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店招標牌設置管理辦法大綱

第一章 總 則

南京市店招標牌設置管理辦法大綱

第一條 為了規範店招標牌設置行為,美化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店招標牌的設置、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店招標牌設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設置人),在其辦公地或者經營地設置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誌的室外標牌、燈箱、led燈、文字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店招標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店招標牌設置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店招標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店招標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等技術標準,制定店招標牌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店招標牌設置標準是店招標牌設置、監管的依據。

制定店招標牌設置標準,應當採取聽證或者論證等形式徵求專家、行政相對人和公眾的意見

第二章 設置規範

第六條 設置店招標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圖案等應當與所依附的載體以及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破壞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和街景特徵。

不得利用建築物屋頂、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築(含商住混合類建築的住宅部分)、寫字樓外立面設置店招標牌。

第七條 店招標牌內容僅限於設置人工商註冊登記的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內容。

第八條 建築物一層採取外框支架方式設置店招標牌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重疊設置;

(二)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過六十釐米,長度不得超過房屋權屬登記證列明的長度。

第九條 建築物二層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設置店招標牌。

第十條 店招標牌版面和造型應當與建(構)築物風格、自身店(門)面裝修和設計相協調,色彩搭配合理,字體規範完整。

歷史風貌區、特色街區的店招標牌設置應當與歷史風貌、街區特色、傳統格局相協調。

鼓勵採取掛設牌匾方式設置店招標牌。

第十一條 店招標牌應當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則設置。大型商場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設置;位於沿街轉角處、兩側均開設店(門)面且屬於同一設置人的,可以在兩側店(門)面分別設置。

第十二條 店招標牌按照規定配置夜間光源的,應當採用內置燈、背景燈、led燈等燈飾控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條 店招標牌應當採用堅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設置人是店招標牌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保持其整潔、完好、安全、美觀。發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店招標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採取安全措施並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店招標牌因設置或者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店招標牌設置標準,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設置人、利害關係人、公眾查詢和監督。

設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設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設置或者更新店招標牌的,應當在設置後三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店招標牌效果圖或者現場照片、説明;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禁止利用店招標牌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廣告設置相關規定管理:

(一)店招標牌設置地點不在設置人辦公地、經營地的;

(二)店招標牌內容超出工商註冊登記的名稱、字號、標識,附帶商業內容的。

第十八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店招標牌的巡查,發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修、更新;發現燈箱、led燈等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店招標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註銷的,應當自行拆除原設置的店招標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户外廣告設置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其他未按照設置標準設置店招標牌的,每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在店招標牌設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店招標牌設置未經登記的,設置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登記前自行整改。已經登記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原登記部門函告設置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XX年5月12日起施行。