有斟酌是由的紙片添附在奏報皇帝的題本中,作為附加説明。

通過上述可以看出,清代的秋審制度,在複核死刑上確實慎之又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誤殺和亂殺,正如龔鼎孳所言,“務斟酌情法之平,使無倉卒鍛鍊之憾”(這裏的“情”,主要指案件具體情形、情勢,而不一定指情感、人情)。據學者孫家紅研究,有清一代,不完全統計大概有3/4的死刑監候犯人,在經歷一次或若干次秋審後,被免於死刑處罰。

對秋審制度的一個常見誤會是,終極鈎決權在皇帝手中,因此生殺大權全操於皇帝一人,不殺是“市恩”,殺是“乾綱獨斷”。這並不公允。誠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皇帝都掌握了殺與不殺的決斷權,但他並不能完全一意孤行。首先,判刑依據的律例,表面上由皇帝立法,實際上卻是歷代官僚共同體集體確定的精煉規範(日人寺田浩明有詳細論述),皇帝也不能長期、任意地凌駕於律法之上。其次,律例之外,還有傳統道德規範,諸如“天命”、“仁義”等範疇,皇帝同樣不能超越其上。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皇帝本人沒有審判權,只有對大臣經過層層程序、集體討論之後提交的定罪量刑結論的選擇權與決定權,從而並不能如前蘇聯體制之下的斯大林一樣擁有無限裁量權。事實上,如果我們稍微涉獵一下清代帝王的鈎決記載,就會發現,他們旺盛的精力與審慎的態度,令人吃驚。

當然,清代秋審制度也並非無懈可擊。太平天國興起之後,“就地正法”被大規模實施,導致最高死刑複核權下移,造成濫用死刑。到了晚清,法學名家沈家本對秋審制度展開激烈批評,倡導改革。及至清朝覆亡,立憲共和,政體大變,秋審制度也被廢止。不過到1933年,學者董康還發表《論秋審制度與歐美減刑委員會》,冀圖部分恢復秋審制度。董康青年時激烈主張廢除中國傳統法律制度(包括秋審),而用西方法律制度取而代之,但在中年之後,他卻為秋審制度鼓與呼,是他糊塗保守,還是確實不忍見到傳統法制菁華被徹底譭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